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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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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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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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鈕(19)🛑已還押逾290日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一般,有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110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按:鄭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1/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背景:2月21日市民在銅鑼灣參與「和你 lunch」,期間稱為「正義姐」的藍雪寶引領一批手持五星旗的藍絲踩場挑釁,引發肢體衝突。同案D2手足及D3李秋芝(42)💩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早前已認罪。D2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堂費;D3李秋芝(42)💩將在12月18日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及12日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7天向法庭提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審訊時會盡量安排轉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余振邦特委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前覆核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控方有兩名證人,一名是向被告發出警告、較高級的警員,另一名是向被告收集個人資料和發告票的警員。有一段錄影片段拍攝整個事件經過,辯方不爭議真確性。
兩名被告可能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點:
當時不是受禁群組聚集,而是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集會和示威權利。
辯方指出,盤問兩名控方證人不一定是挑戰他們的證供。

一輪商議後,裁判官定出以下日期:
辯方需於12月29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提出599G內字詞釋義的爭議和辯方的詮釋,並列舉和憲法爭議的關係。
控方需於2021年1月12日前書面回覆。
控辯雙方需於2021年2月9日前將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證物文件夾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1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前覆核
#雷射筆 #噴漆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不承認控罪(1)
D2 不承認控罪(2)(3)

雙方已經有同意事實及完成問卷,控方證人表上共10名証人只有5人需作供(包括一名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一公開網上片段及一警方片段呈堂(合共30分鐘內)。

辯方表示對警方拍攝片段之錄音部份及專家證人有爭議。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3月8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中文作審訊,預計兩天審期。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已隱藏某些資訊
👤A2林(16)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395日(今天不用出庭
👤A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A4)
指A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A4)
指A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早前庭上投訴:警方延誤為A4安排診治超過12小時,A4被捕時遭警方壓在地上。律師初次與A4會面,頭部腫脹有傷,律師要求將A4送院,惟12小時後再與A4會面仍未獲送院。

🛑於上一庭,A4趙手足已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95

~~~~~~

🟥🟥🟥🟥A2認罪🟥🟥🟥🟥
A2林手足於2021年12月28日0930區域法院與A4趙手足一同正式答辯
🟥🟥🟥🟥🟥🟥🟥🟥🟥🟥🟥
~~~~~
A3,5不認罪

12名警員證人,有1段公開片段約30分鐘,控方會依賴5分鐘片段

A3,5審前覆核於2021年6月4日區域法院1430進行,審訊於2021年7月5-9日區域法院進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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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指示,公開呼籲:

案發當天,梓樂曾在以下群組發言:
「飛機佬群」

「行街(遲到)」

因警方最後沒法將iPhone解鎖,可能會有資料可以協助;現法庭公開呼籲,如有以上羣組管理員,請儘快聯絡死因法庭。

4:30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9:30第十八號法庭續審。
(提示:審訊直到本星期五,之後再開庭為十二月二十八日,為期兩星期(30/12,當天將會休庭))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
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
2568 1735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馬(30) #港區國安法
🛑已還押逾20日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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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絕,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再提訊
補回昨天審訊內容Part 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1/1)
#0915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王(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
1130開始審訊

(*)開庭時,控方表示收到被告前代表大律師通知他在12月8日起不再代表被告,被告向黃官表示自己能夠處理今日審訊。

辯方爭議事項:證物鏈、口供及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公平性、身份(被告稱他法律上不在場...)

被告對拘捕、口供及警誡紀錄的過程表示無印象。

不爭議事項:文件,照片(P1)

控方表示將會有3名控方證人作供,辯方表示沒有辯方證人作供。

本案特別事項:被告的口供及警誡供詞是否自願及公平錄取

以下是本次審訊涉及的證物:
P1:17張照片(即P1(1-17))
P2:當天男子想使用的噴漆
P3:在背包中搜出的噴漆
PP4:羈留人士通知書
PP5:PW1記事冊
——————————————
📌PW1警員19403作供(控方發問):

在案發當天2150時,PW1在花園道禮賓府東閘對開看到1男子由花園道向動植物公園方向前行,當中2人相距約10米,街道光線充足,視野良好,在對該男子約1分鐘的觀察中視線沒有受阻,即使他患近視,但有戴眼鏡,能清晰看見事物。

該男子衣着為黑色短袖T恤,藍色長褲,黑白色波鞋,揹着軍綠色迷彩背包。PW1指男子當時「兩頭望」,他判斷不到後者想望甚麼,加上他當時職責是防衛禮賓府,在工作下他認為需要了解該男子想做甚麼,故開始觀察他。

