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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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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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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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2/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盤問PW4 專家證人 勞幫辦

16:30:00 裁判官暫停主問,道「押後至聽日早上9點半,依家休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和你shop

周女士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控方確認在23/10收到辯方書信,要求商討控罪,需要五星期時間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下午1430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11黃大仙
#裁決 #阻街

張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詳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無合理權限下與其他不知明人士設置路障,而這些路障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

法庭作出簡短口頭裁決。

審訊內容請按此,本直播將不覆述。)

📌裁決

裁判官表示,本案的舉證責任於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被判無罪。被告人沒有案底,作供可信性較高。另外,由於本案為一對一案件,裁判官會更仔細對待PW1 的證供。

🧷控方證供評估

當日於黃大仙有人群聚集,而 PW1 承認只是依靠衣著辦認示威者,亦沒有看到被告拋擲物件。PW2 亦承認於車中只聽見警車被擊中的聲音,事後沒有查看警車附近的地上,是否有擊中警車的石頭,PW2 只解釋,因為他害怕檢取證物會有即時危險。

PW1 的草圖描繪亦與其口供有分歧。控方第一證人一方面於口供指出示威者位於黃大仙道及沙田坳道交界,然而於呈堂草圖則標示着鳳德道與沙田坳道交界,兩者分別不小。PW1 解釋為「可能我草圖畫得唔完整」,但裁判官認為警員有責任覆閱供詞及草圖上的內容。他表示對PW1 的證供不能參透,其準確性有可疑。

🧷裁判官裁決

裁判官表示,由控方證人證供及被告的行為舉止,可以對被告的行為作出兩種推斷。

第一種推斷:被告正在與其他身穿黑衣人一起集結,一同犯案。
第二種推斷:被告只是身穿黑衣的普通街坊,沒有涉案。

裁判官認同,被告人當日明知當日有黎明行動,仍然身穿黑衣,確實是有可疑。然而第二控方證人曾經有替被告搜身,亦帶被告回到放置在燈柱位置的背包,然而那裏均沒有進一步的違法物件。在當時現場,亦未有警員看到被告手持物件、投擲或協助投擲雜物。案發現場中亦有其他街坊,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當日只是身穿黑衫的街坊,而控方亦未有進一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或阻礙道路。因此控方舉證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李 (31)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裁判官用了很多時間讀出所有控罪詳情、列出案中所有證物、重複控方案情、六位證人的證供和被告的證供...
PW1吳奮金在盤問下沒有動搖,真誠作供,回答問題所在的解釋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描述被被告用手推的情節和他的書面口供沒有重要分歧,而他解釋起初想不追究被告行為是怕影響選情亦是合理疑慮。法庭給予他的作供絕對比重。
PW2-6 的作供簡單直接,在重要情節亦沒有分歧,法庭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聲稱受10月1日的事件的影響,他害怕被人襲擊,卻在10月23日對吳奮金作出挑釁的行為,矛盾而不合邏輯。
法庭亦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壓低他的人不是警察。被告有多次機會可以推論出身邊的人是警察,例如他指出有男子 (PW3) 伸手截住作勢向他揮拳的人,當認為此男子 (PW3)是想保護他,又覺得他身後的女子 (PW6)和此男子是同一伙人。PW6此時已說了自己是警察,亦將疑似示委任證的長型卡片給被告看到。在制服過程中,亦有人說「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被告是高學歷人士,不可能做不出如此簡單的推論。
影片顯示被告站起來行走,被四男一女圍住,手已放在背後,顯然是被告被制服過後的情況,這時候被告已經看到警員的委任證,仍然作出要求看委任證的無理要求。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控罪二及控罪五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六,沒有證供顯示被告威脅會使PW1人身受損害,亦沒有動作令法庭相信他在威脅PW1人身會受損害。雖然法庭相信被告有推PW1,但不知道這些動作是否緊接住他的說話。所以即使PW1受驚,控方未能舉證之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求情 (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已省略)
被告因此次事件在本年5月已遭停職,收入大減。他的父母已退休,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亦供養他的妹妹讀書。被告多年來受情緒病困擾,呈上兩份醫療報告。報告診斷出他有焦慮症,及由2016年起至2019年中求診和覆診,亦需用藥物控制。2019年10月23日,即是次事件發生後他再次求診,醫生指他受六月起的社會事件困擾,10月1日的事件亦令他有持續性的不穩定情緒,診斷他有適應障礙症,即因無法適應身邊環境而產生負面情緒,後來已有改善,現時仍在吃藥。案發至等待審訊裁決至今已一年,對被告亦構成重大精神壓力。現在被定罪後他的專業資格將受打擊,很大機會往後不能再從事相關工作,對被告已是極大懲罰。
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在學時的導師、好朋友、同事和上司等,主要提及被告向來品性善良、考順、為人正直、即使情緒壓抑亦從不會對人作出暴力行為。是次犯案是因為一時衝動,受情緒失控影響,亦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考慮是此控方指是用警察條例去控告被告,案件嚴重性亦屬同類型中較低,希望法庭一併考慮索取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即使判監亦考慮較短刑期及同期執行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感到後悔的部分只是刑事損壞的行為。即使辯方強烈求情,在公平公正的選舉中不應有人因為政見分歧而受打壓,參選人人身安全亦應受到保障;另外為了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法庭亦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向公眾帶出此訊息。就控罪二,即使被告是初犯、背景良好,判處即時監禁是法庭不能取捨的,現在考慮的只是判刑的長短。

