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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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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119旺角

吳(58)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
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2/18]

D1:張 (23)/ D2: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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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開庭

辯方律師開始中段陳詞

辯方及控方中段陳詞完畢

12:15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21711:00再訊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929金鐘 #裁決

許麗明/社總總幹事(50)

控罪:故意阻撓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金鐘道近樂禮街,故意阻撓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A

【速報】罪名不成立🎊

——————

📌裁決理由

1. 裁判官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不能因被告不答辯而推斷對被告不利之事宜。

2. 本案除了證物、錄影片段外,只依賴控方證人證供。在裁決時判斷證供是否採納會考慮到證人作供時的神情及邏輯。

3. 證供和呈堂片段有關鍵性差別:
👉🏻 片段中並沒有PW1所指,被告在PW1和救護車之間出現
👉🏻沒有片段顯示被告與PW1的兩次跌倒有關

🌟因此PW1為不可靠證人🌟

裁判官以慢鏡多次分析呈堂片段後,指片段清晰顯示PW1兩次跌倒均屬意外。
被告人離開金鐘道的10秒沒有可能發生阻撓行為。

控方未能在沒有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之控罪,因此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控方以PW1之證供指被告有自招嫌疑,反對申請。
裁判官指不採納PW1之證人供詞,在控方沒有其他反對理由下,批准辯方堂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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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質疑朋友家在調景嶺,當時將軍澳有示威,仍然步行去將軍澳地鐵出口不合理。被告作供聲稱當時馬路上有20多人,盤問又話有30至40人阻塞道路,前言不對後語。

從片段見不到警員的拉扯過程,但控方證人警員有提及鏡頭較前是楊,被告較為後,與警員所說(先拘捕楊,後拘捕被告)吻合。被告的傷勢是自己講被警棍打,但沒有醫療證明,法庭需要考慮可信可靠度。

被告作供說自己被索帶鎖住,與警員證供吻合,兩名警員並沒有搞錯被告與楊小姐,因為被告用索帶,楊用手銬鎖住。

🎗辯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證人供稱用索帶鎖住被告,而被告作供也說用索帶,但並不代表沒有混淆兩人。辯方質疑警員拘捕時一度搞錯,之後回想才搞清楚楊與被告。而被告被上索帶已經是較後階段,釋除不了疑慮。比較控方PW1張德俊及PW2楊晉熙的證供可以見到疑點,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下證明被告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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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控方案情是PW1及PW2在寶邑路離開警車,PW1 見到一名女子A (牠認為是楊小姐),到唐俊街重見A就繼續追捕,警察警告其「咪郁」,但女子繼續跑,警員以警棍毆打其大腿。此時被告出現,用雙手捉住A右邊上臂,與警員拉扯,直到PW2警員出現從後推倒劉並制服。

被告供稱與楊拖手跑,自己才是最先被拘捕的女子,楊之後才被拘捕。而控方說法是被告劉拉扯女子A楊,但先被制服在地的人無可能拉扯之後被制服的人。

PW1警員張德俊最初見到女子A金髮,身穿藍色上衣黑色褲,盤問下同意藍色和黑色近似,也承認中間有5秒時間A在視線內消失。PW1說與A距離25米,即兩架雙層巴士距離。他之後見到類似身高身形,認為那就是女子A。而被告劉與楊的身形相近,同樣身高約1.6米中等身形。

*因視線斷開5秒,在25米距離外,現場背影相似者多,包括被告。證人證供不可靠。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PW1庭上聲稱的追截路線走了捷徑,是在片段中行頭的三個警員之一。與在事發之後6小時所錄的口供中的路線並非相同。盤問時證人聲稱當時長時間當值所以記錯。辯方認為並非合理解釋,一個6小時後記憶怎比一年後上庭的記憶差?

PW2楊晉熙證詞說當時三人先到場,但不記得PW1的到場的次序,佐證了PW1盤問所講「沒有行捷徑」。這很關鍵,除了影響證供可靠性,也影響到PW1是否第一個作出拘捕的警員,如果他不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員,會否他不是第一個執行拘捕的警員呢?