當男子從進入行人隧道後,已戴上黑色口罩及從背包取出1支噴漆(P2),並用右手搖它3次。當時PW1與他相距8-10米,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當時亦有1名警員(即PW2)在他身後,不過只知道PW2在他身後,不知道2人相距多遠。

控方呈上P1(1-6),PW1確認它們所示的地點及拍攝角度。

PW1指當時該男子進入隧道後,走到隧道中間後,面向牆壁搖噴漆3下,男子與牆壁相差半隻手臂的距離。

PW1在庭上借P1(3)更仔細確認男子在隧道的位置。並指出他由第一眼看到該男子直到男子拿出噴漆期間所涉及的時間約1分鐘。

黃官要求PW1借P1(1)詳細解釋男子如何從花園道走到行人隧道,PW1能詳細回答。

PW1指看到男子面向牆壁用手搖噴漆3下後,因為他的職責是防衛禮賓府,為防止有人塗鴉牆壁,故當時他向男子呼喝並衝向他以阻止塗鴉行為。當PW1對他問「你係邊個,喺到做咩」時,男子回答「Sorry Sir」,PW1不能理解此回答,故問男子「你做咩say sorry」,男子回答「我有悔意啊sir」,PW1亦不能理解此回答,故問男子「冇啦啦做乜有悔意」,男子回答「係我諗住噴部牆,但係我見到你都冇噴啦」,PW1問男子「點解你要咁做」,男子答「Sorry Sir」,PW1希望對男子問問題以更了解事件,唯男子只不斷回應「Sorry Sir,我有悔意」。PW1形容該男子神智清醒,對答如流,唯對話混亂,上文不接下理。

在對話時,2人距離不足半米,約1個身位,燈光充足,中間無阻隔,過程中PW1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維持了最多5分鐘。PW1形容該男子約有1米7,比他高少少,中等偏肥身材,沒有留意有沒有痣或紋身等特別特徵,但有留意他的樣貌。

在完成基本盤問後,PW1按程序要求搜男子身,過程是在隧道內進行。除了男子手上的噴漆外,亦在背包中搜出1瓶噴漆(P3)、2個黑口罩、1疊引有孫中山先生畫像的紙及3瓶膠水。控方呈上P1(7-17),PW1能說出它們與本案的關係。PW1當時搜出這些物品後,問男子「乜嘢嚟,有咩用」,唯男子回答「Sorry sir,我有悔意」,PW1覺得問落去沒有意思,故對男子宣布拘捕他,並把涉案物件交予PW2,過程中用本地話進行警誡及有指出用甚麼罪名拘捕他,唯男子亦只回應「Sorry sir,我有悔意」。在整個過程中,PW1指出沒有人打、嚇及氹男子的情況出現。完成上述過程後把涉案物件交予PW2處理及要求其他同事協助觀察現場環境,而他則負責押解男子上警車。

控方呈上P2及P3,PW1能清楚指出其與本案的關係。

到警署後,PW1帶男子與值日官會面,然後到帶男子到會面室錄取警誡口供並看管他,期間有不同隊員為PW1拿文件。在2230至2300時,PW1用記事冊為男子補錄警誡口供,當時現場只有他與男子在場。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向男子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不過記不起時間,該通知書有寫被告的名字,PW1有逐項讀出並解釋通知書的內容及給予時間男子觀看內容。最後PW1有抄寫男子的身份證明文件,唯已記不起當中內容。在整個過程中,男子沒有任何要求,反而PW1有向他問是否需要喝水。

控方呈上PP4,PW1確認其內容。PW1指出當時補錄口供的過程:開始時向男子交代他會做甚麼,然後在過程中作紀錄,然後用本地話覆述紀錄的內容,男子同意且抄寫及簽署聲明,亦沒有要求修改及新增供詞,在整個過程中,也沒有人打、嚇及氹男子的情況出現。

控方呈上PP5,PW1確認其與本案的關聯並指出與本案相關的頁數及那些內容是由他和男仔所寫。PW1指完成錄取警誡口供後拿去影印其和口供覆讀通知書,完成影印口供覆讀通知書後在男子面前讀並交由男子簽收。而PP5後來則交由PW2處理。

PW1指後來警方沒有安排認人程序予他。即使如此他對男子的樣子有印象,並在庭上認出被告。

📌辯方(即被告)盤問:

