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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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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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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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1 覆問完成,作供完畢。
PW2 PC10518 黃思明(音)主問完成,主要就證物處理作供。
盤問時發現PW2沒帶警員記事冊,一些事項連控方都無法確認。控方指要明天才可以帶回記事冊。
法官決定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What the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楊(21)🛑已還押20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判詞:

你22歲,得到家人關心,與父母關係良好,基層出身,但成績良好,能進入大學,現在畢業了,有機會晉身醫護行業。

本案有一定嚴重性,管有物品可做非法用途使用,包括士巴拿可以做刑事毀壞用途,拆除欄杆;還有索帶,可以將拆下的物品索緊作為堵路之用,不能忽略兩個原則,懲罰和阻嚇,不但阻嚇你,也阻嚇其他人仿效。

你年紀相對輕,案發時更年輕,背景良好,沒有刑事定罪前科,看過所有求情信和文件後,認為你重犯機會不高,坦白認罪是後悔重要的指標。不但如此,我看完所有求情信,家人求情信,你法律代表的說法,似乎你悔意不但明白自己犯罪,還明白為何自己會犯法,你說明白到社會有不同的人,有不同立場,顯然你犯法前沒有深入考慮。父母的求情信,除了不斷讚揚你,也提及,你說到羈留期間你有機會與警察交談,理解雙方立場差異。我覺得你不但認罪,還明白到犯法背後的根源,因為你沒有考慮到其他人有其他立場其他責任有他們的 工作。報告中顯示,你真的學到了這一課,你知道自己立場,知道需要考慮其他人。相信重犯機會不高。

判刑需要懲罰阻嚇,還要考慮更生,我接納你是真誠的悔意。所有因素最好權衡,我認為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本案最為恰當。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適當的判刑。提醒如果你不做,會即時監禁。社會服務令也配合你就本案已經被羈押20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2)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暴動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屯門

D1:黃(17)
D2:鄭(19)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新墟街市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即一枝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D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預備好答辯。 D1律師申請押後答辯,D2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指示及與律政司討論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 。

保釋條件如下:
(1)$3000現金
(2)不得離港
(3)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1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辯方須於下次聆訊四星期前(即12月9日)通知控方被告人的答辯意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答辯

D1:謝
D2:區
D3:胡
D4:梁
D5:楊

控罪:

1-D1-D5 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長x)

3-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塊石頭,一把鉗)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噴漆)

5-D3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總督察Y)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5條膠索帶,一枝行山杖,一卷黑膠紙)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卷黑膠帶)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包膠索帶,一枝行山杖)

9-13-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答辯意向:
各被告全數控罪 不認罪

控方有17名證人(約傳召其中10名證人),不爭議片段連貫性,及醫療報告,錄影片段約共38分鐘,各辯方大致沒有證人(除D3或有一名)

預審期:10天
(嚴官擔心未必足夠)

控辯雙方討論後認為需有審前覆核。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嚴官初步預留15個法庭工作天(2021年3月10-30日九龍城裁判法院),以免12月時會更少連續日子選擇。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於9月14日撤銷擔保,現更換了律師,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日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按:因庭上沒有讀出案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228九龍灣 案件已完,稍後補充,請注意同庭有手足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前覆核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控罪:
(1)非法集結
D1至D10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所有被告皆不認罪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1至D3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970
D1及D3不認罪
⚠️D2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D4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55
D4不認罪

(4)襲擊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D5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26號舖STACCATO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804
⚠️D5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16位控方證人,錄像片段無爭議,無口頭招認除了D9,無醫療報告,證物鏈無爭議除了D2

特別事項方面:D3爭議在警署被拍的照片,希望用交替程序。爭議是因為警員無警誡被告,無羈留人士通知書,令被告不知可以不拍攝,或留待律師到場才決定。

D9爭議在警員初步查問下的說話,準確性有爭議。

預審期: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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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罪(聽不清,只打重點)