押後至11月12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被告聽罷以上內容,情緒激動,大聲向裁判官哭訴並沒有襲擊過吳奮金‼️吳奮金滿口謊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2/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PW1 稱受襲高級警司
PW2 PC17025 拘捕及落口供

下列為辯方要求傳召事拘捕時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值警務人員:
PW3警長33449
PW4 DPC 8293
PW5 警署警長47219

DW1 被告
DW2 事實證人

上午PW2 及PW3盤問完畢

下午PW4 及PW5盤問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沒有中段陳詞

1540 休庭

1552 DW1 (被告)作供

1652 DW1 (被告)作供完畢

明天早上0930控方盤問DW1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0950 開庭
1019 休庭
1047 再開庭
D2拘捕警員PC14344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1248午休,1430續審
1438 開庭
PW2 探員14344盧家政(音)盤問完畢
現處理65b醫療紀錄
1610 退庭


控方已傳召所有原有證人。

關於D2錄影會面及口頭招認的議題上,控辯雙方沒有反對一項承認事實 — 被告沒有在不公平情況下,即警方沒有對其作威迫利誘,而進行錄影會面及口頭招認。控方建議收窄議題範圍為「在醫學上,錄取會面紀錄當日,即2019年8月19 日,被告能否明白於開始會面時警員所讀出被捕人士的權利」。

辯方將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而控方亦會傳召專家證人反駁辯方證人。

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2/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第1日審訊內容

DW1 被告

💡今天被告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被告否認自6月開始多處地方都出現示威活動,但有聽聞過出現嚴重縱火、破壞商店、破壞道路設施等等行為。然而,被告供稱不清楚當日網上號召「八區開花」、不清楚當日多區有示威活動、不清楚當日將軍澳區有示威活動。被告解釋因為當天要在荃灣上班,沒有時間了解情況。控方質疑被告對住所附近的情況漠不關心。

被告亦否認有份到處縱火、破壞商店、傷害他人的人士都是身穿黑衫黑褲、使用蒙面物品,但他同意參與暴力行為的人士有戴帽及口罩,他不同意戴帽戴面罩是意圖掩飾身份,他辯稱「唔會由自己判斷」。

📁被告當日路徑
被告於主問解釋當天因為唐俊街堵路情況,因而選擇一條較長的路線由Popcorn 2走到尚德邨。被告今天補充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有人將雜物放置於馬路上,甚至放在行人路上,令他無法轉右,只能夠轉左行(按理解應該是進入唐俊街)。

