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法庭裁定控罪(1)、(4)、(5)、(6)表明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第2控罪毋須答辯

D1不作供沒有證人
D3不作供沒有證人
D4不作供沒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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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D1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重申中段陳詞嘅時候所爭議嘅證物鏈,指出證物鏈唔係要完美,但係本案嘅證物鏈亂七八糟,錯漏百出。其後辯方律師提到意圖喺呢個控罪入邊係非常之重要嘅一環,控方律師必須要嚴格舉證,令到破壞財物係被告人當時唯一嘅意圖。辯方律師指出呢個意圖必須係一個特定嘅意圖,控方律師嘅案情係指輕鐵站嘅破壞,但係輕鐵站同被告人相隔有三至400米嘅距離,步行嘅話需要10幾分鐘,而被告當時被捕嘅時候,並唔係同本案其他嘅被告一齊而係同另一個唔係涉案嘅人士。

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一條控罪嘅原意,係比一啲將來性嘅破壞,而唔係一啲過咗去嘅破壞。輕鐵站嘅破壞已經係被告被捕前造成,所以如果控方律師想去告被告人一啲關於未來嘅破壞嘅話佢必須要好明確咁指出被告人係準備作出一啲乜嘢嘅破壞;但係喺本案入邊,從來冇證據去指明被告有一啲乜嘢係將來破壞嘅企圖。而輕鐵站嘅破壞係本案而言係屬於傳聞證供,故此控方舉唔到一個特定嘅意圖同埋犯法作為唯一可能嘅推論。

裁判官話被告嘅背囊入邊嘅衣着係一啲普遍社運案件嘅衣着,法庭有一個司法認知,佢對着呢類衫嘅人有一個籠統嘅形象,其中之一個本案嘅可能性係被告人係準備去破壞。辯方律師回應嘅時候,引用左赴湯杜火案嘅例子,指出當時被告背囊入邊嘅衣物係一啲防備性裝備;並且強調定罪係需要唯一單一嘅合理推論,案件入邊嘅證供指輕鐵站有破壞但係咁並唔足夠連結到同被告人有關,而被告所搜到嘅工具並非只能作非法用途。辯方律師同意裁判官所指冇證據指嗰區嘅破壞已經完結,但係亦都冇證據啲破壞未完。

辯方律師總結,針對D1嘅控罪嘅證物鏈有嚴重錯誤,雖然唔係指控警方插贓嫁禍,但係呢啲嘅錯誤令到PW1嘅證供有出入,工具亦都唔係只能作唯一非法用途,故此犯法並唔係必然唯一合理推論。

📌D3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亦都重申中段陳詞嘅時候提出質疑PW2嘅可信性,由於涉案嘅背囊入邊冇私人物品,喺本案入邊D3同裝住涉案工具嘅背囊嘅連繫性,只有PW2嘅片面之詞。但係PW2嘅證供入邊關於被告未經警誡嘅關於管有嘅問題,同埋關於用途嘅問題,就好令人質疑嘅。

首先,PW2喺盤問嘅時候經常迴避呢兩個問題,辯方律師指出,若果關於呢兩個問題嘅對話真係有出現過嘅話,必然會喺後來嘅警誡供詞入邊覆讀。第二,PW2收埋呢兩個問題嘅對話係一本從來未向被告展示嘅記事冊,只係喺庭上審訊期間突然出現,而佢嘅警誡口供極其簡陋而且係暗示式咁樣去指被告管有呢個背囊同埋被告冇一個合理解釋。第三,辯方律師亦都提到呢一個新嘅記事冊可信性成疑。PW2喺被告被捕之後,喺警署入邊,有充分嘅時間同埋機會向被告指出呢啲對話,但係PW2冇咁樣做到,故此推論呢一段對話係PW2所捏做嘅。

