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大埔

補回22/12審訊~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答辯: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771

審訊過程: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內容為:
1. 於2020年1月19日晚上18:48時,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被告被警員19755截定搜查,在右前褲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為證物P1,在鎖匙包搵到兩條開關雷射筆的鎖匙,為證物P2,被告被拘捕。
2. 警員5776在2020年2月5日到上址拍攝相片,為證物P3。
3. 被告是學生
4. 被告冇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4。

傳召PW1 高級警員47958

控方主問:
PW1在當日當值為防暴,負責駕駛警車車牌AM9872,車輛可以載19人,晚上六時在大埔火車站高調巡邏,PW1負責看車,18:43 收工返新界北總部,即大埔警署,沿南運路向大埔中心方向行駛,當去到南運路廣福道交通燈路口,紅燈要停車,見到右邊有雷射光,約在50米外行人天橋上射向PW1,當時天色昏暗,但有街燈,清晰見到橋上有5-6個行人,有兩個人貼近欄杆,一人穿白色長袖上衣,另一人穿黑色上衣,雷射光由白衣人射出,通知車上IC (in charge),佢指示車前到橋底停低,即大埔公路元州仔段連接廣福球場的天橋,附近燈柱編號EA8354,停車後車上隊員落車跑向天橋的升降機;拘捕被告後,大概在七點幾揸車接載所有人返大埔警署。

PW1指被雷射光照到隻眼刺痛,照射大概十幾秒,直至去到天橋底。

PW1在庭上認出被告。

辯方盤問:
PW1確認警車的擋風玻璃安裝有防暴網,向前望唔會遮擋視線,向上望會遮擋部份視線,右邊車窗都有鐵網,唔肯定結構係唔係一樣,駕車時冇帶防暴頭盔,冇戴眼鏡或任何護目裝置。

當晚沿南運路行,過咗火車橋少少,差唔多到紅綠燈位,就發現有綠色雷射光,當時未停車,收慢去到紅綠燈位停車,唔記得係唔係燈前第一架車,前邊應該有車,排第幾架就唔記得;有刻意留意天橋,雷射光冇熄過,一直照向警車,曾經照到隻眼,但唔知係咪故意射眼。

睇證物P3第11號相片,PW1稱本來行中線,因為要去天橋底,轉行快線轉右。

PW1唔認知雷射光射報紙會着火的事情,知道射中會有短暫刺痛,視力有一兩秒模糊,當時未去到危險情況,可以正常駕駛,就算有雷射光可以側開去避;亦不同意急於捉犯人,冇衝燈,但唔記得幾時着紅藍燈,幾時響警號。

綠燈開車轉右期間,唔肯定雷射光有冇射中,唔肯定有冇避開,但肯定雷射光係持續照射,直至去到天橋底;唔肯定有冇射中眼,其中一次射中面部,側身避開咗,冇需要停車避雷射光,駕駛期間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用手)去檔雷射光。

過咗燈後有因被雷射光射中而慢車一次,當時有踩迫力。

因為雷射光唔係射定,架車又郁,PW1稱射唔到眼係正常,但又不同意射中眼係意外。

PW1同意律師指出口供紙冇寫雷射光持續照射十多秒,冇寫因被射中而慢車,是大意寫漏。

休息後辯方律師詢問PW1為何出現兩個不同說法,第一次説轉右時唔肯定有冇射中,第二次説冇射中,PW1解釋他理解第二次嘅回答係冇嚴重射中眼,律師追問從來冇問過,PW1亦從來冇答過「嚴重」兩字,何來普通與嚴重之分,PW1回答雷射光持續射向車身,尤其是駕駛位置,轉彎時冇射中眼,冇因此要減慢車速。

律師向PW1指出:
- 轉彎後雷射光已經冇照射 》不同意
- 因為冇雷射光所以冇減慢車速 》不同意
- 因此口供紙冇寫減慢車速 》不同意
- 雷射光源距離停車位置有83米 》唔肯定
- 11號相片的拍攝位置就係發射雷射光的位置 》唔肯定,光源大概在入大埔方向的行車線對上天橋位
- 有憂慮過眼部受傷 》冇憂慮過,所以繼續駕駛車輛

控方覆問
PW1澄清係有憂慮過眼部受傷,但知道休息後可以復原,認為身體可以應付,可以駕駛。

在燈位轉彎時雷射光有射向警車,但冇射中眼球,因而要減慢車速。

裁判官詢問:
PW1澄清行車路線,在燈位轉右之後係過咗天橋底去到迴旋處,再掉頭返回天橋底停車,這段路冇雷射光照射,與主問時稱一直有雷射光照射直至天橋底,是理解錯誤。