被告供稱沒有留意附近商店有否受到破壞,女朋友亦沒有告知他附近的情況。被告眼見堵路,卻沒有念頭早點回家﹐被告解釋「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被告亦不擔心女朋友無法回家,他解釋女朋友可以步行返回調景嶺的住所。控方指出被告實際上知道鄧英喜中學外有聚集,被告當日真實目的是參加聚集,被告一概否認。

📁控方質疑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
🔗手套
被告昨天提到21時仍然戴上手套,是因為「指冷氣涼涼地」,他今天改稱是手袖,被告「涼涼地」的說法遭控方質疑天氣並非特別凍。被告否認戴手套的目的是為了參與暴力示威、避免留下手指模或割破手。他供稱手套是工作所需,而且不能暫放於工作場所。

🔗面巾
被告昨天提到因避免工作時曬傷而有需要戴面巾,遭控方質疑於21時仍然戴著同一條面巾。被告強調是個人衣著潮流。遭控方再度質疑為何當天要與女朋友會面,但竟然沒有想過更換另一塊面巾。控方指出被告當天使用面巾遮蓋面部,意圖掩飾自己的身份,唯被告一概否認。

🔗帽子
控方亦質疑被告為何戴上帽子,被告再次強調是個人衣著習慣及潮流,遭控方反駁指是為了遮蓋容貌。

🔗盾牌
被告昨天提到「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遭控方質疑為何被告需要保護市民,被告解釋是因為擔心再次發生7月21日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的情況,欣賞市民於翌日帶同竹製盾牌到元朗站保護記者及其他市民。控方質疑事件已距離案發時間3個月,被告解釋因為白衣人仍未被緝捕,有需要時可以保護身邊人。

被告昨天亦供稱盾牌由朋友所贈,但是他今天拒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名字,亦承認即使當日亦無法再聯絡該名朋友。控方指出被告帶備盾牌實際上是為了與警方發生衝突時使用,唯被告否認。

🔗噴漆
被告昨天提到女朋友是修讀美術課的學生,噴漆是女朋友給予,被告解釋該噴漆是女友不需要的顏色,而恰巧平時亦學習製作畫作。被告否認噴漆實際上是用來在公共設施或牆壁上塗鴉

🔗鐳射筆
被告昨天供稱把鐳射筆放在背囊是為了在行山使用,他今天則表示自購買後已放在背囊,沒有特別了解是否取出來。控方指出他昨天曾供稱使用鐳射筆參與「鐳射筆照向太空館」行動。

被告同意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方,但他否認有意圖使用鐳射筆照射警員,從而傷害警員的眼睛。

🥽被告同時管有鐳射筆、盾牌及噴漆,控方認為一切來得太過巧合,令人懷疑被告參與暴力抗爭,唯被告並不同意。

🏃‍♂既然被告認為物品不會惹人懷疑,控方質疑被告為何見到警方就要逃走,被告解釋因為當時情況混亂,警員戴上裝備衝向他,大部分市民顯得十分慌張,被告覺得好害怕,亦不想女朋友被警棍打中,於是選擇急步離開。被告否認逃跑是為了避免讓警員搜到隨身物品。

—————————
📋結案陳詞
辯方指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可以用作營造氣氛、觀星、教學等合法用途。辯方指控方專家證人只是陳述國際標準表示3B級鐳射筆的傷害性,但沒有證據顯示涉案鐳射筆的實際傷害程度。即使法庭接納涉案鐳射筆可以造成一定傷害,亦要在一定距離及時間才可以造成實際傷害。

再者,余警員亦同意他沒有親眼目擊較早前發生的堵路、縱火及襲警等行為,亦無法證實被告與上述行動的關係。余警員亦沒有在當天目擊有鐳射光束或利用噴漆塗鴉牆壁。余警員亦無法證實被告是20至30名黑衫黑褲人群的一分子,在沒有封鎖線的情況下,不能排除一般市民途經現場。

辯方指單憑環境證據令被告入罪並不穩妥,辯方認為被告住在尚德附近,他有合理原因在附近出現。而被告身穿的服飾,辯方指自6月開始活動就十分熾熱,不排除被告所指是根據個人喜好或潮流而選擇衣物。再者,被告身穿的面巾及手袖與black bloc有別,被告身上亦沒有一般激進示威者的頭盔及豬嘴,被告亦自願讓警員搜屋。

