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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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指,本案共有3名控方證人,而前2位屬關鍵。從辯方證物D1截圖集可見,本案共分為3個階段:
第1階段:被告在扶手電梯出口被警員持盾推撞,被告閃開繼而被截停
第2階段:被告被警員壓倒在地
第3階段:被告被警員要求起身

PW1稱被告在第1階段已想逃走,PW1繼而用警棍毆打被告頭部。PW1稱自己先向被告警告後才使用武力,但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有錄音功能,如PW1有作警告,理應會從片段中聽到。事實上,PW1根本沒有作警告。而被告只因被拉扯而跌倒,但PW1卻因而誤會被告有意逃走。在此期間,被告曾遭胡椒噴劑噴面,及被硬物擊打頭部,但無法得知是否故意。

PW1及PW2均稱被告在第2階段不停郁動,而PW2更稱PW1曾為被告上手銬不果,但有關說法從未在3份證人供詞提及,是在庭上首次提出。被告因被擊打,用手保護頭部,PW1及2可能因而誤會被告掙扎。

至於在第3階段,被告在警員要求起身時,已2度遭胡椒噴劑噴面。而此前遭警員牢牢壓在地上,一直未能清理面上胡椒噴劑,直至被拉起身後才可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因而被誤會他作反抗。事實上,被告當時被5名警員圍住,又被鎖上手銬,並不會打算逃走。

根據辯方說法,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宣佈以「拒捕」罪拘捕,而非如控方說法在現場已以拒捕罪拘捕被告。PW3在其3份口供均沒有提及PW1曾向其提過被告有拒捕的行為,有關說法是PW3在庭上首次提出。辯方猜想警員在秀茂坪警署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是因為警員在過程中曾作討論,為令PW2向被告噴射胡椒噴劑變得合理,故稱被告拒捕。


案件押後至今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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