從片段見到行捷徑的3位警員率先執行拘捕。如果PW1不是行捷徑,那拘捕時的說詞就不吻合了。PW1口供不可靠,他可能不是第一名執行拘捕的警員。如果PW1是第一名拘捕警員,那麼他抓的應該是被告而不是楊小姐。

根據蘋果新聞影片,見到跑得較慢深色衫的人跌倒,被告(劉)庭上指跌倒的人是自己。PW1在庭上不同意看到有人跌倒,稱當時自己視線鎖定A並追截。PW1的說法是被告與A (楊小姐) 都背向寶邑路向著商場跌,與實際跌倒方向不符。PW2也沒有交代過方向為何不合常理。


🛑先被捕並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阻差案情只有PW1證供,他說看見女子A(他認為是楊),追截後用警棍打A大腿,再遭被告(劉)拉扯。PW1說法是自己制服女子A(楊),然後PW2制服被告(劉)。

PW1說對女子A用過警棍。而PW2指當晚自己沒有用過警棍。被告(劉)說右邊大腿警棍傷勢,照片可見棍狀傷痕黑色中間有淡黃色,據PW1證供,只有他用過警棍,因此有機會搞錯被告(劉)與女子A(楊),傷勢證明到如果PW1為第一個執行拘捕,被他拘捕的似乎是被告(劉)不是女子A(楊)。PW2說拘捕被告時沒有用過警棍,那麼被告傷勢何來?

PW2口供指自己沒有使用警棍,當時奮力衝上去前推跌被告(劉)。證供又指不記得被告(劉)拉住楊手的什麼位置。

傷勢截圖是在11月15日兩點發出來,照片時是被告離開警署後一晚拍攝,但大家知道黑色瘀傷並不是立刻可見的傷勢。 這些傷勢是在承認事實中寫,辯方沒可能預先知道PW1庭上供稱有用警棍、PW2供稱沒有用警棍。

辯方認為PW1拘捕的是被告。因為PW1有用過警棍,我向他指出,他拘捕的是被告。


📌簡單交接,無具體分辨兩女身分
兩名控方證人都同意拘捕被告(劉)和女子A(楊)後才發現兩人是女性,所以交由女警負責,沒有一直看管也沒有留意她們的動作。

PW1沒有參與拘捕後現場調查,甚至不知道被捕者名字身分、他承認沒有向女警交代拘捕過程,甚至不肯定女警有沒有搜身。被問及會否混淆A(楊)與被告(劉),PW1說認得樣子。但PW1見到被告機會只有兩個,(1)在寶邑路見到其側面,(2)所謂拉扯時。但如果拉扯到被制服只有6秒,PW1是否真的看清女子容貌。

PW2說女警到場前,將被告(劉)交給其他警員處理再交女警,沒有留意被告動作。亦不清楚如何處理女子A。PW2說衝上去撲倒時問了被告(劉)的名,如果法庭就PW2是否衝上去拘捕了劉有疑點,那麽有沒有問名字, 警車上有無出示身份證,這部分證供同樣存疑點。

兩名女警同時到場,簡單交接沒有具體分辨被告劉和女子A(楊)身分,沒有個別處理。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被捕後警員看管下無法做出大動作,控方兩名證人都同意兩名女子從袋拿物品不可能。而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對象,澄清了被告被捕後有錄音聯絡男友通知被捕。影片1分55秒看到,女子A (楊)被捕時手上沒有電話,只有被告才有,原因就是她被捕時正在撿電話,電話已經在被告手上。

辯方案情得到錄音支持,大家同意被告男朋友收到信息,當時機器上的時間希望被法庭接納。 控方兩名證人都說被告雙手拉女子上臂(阻差)若然被告被制服後手握電話,被捕前必然也拿著電話,她再用雙手拉扯另一名女子的說法更加不合理,拉扯完被制服後電話仍在手上,更不合理。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辯方引用終審法庭一案例,妨礙標準不是單單構成不便,法律原則是要考慮基於事實和程度。即使法庭不相信辯方案情完全接受控方說法,根據PW1說整個過程為6秒或,PW2說5秒,PW1受影響程度相當輕微,是否符合法例妨礙程度?

PW2指自己重75公斤,而PW1亦絕對高大過兩名女子,被告是否真的能影響到他?他們追捕黑衣可疑人士,如果被告和楊不是跌倒,他們也會追捕其他黑衣人。本身落車執法就是這個目的,被告有無阻礙到?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被告劉與朋友楊吃完飯散步,八卦去到現場,見到也有市民街坊踩單車,現場不是危險混亂到要即刻離開的地步。被告供說自己一直站在唐俊街行人路,跑時跌倒,電話跌出,身上物件與財物表吻合。她跑兩步用左手執起電話時被警員拘捕,被警棍打大腿。 控方證人說只有兩人拘捕,不同意人多拉人少,只是因制服後有其他警員協助,才造成警員人多的錯覺。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陳(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5月10日母親節全多區有「和你SING」活動,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警方施放胡椒球彈驅散市民。
事隔多月,陳在10月21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另外施加嚴格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報到1次、在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更須禁足指定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1100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30北角 #判刑