辯方指被告坦白交代為何攜帶盾牌,亦向法庭透露自己的政治取態,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掩飾。故此,不能排除被告用膳後避免唐俊街堵路而選擇一條較長的路線。

控方指被告同時管有鐳射筆、盾牌及噴漆未免太過巧合,梁官詢問辯方的意見。辯方重申法庭應接納被告的解釋,強調物品是從被告的背囊搜出,當時是拉上拉鏈的。

—————————
案件將於2020年11月19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冼,鄭,何,鄭,馮,丘,林(15-27) #答辯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速報
D1,D6,D7認罪,期間還押‼️
D10,$2000自簽守行為,撤銷控罪。
其他被告押後3星期再答辯。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答辯及判刑,其他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稍後補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10月27日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昨日提訊時未能出庭,押後至今。

被告於10月27日約0515在油麻地新填地街與甘肅街交界遭警員截查,發現其違反宵禁令,因而被捕。被告指自己當日晚上與朋友通宵打機,沒注意時間,一直到清晨5點許才回家。

辯方律師指自己並非首次處理被告違反保釋條件。對於再次違反保釋條件,被告「亦都無話可說」。

辯方呈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情況並不適合答辯。但按程序需索取第二份精神科報告,並指可選擇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或透過感化官索取報告。

辯方亦提及被告曾還押小欖中心及壁屋懲教所時被人欺負,並多次在壁屋違反規條,相信是精神問題所致。

跟進被告多年情況的社工張先生指可以推薦被告入住協青社「家舍」,但須先面見院舍社工作評估,需時約2星期。

控方希望法庭撤銷被告擔保,指被告已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家舍」的舍規與現有保釋條件相約,認為院舍亦未必能約束被告遵守舍規。

法官審視相關法律條文後指,鑒於被告人是否適宜受審,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需要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根據辯方提供的報告,被告可能不適宜受審。然而,未根據法例要求由法庭指定的2名精神科醫生作出報告前,未能斷定被告不適宜受審。然而,一旦法庭得悉該情況,必須盡快索取報告。

在現階段,法庭不能作出結論。然而,是次已是被告人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上次更是同時違反宵禁令及禁足令。雖然上一次是情有可原,但今次是明顯違反保釋條件。

鑒於被告人的家庭未能有效對被告人作出監管,法庭認為,為着被告人的福祉着想,將被告人還押以待索取報告是恰當的,亦能避免再起事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人期間還押監房看管‼️

後記:
被告人得悉結果後情緒激動,在法官席前多次掙扎、喝罵懲教人員,並多次大力拍打被告欄的亞加力膠板。懲教人員驅逐庭內所有公眾人士及記者離開,指「呢度有閉路電視㗎喇,你哋放心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302牛頭角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6)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9(c)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告被指於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控罪1] 另被指於今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手扣、刀、[控罪2] 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控罪3]
——————————————
案件會押後至11月1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1:冼
D2:鄭
D5:何
D6:鄭
D7:馮
D9:丘
D10:林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3.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5.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支雷射筆)
6.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

案情:
當日有人號召「和你 shop」活動,約下午 3 時,有警員見到示威者於上水廣場流連,有片段拍攝有人在已關閘的「萬寧」外插入鐵釘及單張,並指罵顧客。警員尾隨涉案人士,及後有人說「有警察」,眾人隨即四散。pw1追至D6身邊,嘗試截停並拘捕他,D6推開pw1並揮手打向其左眼,警員隨即揮動警棍,d6與d7掙扎過程中打中pw1的頭部,其他警員隨即幫忙制伏2人。D1於「蘇寧電器」外被截停,在背包內搜到雷射筆和噴漆。警方其後在單張中找到D10的指紋,於是上門拘捕D10。
部分內容參考立場新聞

控方先針對D6,D7修訂控罪和更正警員編號。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6。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D10,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下有關的罪行,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控方表示D1,D6,D7的所有證物充公,而在D10家中找到的證物則歸還被告。

