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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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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3/3]

傳召控方證人PW3 女警17517史穎珊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3現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案發時於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著防暴裝當值。案發時,她與隊員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掃蕩,聽見咸美頓街有人呼叫支援。她轉入該處,望見譚督察與抱著D3的D2,偕警員18104上前支援。

📌拘捕過程
調查時,PW3負責同性的D3。譚督察敘述案情,其中提到他目睹有人聚集、D2用手打自己、D3用身體障礙拘捕。PW3就此事向D3發問,對方無回應。晚上8時54分,PW3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阻差辦公,向D3宣佈拘捕並作口頭警誡。

在現場,D3背囊中被搜出雨傘、面具、口罩和手套。在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後,PW3再作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D3遭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後被帶往拍照、打指模,凌晨40分被交給值日官。

PW3指,D3全程沒提出要求(如需看醫生)。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3-4盤問問題稿
(*直播員註:女警17517史穎珊作供真實性成疑,早有前科。詳見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9302 。)

PW3供稱,自己下車時見50人聚集於登打士街路口,但同時有人在Neway外,自己便先走到該處,叫人離開。辯方質疑:「點解喺馬路啲人你唔掃蕩,你去掃蕩行人路嘅人嘅?」她以自己較近Neway解釋。

PW3的口供中記錄,譚督察(即PW1)曾指路口有30人聚集;辯方詢問,譚督察有否說過,在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聚集的人數為「100」?PW3先說不記得,後說沒有,並重申自己觀察到約50人。

辯方亮出閉路電視片段,著PW3留意人群。畫面顯示,在登打士街口聚集的人似無50個;有人過馬路後,更是遠低於十名。第一架警車到達時,馬路上只有兩、三人。PW3坐的警車到時,整條行車線上簡直已無人。辯方指出,當日根本沒發生「PW3落車後,有50人由彌敦道登打士街跑向南面」之事,PW3世紀沉默20多秒,答曰沒印象。

她又認為,被捕人士有否要求看醫生是「重要的」,但「沒需要記錄」;稱當天被告沒有要求看醫生。辯方最後提出一條關於油麻地警署的問題,裁判官協助釐清,發現辯方案情中提及兩位被告稍後被帶到油麻地警署。辯方隨後強調己方案情,即:被告在現場同警署最少三次要求看醫生,並提議PW3沒有指出真相、警員在現場無作拘捕、在作會面記錄時才說出拘捕罪名。


控方覆問

PW3澄清自己沒帶過兩位被告到油麻地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長54256韓國基(音) 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為第二名到現場、曾用警棍打D2的警員。辯方詢問其使用武力的基礎,PW4表示,見到D2伸出雙手打譚督察,而「同事俾人襲擊,用武力,啱」。因認為同事已在受襲,他從未考慮口頭勸止D2。

PW4的口供中稱,自己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時,望到「上址有100人聚集」。辯方以閉路電視片段,反駁這一說法;但PW4反覆質疑片段來源、真實性,終被裁判官制止:「唔使講咁多,你有記憶㗎嘛,你都唔使靠條片啦。」辯方進而指出,PW4不承認片段,是因要找藉口,使當天警員拘捕被告、使用警棍的行為變得適當。

辯方播放浸大編委影片,標出PW4以警棍打被告的每一記。PW4否認其中一下,聲稱是「平衡動作」。辯方又問及PW4與D3的身體接觸,最後指出正是因為PW4過分對待D3,才令D2與自己有肢體碰撞。
(*這部分的詳細內容請看問題稿。)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D3並非如PW4所說的,「用雙手推譚督察心口位置」,乃是用雙手圈向譚督察揮棍的手,阻止其揮棍打人。至於D3的「走呀」、「走開呀」之類句子,是在督察捉住她、她被PW4揮棍打中後,才叫出。「其實個情況就係,D3俾你同譚Sir打到、佢腳軟,坐咗落地下,然後D2就攬返住佢。」


控方覆問

PW4澄清,自己對事發過程的記憶,曾靠翌日回看短片加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襲警 #阻差辦公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審訊記錄索引=-

審訊[1/3]及[2/3]
審訊[3/3]
📄PW1盤問問題稿
📄PW3-4盤問問題稿
==============

法庭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兩位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直播員按:天冷,手足緊記添衣;歲寒知松柏,共勉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0745 現場逾10人排隊
0805 逾20人
0820 開始放人上8樓排隊
0859 開始派飛,
0900 公眾14張正庭飛派發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0938 開庭
高官提醒表格*內死亡時間可以填寫約數,及其他表格內細節可根據陪審團取決的證供填寫「不詳」
另提醒1245時會有午飯提供,陪審團可繼續商議至有共識為之

0942 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 - - -
*表格**,即香港法例附例第504C章《死因裁判官(表格)規則》表格12:《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法庭作出廣播:
陪審團現在開始放午飯
公眾人士及傳媒亦可先午膳,1430再返嚟等候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502 保安宣布大家可以預備進庭
1510 開庭,陪審團提出2項疑問

問① 有冇任何市民嘅證供提及過知道或唔知3樓矮牆外係中空?
問② 鄭博士提及到梓樂墮地位置與牆相隔1.3米,陪審團想再了解從邊度度到邊度得出1.3米?

答① 第30名證人崔先生(即白色cap帽市民)提及過佢住咗喺嗰頭好耐,所以佢知道
答② 鄭博士指佢透過證物C44及C45照片推算出梓樂墮地位置

跟進問① 咁係量度梓樂嘅頭?腰?定其他位置?
答:建議睇返C44 C45相,最接近石牆位置可能係頭、腳、或者膝頭

高偉雄得悉陪審團有意再睇片,約長30分鐘。並詢問陪審團今日內能否達成裁決?
陪審團透露「依家係專家證人證供同結論徘徊」

高官提醒陪審團三點:
① 陪審團只需要就表格的5個項目達成裁決
② 陪審團接納或唔接納啲咩證供*完全*唔需要話俾死因裁判官及任何人聽
③ 5個項目就算未能達致一致裁決,達成大多數裁決亦可。而只有第4項(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需要彙報裁決比數。

高官會於1600時再問陪審團有否結論。另外提到唔希望俾壓力陪審團,但根據法例禮拜日死因庭唔會辦公,會安排陪審團乘車到高院休息待禮拜一再續。

1523 陪審團退庭商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625 保安叫大家預備進庭
1629 更正:非公開聆訊
1639 非公開聆訊結束
1659 可以進庭
1701 開庭,高官補充剛才問①關於市民證人證供,梓樂爸爸曾作供指主要行2樓面向富康花園的行人路,甚至唔知2樓有高層低層之分。

陪審團現正商討裁決,法庭會於1800時再召大家返嚟彙報進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805 預備進庭
1807 開庭
陪審團表示討論已到尾聲,高官指示1930時會召大家彙報進度
1810 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939 預備進庭
1954 本死因研訊完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經陪審團商議,裁定梓樂死因為:
【存疑裁決】

- - - - -
表格12:《研訊的裁斷》
1.死者姓名(如已知):周梓樂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頭部受傷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時間:2019年11月4日約凌晨1時
地點: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A
情況:從高處墮下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陪審團裁決不一致,以4:1達成存疑裁決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2019年11月8日於伊利沙伯醫院
(2)死者的姓名:周梓樂
(3)性別:男性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不適用
(5)出生日期及地點:1997年8月13日,香港
(6)職業及通常地址:大學學生,地址將軍澳富康花園(下略)

- - - - -
陪審員建議
致停車場,即威訊控股有限公司
建議① 更新停車場閉路電視
自動實時設定,以避免盲點

建議② 3樓矮牆加設欄杆之類
作警示和指示

- - - - -
證物處理
證物C22-28(梓樂遺物):歸還父母
C1模型:由警方保管
C1模型照片:法庭存檔
其餘證物交由法庭存檔保管

- - - - -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感謝陪審團29天的協助,將括免再傳召為陪審員8年。

高官另指梓樂年青有為,對佢離開非常之難過。又指其實已經差不多接近真相,如果CCTV固定或轉動時間慢幾秒,可能就可以見到真相。

希望父母從時間減輕傷痛,並能互相支持。有唔開心記得同對方講、或者向朋友傾訴。祝二位身體健康。

特別多謝咁多位經死因庭及梓樂爸爸呼籲後作供嘅市民證人。

- - - - -
爸爸媽媽及義務急救員曾朗軒晤記者
周媽媽向傳媒朋友致謝後繼續由周爸爸回應傳媒提問。

周爸爸覺得真相仲爭少少同埋好多謝陪審員。想同阿仔講聲「我地盡哂力啦」,睇下將來有冇可能個真相再浮多啲;而死因存疑未是預計之中,會尊重返陪審團的決定。周爸爸希望可以好好休息一排先再諗。

