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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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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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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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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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D17今早看醫生後確認下午可以繼續審訊,控辯雙方商討後認為今天先完成主問,控方盤問留待明天讓D17有充足休息會較為公平,法庭同意此安排。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主問
📎背景
確認中學校內參加內地交流非強制。DSE畢業後2019年6月仍參加江西省委井岡山黨校之香港青年領袖國情培訓班活動,活動由中學政協校監黃華康(音)先生邀請2018年曾出席海南交流團之學生,活動不需付費。自已亦因2019年6月反修例事件覺得更應出席紅色基地活動以示支持,呈堂文件為當時機構網頁及行程(D17-17,D17-18)。確認庭上出示照片為2019年6月穿著紅軍服飾於井岡山實地考察體驗式教育,另呈堂照片為活動/全體大合照包括D17 (D17-19/20)及畢業證書(D17-21)。

📎D17社交媒體
呈堂文件為D17個人社交媒體FB截圖,2019年8月10日分享一篇文章是訪問杜𖳑錫恩前校監2014年談及對雨傘運動睇法。為何分享文章?因當事修例風波自己上網找到資料覺得這文章適合形容2019年情況。

另一份文件為D17在2019年微訊帳戶截圖及分享文章,題目是天祐香港,當時好多反政府示威,內文是想政府可以保護香港,另有區旗及國旗,有一帳戶回應對 D17說呢排出街小心D,理解是對方知道自己支持香港政府,叮囑小心示威活動。確認19年10月1日自己在微訊帳戶發佈4張相片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70週年。11月13日D17貼文指示威者言論要求制裁香港官員,有親友留言小心安全及叫返鄉下。(上述多份社交媒體截圖呈堂D17-22至27)

📎2019年11月18日
當日因反修例事件不用上課,約了朋友1930由家中出發去觀塘做健身(呈上會員證D17-28),另外當時自己是親中人士,政見同朋友及同輩不同心情不好,約母親晚上食宵夜訴說心情及作心靈輔導,父母自幼分開母親另有自己生活不是經常見面,那時母親住在深水埗約了晚上2030在砵蘭街深仔記食宵夜,此店為2人經常去幫襯。

健身約了朋友由2030做至2200,之後到裕民坊坐車到先達廣場,約2245到達在花園街下車,代表要求下在地圖D17-29上劃上路線:花園街-亞皆老街-彌敦道。路上沒有狀况令自己關注,亦沒有特別留意街上情形因只想著往目的地。之後沿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去九龍行方向打算在咸美頓街轉入砵蘭街,但行到九龍行時D17因吸入催淚煙,不停流眼水,透不到氣及身體發冷暈了,暈之前冷穿上黑色衫保溫。醫院酲來時發現被捕,對過程沒認知。

確認證物相片紅色電話為當時自己使用電話,解釋背部有反政府標語「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為女朋友擔心自己親中人士,刻意貼上避免遇上示威者被私了,有事可拎出來展示,但實際上未遇過被示威者質詢過。

1602 今日完畢,明0930 開始控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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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D19代表呈上醫生紙指被告昨日感不適,晚上已看醫生,今日進度不涉及D19,要求今日缺席休息,法庭批准。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問提及自己愛國愛黨思想,同意同本案冇一定關係,愛國愛黨也可以犯法。
同意自己FB有2個戶口,一個有英文名,不是呈堂那個截圖見2014年7月轉載一篇文章,「無論是否參加明天遊行不要受人挑釁,願主與我們同在」,回答不是叫人去集會,作為天主教徒只是提醒大家小心。另一張貼文提及「毋忘六四」,解釋自己也不是鼓勵人去悼念,只是提醒出席朋友小心安全。D17指自己庭上沒有刻意不拎出上面2貼文。
2019年除了用微訊也用FB及ig,庭上只出示微訊內容叫自己出入小心證明親中立場,當時沒想過在FB及ig 找類似訊息,親人朋友多同自己政治立場不同,但今天想起ig也有貼井岡山活動相片。不同意主控指其實只有微訊可找親中政見因其有限制內容字句。同意去多少次內地考察同是否參加遊行無關,主題支持政府自己便去。
同意遊行示威中會有「暴徒」,也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同意自己出街不會帶國內考察文件在身,如遇上警察見到電話背貼紙「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會出示電話內返國內考察資料以示支持政府立場。沒想過自己全身黑色衫褲及鞋也會被誤為示威者,警察有專業知識辨別裝備。
2019年6月至11月起底嚴重,自己貼文網上頭像自己相片清楚,可能街上被人認到,有機會經過示威現場因親中政治立場被陌生人質問,電話背貼紙可以說服示威者是同路人。問到咁咪在暴動現場令威者得到支持鼓勵? D17 答是在自己有危險才出示貼紙以示自己人。
2019年6至11月太多示威,出街不會留意邊度有集會示威。11月18日之前知理大暴動,認知在集中紅磡尖沙咀,紅隧曾被封。知道再之前中大也有暴動。19年11月18日出門做健身冇留意觀塘交通。之後是母親約自己在油麻地宵夜,雙方沒有討論會否因社運改地方,也沒想過咁夜是否仍有東西食,不同意母約宵夜是虛構。
旺角下車後行走路線,同意主問答沒留亞皆老街上有冇車,有冇堵路,只是見有人,示威者及路人都有。沒想過深仔記會否沒有開,也不擔心母親及自己安全。主控按主問路線逐條街問皆回答沒留意有冇車及有冇堵路,只是注意彌敦道馬路上有人行,一些店沒有燈,地上磚卞頭是庭上看片才見到。在九龍行外開始感受到催淚煙。在咸美頓街有向南望,但只能夠清楚望至碧街,沒留意到有冇叫囂、警告或槍聲。自己有五百多度近視,聞到催淚煙後有一隻隱型眼鏡甩了,發冷後穿衣便暈咗,酲來自己已經在醫院,醫生指血糖過低。追問下穿衣位置約在大新銀行角落附近。

1128 小休至 1211

2019年11月18日2045旺角下車,約20分鐘行到咸美頓街即2305,吸入催淚煙幾分鐘便暈低。更正醒來自己在擔架床不是醫院,不知是否在醫療區內,之後才送上救護車去醫院,那日之前未試過低血糖。同意PW36在醫療區看管自己,庭上沒向其指出D19曾不省人事。

🔸覆問
-案發日冇戴手錶,盤問答2305失知覺是自己大約估算。

-D17 案情完,代表指服藥後想爭取休息,申請缺席今日餘下審訊獲批,確認身體狀況沒影響今日作供。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1歲,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同時有在會計師樓做兼職實習生。
兼職由2019年9月工作至12月,公司在旺角上海街,每星期一及三上班以便可以安排到上學。工作以時薪計算。呈堂文件為大學畢業紀錄D18-1,會計師樓聘用文件D18-2內容提及返工時間每星期兩天由0930-0630,D18補充實質工作會有超時因七至十一月稅季高峯工作量大。11月18日星期一0930 返到公司,晚上2305-2310 左右放工。其實之前星期五已經工作至晚上11點因上司吩咐客戶報稅表格死線在11月15日,過期後果罸款是3倍,呈上稅局條款D18-3。上班要每天填attendance sheet紀錄上下班時間,另有time sheet客戶名稱,客戶工作所花時間,由上司核對。代表呈堂相關5頁time sheet D18-4(1-5)。

1255 休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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