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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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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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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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鋒

#黃纓淇大律師 代表辯方

🙅‍♂️不認罪🙅‍♂️
控方依賴2名警員提供控方案情,沒有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案情需要用上unused material中一段警方拍攝的影片。

控方指出片段只記錄被告被捕後的經過,而控罪針對是被告被捕前的行為……

09:54 傳召PW1作供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3大埔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高級警員 58690)
(D1-3)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警員7308)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沒有警戒供詞,沒有會面紀錄,d2d3不爭議身分辨認。控方表示有4段約4分多鐘的閉路電視片段,其中一段是由山崎麵包店提供,d1辯方對這部分有爭議,並會爭議其電話的內容,爭議山崎麵包提供的片段和收據(包括日期,會員編號)。

d2有1個醫生證人,有醫生報告,如果用65b形式呈上就不需要傳召證人上庭。其他被告沒有證人。

控辯雙方預計用三日時間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上水



控罪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11382溫景亨)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25224唐詠欣)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9487嚴灝)
控罪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保釋獲批⭕️⭕️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1200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上次審訊

12月14日已傳召PW1 警長X、PW2 警員13428畢宏業、PW3 偵緝警員10639,由於控方需再傳召2個證人,押後到今天續審。

——————

0957開庭

📌雙方承認附加事實
1. 2020年2月7日 警員12368 在證物房提取P18時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2. 2020年3月6日 警員12368 將P18交到證物房保管時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辯方爭議專家證人身份
現先傳召證人鏈最後一位證人


📌傳召PW4 警員12368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8日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當日處理一宗踏浪者行動,主要職務為案件調查員,收集證物。

當日收集13人的證物,於1850 在西九龍總部正在收集被告證物,由警員10639以大證物袋交被告證物給PW4。PW4忘記收取證物時有沒有包裝,庭上所見包裝是由PW4所包的。控方要求PW4 數出收集的證物共24樣,並逐件展示予PW4確認。P18為一支3吋長雷射筆。

PW4從10639收取證物重新包裝後,於2019年12月14日1544將被告交到證物房,期間證物擺放於西九龍反黑第二隊的寫字樓鐵櫃。其餘12人之證物亦同樣擺放鐵櫃。鎖匙只有PW4一人擁有,而此操作為PW4的決定。

2020年2月7日1101,PW4於證物房拿取被告證物 P18 去檢驗,去警察總部於1204 連同同案另一支雷射筆交給技術服務課的 #盧永楷 (PW5)檢驗。被告之雷射筆有銀色標記上書「DANGER」。