曾朗軒不認同高官說講「好接近真相」,認為消失的8秒內可以發生好多事,甚至每一秒都可以發生好多事情。另外斥責警方事發後記者會講大話又多次更改說法,亦好質疑警方到底有冇盡力去調查事件真相。希望大家俾啲時間周家消化今日嘅裁決同埋俾佢地休息下先。

- - - - -
直播員想借本頻多謝當晚嘅義務急救員,好感激佢當時臨危不亂,相信梓樂會因為佢嘅急救而得到舒緩。縱使最後梓樂嘅天父爸爸帶左佢番天家,義務急救員所做嘅絕唔會冇意義。最後,希望周爸爸媽媽及眾親友保重💛
補回1月8日刑期覆核的詳細內容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7月24日被葉啟亮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為被告索取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答辯人需還押看管。在14天後,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並在2021年1月9日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887
—————————
申請人由余國惠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方(律政司)的論點:

論點1: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此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其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被告人是初犯及具良好品格,不等於可偏離一般判刑原則,而襲警罪一般是判處即時監禁,而本案答辯人並沒有證據指他具良好品格。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根據答辯人的裝束、所帶保護裝備及木槌,他是有備而來的。申請方不認同答辯方所指,答辯人只是跑向有堵路情況的十字路口,沒有參與堵路。申請方認為在案發後有黑衣人被警方制服,案發當日亦有其他人參與該活動,答辯人亦承認有參與活動當中,他在更生中心報告亦承認上述情況,不過不同意他拿槌襲警,他稱當時只是回家中,只是突發參與活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集中在涉案十字路口,而忽略了控方其中2名證人指出的現場環境是有大量黑衣人向四周跑。因此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只因答辯人跑向涉案十字路口而認為他沒有參與整個路段的活動。

申請方認為本案所涉的32cm木槌的殺傷力高,法庭不應忽略其潛在後果。尤其是答辯人是使用了2次,沒有對X警員造成傷害是僥倖。而且X警員指在第一眼看見答辯人手執木槌逃跑,可見答辯人有意圖用槌用作破壞及襲擊。X警員亦指曾看見有黑衣人堵路和截查車輛,情況混亂,答辯人襲擊X警員的行為會鼓動他人動武,產生漣漪效應,潛在風險高。

申請方引用CAAR8/2020案,具阻嚇式的判刑可套用本案中。

論點2: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感化令是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

申請方指出上訴庭已指出感化令是著重更生的非拘留式刑罰,而拘留式的刑罰是兼具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年輕且已還押14天故判處感化令是錯誤給予更生在判刑的比重,尤其在這類案件應給予具阻嚇性的刑罰。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在會見感化官時亦表示自己是無辜,本案的行為只是突發狀況,從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悔意。此外答辯人亦承認在案發前曾參與數次社會運動,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忽視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前曾要求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當時的更生中心報告認為對被告合適。故申請方認為對被告最有利的判刑是更生中心,而感化令是過輕的刑罰。
——————————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人由陳雅琪大律師代表。

論點1:本案的案情嚴重性不是最嚴重

答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嚴重,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答辯人的目標並不是襲擊X警員,只是因被捉到而在一瞬間揮槌。第一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不中他,而第二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中他。

潘敏琦法官不同意此説,指出答辯人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揮槌,而且X警員是全副武裝,答辯人理應知道X警員的身份。

答辯方同意。

潘敏琦法官再指答辯人曾更改答辯,初時他母親作供是指答辯人在回家途中臨時起意犯案,但後來答辯人對感化官表示自己有參與示威但沒有使用木槌,是否能顯示出答辯人的悔意。

答辯方同意。

論點2: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與案所有因素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充分考慮案情及答辯人個人因素後才選擇判刑。雖然答辯人沒有展示出悔意,但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有健康問題,考慮到所有求情信後才作出判刑,在判刑後亦有勸告這是對答辯人的「最後機會」。答辯方同意判刑仁慈和輕,但這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才運用酌情權。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本身已被取消學歷,但現在得到在原校重讀中三的機會,老師讚揚他比以往有改善,他的功課和出席率皆有改善。現時的感化令已執行5個月,當中答辯人需要遵守晚6朝7的宵禁令。答辯人沒有暴力傾向,在求情信中可見答辯人有參與義工工作,多朋友,與社會有和諧的接觸。答辯方指現時答辯人已開始新生活,新的判刑會對答辯人新生活有衝擊。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當下級法院犯錯時對答辯人沒有好處,上訴法庭有必要作出糾正,而本案需要考慮的是感化令是否能平衡懲罰及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着重更生大於阻嚇,但希望法庭能顧及到答辯人年輕,留下案底及經歷審訊已對答辯人是懲罰,能給予更生因素多一點比重。

潘敏琦法官指出成功的感化令有賴答辯人和家人間的合作,在宵禁令中,法官認為以答辯人的年紀本身會有更多時間留在家中。此外感化報告指出答辯人母親指出答辯人一般在2100時後少出外,但答辯人在案發當日2100時後仍在街上,可見答辯人的家人未能制止答辯人的行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人堅持自己清白,是否沒有悔意的表現?故法庭應在判刑時強調阻嚇性,不單單是本案,其他案件亦應在判刑時向公眾傳達法庭不會容忍暴力的信息。

潘敏琦法官再指出指出成功的感化令要求答辯人與家人合作及答辯人需要有洞察力,但感化報告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接受母親的勸告,他本人也承認曾因政見與家人爭執,而且答辯人亦未有就本案行為認錯。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在接受感化令期間希望與母親傾談,主動修補關係,如今有所改善,答辯人現在與駐校社工及教師的關係良好,駐校社工及教師亦有給予答辯人協助。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不是與社工同住,而是母親同住,而且2人會每天相處10多小時。

答辯方指出在社工的協助下,答辯人與家庭的關係有改善,重申不希望法庭打斷已執行5個月的感化令。
——————————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判刑,期間答辯人需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傳召證人警長D(下稱D)

D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0,其身在駱克道與菲林明道附近,在通訊機得知HSBC比人進行緊破壞,後前往現場,約2-3分鐘到達軒尼斯道及盧押道附近,見到有大量人群(在近軒尼斯道的東行線),並有人大叫「有鬼」「有黑警」,有人在起哄。D繼續向HSBC方向行,到達上址後,見到有人在推撞,其中一名身穿灰衫(有帽灰色外衣),黑長褲,並有口罩。其後,D嘗試制止其在現場與其他人推撞,並表露身份「警察咪郁」,以制止其行為。然,灰衫男沒有理會其指示,繼續反抗,繼續在現場手舞足蹈,與其他人推撞。D便嘗試制服,有其他警員到來幫手,最後成功制服。

本身到達現場是因為岩岩有破壞事件發生,要調查。

主控希望釐清「反抗」,D表示即並其手舞足蹈,抗拒被控制

D續稱在未有其他警員前,有其他人幫手,包括警員E,他有幫手停止其行為,控制其在地下,但現場太混亂,唔記得還有其他什麼人。

當時灰衫男被控制在地上時還有反抗,由於當時未有時間上手扣,其手腳仍能活動,在揈手揈腳,最終才被合力制服在地上。

及後,現場變得混亂,還要處理其他滋事人士,混亂是指有人掟嘢,水樽及石塊。D需要在現場做全方位戒備,只知道當時唔止制服一人,而被制服人士全帶到HSBC內,D把灰衫男交給警員E。D見不到E如何處理,其後在HSBC才見番灰衫男。當時他已被警員E及F控制在地上。D有與警員F講灰衫男之前做左啲咩。

D第一眼見到灰衫男距離5-7米,當時灰衫男身在HSBC門口。

(主控向D展示相片)

在睇相後,指出灰衫男相中位置,而由於D站在行人路位置,相中影唔到,但差唔多影到,在相中「星火」字外的行人路。當時灰衫男面向盧押道,D當時看不到其正面,只睇到側面,灰衫男不是靜止不動,有「郁黎郁去」,但大體都是面向盧押道。

當D嗌「警察咪郁」時,D已行到其右邊身旁,一個能接觸的範圍。確實為衫衫男的右後方。

D認出灰衫男即庭中D3。

D並沒有與D3回警署。

主問完成
========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D1,D2並無對D盤問
D3辯方律師開始盤問

辯:加入警隊超過20年
D:係

辯:只有1份警誡供詞
D:我地個部門冇記事冊

辯:警誡供詞係唯一書面紀錄,已書寫所有發生的人及事,內容準確真實
D:係

辯:2020年1月1日至今,有處理其他刑事案件及其他嫌疑人?
D:有

辯:2020年1月1日是便裝?
D:(禁制令內容,描述當時其衣著)

