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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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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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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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承認事實

📌PW1 警員 19037 周展卓 作供

📌PW2 高級督察15649 郭俊希 作供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主問

📎第二日審訊

📎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29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新案件

林卓廷/廉署前調查主任(43)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擔保金 $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馬(23) ‼️已還押18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些物品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指出,勞教中心報告認為被告態度和行為均合適,被告從小到大均沒行為問題,只是成績稍遜。被告2014年開始工作,2016年7月開始成為學徒。家人關注事件,認為被告並非本質上不好的人。
梁官指根據案情,被告被搜獲2個士巴拿、2個打火機和汽油。感化官表示被告否認犯案,並說搜出的物品只用作工作需要。梁官質疑,為何被告會藏有火機、汽油、防毒面具、面罩和行山杖。
梁官續指,案發地點沒暴力事件,亦無證據被告之前曾使用該些物品。法庭考慮案件的阻嚇性,而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被告現時24歲,考慮勞教中心的羈留時間,而被告生活態度鬆散,勞教中心可助他訓練紀律,對被告和社會都是好事。

📌判刑: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1: 蔡(20)
D2: 鍾(23)
D3: 林(23)
‼️各被告已還押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1-3)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石屋內,管有10發子彈、249粒 9x19 毫米彈頭及511粒混合款式彈殻,而他們沒有持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 管有違禁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三節棍。
*新增控罪(3)-(7)  , 三位被告確認不需在庭上讀出新增控罪。

背景:
警方於本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並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其後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在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案件將轉介至高等法院,將於2021年2月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日,進行交付程序。
各被告可要求在提訊日進行單一或所有控罪的初級徵訊,如為單一控罪進行初級徵訊,其餘控罪亦會進行初級徵訊。

D2另需就控罪(2) 於2021年3月12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人保釋申請遭拒,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1把鎖匙狀含3片刀刃的摺刀。#攻擊性武器

詳情參考以下連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290

🛑罪名成立🛑

法庭考慮被告管有的是3b等級雷射筆,即使在70米內意外被照中眼睛亦會造成傷害,加上其他物品刀刃尖銳,數量多且殺傷力大。以12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1個月。

🛑11個月即時監禁🛑

黐線裁決理由18:00補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運輸署查冊案 #審前覆核

伍 (51)

控罪:
2項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控罪指,伍分別於去年10月5日及今年8月23日,在香港披露未經運輸署同意,而取自一名姓張人士的個人資料,及披露未經運輸署同意,而取自一名姓黎人士的個人資料,即兩輛車輛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而該項披露是出於獲取金錢得益的意圖,為了個人受惠而獲取。
6項 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
控罪指,伍於今年5月14日、5月21日、6月25日、6月26日、8月7日及8月23日,在香港為着取得6輛車的車輛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進行法律程序。

———————————————

答辯意向:
8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需時外聘大律師負責案件審訊,申請押後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控方暫預計傳召8名證人,有機會需傳召多3名證人。預計審期3日。

辯方未確定會否傳召其他證人,不反對控方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1430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2021年6月23至25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牛頭角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318

審前覆核:
控方擾攘一輪之後,控方證人數目由14名減至11名,有兩段CCTV,播放倚賴嘅幾分鐘;辯方有兩名證人,無片段會播放,所有被告會爭議辨認身份,一名會爭議證物鏈;預計審訊需時10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至5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襲警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由兩千元增至一萬元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開香港,需交出旅遊證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提堂 #答辯

D1:莫 D2:譚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2

D1選擇答辯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法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承認案情
獲控方撤銷控罪,改為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

D3申請押後
擬向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控罪,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法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3把摺刀。#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457

🛑判處11個月即時監禁🛑

--------------------------
🟢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理由
管有雷射筆(證物P1)是因為當日打算到姐姐寓所慶祝聖誕,並到附近的海濱長廊向姐姐及外甥示範「幻彩詠香江」的激光效果;管有黑色8cm摺刀(證物P2)是在工作時揭起泳池沙隔、拆開清潔泳池的化學品麻布袋/膠袋包裝用;2個被金屬鏈連在一起的尖狀介指(證物P3)魔術表演;鎖匙狀摺刀(證物P4)、圓形吊飾摺刀(證物P5)會用作開信刀、拆除新買物品價錢牌用。


