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許(24)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許 於2020年11月5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判刑理由

開場白
任何人參與未經準許集結,一經定罪可判處第2級罰款,及3年監禁。而任何人17歲或以上,25歲以下干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須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或勞教中心(只適用於男性),或更生中心(只適用於不足21歲年輕人)

當日非法集結持續約2小時,深夜時分發出強力鐳射光束照向警方,以粗言穢語辱罵,並以雜物堵路。被告被捕時背包藏有3包索帶,呼吸器等物品,並手持自製投擲器,明顯是有計劃前往,並知悉該處有非法集結。

當時被告住所與案發地有一段距離,被告是必然知道當時發生非法集結。手持投擲器是為了擲走催淚彈,是明顯與警方對抗。揈雜物出去風險也高。當時的集結規模足以與警方對峙。背景報告與求情陳詞一致,經考慮下,以下述為量刑起點。

控罪一: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時手持自製投擲器)

控罪二: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自製投擲器意圖減弱警方驅散目的(擲走催淚彈),有意與警方對抗,也有風險傷害人)

被告認罪,刑期有3分1扣減,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有清晰的人生計劃,還押時顯示出有真切反省,故酌情減刑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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