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裁決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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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張德俊拘捕黑衣女子期間,用雙手將該名黑衣女子向離開警員的方向拉走。雙方不爭議被告人因非法集結被警方拘捕,亦不爭議張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辯方對被告被誰人拘捕有保留,而被告並沒有拉走黑衣女子。

辯方案情指,PW1張德俊拘捕被告(金頭髮,深藍上衣),而PW2楊晉熙拘捕黑衣女子(黑頭髮)。控方案情則相反。

小總結: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2


📌證供分析
PW1警員張德俊形容黑衣女子(楊)是金髮,但片中所見該名與被告一同被拘捕的黑衣女子是黑髮,因此法庭不接納張德俊對黑衣女子描述的證供。但上述細節並非本案關鍵,因為辯方不爭議被捕的是被告人和黑衣女子。

在播放片段前,張警員坦白承認追截黑衣女子(楊)時有用過警棍(打右大腿),亦有在法庭解釋用警棍的原因,法庭認為解釋合理。此外,張德俊否認將被告與黑衣女子混淆,因為牠制服被告時在光線充足的情況下,曾用6秒時間清楚見到被告容貌。


📌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 證供分析
楊警員供稱無留意唐俊街行人路的情況,因為唐俊街的馬路與行人路之間有花槽分隔,而牠放棄追截所以沒有留意行人路的情況,莫官認為牠的講法合理。


🛑莫子聰裁判官對被告的證供分析:
被告作供指當天與楊姓朋友相約晚上吃飯前,先上楊家攞手信 (8月底在台灣旅行買的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臨出門時因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被告在盤問下承認與楊小姐是同學而且相熟。既然如此,為何相隔2個多月才相約被告攞手信?此外,當時武肺疫情未爆發,戴口罩並非常態,無化妝並非戴黑色口罩的合理解釋。 即使如被告所講「對黑色口罩感到新奇」,大可以問楊小姐口罩係邊到買,毋須急於向楊小姐借一個。

被告聲稱自己在被制服時仍手持電話,並以whatsapp語音信息通知男友自己被拘捕,辯方希望藉此證明被告無法「雙手拉住楊的右上臂」。在承認事實中只承認「被告男友有收到被告發出的信息」但是無承認信息就是截圖中所顯示的發出和接收時間。而被告男友亦非本案證人,因此信息的收發時間只是傳聞證供。

控方陳詞質疑被告沒有將傷勢報告呈堂,辯方則指醫療報告未能確認傷勢由誰造成,在11月15日獲釋的一刻拍攝傷勢。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在警署要求驗傷,獲釋後一整天亦無到醫院求診驗傷並不合理。驗傷並非證明傷勢有多嚴重,而是提供客觀證據,證明在檢驗時有甚麼傷勢。法庭不會考慮辯方在陳詞指出「瘀傷並非即時出現」,因為並非在盤問期間帶出,辯方有機會盤問時亦無問及。

📌事實裁定
除法庭不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牠們清晰明確合符邏輯,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而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可靠,並非真相亦無將真相道出。

📌裁決
莫官不認為被告雙手拉住(楊)黑衣女子,只會對警員拘捕造成不便、只需要額外施力。拉扯約5至6秒,只是因為楊晉熙警員及時趕到,即使楊警員證供提及「最終應該可以制服黑衣女子」,但未有講要用幾耐。被告確實干犯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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