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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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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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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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屯門

D1:黎
D2:李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被指於10月13日在屯門,D1管有一包索帶並意圖作非法用途,D2則未經當局准許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分別$5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6月4日 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屯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屯門輕鐵青雲站外,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警棍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其中一名證人目擊被告奔跑時手持伸縮棍

辯方傳召1名辯方證人,並到時呈交相片

撤銷宵禁令被拒
縮短宵禁令獲批 (00至06)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6月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王(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楊青路及楊小坑附近,無合理權限或合法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警棍。

案情:
//《禁蒙面法》激發新一輪抗爭活動,市民發起周日(13日)「18區開花」活動,當日多處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一名在屯門青雲站附近被捕的年輕男子疑藏有伸縮警棍//
(摘自《香港01》2019.10.15)

控方立場
是否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辯方有爭議)

有2位控方證人

辯方立場
被告從來沒有管有案中所指的伸縮棍,是警員從不明地方檢回來,並聲稱屬於被告

未能確認專家證人身份,要求控方提供證明澄清,若法庭接納該名專家證人身份,辯方將不反對其口供提堂。

可能有1名辯方證人(除被告以外)

現休庭5-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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