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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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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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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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6/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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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8]開庭
辯方代表已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就別事項(案中案)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小休後,雙方將會處理案中案結案陳詞

[9:58]小休

特別事項控方完成結案陳詞。

[11:21]小休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1:00]上午完畢

押後至下午4:00進行案中案裁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6/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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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3:59]開庭

就著辯方對於特別事項提出的反對理據包括被告是否在不自願性情況下作供,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特別事項(案中案)成立,接納兩名作供警員的證供,被告在四次錄影會面記錄,是在自願性下作供。

案件管理:
1)辯方將會盤問控方6名專家證人
2)控方有三十多名證人
3)下星期一會處理法律議題(關於被告延誤見律師)裁決
4)1月31號會進行陪審團鄰選

[4:00]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30日早上10:00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7/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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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9]開庭
有法律議題原則性的爭議,(證物的呈堂及使用性),交由陪案團開案前
要由法庭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繼續處理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7/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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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2:30]開庭
有法律議題原則性的爭議,(證物的表面真確性),雙方完成討論及回應
明天法庭將裁決有關爭議。


[4:01]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01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2/2]

🕙10:00
📍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8/2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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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證明兩件爭議證物的表面真確性,接納為呈堂證物。

📌案件管理
由於本案原定審期只去到2月17日,如明天開審的話只有12天,並不足夠,因此法官宣布撤銷原定審期,重新排期做正審。

控方預計需時21天舉證,將會傳召共29名證人,當中包括6名專家證人和5名受匿名令保護的證人。如有需要開啟辯方案情,主問、盤問及覆問預計需要2天。雙方結案陳詞應可在半天內完成;連同法官引導陪審團等事項,現階段預計本案審訊需要27天時間。

法庭下令控辯雙方大律師於兩個月內書面通知法庭他們未來24個月的空檔,另訂新的案件管理聆訊日子及審期。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姬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不服定罪上訴

趙(67)

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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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撤銷上訴申請,法庭批准,被告需要即時開始服刑🔴

📍直播員按:諗起《毒舌大狀》末段對白:「法律面前 xxxx」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申請保釋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3/1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判刑 

🕚11:00(不早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0]

(截至10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申請保釋

D2伍(3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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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3年12月5日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申請保釋被拒,案件已經押後至2024年2月20日再訊。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

📌速報: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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