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裁決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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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期間索取感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三位被告期間需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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