在第一次經過天橋底時沒有停車,因為沙展想了解在天橋另一邊有冇其他人干犯其他事情。

控辯雙方沒有跟進問題,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19755

控方主問
1月19號是軍裝防暴,18:45時坐AM9872返警署,坐在司機後右邊第二行,近車門,距離司機約兩米;去到廣福道南運路交界,見有綠色雷射光射向警車和其他人,47958話眼痛,視野模糊,見到天橋上有一名着白色長袖衫黑色長褲男子,和另一名穿深色上衫女子挨着欄杆,天橋上有其他市民行緊,只有該兩名男女停低,車輛轉右慢駛,綠色雷射光射向擋風玻璃,打圈照射,去到天橋底停車,見到白衫黑褲男子,全車人落車追截。

在P3第11號相標示出紅綠燈前停車位置,在停車位置已經見到男子,轉彎後透過車頭擋風玻璃觀察該男子,去到天橋底車停在右線,落車後確認男女望到警察,男女轉右向廣福邨離開,行去升降機,在出口被截停搜查,從第15號相片確認升降機出口位置,在男子右前褲袋搜出雷射筆,鎖匙包有開關鎖匙,背囊有黑色外套和口罩,PW2在庭上認出被告。

19:00宣告拘捕,罪名係藏有攻擊性武器,警誡後被告講:「阿sir, 我知錯喇,我以後唔會再用雷射筆射警察」,之後帶返大埔警署。

裁判官指冇收齊警員記事冊副本,指示控方在午飯時間補回,亦要給辯方一份。

12:40-14:30休庭

辯方確認收到文件,控方繼續主問:
記事冊P61寫在19:00在案發現場俾警誡口供,P64寫在20:06-20:33在警署做補錄口供,被告有簽名確認,PW2指他本人或其他人,警誡時沒有使用武力、威嚇、恐嚇、或誘使被告,包括在案發現場或警署,之後有畀副本給被告。

辯方盤問:
PW2從11號相指出在南運路停車位置,係在燈位前第一架車,停在最右線,停定之後有雷射光射向警車,47958話眼痛睇嘢模糊,當時嘅理解係佢被雷射光射中,所以咁樣講。

PW2表示在反修例運動中,有處理雷射光的經驗,認知射中會眼痛,會短暫視力模糊,會有兩三秒唔舒服。

轉綠燈後開車,慢慢駛過去,整個過程都係慢駛,忘記咗有冇時快時慢,因為留意兩名男女冇留意司機,行車時雷射光打圈照射警車,有兩次射中司機眼部。

去到天橋底停在快線,PW2第一個落車,跟住去到升降機口截停被告,搜背囊時搜到幾本教科書。

律師指在警誡下,被告講:「sorry sir, 我以後唔會用雷射筆照警察」,與PW2口供不同,PW2指其口供才正確。

控方無覆問

控辯雙方同意不用傳召證物鏈證人,改以65B方式呈上口供,內容不爭議。

傳召PW3 專家證人陳督察
控方主問
PW3在2003年加入警隊,在PSD技術服務部任職督察,PW3在1997年在港大取得電子及電機工程學士學位,並在2000年在港大取得電子及電機工程碩士學位。

辯方請PW3離席,提出反對專家證人身份,理由係從來冇收過專家證人的履歷,只係知佢加入PSD,上庭先第一次向辯方講,對辯方唔公平;控方同意事情,但指證人供詞已經交咗俾辯方。

裁判官指根據普通法,辯方有權伏擊控方,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冇責任提醒控方,主控要攞指示。

15:40-16:00休庭

主控表示經DOJ聯絡PW3,證人今日自己做咗一份履歷帶咗嚟,主控都係剛才先知到,休庭時已畀咗副本及辯方,辯方確認收到,但表示審訊唔可以繼續,休庭期間DOJ接觸過證人,理論上證人已經宣誓,唔可以就案件接觸任何人,就算將案件押後也不能彌補不公平性,反對控方申請佢做專家證人。

不公平性:辯方係因應披露咗文嘅文件,而在策略上作部署,例如冇爭議口供嘅自願性和證物鏈,和對證人有限度嘅盤問,可以再傳召證人上庭,但已經打草驚蛇,證人離開法庭後,可能接觸到其他人,辯方冇理由比控方修補錯誤,案件在2020年1月21日提堂,係控方提出押後,辯方在6月18日去信控方攞專家報告,控方在7月2日才俾報告,用咗半年時間控方冇理由做唔到,法庭應考慮雙方利益,如果俾控方修補的話,會變相令辯方撲空,辯方做唔到質疑口頭招認嘅自願性。

控方指事情影響不嚴重,報告已經俾咗辯方,法庭應考慮事情並非無法彌補,自願性、報告與履歷係無關系。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指示控方要準備再次傳召所有證人。

(續...)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