李(38)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2020年8月30日在北角站用油性筆寫上口號

上次詳細案情及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83

18個月感化令
-$1000堂費(在保釋金扣除)
-接受精神/心理科治療
-參與對更生有幫助的活動

案件於2021年3月22日0930東區法院第一庭索取進度報告
~~~~~~~~~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上水 #答辯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44條索帶) 》D3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311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965

案情摘要:
各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干犯以上控罪。

辯方原本可以答辯,但控方修訂第五項控罪,由44條索帶改為35條,重新向三名被告宣讀,各被告均不認罪

由於證人眾多,控方申請做審前覆核,辯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個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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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詞大綱、案情總結、疑點如下
① 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②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③ 先被捕且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④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⑤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⑥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詳情click以下連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17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周(15-16) #20200121元朗

控罪1:刑事毀壞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匯豐銀行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對講機。
=============
答辯:

D1承認就控罪1,D2否認控罪1但承認控罪2。兩人已同意已承認的案情。
=============
D1方面:

📌何時判刑:

控方邀請法庭在審訊後進行D1判刑,但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不希望拖太長時間,D1法律代表指被告距離成年還有一段時間,影響不大。

📌賠償令$18848: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本案審訊會在2至3個月後進行,而且可能因不同因素而延誤,若把賠償令連同判刑在D2案件後進行會對D1有欠公允。

但若果不作賠償令,將會交由銀行與被告處理,即會借民事索償渠道處理,屆時D1亦會有額外的訟費,詢問D1法律代表D1是否明白此情況。

D1法律代表指D1已知道並會接受賠償令。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指會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D1法律代表在庭上呈上求情信的副本予法庭參考,並表示會在當天完成求情。

法庭把可繼續保釋的D1判刑定於2021年1月8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3號庭處理。期間D1需在2020公12月18日12:00前向銀行繳交賠償。
=============
D2方面:

控辯雙方已向法庭呈上同意案情。控方會傳召2名警員。沒有警誡供詞和有數分鐘CCTV片段。

辯方指被告有機會作供,亦有機會有1位辯方證人。

法庭把可繼續保釋的D2的審訊定於2021年2月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語言為中文。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罪名成立🛑

還押2021年 1月6日 14:30判刑。因莫子聰裁判官認為被告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除非社會服務令報告證明被告有強烈悔意,否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裁決理由19:00左右upload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裁決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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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張德俊拘捕黑衣女子期間,用雙手將該名黑衣女子向離開警員的方向拉走。雙方不爭議被告人因非法集結被警方拘捕,亦不爭議張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辯方對被告被誰人拘捕有保留,而被告並沒有拉走黑衣女子。

辯方案情指,PW1張德俊拘捕被告(金頭髮,深藍上衣),而PW2楊晉熙拘捕黑衣女子(黑頭髮)。控方案情則相反。

小總結: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2


📌證供分析
PW1警員張德俊形容黑衣女子(楊)是金髮,但片中所見該名與被告一同被拘捕的黑衣女子是黑髮,因此法庭不接納張德俊對黑衣女子描述的證供。但上述細節並非本案關鍵,因為辯方不爭議被捕的是被告人和黑衣女子。

在播放片段前,張警員坦白承認追截黑衣女子(楊)時有用過警棍(打右大腿),亦有在法庭解釋用警棍的原因,法庭認為解釋合理。此外,張德俊否認將被告與黑衣女子混淆,因為牠制服被告時在光線充足的情況下,曾用6秒時間清楚見到被告容貌。


📌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 證供分析
楊警員供稱無留意唐俊街行人路的情況,因為唐俊街的馬路與行人路之間有花槽分隔,而牠放棄追截所以沒有留意行人路的情況,莫官認為牠的講法合理。


🛑莫子聰裁判官對被告的證供分析:
被告作供指當天與楊姓朋友相約晚上吃飯前,先上楊家攞手信 (8月底在台灣旅行買的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臨出門時因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被告在盤問下承認與楊小姐是同學而且相熟。既然如此,為何相隔2個多月才相約被告攞手信?此外,當時武肺疫情未爆發,戴口罩並非常態,無化妝並非戴黑色口罩的合理解釋。 即使如被告所講「對黑色口罩感到新奇」,大可以問楊小姐口罩係邊到買,毋須急於向楊小姐借一個。

被告聲稱自己在被制服時仍手持電話,並以whatsapp語音信息通知男友自己被拘捕,辯方希望藉此證明被告無法「雙手拉住楊的右上臂」。在承認事實中只承認「被告男友有收到被告發出的信息」但是無承認信息就是截圖中所顯示的發出和接收時間。而被告男友亦非本案證人,因此信息的收發時間只是傳聞證供。

控方陳詞質疑被告沒有將傷勢報告呈堂,辯方則指醫療報告未能確認傷勢由誰造成,在11月15日獲釋的一刻拍攝傷勢。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在警署要求驗傷,獲釋後一整天亦無到醫院求診驗傷並不合理。驗傷並非證明傷勢有多嚴重,而是提供客觀證據,證明在檢驗時有甚麼傷勢。法庭不會考慮辯方在陳詞指出「瘀傷並非即時出現」,因為並非在盤問期間帶出,辯方有機會盤問時亦無問及。

📌事實裁定
除法庭不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牠們清晰明確合符邏輯,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而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可靠,並非真相亦無將真相道出。

