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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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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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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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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5
2022.03.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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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1: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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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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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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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因羈留所疫情被告未有出庭。

辯方今日原打算申請保釋,但最新指示是同控方已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被告亦不會申請保釋。控方確認並表示答辯時將有影片播放,估計半天已經足夠。

郭官指看過辯方保釋書面詞,考慮到過往同類案件由胡雅文法官處理,郭官亦打算交由她處理,辯方不反對。法庭有見被告將認罪及已經還押多時,盡量安排短時間內作答辯。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1000 作答辯,會以英語進行,雙方須在七個工作天前交背景、求情及案例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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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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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范(16-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17-24)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8-3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前覆核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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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前覆核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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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5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天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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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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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之鋒,周庭🛑黃之鋒因另案還押逾13個月 #同意傳票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在2019年8月底就本案拘捕二人後檢取他們的手機,並在同年9月至11月期間三度向法庭申請及取得4張手令以檢視二人手機內的訊息,和開啟周庭的Facebook帳戶以檢視其內容。警方在2020年2月通知二人表示他們曾將手機部分內容截圖為作證據。二人得悉後在2020年4月15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布該四張手令無效。)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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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第一控罪,不承認第二控罪
第二控罪與律政司達成協議不作起訴,由法庭存檔

控方播放多段當日片段,包括遊行佔據馬路,包圍警署及警車,被告與警方對話及接受傳媒訪問等。

1240休庭,下午1415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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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20 開庭

辯方代表作求情,引用周庭及其他案例判刑。被告是首次申請遊行,不是政治明星只預計三百多人參加,控方所指暴力事件是因有人不按照其申請路線而行,不可全部歸咎被告,而且所指暴力事件發生主要是在警察到場後群眾對721處理不滿發洩才出現。律師亦提到被告指發現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之對話沒有被記錄。

被告事後到警署報到,離開後被襲擊使身體受傷害,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創傷可能一直維持,而警方至今沒有拘捕任何人。被告還押至今有7個月3星期,發生本案後也沒有再參與任何集會遊行活動,同時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由拘捕到起訴相隔兩年,以上種種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

155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三4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25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2
2022.04.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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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前覆核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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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判刑 (#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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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遲(39) #提堂 (#1027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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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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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黎智英(72)🛑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宣布判決 (#20170604銅鑼灣 刑事恐嚇;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12: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若男(28) 2項煽惑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反黑販冰冰

(23:46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 #判刑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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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4月11日答辯承認控罪一,控方同意不作起訴控罪二並存檔法庭,同日已經作求情,法庭押後至今日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6個月‼️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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