喺PW2嘅盤問當中,辯方律師有問過當時被告人同其他兩個人係點樣企埋一齊,被告係企喺三個人入邊嘅最側邊,定係中間,亦都有問背囊係喺被告左邊腳邊定係右邊腳邊。PW2都聲稱唔記得,而辯方律師就指出,咁樣代表PW2唔可信。因為佢所講嘅對話係佢問被告,個袋係咪你嘅,而被告答係。假設個袋係喺被告同其他人中間,PW2並唔會問個袋係咪你嘅,而係會問個袋係邊個嘅。故此PW2嘅問句就必然指被告係企喺三個人入邊嘅最側邊,而個背囊就必定係喺最外面。

辯方律師引用D1辯方律師關於意圖嘅部份嘅陳詞,指出被告被捕嘅時候距離輕鐵站被破壞已經一個小時,佢着住一件淺灰色嘅衫,同行嘅友人就着住校服,故此好難同控方案情入邊所指着黑衫破壞輕鐵站嘅人扯上關係。

裁判官曾經喺辯方律師陳詞嘅時候質疑,係唔係所有喺現場嘅對話都要警誡同埋記錄低,辯方律師澄清,並唔係所有無關嘅對話都要錄低,警察同人講嘢之前亦都唔係每句說話都要警誡。但係當時PW2對D3已經有一個主觀合理懷疑,故此佢係應該警誡D3,同埋將呢一個關於管有嘅對話,咁關鍵嘅對話詳細筆錄。即使唔係現場嘅記事冊,亦都應該係後來嘅書面供詞入邊記低。

辯方律師認為PW2並唔係一個誠實可靠嘅證人,而如果唔考慮呢一個證人嘅話,法庭就冇證據去連結涉案工具嘅背囊同被告人。

📌D4辯護律師嘅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主要有三點,分別係爭議黑色背囊嘅管有,噴漆嘅證物鏈,同埋意圖。

控方所依賴嘅對於管有嘅證詞係來自PW3,但係佢所作出嘅書面供詞入邊,紀錄時間較被捕時近,較為正式嘅,有比被告睇過嘅警誡供詞就冇寫被告嘅招認,而係一份記錄時間較被捕時間遠嘅警員記事簿入邊就有,質疑呢啲對話並無發生過,而係警員自己作出嚟嘅,同D3嘅情況相似。

辯方律師重申中段陳詞入面曾經指出嘅對於噴漆嘅證物鏈嘅失誤。

喺犯案意圖方面,辯方律師舉出一啲案例,指一個基於意圖嘅控罪,必然係一個預備犯案嘅動作,係一個將來性嘅控罪。控方需要透過證據指出被告人會用工具來做啲乜嘅非法用途,係需要特定嘅非法用途,而唔係一個籠統嘅非法用途。因為如果有啲物品,例如攻擊性武器,毒品等等,管有佢哋本身已經犯法,咁樣就唔適合用呢一條控罪。喺本案入面,控方缺乏證據,去指明被告有啲咩特定嘅非法用途。辯方律師同意,雖然被告係清晨持有呢啲物品會令人懷疑,但係舉出具有啲乜嘢嘅非法意圖係控方嘅責任。

至於其他控罪入面嘅油同埋酒精,辯方律師提出案例,必須要考慮呢啲物品嘅物理效果。油係屬於煮食油,並唔係一個助燃劑,可以有好多合法用途,持有佢哋可以作其他合法嘅推論。至於酒精,控方亦都冇喺案情入邊倚賴打火機,辯方律師指,咁樣同現時隨街可見嘅消毒酒精一樣,明顯地犯法就並唔係唯一嘅推論。

控方回應,雖然冇證據指有啲咩將來性嘅破壞,但係基於當時嘅環境證供,以及被告被搜查嘅時候依然保管嗰啲工具,被告就可能有一個非法嘅意圖。辯方律師強調,控方律師嘅講法係speculative,法庭需要小心考慮。

案件押後2020年12月18日下午2:30屯門第二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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