2020年3月6日1121,PW4回到警察總部取回雷射筆,同日1706將P18交回證物房。

1031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

官:如何分辨屬於被告之證物?
PW4:鐵櫃為座地四桶櫃,PW4將被告之證物用大膠袋裝起,用紙寫上被告姓名,將證物放在其中一格。
辯:大膠袋有否封口?
PW4:沒有。
辯:有沒有紙條或貼紙辨識?
PW4:有張A4紙寫上被告姓名,詳細點寫唔記得。
辯:黑色iPhone 連電話卡,電話卡放喺邊?分開放定喺電話入面?
PW4:沒有印象。
辯:雷射筆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
PW4:應該沒有。
辯:防干擾證物袋有何作用?
PW4:防止受干擾。
辯: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即無法避免證物受干擾,是否同意?
PW4:可以咁講。
辯:2019年10月28日1720後收取過幾多人證物?
PW4:可否查看警員記事冊?
辯:記事冊幾時寫?
PW4:收取哂所有物品後,即時寫。於1840、1850都有接過證物。1900沒有再收到證物。
辯:2020年8月26日的證人口供是否準確?
PW4:對。
辯:口供上指當日晚上1900,PW4收取過其中一位被捕人士的證物,同唔同意記事冊唔準確?
PW4:應該係口供打錯。
辯:證物點算喺邊度做?
PW4:印象係西九,確實忘記了。
辯:接過證物後如何處置?
PW4:放在地上視線範圍。
辯:沒有封口?
PW4:同意。
辯:情況係,每10分鐘都會接過一袋證物。1720接過第一袋證物點算,1730接過另一袋證物後點算,第一袋證物放在地上,專注力沒有放在地上證物。換言之,在點算其他證物時沒有將專注力放在被告袋證物,亦沒有封口放在地上。
PW4:同意。
辯:證物何時進行包裝?
PW4:忘記。
辯:記事冊沒有記下何時、如何包裝,口供亦沒有。
PW4:對。
辯:何時放入鐵櫃?
PW4:即日。
辯:包裝未?
PW4:未。
辯:放入鐵櫃,其後再拎出嚟包裝?
PW4:對。
辯:前後開過幾多次鐵櫃?
PW4:唔記得。
辯:封存電話後有沒有簽名?
PW4:有我簽名。
辯:熟悉警察通例如何封存貴重財物嗎?
PW4:熟悉。
(大致其實需要檢獲人員及擁有人之簽名,而PW4並非檢獲人員,亦沒有其簽名;擁有人亦沒有簽名,沒有跟足警察通例要求)
辯:鐵櫃有幾多格?
PW4:4格,共有3個櫃桶。
辯:有13位人士證物,有一格係多於一位人士之證物?
PW4:同意。
辯:未處理證物前,所有大膠袋未封口?
PW4:對。
辯:是否忘記兩支雷射筆是何時進行包裝?
PW4:對。
辯:沒有放進防干擾證物袋?
PW4:對。
辯:包裝好的證物是否獨立放回鐵櫃?
PW4:是。
辯:即沒有放入一個大膠袋再放回鐵櫃?
PW4;有用大膠袋。
辯:包裝是否一日做完定分開數天包裝?
PW4:沒有印象。
辯:於2月7日如何提取雷射筆?
PW4:於證物盒,A4紙箱,放哂同⼀人之證物。
辯:沒有封存?
PW4:證物盒毋須封存。
辯:從證物房提取P18後,交給專家前有否再打開P18包裝盒?
PW4:有,在西九反黑第二組寫字樓。
辯:有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打開包裝?
PW4:沒有。
辯:何時打開?
PW4:提取後隨即打開
辯:在證物房提取兩支雷射筆,包括被告及同案另一支,同時拎到去西九龍反黑第二組寫字樓?
PW4:對。
辯:之後對雷射筆做過啲咩?
PW4:貼咗標籤貼紙喺盒上面,因為要識辨兩支雷射筆交去警總。
辯:雷射筆包裝盒曾經有裂痕?
PW4:同意。拎住兩支雷射筆連包裝盒去警總,去到話唔洗包裝盒,所以放入透明證物袋,再將盒內標籤貼紙Q1、Q2貼上證物袋分辨兩支雷射筆。
辯:標籤上只有案件編號及Q1、Q2,沒有姓名,是否同意?
PW4:同意。
辯:取回P18時什麼狀態?
PW4:在證物袋內
辯:是否同一個袋?
PW4:沒有印象。
辯:何時何地放回盒內?
PW4:時間唔記得,在寫字樓內。
辯:被告在行動中被稱為AP69,是別人告訴你?
PW4:同意

1126 辯方盤問完畢
1136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2/1, 2)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Day1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一

PW1 Pc 18140 作供完畢

庭上播放 警署錄影會面及8段現場一帶不同店舖閉路電視

——————————————
Day2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二

📌沒有中段陳詞

11:05 裁定表証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審訊詳情
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6

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7


📌辯方需在12月30日或之前將完整的書面結案陳詞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1)‼️已還押15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答辯

A3羅
控罪(1):認罪🛑
控罪(2)及(3):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A1張
控罪(5)及(6):認罪🛑
控罪(4)及(7):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修訂案情摘要

因應認罪協議,呈上經修訂案情摘要並播放合輯片段。

簡介: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元朗形點商場(「商場」)集會。其後,示威者移向元朗市中心一帶,包括康景街。9月22日凌晨,男子李德忠被示威者包圍、襲擊及搶去手機並毀壞。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商場集會,當時港鐵元朗站已經關閉,但車站仍有職員工作。晚上9時30分,元朗站F出口已經落閘,有示威者從商場的利華超級三文治(Oliver’s Super Sandwiches,「利華」)搬出桌椅在F出口築成路障。A3被香港01及自由亞洲電台(RFA)新聞片段拍攝到在持傘示威者未有掩護好的情況下以噴漆噴向利華屬於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及商場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9月22日凌晨0時33分,52歲男子李德忠下班行經元朗康景街時,有示威者指其與早前一宗連儂牆撕毀文宣事件有關,示威者上前截停並包圍李。有人要求李跪下,李跪下後被A1按倒在地,並有人向李投擲玻璃樽令其受傷,有旁觀者(按:義務急救員)扶起李並為其治理。

隨後李向青山公路——元朗段(「大馬路」)方向離開,並於輕鐵康樂路站附近登上一輛綠色的士。示威者隨即包圍的士,敲打車窗玻璃並要求的士司機拒絕接載李,以換取示威者放行。混亂間,有人在現場噴射胡椒噴霧,現場人士吸入後感到不適而咳嗽。

