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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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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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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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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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6]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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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不服定罪上訴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4:15
👤韋(41) #宣布判決 (#1129九龍灣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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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周,胡(20-21) #裁決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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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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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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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7/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審訊 [1/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未知案發日期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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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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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
謝官先歸納辯方的論點:就控罪一爭議警方當日是否使用過分武力,以及不是合法拘捕兩位被告,及兩位被告是否故意阻撓警方執法。就控罪二爭議被告搶槍的意圖及二人有否損毀他人財產。

謝官指香港本是安定城市,警員用槍事件少之又少,事後作出內部調查不足為奇。事發至審訊已相隔兩年有多,雖然警員A沒有被罰或起訴,而無論本案最後裁決結果如何,兩位被告亦可作出民事訴訟,警方同DOJ沒有利益衝突。


👉 謝官指辯方對警員A證供的質疑屬吹毛求疵
謝官指出辯方對開槍警員A證供自相矛盾,質疑其可信性及開槍的必要。謝官反駁指辯方逐格檢視影片挑戰警員A作供的些微出入屬不合理,同時要求警員A就影片定格解釋每個動作皆「吹毛求疵」。所以謝官同意警員A形容被拘捕市民的手勢「煽動」他人上前,亦相信警員A聽到有市民叫「唔好畀佢走」後感到驚恐,手按住槍身戒備。


👉 謝官相信警員A在現場感到危險
兩位辯方指出警員A 將危險點推前,合理化自己拔槍的行為。謝官反駁指兩位辯方早已同意在事發日前多處有市民襲警的事件,警員A到達現場見到黑衣人包圍警員,感到危險屬合理。同時,警員A在作供上已說明首位施襲的市民不是唯一的威脅來源,現場環境令他感到多處有威脅。

謝官按影片內容,指現場多人集合及叫囂,亦有粗口,故認同現場市民對警員A有敵意。因而裁定警員A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 謝官指兩位被告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辯方指出警員A到場後解開馬路上的長帶,在疏導交通時確實在正當執行職務,但兩位被告沒有阻撓警員A. 以及其後的武力屬不必要。辯方就案例及警察通例中指警方取槍限於1. 保護自己免於死亡,2.相信眼前犯人剛犯了嚴重暴力,3.沒有其他手法阻止犯人等。

謝官指現場環境四方八面是黑衣人,馬路堵塞有雜物,警員A過馬路時有人叫他做「狗」及辱罵,從而感到不安。當警員A趕走馬路上的行人後,他發現另一同袍不在,現場只剩自己。有人傳出「唔好畀佢走」的聲音,同時在WP1做出手勢後,再有兩位市民尾隨警員A,兩位被告被在後方。他因而轉身拔槍,遠處亦有人行近,故市民及被告有意作出衝突及阻礙警員A職務。


👉 謝官認同警員A拔槍合理
謝又指警員A有出聲驅趕但不果,即使四位示威者「手無寸鐵,但數名圍攻一人也會造成傷亡」,之後同袍趕到但無力阻止混亂,警員A被前後夾擊,無法保護自己人身安全,故向第一被告開槍屬合理。所以不論是疏導交通及其後的拘捕行動,兩位被告的確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所以兩位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 謝官不接納第二被告的警誡供詞,二人皆有搶槍
就控罪二,謝官就新聞片段見到第一被告手的動作是從右移外身體,手指伸開及嘗試用掌心接過警員A的槍。

謝官引述第二被告在作供時指稱,自己見到第一被告中槍後才走出馬路想拉走他。但謝官反駁指第二被告聽到號召後立即跟隨到警員A身後,同時在開了第一槍後,他沒有嘗試拉開第一被告,反而不斷上前試著握著警員A持槍的手,所以第二被告有搶槍。兩位被告控罪二罪名成立。


👉 謝:周在神智清醒下逃脫
謝官指當時拘捕是合法,同時警方已為第一被告鎖上雙手,被告理應知道自己被捕。同時他當時應該神智清醒,因為他能夠同記者有正常對話,所以他是在有意識下撥開警員A雙手及逃走,故控罪名三罪名成立。


📌 裁決結果
控罪一:A1-2 罪名成立‼️
控罪二:A1-2 罪名成立‼️
控罪三:A1 罪名成立‼️


法庭僅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將在10月10日早上10點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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