辯:有冇裝備?
D:有配備警棍

辯:有冇委任證
D:有,但因為喬裝,所以冇戴住

辯:你嘅打扮是為了一般人不能得悉你係警員
D:係

時段:遊行進行中

辯:HSBC對出時車行的行車路,企滿人,聲浪嘈吵
D:係

辯:玻璃門已經爛左
D:冇留意

辯:通訊機話有人破壞緊銀行
D:係

辯:冇提及係黑衣人
D:只知係有啲人

辯:見唔到破壞事情
D:見唔到

辯:作供時講「我地」,有其他同事?
D:大型行動有好多同事參與

辯:有幾多人一齊
D:自己一個,因為唔想咁突出

辯:其他警員都係咁喬裝,如何辨認警員
D:認得樣,本身認識嘅

辯:當時行車路上企滿人,唔止係黑衣人,仲有各類人
D:係,但大多數係黑衣

辯:行人路,馬路上都有人
D:兩邊都有大批人聚集

辯:「有鬼」「有黑警」唔係遊行嘅口號
D:唔係

辯:有人嗌「走阿」
D:係

辯: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距離5-7米
D:係

辯:第一眼望到被告喺左邊
D:唔係,右邊

辯:被告面向HSBC
D:少少,因為佢係側身

辯:被告面向馬路方向
D:大致上係

辯:盧押道喺後面
D:係

辯:咁你應該係喺左邊
D:因為佢有郁黎郁去

辯:當時佢面上有冇傷
D:應該冇

辯:如何糾纏
D:同人攬埋一舊

辯:同咩人
D:有啲係同事

辯:被告身邊嘅可能係遊行人士,或者破壞HSBC嘅人
D:有可能

辯:糾纏其間,被告唔係正面面向你
D:唔係

辯:被告唔係走向你方向
D:唔係

辯:供詞中有寫「被告狀似推開其他人離開」,其中並沒有提及「其他人」可能是警員或者遊行人士
D:係

辯:佢係想離開
D:離開唔貼切,係推開其他人

辯:「狀似推開」唔係「糾纏」,「推撞」
D:當時狀況介乎推開與擊打

辯:「狀似推開」,「糾纏」,「推撞」,「擊打」呢4種動作好大分別
D:立場上都係差唔多

辯:書面供詞中冇提及「擊打」,「逃走」。
D:沒有

辯方向D指出被告當時並沒有糾纏,推撞,或擊打
D:唔同意

辯:步近被告,即係移動中,但目光有鎖定左佢
D:係

辯:你前進緊,被告都有
D:同意我有前進,被告亦有郁動,有向前移動少許

辯:喺嗌「警察咪郁」果陣,同被告嘅距離?
D:邊行邊講,正接近佢

辯:D喺被告嘅右後方,佢有擰頭
D:佢冇

辯:幾時有眼神接觸
D:可以講係冇

辯:被告可能係聽唔到?
D:講過幾次

辯:供詞寫「我馬上向前嘗試制止被告,並開口大叫警察咪郁」,睇唔到有講幾次
D:係,但正常要制服佢,所以會有講幾次

辯:接近被告嘅目的係懷疑佢同破壞有關?
D:係

辯:唔知被告曾做過啲乜
D:唔知

辯:正常調查係搜身,搜袋
D:當時情況唔容許,被告有反抗,而且現場環境混亂

辯方向D指出當時被告已行到馬路
D:唔同意

辯:制服被告嘅過程
D:徒手控制其在地上

辯:被告有冇武器
D:冇

辯:有冇按佢個頭喺地度
D:冇按頭,正常係按膊頭

辯:面有冇掂地
D:應該有

辯:後來E有過黎幫手
D:係

辯:係咪你同E一齊去HSBC
D:唔係,交左比E就處理其他事

辯:隔左幾耐先去HSBC
D:唔記得

辯:入到去果陣已經上左手扣
D:係

辯:你有冇同E,F講嘢
D:有同F講嘢

辯:講左啲咩
D:交代被告有份喺出面反抗

辯:F唔知被告為何被捕
D:唔知F知唔知

辯:點解同F講
D:因為佢控制緊

辯:目的係讓F宣告拘捕?
D:果陣應該已經開始左調查

辯:你同F果陣講左幾耐嘢
D:10-15秒

辯:你冇向被告作出查問,冇展示委任證,冇宣向拘捕,冇搜身或者袋,咁F有冇
D:冇留意F有冇做

辯:當刻被告是否受到控制
D:唔知,因為佢仲郁緊

辯:HSBC外有警員守在出面,目的係唔比人任意闖入?
D:係

辯:入得去嘅人就只會係警員或者接受調查嘅人
D:正常係

辯:有冇第三種
D:冇留意

辯:HSBC內比外面安全
D:係

辯:咁果陣點解唔向D3調查
D:有其他嘢做緊

辯:唔知被告有冇與破壞有關
D:唔知

辯:係由F宣告拘捕
D:事後知,差唔完左行動

(辯方播放cctv,由於有屏障,旁聽席未能睇到相關情況)

辯:在16:43:20有3個人進入螢幕,其中灰衫面向天,之後被反轉面向地

D能確認灰衫係被告,但唔確認另外2人係唔係E及F

辯:見到有個上完手扣後走左
D:踎左喺度

辯:16:43:29 左邊果個單膝跪喺被告近頸位置
D:果個唔係我

辯:右邊果個幫被告上緊手扣
D:相信係

辯:16:43:54 單膝跪果個繼續跪緊
D:係

辯:右邊果個離開左
D:相信係

辯:你向F交代事件距離眼前一幕不遠
D:大致係,印象中係緊接

辯:被告之後被移至近ATM,你地嘅交代係喺而家個位置定移左去ATM果陣
D:而家

辯:16:44:55 被告雙腳有微微提起過
D:係

辯:冇其他郁動
D:冇

❗️❗️警暴情節注意❗️❗️

辯:16:45:11有人揮動棍狀物2下,果個人係你黎
D:係

辯:係咪用棍打緊被告
D:唔記得,果陣係叫佢做雙腳提起交叉的動作

辯:你係睇唔到定唔記得
D:應該係有使用警棍,只係想佢做。番個動作,因為喺人體結構上,當佢交叉雙腳後會較難反抗

辯:咁同用警棍擊打佢有咩關係
D:唔同意係擊打,只係叫佢做番岩岩講嘅動作

辯:你同意過有揮動警棍,咁揮向邊?
D:揮向佢嘅方向

辯:有冇接觸到被告
D:冇印象

辯:點解揮動
D:使其服從指令

辯:即係要掂到被告
D:唔一定

辯:但被告面向地,唔會睇到你揮動棍
D:唔肯定

辯:被告睇唔到你揮動,如果唔接觸到,又點使其服從
D:有聲

辯:FaFa聲?
D:擊中其他物品嘅聲,揮動警棍嘅效果係話如果唔服從指令會使用武力

辯:被告有乜郁動
D:呢個係律師嘅睇法,我唔同意

辯:有冇踩佢
D:冇

辯:16:45:18 你同F交談約2秒
D:大約

辯:2秒講到啲咩
D:呢個人有份喺出面反抗

辯:之後走左,冇時間講下一句
D:係

辯:冇同F講被告與HSBC案有關
D:果陣冇

辯:相信同事之後會調查
D:係

辯:從來冇向被告查問
D:係

(辯方讓其觀看另一個鏡頭的cctv)

❗️❗️警暴情節再次出現❗️❗️

辯:喺16:45:02-16:45:13影到較清楚嘅畫面係你向被告揮動警棍
D:係

辯:有擊到被告
D:唔記得

辯:咁你睇唔睇到
D:睇唔到

辯:你仲有用腳踩多兩下
D:只係使其服從指示

辯:即係冇其他方法令佢服從?
D:教堂話「痛楚使其服從」

辯:透過腳底觸碰被告使其感到痛楚使其服從?
D:總之要令佢做個動作

D唔認同係踩,只係腳底施壓落被告腿部

辯方向D指出在HSBC內被告沒有反抗
D:唔同意

辯:上左手扣後,除左小腿微微提起,冇大幅道郁動
D:係

辯:呢個階段被告冇反抗
D:唔係

辯:冇需要用警棍或踩使其服從
D:唔同意

辯:冇打算向被告作出任何查問
D:唔適合

辯:從來冇打算
D:如果有空間,我會做

辯方指出儘管到HSBC,有空間,都冇查問
D:唔同意,出面有好多嘢做

辯:有同F講被告反抗你
D:係

辯:冇講與HSBC破壞有關,而要作出調查
D:冇講

辯方指出D冇嗌過「警察咪郁」
D:唔同意

辯方指出D係從被告右後方直接推其落地下
D:唔同意

辯方指出被告喺被制服過程中冇激烈反抗
D:唔同意

辯方指出D第一眼見到被告,係離開緊現場,冇同其他人糾纏
D:唔同意

辯方指出今日所講嘅「糾纏」「推撞」「擊打」係今日喺庭上臨時作出黎
D:唔同意

(辯方給D睇控方unused material截圖)