D2楊(20)第二項控罪(襲警)詳情:
19:57,在德福廣場地下Pandora外有2名男子被截查,當時有人起哄。PW4背後被毆打。

D5(15歲手足)第四項控罪(襲警)詳情:
19:57,在德福廣場地下Pandora外有2名男子(D9,10)被截查,當時有人起哄。被告與另外5人在PW1面前逃跑,PW1表露身份,追截逃跑人士,抓着背包,被告與PW1有拉扯,被告轉身用拳頭打PW1後腦。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4日至3月5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D2和D5的判刑會在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院外有警車增援,請各旁聽師注意安全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2/2]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完成PW1作供後進度回復正常,PW2-5 已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明天審期取消。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被告控罪(2) (3) 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押後至12月3日1600作結案陳詞,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答辯

補充求情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1. 沒有案底
2. 反思過後明白嚴重性
3. 即使了解到將判處阻嚇性刑罰,仍勇於承擔後果
4. 得到家人,僱主,朋友,校長到場支持
5. 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親友,僱主),簡述如下:
其是一名積極有希望有愛心的人,追求藝術,有配音演出,電台,做義工。如果唔係社會發生事情,將會好有前途。現職議助,但並非只為金錢,會免費幫老人家量血壓或其他協助。

6. 呈上9幅畫作,顯示並極具藝術天分

辯方律師進一步陳詞:
2019年8月5日,當時是反修例運動比較熾熱的階段,參與時間亦十分短暫,約20分鐘,不算長,只是因為家在附近,希望可以支持地區,更希望政府能聆聽市民聲音。其所攜帶的普遍是防護裝備,她已經明白錯誤,她只是深愛香港,她只是心繫社會。而且,當日當區的示威規模相對低,回看片段,亦無高叫侮辱性口號,大多是嗌「深水埗加油」,未必與並他案例的情況一樣,當時只是希望警察離開。片段顯示,她並非為帶領者角色,沒有帶手套,只是企喺度。

希望法庭亦可因並沒有案底,信納其管有該自製投擲器的解釋。她,只是貪得意上網見到有教學,就試下做,沒有打算使用。剛巧,當時有警員推進,並發射催淚彈,然而,街旁有很多便服的街坊,楊會取出投擲器,希望彈走催淚彈,保護該些途人。而今次承認控罪,只是她已明白到若一時疏忽,仍會影響他人。

嚴官指出其觀察,被告在家中自製投擲器,帶同裝備,所以有理由相信,被告預知會有混亂的情況。片段被0000到0025,而被告由家中行去,應有阻礙,實際參與時間應遠超過30分鐘。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回應,並希望嚴官能考慮其參與程度,沒有挑釁性,沒有暴力行為,可考慮更生中心。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嚴官明言監禁刑罰是無可避免,只考慮監禁長短,被告須還押候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2]
#0714沙田

錢(58)

