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判刑

梁 (25)

控罪:
(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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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1)管有違禁武器
3個月監禁🛑

(2)管有違禁武器
5個月監禁🛑

(3)管有攻擊性武器
11個月監禁🛑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4000元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2000元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共判監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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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人解釋感化官所撰寫的背景報告,被告人同意背景報告內容。被告人15歲開始投身社會工作,有良好工作及家庭背景,家人非常支持被告人。

辯方律師指出辯方對控方案情大部份沒有爭議,並未有浪費法庭時間。被告人亦沒有就控罪作供,嘗試砌詞狡辯欺騙法庭。

控罪(1)、(2)、(3)的物品沒有證據顯示有曾被使用過,或展示於人前。物品被搜出前被告正在睡覺,而物品在衣櫃內被搜出。

控罪(3)的丫叉製作粗疏,殺傷力比市面買到的低,而且搜屋時被告人表現合作。

被告人過去還押兩周,已受到非常深刻的教訓。

本案5項控罪均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有案例顯示可以緩刑方式處理,希望法庭予以輕判,寬大處理。另外本案所有物品在同一地點搜出,為控罪的整體性,希望法庭能夠判處同期執行所有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及辯方律師求情後,同意本案控罪並無量刑指引,因此需考慮每件案件的獨特案情。

控罪(1)及(2)所涉及的物品有一定殺傷力,而控罪(3)所涉及的彈珠和玻璃珠數量多,有非常嚴重殺傷力,包裹丫叉手柄亦方便使用,加上衣櫃內有其他防護裝備。

法庭判刑時考慮物品的數量、類別、性質、殺傷力、被搜出的位置、和意圖。

本案是審訊後被定罪,考慮被告人背景後,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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