辯:相中灰衫人係被告,佢從HSBC出黎時,面上有傷,右邊面頰有痕,有瘀傷,係喺你制服過程所造成嘅
D:唔同意

辯方指出下列辯方案情:
1. 當時事發喺馬路上
2. 被告冇反抗
3. 冇要求被告提起腳
4. 有用粗言穢語鬧被告
5. 用力踩被告屁股

上述D皆不同意

辯方指出警棍有打到被告
D:同意

辯:當時你話冇印象
D:睇到片所以勾起記憶

辯:被告是否與HSBC被破壞有關,從來冇向任何警員講要調查
D:係,因為正常警察都會做

辯:除左F,冇其他人知點解要制服被告
D:E會知,因為係一齊制服

辯:有冇口述予其他警員
D:冇印象

辯:交代左10-15秒?
D:係

辯:睇完片,得2秒
D:好短,總之同我頭先講嘅說法一致
(直播員表示黑人問號中,佢到底講緊乜,乜都總之)

辯:即係記錯?
D:差唔多時間

辯:你唔同意傷痕係喺HSBC內造成?
D:唔清楚

辯:被告嘅傷會唔會係喺HSBC內造成
D:唔知

盤問完畢
========

直播員按:呢場盤問係警暴同警謊嘅記錄,真係聽到一頭霧水,同o撚左咀😐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傳召證人警長E(下稱E)

E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3,E到達HSBC門口,看到D與一名男子糾纏,D不斷大聲咁講「警察,警察」,然後就幫手控制該名男子。E用右手「鏈」住其頸後方,用左手捉住其左手,試圖將其控制在地上。

現場環境混亂,有市民與隊員發生衝突,有啲水樽及硬物,從人群方向丟過去,所以決定將男子搬到HSBC。

該男子身穿灰色外套,黑色長褲。

當主控問到如何糾纏,E回應「D叫佢咪郁,佢不斷掙扎,可以用手舞足蹈去形容」,最終成功將其控制在地上,其間隻腳不斷向後踢,隻手依然對抗中,嘗試擺脫其控制(故E須維持力度去控制),當時控制途中,就見到F,便一齊控制,並上膠手扣。其後E把該男子交予F。上手扣期間有與F講出該男子的情況,才出去幫手。E在庭上指認出該男子為D3(下稱D3)。

E在把D3交給F後,便沒有再接觸D3。其後才發現左手流血,然,在交D3予F之前並沒有。在看醫生後,醫生話係由玻璃造成的裂傷,傷口約10mm,有縫針。講不出如何整到,只知處理完D3便傷了。

主問完成
========
D1,2沒有盤問。
D3盤問開始

D3:冇記事簿?
E:沒有

D3:書面口供係唯一書面紀錄
E:係

D3:加入警隊3年幾,處理過不少嫌疑人,能確定記得幾多都寫在口供上,並且真實,準確?
E:確認

D3:收到電台通知,HSBC被破壞
E:係

D3:第一眼見到D3已經與D有拉扯?
E:係

D3:有冇聽到「有鬼」,「快啲走」
E:聽到「死黑警」,因為呢句好深刻,但聽唔到上述句子

D3:D3當時灰色上衣黑色長褲,有冇戴黑口罩
E:冇留意(後改口:有)

D3:供詞中寫D3灰色外套,黑色長褲,黑口罩,手拎著雨遮
E:係

D3:如何拎住雨遮與D糾纏?如何控制?
E:嘗試用手捉住D3的身體,但成不斷左右搖擺,使其不能捉住。見到D嘗試控制,但控制唔到,先去幫手,唔算心急

D3:知唔知佢地糾纏左幾耐?
E:唔知

D3:點解冇在供詞提有嗌「警察警察」
E:寫漏左

D3:重唔重要?
E:重要

D3:但寫漏左
E:係

D3:D講當時係徒手,但你見到佢拎遮,會唔會有幾個人的動作,從而混淆?
E:係見到D3

D3:有冇搵番把遮
E:冇

D3:有冇同其他隊員講,出去搵番把遮
E:冇

D3:會唔會真係有混淆
E:唔會

D3:你唔知與D糾纏前,D3做左乜
E:唔知

D3:你唔知D為乜截停D3
E:唔知

D3:D冇講過點解截停被告
E:冇

D3:幫忙控制D3落地下,係咪按其頭落地下,塊面係掂地下
E:唔明問咩,唔清楚佢塊面

D3:咁頸呢
E:唔清楚

D3律師向E指出:你同其他警員用力按D3個頭落地下
E不同意

D3:D去左邊
E:唔知

D3:入HSBC時,D3面向天,入到去將佢反轉,然後上手扣
E:唔係

D3:拖佢入去?
E:唔係

D3:抬?
E:D3起身,由我押解入銀行

D3:點樣?
E:佢不願意之下,冇用力唔行路,要用力推佢入去,用左手捉住手,用右手按住其頸後方

D3:有左F嘅協助,都係咁押解?
E:喺入去嘅moment,地下好多玻璃碎,D3激烈反抗,一度鬆手

D3:D3扒喺度上手扣,面朝地
E:係

D3:其後離開左,相信D3已受控制?
E:係

D3:離開時,D3已停止掙扎?
E:係

D3律師向E指出:
1. D,E在制服期間都冇講過「警察」
2. D並無與D3糾纏
3. D從D3後方將其推倒
4. 有警員將D3面部壓在地上
5. D3在地上沒有大幅道掙扎

E一律不同意

D3展示相片予E,顯示D3有瘀傷,並指出是被制服時所做成。
E不同意

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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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傳召證人警長F(下稱F)

F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5,當時在HSBC中協助E控制灰色衫深色長褲的男子,即D3。將其控制入中心,並使他趴在地上,期間D3不停反抗。D有入過黎向佢表示喺出面D3有做過阻差扮工的行為。

約1655,向D3宣佈拘捕,罪名為阻差扮工

約1705,與其他警員一同押解被捕者離開HSBC,上警車

約1724,抵達警總,把D3交予刑偵警員

約1800,仁德睇醫生,因為在拘捕D3後發現有傷,而在去HSBC前沒有

(主控讓F睇相)

相片顯示右手傷勢:手掌心近手腕位置割開左約1cm

F唔清楚如何造成,只知道是在拘捕D3後發現,有縫針

主問完成
=========
D1,2沒有盤問
D3盤問開始

D3:F及E人進入HSBC後,E負責上手扣
F:係

D3:上手扣時,D3趴在地上,面向地
F:係

D3:之後E離開,沒有跟進D3
F:係

D3:之後由F負責
F:係

D3:上完手扣後,D3冇反抗行為
F:有

D3:D3沒有試圖離開,或左右移動
F:有,如果放手,佢就會起到身

D3:當時F單膝跪,用一邊膝跪頭壓住
F:唔清楚,訓練是用小腿壓住背部

D3:當時D3仍揹住背囊
F:冇留意

D3:壓住近頸位置
F:肩胛骨位置,即膊頭背部附近

D3:當時D3郁係因為佢抖唔到氣,亦有向F表示抖唔到氣
F:不是

D3:係D告訴F,D3有阻差扮工,並由F宣告拘捕
F:係

D3:隨即宣告?
F:接近,唔夠1分鐘的時間

D3:離開HSBC前,D3有企起身,並與F一同離開HSBC
F:係

D3:D同F講係唔係咪D3企起身嘅階段
F:唔係

D3:D係點講
F:實際用字唔記得,但有表示佢有阻差扮工

D3:大致講左幾耐
F:好短時間,短到用秒計

D3:D有冇講點解截查D3
F:沒有

D3律指出D有與F言語交流,交代阻差扮工事宜,呢個係唔係唯一在HSBC中的言語交流
F:不是,有講其他嘢,但唔關D3事

D3:宣告拘捕時,D在場?
F:冇留意

D3:就住D3與HSBC被破壞一事有咩關係,到今日都唔知
F:唔知,只知當日到場是因為HSBC被破壞。

(D3讓F睇相)

D3:指出D3並問「見到有傷?」
F:當時冇留意

D3:會唔會有機會喺HSBC入面造成
F:冇留意

D3:在HSBC內,D3唔係你全程負責?
F:係,我淨係禁住左佢,仲要留意好多嘢

D3:冇留意自己個AP有冇受傷?
F:冇留意

D3:會唔會幫E將D3帶入HSBC前就有傷
F:冇留意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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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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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D3面對一項控罪,控罪4
將向法庭提交7個典據
基於假設所有證人均可靠可信
控方須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包括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若法庭接納下述任何一種陳述,則須裁定表證不成立