之後,有人從車廂內將李拉出。示威者包圍李,要求李交出手提電話。A1從李手中搶過手提電話,並摔倒在地。有人從後以鐵棒襲擊李一下。其後救護車到場,有救護員為李治理。醫療報告顯示李頭部一共縫了7針。

庭上播放了香港01、蘋果日報及無綫電視新聞片段顯示在康景街及大馬路示威情況。


🛑A1及A3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參考

控方呈上以下案例供法官參考:
·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2020] HKCA 990
·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 [2020] HKCA 1019
·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證物處理

由於同案A2不認罪,將進行審訊。與A2案情有關證物由控方繼續保管。

A1及A3私人財物如手機等分別歸還被告。


📌賠償

A1願意就李德忠被毀手機作出賠償
A3願意就遭噴漆損壞之閉路電視鏡頭作出賠償
法官給予14日時間讓被告將賠償金額存入法庭戶口


📌索取報告

法官為A1索取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法官不接納A3代表律師陳詞希望法庭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指只會為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1000時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還押候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PW4警員12368已完成作供

——————

控方傳召技術服務課高級督察 #盧永楷 以專家證人就雷射筆「輸出功率」及「如何影響其他人」作供
辯方爭議其專家身份

📌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身份爭議

📌控方主問
盧永楷駐守技術服務部,負責處理各種證物如影片錄音電子產品,根據調查需要作出分析、萃取資訊,了解證物功能、電子裝置的特性。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書院電子工程(電子光學 光源為激光)一級榮譽畢業。
在香港考取2個碩士學位(聲音 及 互聯網技術)。

過住作專家證人紀錄
曾經12次在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獲法庭確認。

📌辯方盤問
盧永楷同意辯方指出在香港考取的2個碩士學位,與雷射筆沒有任何關係。
曾在電子產品公司任職約一個月,關於發射雷射光的設計及應用。在大學沒有試過以激光量度輸出功率,沒有做過有關激光對人體傷害的實驗,亦沒有醫學相關知識,不知悉激光如何傷害人類眼球。

從2019年9月開始至今,檢驗過100至150枝雷射筆,以大學知識、實驗方式和參考權威文獻,檢驗和量度雷射筆輸出功率。過往12次獲法庭就「電子裝置」接納為專家證人,沒有就「雷射筆如何傷害人體」專家身份接納為專家證人。

📌辯方陳詞
控方指希望專家證人評論雷射筆 (1)輸出功率 (2)如何影響其他人
主要爭議點:
(1)大學學位從來沒有實質檢驗過雷射筆
(2)專家證人沒有足夠專家資歷作評論

📌控方陳詞
從9月起已頻頻檢驗雷射筆,並作專家證人。
對於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是參考權威文獻,加上專家的知識,所以值得依賴證人證供。

1255 休庭予辯方討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辛苦各位旁聽師,審訊好長但仍然滿座💛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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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6:29 余承豐督察從通訊機得知雪廠街外有人堵路、縱火、掟汽油彈。於是與小隊(41人)由不同地方出發到雪廠街掃蕩。當時見10米外有3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在行車路上遊蕩,於是上前追捕。示威者見狀後向遮打道方向逃走(背向警員)。到雪廠街1至3號,余督察見被告從正在行車路上逃跑的人群中走上行人路並放慢腳步,於是上前截停被告。


📌截停被告過程
追捕過程中警員嘗試以「警察,停低」遏停被告但他沒有理會,於是上前用左手捉實被告的黑色hoodie,但被告仍嘗試向遮打道逃跑,期間撞了余督察2下。第一下被告用右邊膊頭撞余警員右肩胸口一下,第二下被告用膊頭撞余警員胸口近手臂,膊頭對落位置。

余督察形容兩下撞擊都是有力的,需要「向前向後褪」保持平衡。最後,余督察右手用警棍打被告右大脾外則一下,待2、3名增援警員一同將被告制服「㩒係地下」。

之後其他警員為被告索上膠(索帶)手扣。指派警員19165拘捕被告,罪名非法集結,有理由相信。現場見到被告人容貌,制服後隊員把被告的口罩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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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重點:
黃纓淇大律師質疑,余督察站在被告右後方4點鐘位置用左手捉住被告,被告無可能用膊頭撞到余督察肩膊或胸部,被告轉身最多撞到牠的左手。余督察不同意。