被告問PW1,他以往有沒有接受過紀律聆訊及受監警會調查,PW1指沒有。

📌黃官向PW1發問:

PW1在庭上指出男子是在被他截停時脫下口罩並把它放在褲袋。

PW1指出記事冊中有部份內容有分別的原因是這些內容分別是案發時和警誡時的對話,故有所分別。

黃官問PW1,男子是如何知悉其修改及增加口供的權利。PW1指出當時他已向男子讀出及解釋口供聲明的內容,男子表示「唔使啦」及「冇嘢改」並簽署聲明。

PW1指出當男子在抄寫聲明時,把「供」字寫漏了一點,他確認此情況也在正本中出現,當時他看到此情況,但為免令人誤會他迫男子抄寫聲明,加上沒有影響理解下,故沒有在當時向男子指出問題並要求他修改「供」字。

1318休庭 黃官表示本案於1430續審。

(*)此內容已隱去與本案無關及被黃官否決的問題和內容。
補回昨天審訊內容Part 2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1/1)
#0915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王(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
1446 開庭

📌警員24810作供(控方發問):

在案發當日2130時,PW2位處禮賓府。在2150時,協助PW1調查1男子,當時他見1名身穿黑衫藍褲,揹着迷彩軍綠色背包的男子,在往動植物公園的行人隧道企圖用噴漆噴牆。

PW2指第一眼看見男子時相距10-20米,直到走到隧道時2人距離亦不變。PW2稱當時光線清晰,當時只有PW1在他前面。當PW1因看見男子手部有動作時決定上前調查時,PW1請求PW2協助,在PW1調查期間觀察環境狀況,以免調查受干擾。當時PW2企在PW1身後觀察該男子及現場環境,唯因專注觀察環境,故沒有留意PW1和該男子的對話,只聽到「Sorry Sir...」。

PW2知道有些證物被搜出,分別為1瓶用過的噴漆(P2)、1瓶噴漆(P3)、2個黑口罩、20張引有孫中山先生畫像的紙及3瓶膠水。在協助PW1調查期間負責觀察被搜出的物件,期後則等待警車到達,回警署後把證物放入證物袋,然後協助PW1處理文件工作,直到翌日,PW1把記事冊交予他保管,最後他把所有證物交予刑偵同事處理。

控方呈上P1(1-17),PW2確認它們與本案的關係。

控方呈上P2和P3,PW2指出它們與本案的關係。

PW2指出他在隧道時只看見男子拿着噴漆,但看不到他想做甚麼。當在PW1調查該男子時,為防男子襲擊PW1,PW2觀察了男子樣貌及身材30-40分鐘(由男子脱下口罩到他上警車),他指出男子高170至180cm,身材略胖,有戴眼鏡,並一直對他樣子有印象,並在庭上認出男子,即被告人。

PW2指在過去5年沒有經歷紀律聆訊。

📌辯方(即被告)盤問:

PW2指沒有人到監警會投訴他。

📌黃官對PW2發問:

黃官想知道PW2如何確認P2是用過的噴漆。PW2回應指因看到P2中一些特別特徵,故作此判斷。

黃官想確認PW2如何「只見到男子企喺度」但又可以「看到他身形及樣貌」。PW2回應指前者是第一眼看見男子的情況,而後者則是協助PW1調查的時候觀察該男子的情況。
———————————————
📌偵輯警員17145作供(控方發問):

PW3指在案發當天,在上班期間有接到與花園道有關的案件,知道有1人被搜出物品後因「管有物品...」(按:實為「管有工具以作非法用途」,PW3無法說出控罪名)而被拘捕。可是PW3因附近地區在案發當天有其他活動而沒有即時理會。直到約2300時,才前往現場搜集證據,了解該帶環境,為涉案物件拍照及找CCTV。

控方呈上P1(1-17),PW3指出它們與本案的關係。

PW3指他們及後到了被告人家中搜證並開了一份會面紀錄。

PW3指他開始時有接觸過證物,及後則由PW2交予他,他及後有展示予男子觀看。然後他有嘗試使用該噴漆,結果成功噴出黑色物質。然後他把證物分開包裝好,再把其交予證物室女警處理。

控方向PW3呈上P2及P3,PW3確認它們與本案的關係。

PW3指在報案室見過該男子,並能在庭上說出其全名。

📌辯方(即被告)盤問:

PW3指沒有人到監警會投訴他。
———————————————
控方案情完結,控方指出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的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即被告)指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語氣不肯定,很多問題,很猶豫,而且不熟悉法律用語,可見控方證人是不可信及不合理。
———————————————
📌特別事項方面:

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人需要出庭作供。

辯方(即被告)表示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亦不會補充特別事項的陳詞。

法庭裁定特別事項(即口供及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公平性)是可呈堂的證物,裁定被告是被告的口供及警誡供詞是自願及公平錄取。
———————————————
📌一般事項方面:

控辯雙方皆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本案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被告人需要出庭作供。辯方(即被告)表示不會就一般事項作供。

控辯雙方皆沒有最後陳詞。
———————————————
1540休庭 黃官表示會在1620裁決。

(*)此內容已隱去與本案無關及被黃官否決的問題和內容。
———————————————
按:相信大家會對辯方在本案的表現驚訝及有微言,唯希望大家可以尊重辯方的做法及意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兩名證人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未完成作供)

本日審訊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441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9
1507 控方覆問
1508 控方又再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出庭,明天093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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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得知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用咗本案今日個直播配上今日東區法院送車live, 而旁述亦只記叫人like share, 無提到車上並非本案手足。
本台現特此澄清,本案七名被告均獲得保釋(同案另外兩人未有到庭應訊) 。

東院近海,海風吹埋黎好凍,旁聽師請著多件衫保暖。同時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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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回昨天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王(33) #0915中環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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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

法庭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晰、合情合理、沒有關鍵錯誤及即使他們在作供時有少許錯誤但解釋合情合理下,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給予他們口供絕對比重。

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的口供及警誡供詞是自願及公平錄取,即過程中被告沒有被打、威嚇、氹、受到壓迫及不公平對待。

針對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PW1至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證物鏈中,法庭認為即使PW3在作供時沒有提及接收證物的證物室女警編號及自己曾試用噴漆,但由於法庭已接納PW1至3的口供,因此也不需要傳召與證物鏈相關的證人。再加上PW1至3均能詳細描述證物特徵下,法庭認為證物被調亂的可能性低及PW3的行為不影響證物鏈。

事實裁決:

法庭指被告當時近距離面向牆壁、搖噴漆3下、有戴口罩、背包還有1瓶噴漆下及在警誡下有悔意下,認為被告是有明顯目的作出破壞,故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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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沒有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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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5: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在侯判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
旁聽席有位

被告出庭作供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025大埔 #判刑

D1:陳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審前覆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617

判刑:
兩名被告的社會服務令正面,獲法庭接納,判處兩人要接受120小時的社會服務工作,每人賠償2500元給政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提堂

D1陳(28)
D2曾(28)

控罪:
1.阻差辦公 (所有被告)
2.危險駕駛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案情:
兩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D2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相關片段及文件

D1申請延遲宵禁令獲批
D2申請縮短宵禁令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8/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7 控方證人終於到,開庭。
辯方匯報在審訊時的一些觀察,希望法庭留意。
①當控方證人作供時,主控後方的人員(案件主管?) 不時作出點頭動作。
②在播片辨認身份時,控方常以鼠標放在某位置再問證人時否該人,做法並不理想,希望控方先給予被告自行辨認,到有需要時才以鼠標協助。

控方回應
主控稱自已位置看不到①的情況,但又認為只是他們的「自然動作」,控方表示會就上述提到兩點作出改善。

1001 傳召 PW10 的士司機 金秋海?
1014 辯方所有律師對證人無提問
1035 傳召 PW11 的士司機 當光忠?
1046 辯方所有律師對證人無提問,控方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完成作供。
1048 休庭20分鐘,以便各律師就往後的審期夾時間。
1134 今天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4將軍澳 #審訊 [2/1]

劉(20)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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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辯方案情

📌辯方主問

與朋友相約

11月14日晚上被拘捕。當天下午楊姓朋友電話約晚上吃飯。楊此前旅行,約上楊家拿手信,然後再一起出去吃飯。大約6點到朋友調景嶺家,逗留約2小時,交收手信(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聊天,臨出門,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然後我也問她拿了黑色口罩連同手信化妝品一同放入我的斜背袋子(淺綠色)照片正是。與朋友大約8點到調景嶺上場的一家餐廳吃飯。我當時吃了一個薯粉。

P10照片是吃飯時朋友影我。吃了差不多一個小時,9點離開餐廳,散下步,楊送我返屋企將軍澳。我們從調景嶺慢慢行,大約行了半個小時,去到尚德十字馬路,唐明街唐駿街交界,見到大約20人在馬路堵路,無車行駛,交通燈沒有信號。有街燈。附近有其他市民和幾個記者。

