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兩名證人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未完成作供)

本日審訊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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