盤問下余督察承認當時被告無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可疑物品,追捕被告是因為見到身穿黑衣的被告與3、40人一起逃跑,懷疑他與非法集結有關,而非單純因為被告身穿黑衣。

🟡總結辯方案情
余督察從後大力把被告向後拉,被告因此失平衡向後褪咗兩步,隨即再有人用棍狀物體打被告右大腿後方,然後有人將被告向前推再㩒被告係地下。 過程好快好急,現場環境混亂,余督察無可能可以咁仔細描述到拘捕過程細節。

證人同意
① 整個拘捕過程歷時十幾秒
② 被告一直背向警員
③ 自己沒有受傷或感到任何痛楚
④ 過程係好快,現場環境混亂,但可以清楚記得拘捕過程

證人不同意
① 過程中被告沒有激烈掙扎、推撞或糾纏。
② 曾指派警員拍攝查問被告過程

【PW2作供,無見到被告被捕過程,證供似乎與本案控罪無關】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無辯方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3:張(18)

同案其他手足上次上庭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需時押後與控方商討以節省法庭時間。

法官指法庭已紀錄在案,是次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需答辯以便與其他被告一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於2021年3月19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4月29日起在灣仔區域法院審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A1健仔今天缺席,10月24日最後一次報到,12月20日警方到報稱地址未能找到A1

法庭發出拘捕令🛑
是否充公擔保金將留待下次處理

A2代表律師現與律政司商討,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今早專家證人身份爭議

——————

1444 開庭

辯方呈上案例,指出高等法院6個因素考慮證人是否有足夠專家資歷,不是單單看過文獻,就能成為專家,「咁人人識英文睇過篇文獻都可以話自己係專家」。

裁判官終接納 #盧永楷 為專家證人

📌控方主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2020年2月7日,證人接收了一定數量的雷射筆,其中包括同案的兩支,由PW4交付。當日做實驗有影相,外形間隔吻合,所以認到。同案兩支雷射筆有不同,另一支用筆芯電、亦較長;P18是內置充電。P18輸出功率屬於第3b類激光產品。
檢驗報告指P18雷射筆在40米以內超出允許照射量,即會對人造成影響;60米外沒有超出,不會造成影響。

📌辯方盤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在2020年2月7日,PW4交雷射筆給盧時,是親手交。狀態是同案兩支雷射筆在同一膠袋,有沒有獨立包裝就唔記得。接過雷射筆後,盧在膠袋上用不甩色marker寫上記認(案件編號)。

當日盧共接收過的雷射筆數量:唔記得。

盧接收雷射筆後放入一個大袋,當日放過十多支雷射筆,然後一同儲存在警總寫字樓,一星期多後(實際日子唔記得)才再檢驗。

檢驗當日,一次過拎咗5至6支雷射筆。同案兩支雷射筆都係銀黑色。輸出功率會電力下降而有不同,所以檢驗當日盧將P18充電後才再檢驗。

註:已省略部分盤問,涉及大量光學加能量知識

1657 雙方盤問完畢

——————

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將於2021年1月4日以書面遞交陳詞
若控方有需要回應,須在不遲於1月8日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最後陳詞,須在不遲於1月13日遞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再訊,作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提訊

A1: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A2: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A3: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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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及A2需時與律政司商討,未有最終答辯意向。

A3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會留待與其餘被告一同處理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3/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200
傳召 PW3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1430 裁定裁定表證成立
雙方需於30/12前提交詳細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8日 15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6/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新增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首先增加同意事實,顯示案發當日19:55時律師已經到達警署,未經律師陪同嘅口供就係20:38錄咗,到最後22:56 D1先有得見律師。

📌特別事項辯方陳詞

拖延見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曾經同意冇必要拖延被告人見律師嘅時間,但係喺本案延遲左3個鐘。而且,出庭作證嘅調查隊員聲稱並未得知律師到咗。辯方大律師指出,咁樣並唔合理,因為接待律師嘅軍裝警察理應會通知調查嘅便裝警察。

D1辯方大律師指出,如果根據D1以及D2係特別事項上面嘅證詞,警方係有意阻撓律師會見被告;D3辯方大律師補充,無論呢一個係咪無心之失,客觀上都係剝奪左被告會見律師嘅權利,冇辦法接受呢度冇不公嘅情況。

控方大律師提到有關發給被捕人士的通知書,指出通知書嘅發出時間係喺被告錄口供之前,聲稱根據PW5及PW8,被告話無需作任何要求,意思即係包括見到律師。辯方大律師回應指,通知書上面有提及「可與第三者所委托之律師單獨會面」,證明被捕人士有權與其他人所委托嘅律師會面,唔一定係自己委托嘅律師;如果警方唔通知被捕人士有第三者所謂托嘅律師搵被告,被告又點樣行使呢一項權利呢?