📌被告講法不合情理,極之牽強
首先「幻彩詠香江」的燈光效果是固定在建築物頂部的裝置發出,與手提雷射筆造成的效果不能相提並論。

被告在盤問下亦承認P3並非魔術專用道具,加上證物P3指環上的2個尖角非常尖銳,而被告表演的對象之一,是一個6歲的小朋友。法庭認為被告可以用普通無尖角的指環表演魔術,不需要用有尖角的證物P3。而魔術巧妙之處在於手法,並非在魔術用具。所以,即使被告在庭上表演魔術,並不代表當日管有證物P3,準備表演魔術的說法合理。


📌舉證責任在於_方?
雖然被告作供曾經提及當日到南灣道一屋苑泳池進行清潔,但沒有其他證人或獨立證供,例如工作完成後的單據,單憑被告證供並不足以支持被告案發當日早上有接受該工作。

法庭認為被告用證物P2黑色摺刀,割開包裝化學品的麻布袋/膠袋的講法不合理。按被告講法,他隨身帶備證物P4,P5作開信刀及拆除價錢牌之用。兩把小摺刀已經足以割開麻布袋/膠袋,根本無須另外帶一把摺刀。

被告與家人同住,即使丟失鎖匙亦有家人開門。被告解釋後備鎖匙的鎖匙狀摺刀匙扣(證物P4)及吊飾狀摺刀(證物P5),會用作開信刀及拆除價錢牌。將日常用品連繫後備鎖匙並不合理,因為會令後備鎖匙容易丟失而失去後備意義。既然摺刀匙扣是在家中開信用,何不將它留在家中?另外亦無需要急於將新買的衣物拆除價錢牌,即使有需要,亦不需要帶3把摺刀。


👨‍⚖️莫子聰裁判官的定罪推論
因缺乏直接證供,所以莫官會以①物品本身的性質與狀況②管有物品時的相關環境③被告人當時的行為表現,以推論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

雖然雷射筆與電池分開擺放,但電池與雷射筆都放在同一方形小包內。根據PW1證供,可在10秒內將電池安裝並正常使用雷射筆……所有涉案物品都能被輕易地取出使用。

根據被法庭接納為事實的警員12679劉偉漢證供,當時德福廣場有很多市民要求開路,質問為何封鎖商場並不停辱罵警員。當時被告與其他人一同起哄,用手提電話拍攝封鎖線內的警員。法庭認為被告無其他合理理由需要逗留在案發地點,管有的物品除了在警民糾紛升級為暴力事件時,用在自衛傷害在場警員用,並無其他可能正當合理性。


*並非全部裁決理由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第一日審訊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盤問及覆問

📌被告作供

📌結案陳詞

📎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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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見 第一日審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3稱PW1有向其提過男子有拒捕行為。然而,PW3於2019年12月26日0320在警員記事冊中、同日0425錄取口供時以及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時均從未提及此事。辯方認為,此說是PW3昨日作供時才首次提出。

另外,辯方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指PW3在現場只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將被告押往秀茂坪警署後,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PW3不同意此說。

控方覆問
在主控官引導下,PW3確認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只涉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相信為P2)後指出片段中誰是自己,並無補錄其他內容。

另外,PW3確認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上只寫上PW1向自己稱男子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提及拒捕行為,但堅稱PW1曾向自己提及此事。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詳細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有2個
1. 被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有否受干擾
2.被告有否意圖管有該攻擊性武器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證物P9 P15 獲承認,而且身份不受爭議。

