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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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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 (49)
D4:*(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1)-(11)D1-11非法集結

詳情:
(1)-(11)D1-11各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大埔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D4/6/9須守宵禁令23-06時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辛(27) #0805大圍 (本案D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和王(31)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726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報告指出他有悔意和坦白交代案情,因此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中度社會服務令。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沒有案底,這次是初次犯案。僱主表示願意繼續聘用他。他亦已經賠償交通燈一半的維修費($15000) 。他亦承諾日後會做守法的市民,藉着感化官的輔導提升對法律的意識。

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涉及破壞公物,案情嚴重,監禁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法庭明白當時香港正處於困難的時間,而被告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訴求,他後來亦選擇認罪表達自身悔意的意願。

法庭指出被告在本案所造成的破壞不大,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

法庭再考慮到被告日後有跟隨賠償命令,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過往沒有案底以及有穩定工作下,接納報告建議並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期間被告需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及保持良好工作態度。

證物處理:

P1(電線)將會交還機電工程處,P2-20則會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王(31) #0805大圍 (本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和辛(27)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
答辯:

被告認罪和同意案情。

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在完成高級文憑課程後,除擔任兼職導師外亦有經營咖啡店,為大專師弟師妹給予協助。他亦有完整的家庭,打算與未婚妻結婚。

辯方向法庭呈上四封分別由被告,曾教導被告的大專講師和被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是樂觀,謙虛有禮,勤奮學習,工作盡責及有責任的人。他曾協助師弟師妹進行生涯規劃,在就學期間亦曾擔任兼職以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現時他已對事件有悔意,曾教導被告的大專講師表示願意協助他日後重回正軌。

辯方指出他案發當日是原本和本案D1做工程,但是在一時愚笨下答應為D1做把風者,事後亦感到十分後悔,認為自己不應做違法行為表達訴求,他亦願意負擔交通燈的維修費($15000)。
———————————————
法庭聽畢求情後決定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批准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申請保釋
👤黃(24)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申請人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
法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2/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

辯方有事處理,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00 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油麻地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陳 (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油麻地廣華醫院內保管或控制1支尖銳的遠足杖、1把錘子和1把萬用刀連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去年10月27日,網民發起「追究警暴 連繫穆斯林 守護民眾 與記者同行」集會,下午3點在尖沙咀梳士巴利花園聚集;下午3點半起,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驅散群眾。多區有人堵路,防暴警察突擊拘捕多人。在旺角,防暴警察多次清場,警民衝突持續入夜。

警方暴力驅散共造成30男5女受傷,年齡介乎13至63歲。他們分別送往明愛、廣華、律敦治及伊利沙伯醫院;當中17人仍須留院,其中1名男子情況嚴重留醫廣華,其餘人士則已出院。
(參考 端傳媒信報 報道)


控方準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2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黃(2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旺角

吳(58)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辯方較早前去信控方,要求披露①作出拘捕時除已知三名警員外的第四名警員資料及記事冊、②當日全部Y連第一小隊(Y1小隊)的記事冊、③披露所有未被使用的錄像。第③項要求係因為

控方表示就第①項要求:當日好多便衣喺現場出現過,但無法確認到警員身份。
(辯:控方咁講,咁我冇辦法再追落去)

控方就第②項要求:控方收到信之後,昨日17:10時向律政司負責案件律師(advising counsel)交代後,律政司回覆表示當日執勤的Y1隊有37名警員;若要全部披露及落口供,似乎唔符合尹樹輝(?)案的披露範圍。辯方回應控方指出有37名警員戲附近係吻合當事人說法:圍住嘅警員好多。PW1口供有提及過同Y1連隊一齊行動及推進。裁判官問能否縮窄範圍?譬如要求只要男或女警員或者其他辦法?辯方回應指當日警員都身穿防暴裝並戴上頭盔,無法辨認是男或女警員;又指37本警員記事冊並非很大數目。裁判官問若讓律師去警署查閱所有警員記事冊會否係更好做法?辯方認同做法可取,控方稱可以安排。

控方就第③項要求:都係啲公開片段,如新聞片。辯方表示根據調查報告(investigation report)內提及到警員透過CSTCB部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視相關片段,或者可否披露/索取控方所有檢視過的片段?控方指檢視過的都是網上公開片段。裁判官斥「人地唔係嚟俾方便你,要求控方全部dup個copy俾你係唔合理。」

法庭就第②項要求下令,控方安排讓辯方去檢視所有Y1連隊的警員記事冊,至於具體然後篩查、檢視等過程就又雙方洽商,法庭命令不會詳述。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或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D1:較早前已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D2:呂(32)
D3:胡(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 45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 100 條索帶

