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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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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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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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302牛頭角

*16歲寶寶 (曾經還押約50日)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投訴😡
於2020年3月6日首次提堂,法庭書記最初讀出控罪時,被告表示聽不清楚,在辯方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的要求下,書記以更大的聲線讀出控罪。
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後,遭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及大力掌摑,導致右耳有一段時間聽不到聲音,至上庭時仍未完全恢復。辯方又稱,被告多次要求會見律師但遭拖延,直至得悉他的傷勢後才獲安排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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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獲批法援,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旁聽人士咪走晒啊,唔止你親友係手足,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5) #20200302牛頭角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控罪4:串謀縱火
(未知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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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證人包括有9名警員、3名市民及4名專家。其他控方證據包括有警員記事冊及長達87分鐘的錄影會面紀錄。

辯方會爭議會面紀錄,即招認口供的自願性。

本案會在2021年10月13日09:30進行審前覆核,並在2022年1月17日至21日進行中文審訊。被告在侯訊期間繼續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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