📌有關PW1 警員7443 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PW1 為拘捕被告的警員。案發當天2359 於將軍澳A2 出口,PTU 機動部隊推進路線有路障,有30-40 名黑衫黑褲人士投擲磚頭,亦有人士使用雷射筆照射。
於0010 , 警員作出拘捕行動,示威者立刻離開。
於0029-0032, 被告被PTU機動部隊在尚智樓截查。
PW1 並不清楚被告被PTU機動部隊截查時的衣著
PW1 在現場搜出帽,口罩及黑色裝置(證物P11) . PW1 按下黑色裝置,只有黃光出現並沒有火。
當時被告並沒有回應黑色裝置(證物P11), 帽及口罩的用途。

🟢法庭全盤接納PW1 的證供,認為其證供清晰持平。
PW1指出現場黑衫黑褲的人士不一定是示威者。再者,自己並沒有親眼見被告被截停的情況,對被告被截停搜查及截查期間的衣著亦不清楚。關於記錄的問題,為何警方沒有記錄被告被截查時保持緘默的情況,只有記錄持有黑色裝置(證物P11). 法庭認為做法合理,基於管有電槍可以有合理原因地管有。
總括而言,PW1對案情細節不清楚,只是得悉案件發生,但不清楚被告衣著,法庭可以接納PW1 對案發現場的證供。

📌有關PW2 專家證人潘仲恩博士的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法庭裁定PW2口供內容不受爭義,但對於考慮黑色裝置(證物P11)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PW2的證供無助判決。如要證明黑色裝置能運作,PW1 的口供已可證明。而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裝置有充電並且準備使用。

📌有關辯方質疑黑色裝置(證物P11)
PW3 口供指出裝置放於防干擾袋 內,但並非與法庭上同一個證物袋,因此辯方質疑庭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並不是現場檢獲的黑色裝置。PW1於庭上確認證物P11正是他在現場檢取的黑色裝置。
🟢法庭認為黑色裝置(證物P11)的所有細節與PW1 在現場檢獲的完全一樣,認為證物P11 沒有受到干擾,裁定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有關DW1 黃小姐的證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裁判官日前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證人DW1 .
🟢法庭接納DW1證供。證人證供清晰,時地人事有條理。證供所指示威者與警方對恃情況吻合,並能詳細描述警方的行為。再者,證供提及進入商場OK 便利點的情況具體真實,因為催淚煙而入內躲避合理。控方質疑DW1證供有問題,因為證人未能示範被告正確的點煙動作。但法庭認為DW1不清楚是合理,DW1 有表示過不太喜歡被告的大煙癮,所以未能做出動作是合理的。由於被告與黃小姐在距離案發現場比較遠,正想要離開時因為受到催淚煙的波及而躲進商場屬合理行為,法庭認為DW1所描述的事情有可能發生,因此接納其證供。

📌案情分析
控方依賴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法庭並不同意黑色裝置(證物P11)為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該黑色裝置與一般打火機有相似的功能,而且市面上亦有同款裝置可供購買。加上,PW2 的證供亦未能夠完全同意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只可以證明黑色裝置有燃燒及點火的功能。法庭認為黑色裝置本身並不是攻擊性武器,重點在於被告有否意圖使用。由於案發現場截查被告的PTU 機動部隊成員並沒有出庭作供,所有被告被截查的時間地點不詳。被告被PW1截查時並沒有反抗,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的意圖。再者,沒有證供協助法庭得知被告於案發現場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即使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口罩,手套,帽這些與示威者類似的裝束。但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假設有穿著,紅色風褸的顏色鮮艷,容易被警員察覺,並不符合示威者的裝束。而有關黑色裝置,DW1黃小姐已表示被告以它作點煙的打火機之用。控方亦沒有相關證供描述被告與DW1 黃小姐分開直至被截查的情況。有鑒於以黑色裝置作攻擊性武器並不是唯一可能性,而且被告有傷在身,難以肯定會作出攻擊性行為。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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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1歲,現時在學。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是首次被捕。