10:37 因裁判官要處理其他案件,遲咗開庭。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在2019年7月14日,大約在晚上九時,在沙田中心12號海天堂門外,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77。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六名警員證人,其中五名係應辯方要求作證;有3段由警方拍攝的錄影片段,和一份同意事實呈堂。

~~~~
傳召PW1 督察11777

控方主問:
PW1講述在14/7 任職新界南第二梯隊葵涌小隊指揮官,職責為防暴、巡邏和戒備,當晚20:55去到好運中心與沙田中心的平台,平台目的係去驅趕平台上聚集的人,防止有人在平台掟雜物,攻擊在地面工作的警察;去到好運中心與沙田中心交界位置,在海天堂對出,見到3米前有20-30人群,阻礙去路,向香警察叫囂漫駡,因擔心受襲擊,叫隊員組成防線,嗌咪發出警告,叫佢哋入商場或落地面,重複咗五次以上,但人群並未離去,驚事件升溫,舉起紅旗,群眾拍打海天堂鐵閘,正準備推進,此刻有一名穿着黃色背心白色裙嘅女士行到人群前面坐在地上,手上拿着一張紙,鬧警察,推進因而暫停。

因PW1認得被告,特意向佢哋發出警告叫佢唔好防礙警察推進,可能會檢控,被告只是坐在地上,在一次警告所有人,警察會進行清場行動,唔好阻礙推進,在場人士冇散去跡象,於是叫拿盾牌的警員唔好撞到被告,繞過佢,並安排女警拘捕佢,移佢埋一邊,拘捕理由係阻差辦公,被告令驅散行動拖延左大約10分鐘。

控方播出拍攝片段,第一條片見到警員由新城市廣場行去沙田中心,PW1嗌咪,被告手持手機,和舉紅旗;第二條片見到被告坐在地下,叧一角度見到警員推進並拘捕被告;第三條片見到舉紅旗,PW1 嗌咪「停止使用武力」,警告被告叫佢起身,叫其他人離開,跟住警方推進拘捕被告。

控方呈上片段的截圖叫PW1確認。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地圖,PW1確認為沙田中心和好運中心一帶。

當晚20:30前在沙田源禾路一帶戒備,但並不知道沙田當日下午有合法遊行,執勤前有工作簡介,但無印象有講過,但當日見到有遊行、有人拆欄桿堵路,亦唔知道當晚在新城市百步梯有合法集會。

當晚在通訊機得知,有人在好運中心與沙田中心一帶掟雜物,唔知咩人掟,大概在20:30收到指示,要去上址作驅散行動,20:40離開源禾路,車輛停近新城市廣場百步梯,從樓梯上新城市廣場,經沙田廣場去沙田中心,去到天橋位,有人向警察掟水樽,於是設立防線。

PW1同意辯方律師只在開始時只是呼籲市民離開,但見無效就開始警告,同意冇講過清場行動的原因,因為冇機會解釋,有個別市民單獨上前問就會有解釋,不同意市民唔清楚警告,因為已經重複咗好多次。

律師呈上714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PW1話無見過,律師指通知書中有寫市民係可以有秩序地離開,PW1唔知市民如何離開,叫市民落地面,有其它通道去港鐵站。

13:00~14:40 休庭,開庭後裁判官詢問辯方盤問進度,律師指PW1是主要證人,會問得耐。

律師繼續質疑PW1在片段中叫市民落地面離開,問PW1知唔知警車已爆滿沙田正街,PW1指唔清楚確實街道情況,但可以有好多方向去地鐵站,如:去連城廣場、沙田街市、瀝源街市、排頭街....

PW1知道當晚大概21:00,在橫壆街地面有激進示威者設立路障,但唔警方在地面有咩具體行動,只負責上面唔好掟嘢;辯方再播警方片段中的一小段,見到在黑衫帶頭盔的示威者,問PW1平台上的市民似唔似地面上的示威者,落去咪會遇到佢哋?PW1回答平台上的市民與地面上企得較後嘅人相似。

註:律師始終無直接質疑PW1仲叫市民落地面;裁判官提示相方問答不要兜圈。

PW1指當時叫市民落地面,當刻地面係無清場行動,如果有,會從通訊機得知;雖然唔知幾時會有清場行動,但不同意指係不合理指示。

同意當晚見唔到有人掟嘢,舉紅旗前亦無人衝擊警察,被告都無掟嘢無衝擊。

播出第一條片,大約在00:06:40聽到PW1講你哋忍耐下;PW1解釋忍耐嘅意思係忍耐警察嘅安排,不可以入沙田廣場,要市民向後離開;律師指出係予盾,不清悉,市民會誤會以為等一陣就會開路比佢哋經過;大約在00:09:15又聽到另一警員嗌「我畀三分鐘」,PW1 指不是他的指示,當晚有聽到,但無嗌咪重複,不是所有人聽到。

PW1解釋為何要舉紅旗,因為市民嗌開路、叫警察走,雖然當時無衝擊,而PW1準備推進,要畀前瞻性警告,無其它更合適旗幟,所以選擇紅旗,同意舉旗後市民情緒更加高漲。

裁判官問,當時PW1係咪在場最高級職位,回答係,知道該隊之後有另一隊人,都係督察帶隊,係同級。

PW1有考慮舉旗會使群眾情緒高漲,但不論舉咩棋效果應該一樣,不用藍旗不是因為認為市民冇犯法,而是懷疑有干犯刑事罪行人士混入該群人之中,他們當場係無犯刑事罪行,只是阻住推進,聽到有市民講無衝擊,無特別留意被告有冇嗌,佢在坐低前同其他人冇分別,證人話被告在坐低時有揸住張紙,企喺度無揸;播出第三條片01:00~02:38,見到被告右手持手機,左手無嘢在手,有一張紙掛在袋外,被告承認混淆咗,不同意記憶錯。

在15/7 01:15 PW1 用英文在記事冊做紀錄,被問到內容中有三處空白位:”for    minutes”, “after    minutes”, “I repeated the warning for    times”. 被質疑紀錄有遺漏,PW1解釋覺得唔需要寫,目的只係令我記得俾咗好多次警告,記事冊只係提醒我,我會寫口供;律師反駁記事冊不只是提醒寫口供,係要記低重要事情,同埋俾上級查閱。

律師呈上記事冊和口供紙,詢問為何在口供上時間一欄,只寫「早上」,無寫準確時間,其他警員有寫時間,唯獨是PW1無,係咪自入職以來,十年間都係咁寫?PW1話係自己慣常做法,認係錯失,寫返幾多點係好啲嘅,只因講唔到警告咗幾多次,不是經常係咁,不同意指做事馬虎、草率、虛假。

在下午時段裁判官兩次提醒辯方律師和證人,希望雙方的問題和回答都要精準,之後說出是日金句:「辯方律師,警察會推進,你的問題都要推進先得㗎!」

案件押後6/11上午09:30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4/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上半部份按此

——————

