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答辯

補充求情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1. 沒有案底
2. 反思過後明白嚴重性
3. 即使了解到將判處阻嚇性刑罰,仍勇於承擔後果
4. 得到家人,僱主,朋友,校長到場支持
5. 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親友,僱主),簡述如下:
其是一名積極有希望有愛心的人,追求藝術,有配音演出,電台,做義工。如果唔係社會發生事情,將會好有前途。現職議助,但並非只為金錢,會免費幫老人家量血壓或其他協助。

6. 呈上9幅畫作,顯示並極具藝術天分

辯方律師進一步陳詞:
2019年8月5日,當時是反修例運動比較熾熱的階段,參與時間亦十分短暫,約20分鐘,不算長,只是因為家在附近,希望可以支持地區,更希望政府能聆聽市民聲音。其所攜帶的普遍是防護裝備,她已經明白錯誤,她只是深愛香港,她只是心繫社會。而且,當日當區的示威規模相對低,回看片段,亦無高叫侮辱性口號,大多是嗌「深水埗加油」,未必與並他案例的情況一樣,當時只是希望警察離開。片段顯示,她並非為帶領者角色,沒有帶手套,只是企喺度。

希望法庭亦可因並沒有案底,信納其管有該自製投擲器的解釋。她,只是貪得意上網見到有教學,就試下做,沒有打算使用。剛巧,當時有警員推進,並發射催淚彈,然而,街旁有很多便服的街坊,楊會取出投擲器,希望彈走催淚彈,保護該些途人。而今次承認控罪,只是她已明白到若一時疏忽,仍會影響他人。

嚴官指出其觀察,被告在家中自製投擲器,帶同裝備,所以有理由相信,被告預知會有混亂的情況。片段被0000到0025,而被告由家中行去,應有阻礙,實際參與時間應遠超過30分鐘。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回應,並希望嚴官能考慮其參與程度,沒有挑釁性,沒有暴力行為,可考慮更生中心。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嚴官明言監禁刑罰是無可避免,只考慮監禁長短,被告須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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