案發當日,被告到現場時,見到在咖啡店及馬莎百貨外有群眾聚集叫口號並起哄。被告則站在ZARA招牌附近觀察,距離群眾5至6米。

被告於2100聽到港鐵站A出口有警察呼籲群眾不要聚集。被告身處位置接近扶手電梯,便打算循扶手電梯到商場上層離開。

詎料到達扶手電梯出口處時,被告見到一名身穿便裝、頭戴黑色頭盔的警員擋在出口處,並用手中圓盾推向被告。被告擔心會被推下扶手電梯,亦擔心影響後方扶手電梯使用者安全,遂向右邊朝玻璃門方向閃避。此時,被告指有人從後攬住自己,因不知身份,感到有危險,便向玻璃門方向前行。前行2步後,有2名警員一前一後撲向被告,其中1警大力扯住被告的手,被告失平衡轉了1個圈。

被告隨即被4至5名警員圍住,頭部被硬物擊打,面部遭胡椒噴劑噴中,感到呼吸困難,面部感痛楚,雙眼未能視物。被告指自己被人推撞下,面朝圍板,背向珠寶店跌倒在地。在此期間,被告沒有聽到警員向他說話,或對他作警告。

被告跌倒後續有硬物擊打其頭部,被告用手擺頭保護頭部。其後有3名警員壓住,1警以手掌按被告右邊太陽穴、1警以膝蓋壓住被告腰際、1警以膝蓋壓向被告膝蓋。在沒有警告下,被告再被噴射胡椒噴劑。

再度被噴射胡椒噴劑後,被告聽到「我要拘捕你」,沒有提供罪名,然後被鎖上手銬。被告被鎖上手銬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遭壓住2至3分鐘後,被告被喚站立起來,右邊腋下被捉住。站起來後,因面部感疼痛,禁不住以右邊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但因說話有困難,其時未有多加向警員解釋。被告被呼喝、著他不要反抗,隨即有硬物擊打他的頭部和腰際,並第3度遭胡椒噴劑噴向面部。

被告遭按著頭部、膝蓋和腰際制服在地,並聽到:「我而家用非法集結罪拘捕你。」因被噴胡椒噴劑致雙目不能視物,被告無法認出拘捕自己的警員。被告被捕後被押往秀茂坪警署,過了15至20分鐘才被清洗眼睛。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被告強調,自己無意圖逃走,亦無意圖拒捕。

辯方向被告播放P2。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被告的人身穿紫色上衣。

控方盤問

被告稱自己當日為表達訴求而到場,但未有加入在咖啡店外的人群聚集,只是從旁觀察。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聚集人群中的一員。控方指,從片段可見有人跑向扶手電梯方向,被告否認自己是那些跑向電梯的人。

被告同意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自己的人並非警員。被告指自己本來登上扶手電梯打算往玻璃門方向離開,但被警察捉住後不打算反抗,雖認為自己並無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但並無就此質詢警員。

被告解釋,自己被制服在地之時遭牢牢壓住,故站起來後才有機會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被告在盤問下被主控官引導同意當時遭胡椒噴劑噴面致面部痕癢。主控官繼而質疑被告此前從未提及面部痕癢,只提過面部感痛楚。被告解釋面部既感痛楚亦痕癢。

被告指,自己首次跌倒在地時是背向天、面貼地。被告不同意在上了扶手電梯後遭制服之時並沒有對其噴射胡椒噴劑。被告不同意自己試圖擺脫警方控制,亦不同意自己曾聽到警方在向其使用武力前曾作警告。

辯方覆問

被告進一步詳述,第1次遭噴胡椒噴劑時沒有抹面,遭壓低後第2次被噴胡椒噴劑,感到十分不適,故站起來後嘗試用膊頭抹走面上胡椒噴劑。

警員曾在現場嘗試為被告清潔面部,但沒有效果,仍然不能視物。


📎結案陳詞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0:03 開庭
控方已呈上合共204頁紙的結案陳詞,希望可以鉅細無遺地用文字表述截圖和證據上分析,庭上不打算播片。

控罪第二、三項的交替控罪為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將會承認交替控罪。

10:22控方完成簡短結案陳詞

辯方準備結案陳詞,需要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需要小休

10:49 開庭
辯方陳詞完畢
11:32 審訊完畢

繼續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將於2021年2月24日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8葵涌