D2就控罪(1)、(2)不認罪
D3就控罪(3)不認罪

控方透露證人列表有7人,但由於D1認罪後只需要依賴5名證人。D2有兩份錄影會面紀錄,共約39分鐘,辯方表示有爭議;警誡下都係冇嘢講。控方表示未做謄本,希望押後8星期,以便委派外判律師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控辯雙方需要做聯合問卷並草擬好同意案情,於下次聆訊3天前呈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提堂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案情:
10月4日晚11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人用磚塊等雜物在藍田啟田商場外設路障堵路,吳當時疑戴上藍色普通口罩,蔡疑戴上黑色布製口罩,二人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

背景:
去年10月4日,港共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定《禁止蒙面規例》,並訂於翌日凌晨起生效,引起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惡法。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10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東方日報指有200名市民戴上口罩到庭聲援。2名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遵守每晚11時至翌日6時的宵禁令,其後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撤銷。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以待終審法院就《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案判決。

辯方申請撤銷每週報到的條件,或減至隔週報到,指案件發生至今接近1年,期間被告從未違反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被拒,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答辯

吳(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撤回匿名令,修訂控罪加上警員編號)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至四名警員證人,並有口頭招認。第四位證人為雷射筆作報告,得悉辯方會作盤問。

押後至2020年12月22-2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D1唐(31)  D2譽(24)  D3鄭(23)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保釋
D2,D3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控方押後至1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

審訊過程

裁決撮要:
法庭推論一,被告的七人車上有工具,附近有堵路,事發時為清晨時分,有可能參加非法行為;推論二,正因為有堵路,附近還有其他車輛,被告身處其中,亦可能係受影響嘅司機之一;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作出唯一推論,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保釋相關事宜:
A6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太子

A1:簡(21)
A2:連(19)
A3:卓(24)
A4:温(20)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控方透露希望待各被告法援申請完成後與另一案合併。

法官提醒還未成功申請法援的各被告著緊申請進度,如申請不及則後果自負。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太子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控方透露希望待被告完成法援申請後與另一案合併。

法官提醒被告著緊申請進度,如申請不及則後果自負。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8九龍灣 #提堂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控罪:
(1)非法集結
D1至D10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1至D3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970
(3)襲擊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D4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55
(4)襲擊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D5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26號舖STACCATO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804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控罪(1):
所有被告皆不認罪
控罪(2):
D1及D3不認罪
⚠️D2認罪⚠️
控罪 (3):
D4不認罪
控罪 (4):
⚠️D5認罪⚠️

控方將傳召27名證人,包括25名警員及2名市民證人
沒有招認、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
4段公開片段總長度5小時44分鐘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總長236小時

由於控方未有預計有人認罪,未預備控方案情,需要浪費法庭25分鐘時間預備。

重新開庭後,控方指控辯雙方未能草擬案情達成共識。控方希望在審前覆核時再讀出案情,期間與辯方再作商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5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D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地點獲批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梁 (24) 已還押30天
兩項暴動
龔 (51) 已還押20天
兩項暴動
李 (17) 已還押20天
一項暴動

控罪詳情: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首被告以及第2被告各參與2次暴動,而第3被告參與1次暴動

答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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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控罪一(D1-3):

2019年7月14日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當晚2145,便裝警員Pw1、2,和其他警員被指派到新城市廣場(當時pw1負責錄影),他們從秘密通道到達第三層。進入第三層後,有軍裝被大批示威者用雨傘插、拳打腳踢,地面亦有不明液體,有物品從高處跌下,高處的水樽、雨傘擊中警員。混亂中,警員分散。pw1警員穿正規警察背心、戴頭盔、拿圓盾,見到有警察被襲,一人上前幫助。pw1很快被大量示威者圍着及猛烈襲擊,在398號店外約20人,對pw1拳打腳踢,用硬物、雨傘刺,用硬物打他,這段事發過程在2150,歷時1分鐘,該位置有幾個角度的閉路電視拍到經過、如何襲擊警員、事情如何發生。後來有軍裝協助pw1,暴動人士散開,沒有再襲擊。D1承認有踢、用雨傘重複襲警。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高舉雨傘,像長炮般的向警員刺去,站的位置是前排,當時警員在地上。與D1求情時指自己「無心參與非必要暴力」的說法不吻合。

D2當時在暴動人群外圍,想穿插入去,時間是pw1想站起時,另外有一名警員想去協助pw1,拍到D2扔雨傘過來。

D3被拍到的是,當時警員在地上,D3很快用雨傘,延續、兇狠地刺警員超過20下,當時雨傘曾經跌在地上,但D3仍然繼續拿起雨傘攻擊。D3是最後一批暴動人士襲擊pw1離開的人。離開時開始跑,做出向天擊拳的動作,與求情指「D3不是暴力傾向的人,反而是勸交的人」的說法不同。

Pw1傷勢嚴重,對餘下身體影響大,左眼底外側骨折,鼻骨骨折,左面鼻瘀,左眼有血腫、影像、重影,做了2次手術,至今左眼視力仍受損,感痛楚,獲發至20200312的病假,現在只能從事文員工作,不可返回前線,亦不可駕車,會有委員會評估pw1工作能力,pw1是31歲但對自己偵緝警員的工作前途會有損害。