1. D沒有合理懷疑D3與HSBC破壞有關
2. D使用武力超過行駛扣留權限

假設D有向D3作出調查,該指定罪行應為刑事毀壞,從而作出截停調查,其時警員行駛的是扣留權(即警隊條例第54條),而非拘捕權(即警隊條例第50條)

一、沒有合理懷疑

D並非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來作出截查,而是從通訊機得知有刑毀事件發生,所以認為D3已經或意圖或即將干犯罪行。因此,向D3調查的應是與HSBC刑毀有關。

據案例 HCMA26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森 案中,張慧玲暫委法官(時任)指出該警員主觀地認為有可疑是可以,但要有合理懷疑其干犯某案件。而在該案中,警員需合理懷疑被告身上藏有毒品。而該案上訴得直的原因是時任暫委法官認為只有形跡可疑並不夠理由去構成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需要客觀,非主觀,並與罪行有關連。而在本案則需要有理由相信D3干犯刑毀,才是有合理懷疑。

D不知道之前的事,不知道破壞情況,不知道為何D3與其他人糾纏,亦沒有問及。D同意D3附近什麼人都有,這是其可能清白的原因,並沒有證據顯示什麼原因發生糾纏。

在主問時,D曾表示就刑毀截查D3。在盤問時,問及在情況許可下,是否會向D3調查,D表示會。調查包括問話,搜身,搜袋(正常來說),但礙於當時情況混亂,所以D沒有做到。但目的依然是針對破壞事件做調查。

然而,以當時D3裝束,並不能構成合理懷疑:非黑色衫,沒有可疑物品,帶口罩亦非不正常。D並沒有向其他警員或被告拎證供,也沒有與其他人透露其想法。

D承認有用棍打D3,有用腳踩D3,其實他是有機會調查。而D亦唔知D3與破壞事件有什麼關係,沒有合理懷疑。

二、扣留權與拘捕權可容許的武力程度

扣留權是沒有可容許的武力程度,而拘捕權也只容許合理武力。

根據案例,就算遇到不合作,要用武力,就要宣告拘捕。

值得強調的是,是拘留作出問話,還是拘捕作出問話。如果只是拘留,即使只是捉手臂,已經係過份武力。

控方有責任排除自衛的可能性。

警員必須打算或作出拘捕才可以使用更多武力。

在案例列表中,另一單案例亦強調宣告拘捕的重要性,因為牽涉兩個不同的權力。案例當事人唔想答及離開,警員捉其手臂,法庭都不認為是合適武力,職務並非正當執行。

再有一案例指,在身後輕輕拍膊頭才是合適,是扣留權範圍內。

要用更多武力,就需要動用有合理懷疑的拘捕權,在有合理懷疑外,警員應盡快拘捕。

然而,D並非拘捕D3,F才是宣告拘捕的警員,是D向F說其有阻差扮工。其實D是有主導權,但他仍沒有宣告拘捕。D強行將D3帶入HSBC是比合適武力嚴重得多,過左適當武力的範圍。

D沒有委任證,被告沒有聽到「警察咪郁」。即使警員正在當值,也不代表是正當執行職務。有沒有展示身份,並非重點,正如休班警都可以拘捕疑犯,但重點是在使用什麼權。即使D3意識到D是警員,D也不能證明其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因為到進入HSBC,D都沒有向D3進行調查。其實只要D宣告拘捕就可以使用武力,但他沒有。

在E及F的證供中,D也沒有表示或解釋D3與刑毀的關係。問D有沒有向其他警員溝通,也表示沒有,只說正常都會調查。而到進入HSBC,D也是沒有調查。

可見,D是非法扣留D3,是非法禁錮。

D3中段陳詞完畢
========
控方回應

D是從通訊機得知HSBC被破壞,而行去附近,見到很多人行緊,聽到有人大叫「有黑警」,見到有人推撞,其中一個是D3,警員是希望上前制止此行為(可能犯了刑事案)

D3想脫離,有反抗情況,E才合力制服。

D有用警棍揮向D3,以指示D3雙腿交叉。

D執行職務是因為果堆人推撞,犯了刑事案,在行駛權力時,有嗌「警察咪郁」,有用合適武力來制止D3逃離,因較後時間方能上膠手扣

D,E,F在未上膠手扣前均表示D3有掙扎。D3的傷可能是掙扎時整傷,而警員受傷都是在制服之時。警員要制止D3離開,才使用武力。
========
辯方回應控方的回應

上述提出的案例雖然久遠,但近年並無review,所以仍然適用。

D見到D3與他人有推撞,覺得其已犯刑事案,並沒有抵觸中段陳詞的說法。D上前扣留問話,將手放在D3膊頭上,是正當。D3有掙扎的轉捩點是如果警員有宣告拘捕,這是正當;有懷疑,但沒有宣告拘捕,便用更多武力,就是過火。

拘捕罪名為阻差扮工, 是指D3與D之間有掙扎,而非刑毀,但其沒有合理懷疑,未能肯定D是正當執行職務。

D在沒有宣告拘捕便用更大武力制服D3,已是非法,以案例的字眼來說,已經是「assault 」。

就算E,F供詞指D3有反抗,都無改該扣留是非法。
========
補充
D3所引用的7個典據:

1.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
2. Archbold Hong Kong Criminal Law Pleading Evidence & Practice(2020ed)第15-16段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森(HCMA263/2005)
4. Kenlin v Gardiner [1967] 2 QB 510
5. Ludlow and Others v Burgess(1972)75 Cr App R 227
6. Collins v Wilcock [1984] 1 WLR 1172
7. Donnelly v Jackman [1970] 1 WLR 56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拒捕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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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目錄]

D1案情part1
D1案情part2
D1中段陳詞

D2案情
D2中段陳詞

D3案情part1
D3案情part2❗️內有警暴內容❗️
D3案情part3
D3案情part4
D3中段陳詞

結案陳詞
D3對結案陳詞的補充

========

❗️明天14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All the best😔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補回12月4日、7-9日、14日審訊~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Parta Partb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0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名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 警員24271(pw7)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分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的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p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與d7第五項控罪有關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p2a );
1背包(證物p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p2c);
1錘(證物p2d );
2鉗(證物p2e);
1螺絲批(證物p2f);
25張相為證物p3(1-38),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以下簡稱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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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警務人員x在2019年11月11日當值,當時是督察身分。pw1身穿便裝,因為收到情報,有人策劃在大埔阻路,破壞鐵路設施,響應全港大三罷的示威活動。Pw1於0230時與不同警員包括軍裝,便裝一起參與行動。

行動前Pw1先作出一個訓示,0245時結束,3批警員分別在3個地方作埋伏:
1. 軍裝警員在黃宜坳路埋伏(大埔公路尾段);
2. 便裝警員在廣福道 (廣福道過了廣福迴旋處,近大埔墟位置)埋伏;
3. 自己則在廣福迴旋處的中石化油站埋伏。0330時全部人準備就緒。

pw1在油站內裝作成一個司機在洗車,洗車一個多小時後,怕遭人懷疑 ,0442時更換位置,駕駛車去廣福位置截查。離開了油站時pw1見到右方位置,大概10多米外有一群人,全部都是黑色衣服黑色長褲,約10人。有些人抬著竹枝,有人抱著竹枝,竹枝約1米長,向著大埔滘的方向走。

pw1轉左調頭駕駛,駛過迴旋處,見到他們繼續向前走,pw1慢駛觀察,由廣福迴旋處去到大埔舊路,近東鐵方向的路口見到這群人走向著鐵路位置,此時相距10米。pw1繼續慢駛觀察見到帶頭是一個矮小的小朋友和一個高的人士托著竹,後面的人則抱著竹枝。矮的那位穿著黑衣服黑短褲,高的那位是黑衣服黑長褲白鞋,其他人則全黑。pw1繼續開向大埔滘路方向,並和其他同事表示有可疑的人士出現,要求他們去到大埔舊路去東鐵綫路軌的位置包圍。

pw1表示東鐵綫在地面,連結之間有一個超越地面的石屎天橋,可以給人或車穿過。天橋高過鐵路約2,3層樓高。約0450時,車差不多接近天橋處,pw1見到左面有6名黑衣人,右面則有3人,正在拋擲竹枝至路軌。因為大部分人都帶口罩和穿著黑色的裝束,所以看不見其容貌,而有些人不是面向自己所以不清楚他們是否有配戴口罩。從高度(約130cm )和黑色短褲辨認出是小朋友(帶頭的矮人)和白色鞋人士(高的那位)。見到9人後,pw1把車停在去大埔舊路的路口位置,在橋之前有一條枝路,可以離開石屎橋,過了路口左面吐露港,繼續直去就是廣福橋。

pw1下車轉身聽到有人說話,對話夾雜粗言穢語:「有Popo咪撚再掉」,pw1在後方見到3個黑衣人跑過自己的私家車,向廣福村方向跑走。右面的3個人包括1高1矮,越過了行車綫,跑向高速公路,即吐露港枝路方向,另外三個也是。由慢駛發現黑衣人到去到路口停車,短短數秒之間。pw1追向跑去支路的6位人士,與此同時,其他同事也一起追截,pw1制伏了1高1矮兩名人士,當時有燈光,沒有視線阻檔自己。