D1:冼(17)
D2:湯(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
2019年11 月 18 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液體,樽外用一片紗布包裹着三氯異氰,以及沒有政府的牌照管有一部無線通訊器具

爭議點
控辯雙方不爭議兩名被告無案底,身份及被捕時間地點,惟爭議兩名被告是否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裁判官指出,若爭議是否管有該些物品,將不需爭議該些物品是甚麼和其用途,「因為唔係我嘅物品,係咩同用嚟做乜,都唔關我事」

控方證人
經修訂後,控辯雙方利用65B,同意移除6名機電工程署專家證人及政府化驗師證人,控方只會傳召4個男警及1個女警,共5個控方證人。

辯方證人
D2將傳召1名街坊目擊證人。

預計審期
雙方預計需三天審期

案件押後於2021年3月22至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4庭審訊
期間兩名被告續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10/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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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播放證人(警員17111)對D2作出盤問的警署錄影,以令證人refresh memory。控方主問完成。控方希望D2證物(黑色背囊)作呈堂證物。辯方一致認為案程序,此時不應處理證物。

D1代表律師盤問。D1被警員14464要求提供手機密碼,律師問證人是否在場?有沒有其他人在埸?知不知14464如何拿密碼?證人不知道,只是14464告訴他在07:45拿了D1手機密碼,證人便記錄低。D1代表律師問證人是否現場記錄都用作保錄參考?證人回答係,但律師指他在警員記事冊沒有填搜查令的read number,證人稱自己寫漏咗。

D2代表律師盤問。律師問證人收到指示前往鯉魚門廣場,逗留約20分鐘,當時的環境如何?證人指自己當時係協助看守,並因為現時離案件發生已一年多,不記得環境怎樣。裁判官叫律師直接一點。律師根㯫D2的案情,問證人有否看見警員壓住D2背脊,捏住佢條頸,並將D2雙腳向外踢。有沒有看見領犬員將警犬拖近D2,並對D2說:「你係咪要試吓比狗咬?我隻狗末食吃早餐。」警員並要求D2解鎖手機。證人對案情回答唔知道、唔同意、唔記得。律師問證人可否形容訓示室環境。證人形容了房的大小,但話自己無入過訓示室,不知道被告坐哪裏。根據D2案情,證人進入了訓示室,在拍證物照片。當羈留搜身時D2被證人和令一位警員帶去令一間房要求全裸搜身。證人不同意,稱自己協助看守。

早上審訊完成,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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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指,本案共有3名控方證人,而前2位屬關鍵。從辯方證物D1截圖集可見,本案共分為3個階段:
第1階段:被告在扶手電梯出口被警員持盾推撞,被告閃開繼而被截停
第2階段:被告被警員壓倒在地
第3階段:被告被警員要求起身

PW1稱被告在第1階段已想逃走,PW1繼而用警棍毆打被告頭部。PW1稱自己先向被告警告後才使用武力,但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有錄音功能,如PW1有作警告,理應會從片段中聽到。事實上,PW1根本沒有作警告。而被告只因被拉扯而跌倒,但PW1卻因而誤會被告有意逃走。在此期間,被告曾遭胡椒噴劑噴面,及被硬物擊打頭部,但無法得知是否故意。

PW1及PW2均稱被告在第2階段不停郁動,而PW2更稱PW1曾為被告上手銬不果,但有關說法從未在3份證人供詞提及,是在庭上首次提出。被告因被擊打,用手保護頭部,PW1及2可能因而誤會被告掙扎。

至於在第3階段,被告在警員要求起身時,已2度遭胡椒噴劑噴面。而此前遭警員牢牢壓在地上,一直未能清理面上胡椒噴劑,直至被拉起身後才可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因而被誤會他作反抗。事實上,被告當時被5名警員圍住,又被鎖上手銬,並不會打算逃走。

根據辯方說法,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宣佈以「拒捕」罪拘捕,而非如控方說法在現場已以拒捕罪拘捕被告。PW3在其3份口供均沒有提及PW1曾向其提過被告有拒捕的行為,有關說法是PW3在庭上首次提出。辯方猜想警員在秀茂坪警署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是因為警員在過程中曾作討論,為令PW2向被告噴射胡椒噴劑變得合理,故稱被告拒捕。