📌D1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律師想把口供交給D1,被水官叫停,指出律師若想把證物給D1看之前必須先告訴裁判官;擾攘一輪後開始作供。

D1指警署錄口供至接近完畢時有警員請示「隊長」去檢查口供是否有遺漏,之後警員向D1表示「就嚟錄完,陣間入倉前食多枝煙先」。稍後,「隊長」過目口供,然後警員們交頭接耳,但D1無法聽清楚警員在説甚麼。之後,有警員問D1為何口供是「偷拍」而非「影相」,D1指因為他感覺受襲休班警員是偷拍而非影相,警員遂稱「上到庭偷拍同影相好大分別喎,你係咪想講影相呀?」。D1感到警員希望他説影相,於是回答「咁影相囉」。

確定本事項後,代表律師呈上D1以往見義勇為捉偷拍裙底痴漢而得到的獎狀及感謝信,並希望呈為MFI2。水官指若要證明被告的品行良好則不應以MFI形式呈上,被告代表律師無言以對,結果水官嘆氣並建議把獎狀及感謝信列位辯方證物D2。

D1指被捕當天自己放工,揸車回良景邨住所,泊好車由停車場步出街市時被3名無證便衣推往暗角,並説「你知咩事啦!」。被告因為沒有和人結怨,所以答「我估你哋都係警察,當日我都係推咗佢一下,佢打咗我一下咋」。之後,3名便衣警搜被告身,並表示要搜被告屋,指「有搜查令,唔到你唔俾」。同時警員問被告「啲衫喺咪屋企」,被告答「係」。之後,1名便衣增援,4名警察與被告一起進入住所搜屋。搜屋後,被告妻子回家,4警始出示搜查令,被告着妻子找律師。搜查完成至落樓期間,「隊長」即PW林警員告知被告「之後都有排無得食煙㗎啦,駛咪整返枝?」並給被告選薄荷味/藍莓味香煙;林警員亦告知被告「有無律師都無得保,與其用幾千搵律師不如慳返遲啲打官司好過」。

之後,D1被押至西北泳池附近上車,期間與警員閒話家常,包括家庭狀況及收入。

D1首先被送往青山警署,然後轉送往屯門警署14樓戲子房進行認人程序。有警員曾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自稱不熟悉法律,詢問警員請和不請律師的分別,該警員稱「而家我哋公平好多啦,有無都無咩分別,慳返幾千打官司好過」被告聽了警員的話,決定不需要。

之後,一名武督察負責進行認人程度,向D1講述手續如何進行,要求被告只需配合,不要問問題,同時認人程序進前警方曾換走一名外貌膚色身形皆與被告十分相似的戲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新案件

林,龔,梁

控罪: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蒙面

案情:被告被控於去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 A2 出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損壞港鐵客務中心兩塊玻璃、一部電腦、11 部閘機,兩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而且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使用頭套、面罩及一件衫。
(摘自立場新聞)
———————————————
因為被告需要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 12月29 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2 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表面證供成立,休庭。

昨天審訊內容,香港獨立媒體的詳細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08中環
#答辯 #新案件

鄧澤旻(21)  浸大編委前學生記者

背景:
浸大新聞系學生、浸大編委前學生記者鄧澤旻,在今年5月8日採訪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和你lunch」活動時被捕,11月3日正式被警方以阻差辦公及拒捕兩項罪名落案起訴,今天首次上庭。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2)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20年5月8日在中環IFC阻礙警員23391(控罪一) 及抗拒警署警長50970(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 擔保金$500
- 一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將於2021年1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0806旺角
#不是聲援

朱木源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6日在旺角通菜街近水渠道一帶行人路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把鐵鋤。

辯方律師和家人無法聯絡當事人,被告家人希望告知法庭。警方致電各大醫院,無被告入院紀錄。11月4日應該去警署報到,但沒有去到。
保釋條件之一不得離港,沒有收到離境的消息。

被告三天失去聯絡,🔴法庭判定潛逃,出拘捕令。保釋金充公。🔴

本案10月16日裁定表證成立,雙方未陳詞。
🔴裁判官決定待被告逮捕歸案後再繼續審訊。🔴


背景(VIA頭條新聞):

自稱曾擔任寧夏省政協的六旬退休老翁朱木源,懷疑在示威者包圍下,舉起約1.2米長的鐵鋤,事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10月16日續審,現場片段所見,朱承認攜帶鋤頭的目的是「鋤黑衫!鋤呢班影響我生活嘅人!」,更多次示範以鋤頭擊地。林子勤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朱選擇不作自辯,案件押至11月3日作結案陳詞。翻查網上資料,朱為香港廣東汕尾市同鄉總會常務副會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7旺角
#提堂 #新案件

陳(36)

控罪:襲警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被指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長50657。