求情部分
D1今年18歲,與父母居住。
求情信中,中學校長,副校長和班主任表示被告品性善良,和藹可親。被告在心理和精神狀態上一直有問題,過去一年的社會事件,大大牽動了被告的情緒。老師表示被告深有反省,相信能夠改過自新;2位社工均表示被告善良,樂於助人,被告被捕後已深感後悔,願意承擔責任;父母表示兒子乖巧,有參與義工服務,相信兒子真誠改錯,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兒子一次機會,讓他來年繼續讀書;周議員表示被告一直參與社區的服務,例如在疫情期間派發抗疫物品等。

心理報告和精神報告皆指出被告患有抑鬱症和情緒病,去年的社會狀況深深著影響被告,但被告一直有好好接受治療,也有與家人加強溝通。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引用黃之鋒非法集結一案。認為社會服務令有其懲罰的作用,能讓被告藉著義工服務反省自己的過錯,讓大眾受惠。而社會服務令的6個條件,被告都符合。被告年紀尚輕,在第一次答辯已經認罪,可見其真誠的悔意。 而本案的案情較為輕微,沒有任何暴力的行為,也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事物,希望法庭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此外,從被告背包中搜出的雷射筆和噴漆,雷射筆只是當電燈筒使用,而噴漆是全新沒有用過,希望法庭能考慮這一點。若判處監禁式的懲罰,恐怕會中斷了被告接受心理和精神的治療。所以希望法庭能考慮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針對D6,D7
辯方表示兩位被告願意撤銷擔保申請,為其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一次在庭上再陳詞。
(*辯方呈上案例,但蘇官表示兩者案情不太相關,故沒有參考,在此不詳細說明。)

法庭表示押後3星期判刑,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還押‼️

對於D2,D8,D9,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再答辯,控方沒有反對,三名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答辯及判刑。
(注:由於法庭上沒有詳細提及所有案情,內容上可能有不足之處,還望見諒。感謝閱讀~)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裁決 #襲警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PW1作供指去年11月3日柴灣迴旋處有人堵路,PW1於2115到達現場清理路障,期間聽到有人大叫「唔好走」,PW1見到被告由永利中心迎面跑向PW1,PW1懷疑被告和早前堵路有關於是上前,並表明身份叫被告「企係度,唔好跑」,被告沒有理會,其後經過永利茶餐廳,亦曾跑出馬路,PW1指控被告曾2度推自已左膊及心口,令自已失平衡受傷。其後被告經怡順街跑到柴灣公灣內被其他警員協助下制服。

辯方質疑PW1部分細節只在法庭作供時才首次提到,並未有任何書面記錄,包括第二次受襲後左膝落地亦未記錄,而且亦沒有其他在場警員觀察到當時情況,更質疑PW1誇大傷勢。

裁判官認為PW1口供只專注拘捕罪名「襲警」的部分 ,沒有詳情記錄經過沒有不合理,並不影響PW1證供的可靠性,PW1的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會接納PW1的證供。

1v1無其他警員見到,法庭信納控方第一證人,即報稱受襲的警員11030曾偉强,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被告需還押等候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 11月1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判刑。

求請: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父親、老師等求請信。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只是因出於過去一年社會運動對警察的恐懼,才不懂反應下逃走而犯下襲警罪,被告並無傷人意圖,而使用的武力情度亦不高,受傷警員亦可即日出院。被告現已深感後悔,案件在過去一年亦引致被告一家壓力大增,為被告帶來很大的教訓。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以非監禁式判刑處理。

辯方一度在退庭後要求就被健康理由(上星期做完小手術,仍需覆診及食藥) 申請保釋候判,惟裁判官因辯方沒有準備醫生紙而拒絕。

(補充資料1:根據案發當晚網上片段顯示,多名警員在柴灣公園搜查(明明話公園外已兩度襲警咁都未鎖?) 被告時發現有人在場拍攝,之後就有警員大聲提醒隊友「唔好講咁多嘢,有人錄音,有人錄影!做返自已嘢,警察做返自已嘢!