案件押後至今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裁決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16上水

👤李(21)🛑服刑中(18個月監禁,已服刑約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注意:被告只就控罪1上訴)

案情: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當時被告被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處被告18個月的監禁。

當時裁決理由及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501

上訴人(主要重複審訊時的內容)證據上訴: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證供指,2枝棒球棍於淘寶購買,是練習用,材質和外形都較適合練習用,由於不是正式比賽用,所以與平日前闊後窄的不一樣。

2枝球棍方面
上訴人指是在車尾箱找到,不是在街上隨意使用,主問七月尾至八月頭,被捕前約兩至三星期,上訴人想與朋友打球,該球棍1枝只是在家揮了一兩下,另1枝甚至沒動過。
李運騰問為何要2枝不買1枝,上訴人指2枝較便宜,也可作後備,被問到為何沒拿出來用,上訴人指沒時間,上訴人買回來至被捕的時間很短。被問到為何買棒不買球,上訴人指朋友有。
(李運騰:牛肉刀都唔止係斬肉啦)
上訴人指如果真的想用作襲擊人,為何要大費周張於淘寶買2枝,包着後放在車尾箱,為何不直接在地盤拿更方便,被警察盤問時亦有合理辯解。
(李運騰:買2枝咁約唔到朋友咪無用?同埋無波即係打空氣啦有咩用)
上訴人指的確約不到朋友,球及手套因為朋友有所以沒有買。辯方解釋一系列用途,但李運騰仍然不明為何買2枝。
(李運騰:我知被告貪便宜,但無論如何2枝總貴過1枝啦)上訴人解釋是``抵買``的問題。

鐵通(約20厘米)方面
在車尾箱找到,當時有很多其他雜物,例如黃頭盔,電筒,螺絲批,膠管,鐵通用黑膠布包住,上訴人用作敲打地面嚇走野狗,亦與上訴人工作有關。
(李運騰:用布由頭包到尾,打人無咁痛)

辣椒油方面
用來驅蛇蟲鼠蟻,會在車附近,車底,家中用。由於家人要用所以要放在車尾箱。被問到為何不用辣椒水,上訴人指主要針對老鼠,李運騰指兩者沒分別,上訴人解釋油比水更持久。被問到

環境方面
當日沒示威活動,上訴人是回家途中,當時剛與友人吃飯。
上訴人的車輛是屬私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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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鄭智華(同音)一案,6個月起點扣至4個月減至緩刑
周健中(同音)一案,8個月起點扣至6個月
陳素清(同音)一案,聽唔到
黃妙龍(同音)一案,是用公安條例,與本案相似,都是在車尾箱找到,但案情比本案嚴重,向司機指``如果你唔攞車我就打你``,判監9個月

上訴人希望把刑期改為8個月量刑起點,李運騰指自己今日內不能交出判決,亦指不想給假希望上訴人。
上訴人就家庭背景作少少求情,已有3個月大的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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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重複上訴人陳詞):

重複上訴人的陳詞Zzz

(李運騰戲謔指:搵到安全帽,眼罩,豬咀都係合理嘅😂

李運騰指如果此案都判18個月,那再出現更嚴重情況的話就沒有空間,戲謔``如果有10把牛肉刀應該點判``

翁手足案例 #0727元朗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4843
陳手足案例(2017年光復元朗反水貨)5枝辣椒噴霧,判九個月

蘇文隆說棒球棍是上訴人用來分享給別人,一起襲擊他人,辯方指他``諗太多``

上訴方希望保釋,以等候判決,答辯人不反對

😭😭😭保釋申請獲批😭😭😭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2次

李運騰澄清這次保釋沒任何表示,有可能要重返監獄

(按:手足望落好累吖🥺呢段日子辛苦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新案件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管有剪鉗及鐵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元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13將軍澳 #不服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姚 (2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企圖縱火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於2020年6月24日胡雅文宣佈總刑期4年

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130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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