📌裁決
莫官不認為被告雙手拉住(楊)黑衣女子,只會對警員拘捕造成不便、只需要額外施力。拉扯約5至6秒,只是因為楊晉熙警員及時趕到,即使楊警員證供提及「最終應該可以制服黑衣女子」,但未有講要用幾耐。被告確實干犯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7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四名名證人(3-6)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李文軒(音名)
證人三:警長鄭啟華(音名)
證人四:警員李浩華(音名)
證人五:警員呂泳杰(音名)
證人六:警員洗國強(音名)

法庭指出於昨日審訊中其中一個媒體報道的記事冊問題由於控辯雙方之言論均存在一定程度上漏洞,因此並不會跟進。

本日審訊已於1640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1)
#1027旺角

麥(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
1001開庭

辯方表示被告已準備好答辯,被告明白控罪詳情並否認全部控罪

控辯雙方呈上同意案情,即被吿被拘捕的過程。

控方表示有5名證人出庭作供(4名警員+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

辯方表示會爭議證物鏈,專家證人的口供及其專家身份。

梁官發現一個特殊情況,是本案與先前一宗未完成審訊的案件出現辯方律師+主審裁判官+某一位證人完全相同的情況,此或會對兩宗案件的被告不公平。梁官對辯方律師沒有就此及早通知法庭表示不滿,辯方表示理解梁官的不滿及看法。控方表示現在更換裁判官審理為時未晚。

控方表示辯方曾希望待終審法院就「蒙面法」爭議作裁決後才開始審訊,若辯方在庭上就此作申請時,控方會向律政司索取指示。辯方表示原在審訊後作觀察才作決定。

梁官要求辯方就此特殊情況向被告索取指示。

休庭
———————————————
重新開庭

辯方已收到把案件押後的指示,梁官批准。控辯雙方建議2天審訊,梁官向控辯表示希望有務實的建議,不希望出現審訊延遲的問題。控方表示需要與辯方和控方證人商討新的審期。

再休庭
———————————————
又重新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希望本案在2021年5月至6月進行審訊。但梁官表示她不能在庭上進行排期,控辯雙方需要到1庭重新排期。

休庭
———————————————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把本案排期至2021年3月8日至11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7旺角 #提堂

陳(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因正在索取被告的醫院程序後報告。於12月11日收到醫院回覆,未能應要求於40天內提供報告。

同時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因被告將於12月21日進行手術,並需於手術留院,預計需留院3-5日。因此,申請於12月21日至12月28日期間,豁免以下條件:
1.居住地點
2.宵禁時間
3.報到時間
若延遲出院,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

法庭接納上述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9/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7 裁判官考慮過昨天各律師提供及法庭的日誌,現決定辯方案情將於2月2-3日續審。
0939 傳召 PW12 作供
0958 D8律師盤問 PW12
1046 控方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全部完成作供,有關D8的另一名證人會以65C處理,而最先接觸D8的機場特警今天會完成隔離,明天會到法庭作供。
1048 休庭商討處理承認事實。
1100 處理進一步同意事實。
1102 今天審訊結束,明天100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傷人19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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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刑責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尺骨(ulna)受傷,而非近姆指的橈骨(radius)出現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② 原審裁判官口頭裁決時。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大力向事主頭部揮拳,而沒有提及形容力度有多大,亦沒有具體指出實際的接觸點。

因此,事主手指可能單單因為抵擋時觸及舊患而斷裂,不能證明上訴人有造成傷害的意圖,行為只屬於普通襲擊的犯罪接觸。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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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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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頒佈。

【18:35 最後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新案件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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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完成控方證人PW1(警員20956)及PW2(巴士司機焦永明)作供。

現休庭至1430,
🔴期間取消被告擔保,被告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3/18)

A1張,A2胡,A3陳,A4蘇,A5李,A6沈 (17-25)(#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簡要: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6人亦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同年同月同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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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所有被吿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續審,屆時控辯雙方將進行有關書面陳詞的補充及回應。他們需於12月21日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續審 [2/2]
#0902樂富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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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第一天審訊
13/10 因颱風順延至14/10
14/10 當天因證人未能出庭作供及辯方大律師發燒,所以再排期到今天審訊。

法庭書記向有關人士詢問,控方是否在途中,因此暫未能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表示會去轉介至高等法院審訊。

辯方表示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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