補充資料2:根據成報2018年3月28日報導「警長跌至牙崩 面損負傷追捕」,PW1與其港島衝鋒隊同事追捕疑犯時也有警員跌傷。報導指當時帶隊警長追捕期間不慎絆倒,導致臉部、眼角及咀角被撞瘀及擦傷,一隻牙齒亦崩裂。)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

0930 開庭
法官指控方控罪指明案發時間是2時24分,是否指犯案時間只在一分鐘內。 他在工作生涯中甚少見指明時間的情況。 控方承認錯誤指會修改,需時10分鐘。

法官批准10分鐘後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3/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繼續盤問PW4 專家證人
1050 PW4 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名被告(17-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板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批准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書中某名被告姓名。

押後至2021年1月29再聆訊

期間被告原條件保釋

案件人數眾多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
下次聆訊前21日控方提出建議
辯方下次聆訊前14日回覆辯方
下次聆訊2天前告知法庭
案情摘要
控方錄像指名各被告,請辯方根據資料考慮各自立場。希望能夠盡快安排審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1]蘋果日報 21.JAN.2020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
🟡 10:14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3旺角


押後12月11日,期間批准保釋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019年11月3日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個面罩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
居住報稱地址
不離港,交旅行證件
宵禁10PM-6AM
一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除了轉車和找律師不得踏足事發地點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8/8]

賴,畢,何,黃(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
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09:40開庭
雙方要討論有關其中一名被捕的雙方專家醫療報告。

10:18休庭
由於辯方律師需要與該被告人有事宜雙討,所以要延長小休息時間。

11:20 開庭
12:05休庭
因法官有一些指令要求雙方代表律師處理。

12:51開庭
雙方討論續審日期:

19-20/11續審 9:30
如有需要預留21/11。

法官大人主動提出D4,可以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照舊。

1:08今天審訊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8/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D4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了結案陳詞,沒有在庭上讀出。但各律師指出控方陳詞的不準確之處,亦對於當時現場是否屬於非法集結有補充陳詞。

D2辯方律師:
警方是因為較早前現場有堵路而到場,但警員觀察到被告時已沒有堵路情況,不可以納入非法集結的要素。控方陳詞中「有拍攝記者受威脅」只是傳聞證供;「防暴警員推進時有物件從高處掉下」不同意影片可以如此詮釋 (官:我的觀察是「有水樽投出,掉在地上」) 「非法集結持續至警方離開」沒有證供顯示推進後仍有非法集結 (官:推進後已驅散)

D1辯方律師:
沒有證供解釋警方在清理到堵路後為何仍然留守,假設他們是防止有人再堵路,在那個時候仍然在場是否有問題?被告未必知曉當時有非法行為(官:要考慮在場的風險,判斷如果有人在現場有沒有鼓勵了非法行為) 控方需要提出證供說明有這種情況。

D3辯方律師:
即使D3有做過控方案情所描述的行為, 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但最大的爭議是辨認方面,可推翻全部證供。希望法庭不接納控方對D3和D4的描述。

D4辯方律師:
控方沒有說D4和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亦沒有證據顯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非法集結?

審訊完結,押後至12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審前覆核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安排於2021年2月16日,預一天審期
以中文審理
三日前交同意案情
傳召4名控方證人,全部是警員
無辯方證人
辯方對證物鍊有爭議

被告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荃灣

D1:*(12)
D2:*(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控D1-D4 2019年10月13日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違法緊急法禁蒙面,當日集結時使用黑白色面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一條黑色白色面巾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一個藍色口罩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持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頒出禁止報道令,由於D1及D2為16歲以下,不准披露其身分,或任何信息透露身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索取法律意見法律文件
押後12月23日早上再訊

保釋條件:
D1
家長人事擔保 500元
宵禁 9PM-7AM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2
家長人事擔保 500元
宵禁 9PM-7AM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3
警署保釋金500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4
警署保釋金500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控方就第二證人身分(飛虎隊警長)申請匿名令,對此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申請,PW2 為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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