拍攝全身照片

有關被告被拍全身照片嘅議題,控方提出梁天琦案嘅案例,辯方反駁指,喺本案入邊有兩個證人口供有出入, 34696指「其實大家都知道可以唔拍」,另一個證人就話拒絕拍照可以告阻差辦公。喺梁天琦案入邊,辯方係冇就特別事項有任何作供嘅,但係喺本案入邊,被告有就特別事項作供,曾經講過唔願意影相。故此認為案例並唔適合本案。

——————

法庭完成聽取就特別事項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2月23日100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朱(18) #0722荃灣 (原案D1)

控罪:#刑事損壞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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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指已向答辯人解釋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答辯人同意當中內容。答辯方希望法庭接受報告建議判處被告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但重申會尊重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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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聆訊結果:

法庭指出本案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接受被告因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亦借認罪表達悔意。

法庭在重新考慮判刑時已顧及懲罰及阻嚇性,法庭認為答辯人在初次判刑已要憂慮有機會失去自由的風險,後來還要經歷覆核刑訊,相信這對答辯人而言已是刻骨銘心的經歷,法庭被告在往後日子的重犯機會低。

法庭指出在上訴法庭就不同刑期覆核中已向下級法院下達指示,相信可以對其他人有阻嚇性。而答辯人在經歷覆核刑訊前已完成4個月的感化令,法庭相信社會服務令已可以對答辯人有阻嚇性。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向下級法院下達更生在此類社會事件的背景下並非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對答辯人而言是合適的判刑,法庭希望答辯人可以重新出發,即使他曾作出大規模損壞,但後來願意作大量賠償。

考慮以上因素,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已可以對答辯人作出足夠懲罰,亦可令他補償社會,符合更生的目的。但為了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決定加長社會服務令時數至200小時,並撤銷原有感化令的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2九龍塘 #提訊

A1:曾(26) 🛑已還押逾11個月
A2:黃(30)
A3:鄭 (33)
A4:王(40)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九龍塘站G1出口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人以私家車接載二人。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人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今年1月7日拘捕四人。
各人在1月8日首次上庭,A1曾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餘被告獲准以1萬至10萬元現金保釋。A1曾原另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獲撤回。8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A1 正與控方就控罪商討,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繼續討論
其他辯方律師反對押後,A2代表律師指或有相似討論,保留答辯意向,法庭促請其他辯方代表善用時間,勿等待A1完成與律政司相討再展開討論
A4已有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其他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25九龍灣

,,,,,,(17-28)

控罪:被控2項非法集結 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交替控罪)

控方:就7名被告被捕無爭議及從其檢取之證物和衣裝均無爭議,事實上當天並無申請集會通知書。片段真確性同連鎖性並無爭議。無警誡供詞及不依賴錄影會面。

控方爭議點:
D1
D2的初步查問的回應
D7
跟據1228日的另一集會被捕而被控於1225時參加一場未經批准的集會,其於1228日被捕並無爭議 正在索取專家的衣物對比報告(2個月內會有結果及視乎會否依賴)。

辯方爭議點:
眾被告的辯認證供
D7
假若有專家作供時則會挑戰其專業
D7
挑戰1228的片段呈堂性價值

額外事項:
第六被告代表律師指出案情摘要出現一定遺漏

審訊將會有14名事實證人或將增加多一位專家證人及有將達7小時證供片段

D1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申請獲批 條件更改如下
每星期報到次數減少至一次

審訊過程為期十天
將定於2021518-61日每日0930於第八庭審訊。
#區域法院
1555地下仲好多鏡頭,小心保護自己哦
1617出車位都好多鏡頭哦,小心呀大家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4/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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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A2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A3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法庭已聽取A1、A2及A3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續審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前覆核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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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4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個證人,全部為警員
D3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

無任何招認

控方有約兩小時的片段,由附近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片段剪輯而成

王官話「有啲長」,控方回應已是「精挑細選」,但會再嘗試剪輯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至7日及10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771

審訊過程:
傳召PW1 PC47958作供,當日駕駛警車時被雷射光照射
傳召PW2 PC19755作供,拘捕被告的警員
傳召PW3 陳督察作供,陳為測試雷射筆的專家證人

由於證人尚未作供完畢,詳情後補;案件押後至明日2020年12月23日 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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