第一批人士先跑,第二批緊隨(一高一矮),pw1當時與他們相距10幾米。在枝路中間的位置,距離10多米外pw1制伏小朋友,其他同事則制伏另外幾位(*辯方表示未成年被告不得透露個人資料控方卻繼續問,黃官不斷提醒控方,然而控方卻一度沉醉於自己的世界~直播員暈倒~)。其他同事也相繼出現,但仍有3位人士(頭批)未制服,於是pw1與3位同事包括一名姓鄺的軍裝警員(pw1忘了其編號)、偵緝警長50161和偵輯警長49253上了另一輛車,在300米外截停另外3位人士,他們當時向吐露港方向跑,pw1隨即下車追,3人繼續向前跑,整條路沒有其他人出現。pw1追了20米,追向距離最遠的人,截停了穿著白色衣服手拿白色外套的男子。下車時,pw1有表露身分:「我係警察」,對方沒有理會繼續跑。

當時警方封鎖了路段,有同事負責拍照。控方呈上相片簿p3:
相1、3,pw1同意在現場拍攝。相1的私家車就是當時pw1駕駛的車,位置在大埔公路;
相2,有2架白色私家車停泊,其左邊的位置就是支路的路口(即下車聽到粗言穢語的位置);
相3,見到竹枝在地下,其位置在近支路位置,而警車和巴士站的位置就是石屎天橋;
相4,一高一矮兩名人士逗留的位置,相中見到有鐵絲網;
相5,見到竹枝;
相6,遠一些的位置就是天橋,見到白色圍網就是路軌方向,即當時6個人出現的位置(*黃官要求pw1在相中用圓圈標示6個位置,作證物p4);
相7、8,見到鐵路的位置,顯示了路軌上有竹枝;
相9、10,顯示上了天橋後的支路,即吐露港方向;
相11,12,最後一批人士跑走時,被截停的位置;
相11,見到100米的路牌,pw1表示在近鏡頭的燈柱位置截停矮的小朋友;
相12,在截停小朋友位置的後面;
相13、14、15、16 ,都是向著粉嶺方向。
相片17、18,向著吐露港方向的支路。
相片18,pw1表示遠處的位置有橙色發送機,就是截停第二名男子的位置(pw1在圖片中標示具體位置)。

控方主問完畢~

黃官詢問pw1關於被告及同事的名字 ,pw1說出了d5的名字,並表示當時自己截停d5,d5自己說出名字,其後交給其他同事確認身分證,名字符合。控方申請查看記事冊上的同事編號,辯方表示沒有收到記事冊副本,需要先觀看。pw1表示沒有帶及記事冊,感到抱歉。控方表示申請證人口供紙,pw1表示1600時錄口供,錄完再記在記事冊上,當日記憶尤新。辯方表示收到副本,沒有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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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1 律師 🔸

pw1表示相6圈出的位置就是當時6人拋擲竹枝的位置,但不清楚竹枝是從左還是右面拋擲;在相4見到有鐵絲網,警車和警員;相5中顏色再深些包圍著鐵路路軌才是鐵絲網但銀色部分不是,在石屎橋方向有缺口位(在相5見到),大概一個身位,約80cm;橋上面牆邊的鐵絲網和相5出現的銀色鐵欄中間打斜的缺口(*pw1解釋了數次但本人聽不明sorry~)。

pw1表示當時見到6人在缺口位置拋竹枝。相4 中橋的另外一邊,有鐵絲網有牆,但圖中盡頭沒有鐵絲網的位置是缺口。1高1矮人士就是在橋中央但近缺口的位置。相19是廣福橋;相20是中石化油站 。pw1第一次駕駛至中石化油站,停在路口,見到10多人,在相20可以看到當時的位置(*辯方要求pw1畫出當時10多人的位置)。

辯方繼續呈上三頁地圖:
(以下部分全部圍繞地圖講解)

第一頁:中間是中石化油站;
第二、三頁:有重疊的位置,最上是中石化油站;
第三頁:最下面的右面是御泓居 b座,三張並排在一起是一張完整的地圖。
中石化油站離開的位置在地圖上用箭嘴表示,尖頭表示第一次見到一群人的位置,紅色箭嘴表示車的位置,地圖列為d1(1-3),而pw1標示的地圖上為證物p5。

pw1見到行人路上有一群人(用藍色交叉在圖中標示),透過司機位向後望到10多人,但在這個階段只望到其背面,大約5秒。在調頭的位置,有「廣福道」三隻字,經過迴旋處再次見到那10多人,pw1思疑是同一批人(用紅色筆標示第二次見到的位置,藍色筆標示同一班人出現的位置),當時逆線行駛。辯方詢問pw1駕駛時視線會否受阻,pw1表示有少量的草遮掩但不影響其視線,當時車速約10公里,車向前駕駛但自己向後望,其專注力主要留意車面情況,觀察了約5秒時間。Pw1在圖片中顯示了緊急路口,當時自己第二次見到那群人(用橙色螢光筆點一下位置,黃官責備pw1點了兩次沒有認真聽指示)。當時對面有人逗留,pw1見到他們繼續向著同一個方向走。

pw1當時以車速低過5公里慢駛,雖然樹木空隙的高度高於其車位,但自己沒有被樹木遮擋視線。當那些人移動的時候,pw1已經駕駛超過他們(即地圖二,橙色箭嘴的位置)。去到地圖三的同一條車道,在大埔滘方向,超越了地圖三的顯示。pw1表示第三次見到那群人時,是再次調頭回到該位置,去到大埔滘方向。而自己回到火車橋附近用了大約2分鐘。辯方律師詢問為何調頭後回到火車橋,確認見到9個人,與早前見到的人數不一樣,pw1表示一開始不清楚幾多人,估計約10多人,不肯定實際人數,但第三次見到時就肯定有9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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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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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相片,google map街圖,一共12張:
相1,顯示大埔公路元洲仔,廣福迴旋處,中石化油站。 位置與案發當日大致相同,車流不同。左下角,綠色的士牌往沙田方向,右邊是往粉嶺方向;
相2,路牌寫著大埔去粉嶺,就是pw1駕駛的方向。路牌前些位置,有樹和欄杆,與案發當日一樣。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向右望見到約10人一起移動(*黃官要求pw1用紅色筆標示車的位置,第二次見到人群的位置,並在第一張圖標示回第一次見到的位置和用2字標示那群人大概的位置 ),當車再駛前時見到漩渦,但無法見到誰人在前後;
相3 ,右邊的樹就是再前些的路,即是火車鐵路路軌;
相4、5,右邊見到很多樹,和當日一樣;
相6,再前多點,就是uturn時的緊急車路位置,有些樹遮擋自己,和當日一樣;
相7 ,再前點,仍然見到緊急車路。pw1表示大約在相4位置停車,接近約1分鐘,大概在喇叭和維修牌中間。當時他有開車頭燈但不是打算秘密跟蹤10多人,只打算慢駛觀察10多人。去到相7位置的特別車路(*辯方要求pw1用箭嘴標示車的位置,顯示那群人出現的位置),觀察了5秒左右,見到帶頭的人 (第三次才見到),一人穿著白鞋的人;
相8 ,相7中間有個小路牌,就是相8左面大一點的路牌。右面見到樹,向前走,見到有一架van仔,再前面有些三角形路牌(左三角形右三角形和圓形);
相9 ,沿著再向前,Van仔前後有一個黃色燈牌 (示意行人過路的標誌牌) ,就是相10出現的行人過路柱方向(相反)。再向前走就是火車天橋。pw1表示廣福迴旋處的地勢比火車站低些,向大埔滘方向就是低地勢;
相10 ,與相9相反方向 ,即橫過火車軌的位置 ;
相11 ,左邊見到的灰白色牆就是相10出現的牆;
相12 ,見到路口位,就是相11比較右面的圖,也是過路柱顯示的位置。pw1表示大埔滘反方向,向前望就是廣福橋迴旋處,之後就是支路,而去吐露港的方向沒有行人路。
google map街景圖作為證物d2(1-12)呈堂,證人標示的圖片 則為p6(1-12)。

pw1表示駕駛至大埔滘方向,再調頭駕駛至大埔火車站的橋,右轉上斜的時候才回到原處,但斜度很小,自己不肯定兩邊有樹。圖12,轉左是吐露港,即pw1見到人群分批跑走的方向。圖 3,辯方要求pw1用長方形標示停車的位置 用,三角形代表車頭。在p3 相簿的第二張相,見到pw1的私家車,當時車超過了行人過路柱。第二張相拍攝了車尾的位置,就是截停被捕人士的位置。pw1表示當時有人從自己左面車身走過,去了廣福方向,自己即刻下車,但因為對方跑得太快自己沒有繼續往廣福村位置追。不足一分鐘後其他同事到達現場。

