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1月8日刑期覆核的詳細內容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7月24日被葉啟亮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為被告索取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答辯人需還押看管。在14天後,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並在2021年1月9日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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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由余國惠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方(律政司)的論點:

論點1: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此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其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被告人是初犯及具良好品格,不等於可偏離一般判刑原則,而襲警罪一般是判處即時監禁,而本案答辯人並沒有證據指他具良好品格。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根據答辯人的裝束、所帶保護裝備及木槌,他是有備而來的。申請方不認同答辯方所指,答辯人只是跑向有堵路情況的十字路口,沒有參與堵路。申請方認為在案發後有黑衣人被警方制服,案發當日亦有其他人參與該活動,答辯人亦承認有參與活動當中,他在更生中心報告亦承認上述情況,不過不同意他拿槌襲警,他稱當時只是回家中,只是突發參與活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集中在涉案十字路口,而忽略了控方其中2名證人指出的現場環境是有大量黑衣人向四周跑。因此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只因答辯人跑向涉案十字路口而認為他沒有參與整個路段的活動。

申請方認為本案所涉的32cm木槌的殺傷力高,法庭不應忽略其潛在後果。尤其是答辯人是使用了2次,沒有對X警員造成傷害是僥倖。而且X警員指在第一眼看見答辯人手執木槌逃跑,可見答辯人有意圖用槌用作破壞及襲擊。X警員亦指曾看見有黑衣人堵路和截查車輛,情況混亂,答辯人襲擊X警員的行為會鼓動他人動武,產生漣漪效應,潛在風險高。

申請方引用CAAR8/2020案,具阻嚇式的判刑可套用本案中。

論點2: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感化令是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

申請方指出上訴庭已指出感化令是著重更生的非拘留式刑罰,而拘留式的刑罰是兼具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年輕且已還押14天故判處感化令是錯誤給予更生在判刑的比重,尤其在這類案件應給予具阻嚇性的刑罰。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在會見感化官時亦表示自己是無辜,本案的行為只是突發狀況,從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悔意。此外答辯人亦承認在案發前曾參與數次社會運動,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忽視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前曾要求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當時的更生中心報告認為對被告合適。故申請方認為對被告最有利的判刑是更生中心,而感化令是過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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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人由陳雅琪大律師代表。

論點1:本案的案情嚴重性不是最嚴重

答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嚴重,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答辯人的目標並不是襲擊X警員,只是因被捉到而在一瞬間揮槌。第一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不中他,而第二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中他。

潘敏琦法官不同意此説,指出答辯人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揮槌,而且X警員是全副武裝,答辯人理應知道X警員的身份。

答辯方同意。

潘敏琦法官再指答辯人曾更改答辯,初時他母親作供是指答辯人在回家途中臨時起意犯案,但後來答辯人對感化官表示自己有參與示威但沒有使用木槌,是否能顯示出答辯人的悔意。

答辯方同意。

論點2: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與案所有因素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充分考慮案情及答辯人個人因素後才選擇判刑。雖然答辯人沒有展示出悔意,但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有健康問題,考慮到所有求情信後才作出判刑,在判刑後亦有勸告這是對答辯人的「最後機會」。答辯方同意判刑仁慈和輕,但這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才運用酌情權。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本身已被取消學歷,但現在得到在原校重讀中三的機會,老師讚揚他比以往有改善,他的功課和出席率皆有改善。現時的感化令已執行5個月,當中答辯人需要遵守晚6朝7的宵禁令。答辯人沒有暴力傾向,在求情信中可見答辯人有參與義工工作,多朋友,與社會有和諧的接觸。答辯方指現時答辯人已開始新生活,新的判刑會對答辯人新生活有衝擊。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當下級法院犯錯時對答辯人沒有好處,上訴法庭有必要作出糾正,而本案需要考慮的是感化令是否能平衡懲罰及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着重更生大於阻嚇,但希望法庭能顧及到答辯人年輕,留下案底及經歷審訊已對答辯人是懲罰,能給予更生因素多一點比重。

潘敏琦法官指出成功的感化令有賴答辯人和家人間的合作,在宵禁令中,法官認為以答辯人的年紀本身會有更多時間留在家中。此外感化報告指出答辯人母親指出答辯人一般在2100時後少出外,但答辯人在案發當日2100時後仍在街上,可見答辯人的家人未能制止答辯人的行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人堅持自己清白,是否沒有悔意的表現?故法庭應在判刑時強調阻嚇性,不單單是本案,其他案件亦應在判刑時向公眾傳達法庭不會容忍暴力的信息。

潘敏琦法官再指出指出成功的感化令要求答辯人與家人合作及答辯人需要有洞察力,但感化報告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接受母親的勸告,他本人也承認曾因政見與家人爭執,而且答辯人亦未有就本案行為認錯。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在接受感化令期間希望與母親傾談,主動修補關係,如今有所改善,答辯人現在與駐校社工及教師的關係良好,駐校社工及教師亦有給予答辯人協助。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不是與社工同住,而是母親同住,而且2人會每天相處10多小時。

答辯方指出在社工的協助下,答辯人與家庭的關係有改善,重申不希望法庭打斷已執行5個月的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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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判刑,期間答辯人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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