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1:冼
D2:鄭
D5:何
D6:鄭
D7:馮
D9:丘
D10:林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3.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5.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支雷射筆)
6.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

案情:
當日有人號召「和你 shop」活動,約下午 3 時,有警員見到示威者於上水廣場流連,有片段拍攝有人在已關閘的「萬寧」外插入鐵釘及單張,並指罵顧客。警員尾隨涉案人士,及後有人說「有警察」,眾人隨即四散。pw1追至D6身邊,嘗試截停並拘捕他,D6推開pw1並揮手打向其左眼,警員隨即揮動警棍,d6與d7掙扎過程中打中pw1的頭部,其他警員隨即幫忙制伏2人。D1於「蘇寧電器」外被截停,在背包內搜到雷射筆和噴漆。警方其後在單張中找到D10的指紋,於是上門拘捕D10。
部分內容參考立場新聞

控方先針對D6,D7修訂控罪和更正警員編號。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6。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D10,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下有關的罪行,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控方表示D1,D6,D7的所有證物充公,而在D10家中找到的證物則歸還被告。

求情部分
D1今年18歲,與父母居住。
求情信中,中學校長,副校長和班主任表示被告品性善良,和藹可親。被告在心理和精神狀態上一直有問題,過去一年的社會事件,大大牽動了被告的情緒。老師表示被告深有反省,相信能夠改過自新;2位社工均表示被告善良,樂於助人,被告被捕後已深感後悔,願意承擔責任;父母表示兒子乖巧,有參與義工服務,相信兒子真誠改錯,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兒子一次機會,讓他來年繼續讀書;周議員表示被告一直參與社區的服務,例如在疫情期間派發抗疫物品等。

心理報告和精神報告皆指出被告患有抑鬱症和情緒病,去年的社會狀況深深著影響被告,但被告一直有好好接受治療,也有與家人加強溝通。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引用黃之鋒非法集結一案。認為社會服務令有其懲罰的作用,能讓被告藉著義工服務反省自己的過錯,讓大眾受惠。而社會服務令的6個條件,被告都符合。被告年紀尚輕,在第一次答辯已經認罪,可見其真誠的悔意。 而本案的案情較為輕微,沒有任何暴力的行為,也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事物,希望法庭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此外,從被告背包中搜出的雷射筆和噴漆,雷射筆只是當電燈筒使用,而噴漆是全新沒有用過,希望法庭能考慮這一點。若判處監禁式的懲罰,恐怕會中斷了被告接受心理和精神的治療。所以希望法庭能考慮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針對D6,D7
辯方表示兩位被告願意撤銷擔保申請,為其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一次在庭上再陳詞。
(*辯方呈上案例,但蘇官表示兩者案情不太相關,故沒有參考,在此不詳細說明。)

法庭表示押後3星期判刑,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還押‼️

對於D2,D8,D9,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再答辯,控方沒有反對,三名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答辯及判刑。
(注:由於法庭上沒有詳細提及所有案情,內容上可能有不足之處,還望見諒。感謝閱讀~)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