D1,2,3承認在398店外的暴動,當時約22位示威者聚集,作出各種違反公安事務的行為,各自有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結果令Pw1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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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D1-2):

當天在3838店外,在第一次暴動發生2分鐘後,Pw2和其他警員分開,穿着警察背心、戴頭盔、手持圓盾,見到有軍裝警員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上前協助,到店外扶手電梯,想向四樓走,但有示威者想襲擊他、追着佢,pw2向上跑。見大批示威者向下,向pw2方向跑,他轉身,被踢背,被示威者從後推跌,在扶手電梯跌下來,被暴動者圍着。暴動者拳打腳踢、用雨傘刺pw2,大批人圍着他,襲擊歷時約一分鐘。直至有記者橫跨pw2上,暴動者才散去。

閉路電視拍到,D1,2當時在場,D2在電梯底,D1上前踢。閉路電視不同角度看到,Pw2在電梯底,pw2被踢,D2向pw2方向用雨傘刺,一群人圍着pw2襲擊他,直至記者橫誇pw2,D2仍然用雨傘襲警。

事後Pw2前額受傷有縫針,左面部受損有血,右手手肘痛瘀,右腳三地方、背部三地方有同樣受傷情況,Pw2沒Pw1的傷這麼重,主因是有記者及其他人幫助,否則傷勢更嚴重,後來傷勢作證物,有把受傷位置的醫療過程作成陳述書。

D1,2承認暴動,大約有10人,有各種擾亂公眾安全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各自有犯罪行為,與其他人犯罪,結果令pw2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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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情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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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暴動罪一經公訴後最高懲處為10年監禁,《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護市民擁有言論自由以及集會自由,這是文明社會保護表達反對聲音的象徵。然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一旦跨越憲法所保護的界線,將會面對法律制裁。

暴動罪挑戰法治,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法治是社會的核心價值,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令社會得以安寧,社會不能處於受威嚇當中。因此,處理暴動罪時需要考慮阻嚇因素。

所有大律師都向法庭求情指被告受環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而犯錯,情緒高脹才會對警員施以暴力,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並不接受被告也是受害者的說法,法庭在真誠悔意、第3被告年輕、第2及第3被告無刑事紀錄、懲罰以及阻嚇性中等等因素考慮,法庭需要向公眾傳達破壞社會秩序是不能被接受及容忍。

上訴庭於梁天琦案中重伸法庭判刑時需要具阻嚇力,而個人背景、特別情況、一時衝動而犯案等求情因素佔很少的比重。事實上,案件發生於公眾地方,示威者向手執圓盾的警員施以襲擊,公然挑戰執法機關,傷害執行職責的警員

終審庭於黃之鋒案亦指出當暴力程度越大,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的程度越高,法庭需要考慮「懲罰」而非「更生」

案發時,3名被告與其他人一同犯事,暴動罪的刑責正正是持著人數眾多,互相鼓勵之下而犯法。每宗暴動案有其獨立性,對本案判刑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共同原則是法庭判刑時必須充份體現阻嚇性,因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法庭量刑時必須考慮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單獨根據每人參與程度而判刑,詳見Caird v The Queen

法庭根據梁天琦案的判刑原則,觀看閉路電視後留意到案件是有組織的。法庭留意到事件發生前有群眾組成人鍊將物資遞到上層,看來是預備在衝突時使用,而第1被告有參與當中。另外,法庭留意到有人在現場派發口罩,意圖利用口罩掩飾身份。法庭同意案發時人數不多,但這只是局限於案件在商場發生,而示威者使用的暴力非常驚人,用殘暴手段傷害兩名警員,情況失控。雖然暴動持續時間並不長,但對第1控方證人的傷害十分大,他的警員生涯可能因此中止,兩名警員是因為警員身份而被盯上。而且暴動造成滋擾影響商場運作,破壞公眾、居民以及警方之間的關係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個人求情所佔的比重非常少,雖然第3被告年輕,但與阻嚇性元素不相稱,法庭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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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第1控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年4個月
第3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4年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梁 判處4年監禁
龔 判處4年監禁
李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2名警員及2位專家作控方證人,依賴長達3.5小時的影片(其呈堂性不受爭議)。
審訊將以中文進行,預計需時6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製造爆炸品
(2)-(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辯方透露打算承認第一(以管有基礎)及第三控罪‼️
控方會保留第二控罪予法庭存檔

控方需於下次上庭三個工作天前呈交被告背景報告及刑事紀錄。
辯方則需呈交求情大綱、求情信及相關案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100區域法院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大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三)


A1-2,A4準備好答辯,均表示不認罪
惟A3仍需時檢閱相關片段,未能答辯。

A1-2,A4的審訊詳情如下:
控方將傳召1位街外證人,19名警員及1名雷射筆相關的專家證人,依賴長約16小時的片段(open source)。審訊將以中文進行,預計需時12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0930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於4月29日起在區域法院審訊;A3則需於11月12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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