我與楊站在一邊看,期間看到其他市民說將軍澳地鐵站外有人聚集。楊說不如一起去看,我答應了,一起慢慢沿著唐駿街走到將軍澳地鐵站外面,走了大約10分鐘。當時我與楊到地鐵站外時大約10點,站在唐駿街馬路側邊有個花槽位置,是地鐵站A2出口。

P5及P6照片右邊是A1出口 ,A2出口在旁邊但被右手邊高建築物遮住了。我站在圖片左邊唐駿街馬路上最遠的雪糕筒位置那個花槽。然後我與楊站在剛才位置,期間有個深藍色衣服男人走過來,問我與楊知不知道當時馬路上的人在做什麼。我們答他不清楚,當時除了三四十人在馬路堵路,都有其他市民在散步,也有人在踩單車。

之後我就突然聽到很多人喊「有狗啊,快走」,之後我們沒有立即走,我站在原位,楊說她出去看看情況。楊去了唐駿街馬路,就是寶邑街當時情況,她回來叫我快點跑,我們背著寶邑路向唐駿街方向跑,在行人路上跑。楊在我右前方,我右手拖她左手,我跑了10秒在大約LOG-ON位置跌倒。這張圖中看不見,這個建築物側邊後面位置。在P8相片黑色衫的人側邊左手邊位置跌倒,趴在地。楊即刻拖我繼續向前跑。跑了兩三步,我發現電話跌在剛才跌倒位置。電話本身在斜背袋裡 ,當時袋中很多物品,尿袋、耳機以及手信,電話放在最上面,因為袋子沒有拉鍊只有一個扣子,東西太多扣不埋,在跌下時,電話就跣了出來。我當時馬上鬆開楊左手,回去執電話。

被捕過程

然後我面向LOG-ON背著馬路,側身半蹲伸出左手去執起電話。這時被警察按低,同時用警棍打我右邊大腿一下。雖看不見如何被按,感覺一隻手按壓左邊膊頭落地,警棍打右邊大腿。我感覺到棍狀物體打我大腿,右邊大腿後側位置,我感覺大力,之後該位置瘀了,去到差館時候發現。照片P13是我在離開警署後與一個舊朋友傾偈時拍照發給她, P13A是警察警棍打的傷勢。

隨即兩三秒我見到楊都被警察按低。當時警察按我左邊膊頭後,我整個趴在地上。我聽到警員叫其他女警來協助處理我倆。期間聽到街坊大叫問我與楊叫咩名。其他警員大喊「香港警察」。被按下時,我在撿電話,所以左手依然抓著我的電話,當時在心口位置,右手在地上伸出,當時我立刻用電話通知男友我被拉了。指紋解鎖,開WHATSAPP錄音兩次,內容一樣「我被人拉左」,怕他聽不到。

呈上相片P12 男友電話截圖

播放錄音P12B:「我被人拉左」及P1
2C「被人拉左啊我」

之後女警問我你在做什麼,將我拉進LOG-ON 近門位置。P8圖片是被按下位置,大概在左邊數起第一到第二道門之間,我靠近牆,楊近馬路位置,即圖片左邊。女警帶我到圖片第三道門的位置,然後搜身,拾回我掉落在行人路上的物品給我。然後我就聽到警察沒有手扣,所以轉用膠索帶扣著我。當時我面向門,雙手擺在身後,大約5至10分鐘後,我和楊就上了警車。印象中我是由女警帶上警車。楊就不清楚由誰帶。

拘捕現場,警員執起地上物品時有問物品以及附近一支鐵筆是否我的 。我答口罩個人物品是我的,但鐵筆不屬於我。不記得問我的警員是誰。

播片蘋果動新聞直播

畫面是我和楊向唐駿街跑,左手黑色跌倒的是我。

片段中女聲尖叫, 記者:「兩名女示威者被捕」,警察:「兩件,離開」。

近鏡畫面是楊,我在畫面左邊她後面位置。

警察大聲講話,掩蓋被捕人士聲線「香港警察」「關你咩事」。在3分20秒畫面見到一名女子被拉起身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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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完畢。休庭5分鐘拿指示,未知有無其他證人。1125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119旺角

吳(58)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
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2/18]

D1:張 (23)/ D2: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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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開庭

辯方律師開始中段陳詞

辯方及控方中段陳詞完畢

12:15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21711:0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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