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今早專家證人身份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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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辯方呈上案例,指出高等法院6個因素考慮證人是否有足夠專家資歷,不是單單看過文獻,就能成為專家,「咁人人識英文睇過篇文獻都可以話自己係專家」。

裁判官終接納 #盧永楷 為專家證人

📌控方主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2020年2月7日,證人接收了一定數量的雷射筆,其中包括同案的兩支,由PW4交付。當日做實驗有影相,外形間隔吻合,所以認到。同案兩支雷射筆有不同,另一支用筆芯電、亦較長;P18是內置充電。P18輸出功率屬於第3b類激光產品。
檢驗報告指P18雷射筆在40米以內超出允許照射量,即會對人造成影響;60米外沒有超出,不會造成影響。

📌辯方盤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在2020年2月7日,PW4交雷射筆給盧時,是親手交。狀態是同案兩支雷射筆在同一膠袋,有沒有獨立包裝就唔記得。接過雷射筆後,盧在膠袋上用不甩色marker寫上記認(案件編號)。

當日盧共接收過的雷射筆數量:唔記得。

盧接收雷射筆後放入一個大袋,當日放過十多支雷射筆,然後一同儲存在警總寫字樓,一星期多後(實際日子唔記得)才再檢驗。

檢驗當日,一次過拎咗5至6支雷射筆。同案兩支雷射筆都係銀黑色。輸出功率會電力下降而有不同,所以檢驗當日盧將P18充電後才再檢驗。

註:已省略部分盤問,涉及大量光學加能量知識

1657 雙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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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將於2021年1月4日以書面遞交陳詞
若控方有需要回應,須在不遲於1月8日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最後陳詞,須在不遲於1月13日遞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再訊,作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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