被告獲准保釋:

保釋金:$15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2300-06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需要遵守禁足令(除轉乘交通及見律師外)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6案,共10名被告

【賴(21)】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林(17)、陳(21)、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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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陳(21)、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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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1)】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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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索帶、防具、面罩、多用途刀及鉗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陳(21)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雷射光束裝置及配備刀具的多用途工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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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19)】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陳(21)及鄧(26)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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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70)
D2:譚(22)
D3:莫(38)
D4:羅健熙(36)
D5:温(21)

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鑑於部份被告剛剛、將會或現正申請法援,及有待索取文件,今天毋須答辯。法庭促請眾被告儘快處理法援申請。

上述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屆時或會處理合併。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鑑於部份將會或現正申請法援,今天毋須答辯。法庭促請眾被告儘快處理法援申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次數獲批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傳召PW2 PC10518黃思明(音)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總部重案組3B隊。0248被告被捕,0253從PW1接收被告的背囊。回到尖沙咀警署後,約0400在被告的背囊中找到橙色打火機。約0700向PW1報告此事。0253-0400 背囊由PW2保管,沒有受到干擾。0400-0700 亦沒有干擾該橙色打火機。

📌盤問
辯方大律師邀請PW2讀出一段口供 (2019年11月29日PW2就事件的口供) 內容。「同日0253,PW1將被告用品即證物A-J交予本人看管。」
證物J是橙色打火機,口供的意思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是,沒有寫證物是由誰檢取) 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及那些證物是由你檢取 (PW2:冇提及) 記事冊內有沒有提到你是什麼時候找到橙色打火機?(PW2:不記得)

辯方邀請PW2看記事冊時才知道他沒有帶。控方回應指,他應該沒有寫,所以PW2的警員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控方亦不能確認。休庭至第二天...

第二天PW2帶了記事冊,上面提到搜出打火機的時間。辯方指出,即是口供有Misleading statement,因為口供的意思就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同意,因為都是在背囊中找到) 做口供時有沒有帶記事冊,將內容抄落口供?(PW2:有,抄了有關橙色打火機的一部分) 被告拘捕後有沒有和PW1交談? (PW2:只有在彌敦道將背囊交給我時交談過) PW1有沒有向你提及在現場找不到打火機?(PW2:冇)

📌覆問
控方邀請PW2讀出記事冊的其中一段。「補錄:同日0253,於彌敦道240至252號,從ASGT7720將被告及背囊接收。0305押解被告上AM9864,0320離開上址。」

法官提問,請PW2指出在背囊的哪個部分檢取橙色打火機。PW2拿著背囊,指出是在背囊最大架的底部找到。

被告選擇不作供,審訊完結。
押後至11月16日093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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