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PW2作供
證人當日出動負責到中環地鐵K出口附近進行掃蕩同封鎖。下午三點幾見到PW1在美心餅店附近售票機位置制服一男子隨即上前協助。
PW1制服男子後將五樣物件(深色鴨舌帽上邊有Wills字、灰色頸巾、黑框眼鏡、白色電話同一支雷射筆交給他做證物並指示以阻礙警務人員工作拘捕該男子。

📌PW2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大堂過百人聚集,有人罵警察,而現場有人戴鴨舌帽、口罩、穿黑衫褲同孭背囊,由於當時混亂所以冇在售票機附近警誡被告。

📌PW3專家證人作供
專家證人引述檢驗報告,呈堂證物經自己查驗後被列作3B級,功率是28.81,在40米內照射人眼一定會有傷害。

📌PW3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測試不是模仿現實環境進行,主要係用作分類所以是放在固定位置距離sensor 10cm(人體眼睛最佳聚焦距離)發射60秒。傷害在真實環境例如眼睛前有過濾片或者有保護眼睛裝備會相對減細。

證人又承認測試係用充滿100%電量之電池而非檢獲時之隨機電池。但補充有用過雷射筆附有之電池開機並量度電壓發現實際功率可能少6至8%。辯方律師質疑報告冇提及雷射筆divergence (beam spread)量度,而在網上發現有資料表示此對安全距離有絕對影響。專家表示沒有需要量度是因為3B級已經證明40米內照射一定有傷害,重申安全距離是在40-60米之間。辯方律師同時也問到如果用class 1雷射筆(沒傷害性)照射眼睛距離少於10 cm又或者長時間照射例如5分鐘會否也可造成傷害,證人回答根據測試分類應該不會。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11:20 休庭
11:50 辯方將會作結案陳詞
15:30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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