巴士站的位置分別有2架cid私家車,然後在黃宜坳方向(相12後方)有軍裝車,但不肯定有幾多輛和車有否響號。pw1開門下車後,就聽到有人說話(夾雜粗言穢語),轉身望向天橋那邊,見到有人迎面跑過自己。當時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自己也沒有即時表明身份(*黃官問由下車去到那批人士跑走用了多久?pw1補充,一開門便立即下車)。

辯方詢問pw1有幾多人跑過他的車,為何沒有繼續望向那幾個人,pw1表示因為自己觀察其中一堆人的位置,而廣福方向還有其他同事支援。圖12 ,pw1見到那批人士沿著枝路跑,pw1在當時用特別的武力,即是用手按在其人中位,使他沒有力量繼續反抗,成功制伏小朋友。當時旁邊位置有其他同事制服另一位高的男子和一位女子,對於小朋友的衣著,pw1表示是黑衣黑色短褲黑色鞋,但不記得小朋友有否帶口罩。

辯方詢問pw1思疑對方是示威者時,會否詳細紀錄對方的衣著,pw1表示會。當日1630時pw1寫了一份口供,提及到,去到中石化油站,見到大概有10名人士穿著深色衣服,但在法庭作供卻表示全部人士都是黑衣黑褲,也沒有提及出現穿著白色鞋高點的人,pw1表示自己有提及過。辯方質問對於小朋友,其實每一個人都高過他,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穿白鞋高的人根本沒有出現過所以口供中沒有提到,pw1不同意。當時pw1不是案件主管只知道案情人數,沒有留意當時所有被捕人士的鞋顏色。在第三次見到人群時的才發現高點的人著白鞋,而口供中只寫了矮的人衣著特徵,但沒有形容高的人士。

辯方指出,在案發當日,早上大約0450時左右,本案第一被告有在廣福路中石化油站自己一個人出現,pw1表示不知道。辯方繼續指出,d1在案發當日,任何時刻,沒有觸碰過任何竹枝或者參與拋竹枝 ,pw1表示不知道d1是哪一位所以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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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
pw1表示在中石化油站觀察時,天色昏暗,當車駕駛至元洲仔(p5標示的位置),再去天橋的時候天仍然昏暗。這個行動是pw1向隊員作出訓示,雖然同意行車記錄儀會幫助紀錄,但因為是自己私家車,沒有經費安裝,也沒有帶備警隊的攝錄機。

街景圖2 (p6)標記的位置,pw1標示了一個聲稱在對面走過的深色裝束人士。辯方詢問pw1當時的車是在進行臥底性質,暗中監察疑犯,pw1表示不同意監察疑犯,認為是觀察,但同意暗中。辯方繼續問太慢的車速不怕會引起對面觀察的人懷疑,pw1表示不擔心,因為自己的車是很殘舊,駕駛慢很正常。

辯方指出,事發當日,pw1你沒有在p2的位置慢駛,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看回p6,pw1一直駛經的過程其實被樹遮擋,pw1不同意,他表示只有駕駛至樹的位置時才會被遮擋,但同意有機會被樹遮擋看不到其他路人經過。pw1同意在現場觀察的事實是本案的重要關鍵,在當日1630時錄了一份口供,當時記憶尤新,把所有重要的案情都寫下了。辯方詢問,當時pw1的講法是駕駛去大埔元洲仔時,但沒有提及自己在任何位置停下車,pw1同意。辯方續問,其實停車的位置與本案有關,是重要的情況,為何沒有在口供紙寫下,pw1表示因為自己覺得相對重要是在甚麼時候見到那些人的出現。

辯方詢問pw1是否同意把車停泊後一分鐘,觀察在場人士是重要元素,pw1同意。辯方讀出一段口供部分:「當我剛駛上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往沙田方向的斜路時,我見到較早前捧著竹枝,沿大埔公路元洲仔處往九龍塘方向,即上斜方向」,pw1同意這段口供乃自己所寫。辯方指出數點,會否事發當時,pw1沒有在大埔公路元洲仔,即是緊急路口前停車;會否只是pw1駛過時,瞥見對面有深色人士,其實當時根本觀察了5秒,時間可能更短;當其私家車經過火車路軌的天橋,pw1調頭再駕駛去火車路軌橋時,距離那堆人大約10米才見到自己前方發生的人事。pw1對上述全不同意。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的一段:「於2019年11月11日,0453時,我在駛進橋約10米外,我的左前方有10枝竹枝在地下,有10名黑衣人...」,辯方指出,pw1完全沒有講述當自己駛進黑衣人10米之前的情況 ,如果真的見到他們,pw1必定會寫下,因為是重要的經過,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駛進10米內先見到黑衣人(*黃官問大概幾遠見到?pw1表示20,30米並解釋自己寫10米是近距離見到他們的動作,20,30米則是黑衣人出現在自己視線,認為只寫10米是合理推論,已經見到他們的動作。其後再解釋因為轉彎的緣故,角度問題,才會駕駛近10米先見到,因為角度限制看不到他們的動作,駛近才見到。)。

pw1不同意第二次駛近那堆人士是一個暗中觀察行動,但同意不想他們逃走。pw1當時去到現場後,打算下車拘捕疑犯,駛近人群時車速越慢。在觀察了大約2.52秒中,pw1留意到左面有6人右面有3人,包括1高1矮,還留意到高的人穿著白色鞋(直播員表示,不足三秒可以留意到如此多事,想必pw1是神人~)。看p3的相6 ,有一個約80cm的空隙位(在p4標示)。pw1表示灰色鐵欄右邊的空隙位,因為長度斜斜的,大約是80cm,若果打直來算,大約50-80cm左右。當時pw1在2.52秒內見到左面的黑衣人大約在這個位置拋竹,但看不清如何拋擲。辯方詢問那些人不是在鐵欄位置拋擲,pw1表示因為有些人在灰色鐵欄位置,有些人在缺口位置(*黃官質疑甚麼意思?pw1解釋當時有人跨過鐵絲網,把竹枝拋高過鐵絲網,有人就在那個缺口位置拋,但答不出幾多人在哪一個位置拋擲。)。辯方表示即是有可能最少一個人拋高,也有可能5,6人在50-80cm的缺口拋?pw1表示是。在人群10米之前pw1才見到對方動作,其實距離缺口比較近的人會遮擋了距離遠的人,同意有可能被遮擋視線,有些人未必手持竹枝。

d2律師明天繼續盤問第一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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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繼續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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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辯方繼續盤問🔸
事發當天,pw1第二次駕駛去天橋時間,0450時見到十米前有一群疑犯,當時車速約10公里。駕駛近疑犯前,已經通知同事一起到達該位置,目的是為了讓自己和其他埋伏的同事差不多時間到達天橋。pw1停車的速度很快,約1,2秒,隨後追截疑犯。辯方呈上p4,第6張照片的紅色圈部分,參照回網上的圖片,即d2白色牆邊去到最盡的位置。街景圖第10,11張圖,與當日的街景圖差不多,有紅色欄杆延伸去行人路。疑犯在相11位置。pw1當時擔心自己安全,怕一個人無法制服9名人士,而黃宜坳道有其他警員埋伏,所以才沒有直接駕駛去紅色欄杆位停車。

相12 ,最左的欄杆前面有一個行人缺口位 ,任何車都可以在此停泊。辯方詢問pw1,這個缺口位對於疑犯來說都是一個障礙,很難可以跨過,pw1同意。辯方表示pw1聲稱有6個人在自己前方位置跑過,但卻沒有把車停泊在欄杆的缺口位置,pw1表示當時沒有考慮有這個屏障。辯方質疑這個講法不合理,原因是這些屏障十分明顯,pw1不同意。pw1的停車位置在證物p3的第一張相和街景圖12,已經超過了行人過路柱三角形標示。pw1表示一架巴士大概相距10-12米,距離自己停車的位置,相距了2架巴士。而白色牆到自己停車的位置距離,即1號和5號位置有4-5架私家車的距離,約20多米。

辯方詢問pw1,之前把車停泊在三角形位置是因為事發當時,有最少一名疑犯在安全島上面出現,pw1同意是為了追截疑犯,但不同意是為了將當時在三角形安全島位置的疑犯截停才停在此位置。pw1停車後立刻下車,有一刻中斷了疑犯視線,當時第一批人士跑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就是相10顯示的支路位置,即是街景圖11、12,大概去到路牌「望右」位置,即下車第一下望到的位置。

pw1由下車到轉身一共見到三批人,辯方詢問pw1是否有機會親身自追截距離自己較近的那堆人,pw1不同意。當時有3個人在車頭方向的左面,從行人路跑過,即是pw1的左手方向(pw1在司機位)。辯方詢問pw1左面的車身會否遮擋自己,pw1表示不會,因為車身的玻璃好大。pw1表示下車後,視線沒有阻礙,但同意在車上會有一些阻礙。辯方繼續詢問,距離pw1較遠的那批人,其實在車上根本看不清楚,是否一下車那批人士已經跑了去支路?(*黃官質疑,看回街景圖和控方照片,那條支路是馬路的一條延伸位置,所以很難問到是否跑入了去支路。辯方可以質疑位置不準確,但無法說入不入,不是說法前後矛盾而是那一條支路很長,有幾百米,所以看圖片可以理解。)

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去到吐露港,一下車已經表達向那群人士表露了自己身分,其口供紙上:「我隨即下車追捕三人,期間d5在20米外被我控制,隨即我表明身份」,辯方質疑口供中無提及pw1一下車就表明自己身分,但幾時表明身分是本案重要的案情。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表達錯誤。

辯方指出案情:
控方的相10是pw1第二次駕駛近去天橋時,在天橋前一點位置,有一條行人樓梯,這條樓梯是通向停車場;停車場附近是民居;橋上的白色牆位置,沒有雙黃線,停車標誌也不明顯,pw1同意;
同一段時間,當pw1駕駛近那條橋,最少有一名人士在控方相12的安全島位置出現;而該名人士在安全島位置跑向支路,pw1不同意;
這名人士其實離開了其他手持竹枝人士,即是相16最初pw1表示見到6個人聚集的位置,2個地方相距最少有2,30米,pw1同意;
而該名人士起跑,並非就是那群人拿著竹枝聚集的一份子;由此始終,pw1都不能肯定第二次拘捕的人士就是手持竹枝的人士,pw1皆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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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
pw1當時見到9個人在路軌上,全部都是穿著黑色裝束,都有用物件遮蓋自己的面部。人群面向白色牆但背對pw1,所以他見不到人群的容貌,只見到身形,衣著,甚至其輪廓。

辯方呈上p3 相3,pw1表示圖中的警察衝鋒車由車頭到車身的位置大約6米,闊和高度約2米米,與鐵絲網頂部的高度差不多。pw1表示下車後自己跑向了支路的位置,即相9、10的位置,當時自己制伏了一個小朋友,其後和其他三位同事上了白色的5人私家車,包括姓鄺的警員、警長50161 和警員49253 。上車位置在p4 相9位置(在圖中標示),pw1不記得當時誰人駕駛,也不肯定各人上車的次序。當時車速估計60公里左右,沒有其他車輛在同一個方向出現,即pw1他們是唯一一架警方的車輛追截疑犯。當時駕駛至吐露港下車追截疑犯,下車後pw1有大叫表露身分,但不同意有說「仆街咪走」。

辯方地圖呈上d5,表示pw1標示的紅色位置2 就是他本人,藍色交叉位置就是他聲稱見到黑衣人的位置,pw1同意。辯方指出,pw1作供時,有提及見到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後面的人是否也拿著竹,pw1表示第三次見到有。辯方讀出一段口供:「上斜的方向前進,我和他們的距離若十米,行人路上只有他們十人,我慢駕駛經過右轉路口,並留意到帶頭的2人是一高一矮,前後抱著竹枝,其他人則跟隨在後。」,pw1表示當時全部人都拿著竹枝,辯方指出其實pw1去到第三次見到人群的位置,根本見不到除了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枝外,根本沒有見到其他人,pw1不同意。

🔸D7辯方🔸
沒有問題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呈交警員x的個人資料,為證物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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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191鄭宏泰(音),駐守大埔刑事小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表示當日有行動,有一位督察在0250時給了指示我們。當時有情報表示,(*黃官提醒控方不要重覆問~)因為有破壞鐵路的行動,所以pw2在廣福迴旋處埋伏。直到0440時,督察用通訊機通知見到可疑人物出現在廣福迴旋處近天橋位置。當時,督察表示見到一堆黑衣人拿著竹枝,於是預備有一個拘捕的行動。0453時,督察表示,那些黑衣人在大埔元洲仔路段的大埔路軌拋擲竹枝,pw2立即駕駛去到。在車的左面,pw2見到大約有6名黑衣人手持竹枝。那些黑衣人一見到警員下車,就掉下竹枝,向著往粉嶺方向跑走。

當時pw2和其他警員下車追截,pw2追截一名女子,即本案第一被告,制伏d1的位置就是支路近燈柱j195。當時pw2捉實了d1的書包,追截了約15米左右。制伏d1的期間,有另外一個黑衣人想幫忙搶走d1但失敗了。其後,警車出現時,相信有10個人跑走。

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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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盤問
🔸D1辯方🔸

pw2於2013年加入警隊,17年擔任刑事偵緝處,pw1不是自己小隊的oc,當日警車上有警員12207,女警77224 ,警長2941,pw2在外副駕駛位,12207在車後左面位置,2941負責駕駛,77224則在車後右面。 所有人都是穿著便衣,pw2不清楚還有否其他便裝車。

辯方呈上p2 的街景圖,顯示了廣福苑的位置,pw2表示當時的埋伏位置在廣宏街社區中心,近廣福休憩處。未駕駛到火車橋的時候,pw2見到左面有6個人,當時前面和對面線沒有其他車,但不清楚車後有無其他人,也沒有留意督察(pw1)的位置。pw2表示自己的注意力在黑衣人身上,所以沒有留意有否其他車輛、警車出現。pw2先不肯定右面行人路上的人數,當時車停在安全島前方的位置。

此刻第一次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位置在白色牆的鐵絲網附近。pw2表示6人沒有特定的排列,沒有留意每人拿著枝竹的數量,當時他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跑。當時他們由安全島左至右去到對面的行人路,路上沒有其他車輛。pw2表示在支路方向,所有人混淆,所以不清楚全部人一共有幾多人。pw2也不肯定最後被截停的5個人,是否就是一開始見到的6人。辯方指出相3見到一大堆竹,竹枝的位置比較接近大埔滘,pw2同意。

辯方呈上d2街景圖:
當時車駕駛回迴旋處,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行車線位置,天色和當日不同,但街景差不多;
相5,繼續沿著那條路;
相6,沿著馬路再上;
相7,未見到火車橋,一路上斜坡往右方向;
相8,繼續往上但未見火車橋;
相9,左邊的中間位置是安全島位,這裡有機會見到火車橋的情況。
pw2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呈上控方相簿的相3、4,pw2表示不肯定相中的那堆竹是否就是6個人手持的竹。pw2沒有見到6人走向黃宜坳位置,只見到黑衣人掉竹,不肯定地下那些竹是否就是他們手持的竹,但見到11個人都跑入支路方向。辯方質疑pw2,現場環境混亂pw2根本沒有留意清楚,pw2表示當時只留意黑衣人其他事情不清楚。

🔸D5辯方🔸
pw2表示停車後,在左面見到6個黑衣人,另外見到右面大約有5個人,但不肯定實際人數。當時pw2的注意力專注在左面,相對右面注意少一些,位置在接近支路的行人路上,與控方相2顯示的位置有些微的誤差,可能有20米左右。辯方展示p2的截圖 ,位置與實際位置相反,左面即缺口位,有5-10米的誤差,前後20米左右的鐵絲網位。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在pw2警車停下的位置,無可能逐一觀察到每個人的動作,也無可能仔細留意到每個人的位置,pw2同意,表示只能說到大概位置;有可能有人沒有手持竹枝,pw2表示左面不是,右面不肯定;有至少一名人士和pw2右前方人士距離20米,pw2不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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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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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
pw2表示當時先穿過2個黃色指示牌的中間,去到相2的虛線位置,交接位置見到8個黑衣人,制伏d1期間見到pw1,當時支路上沒有警車以外的車,同意相9、10、11見到的景象同案發一樣。

🔸D7辯方🔸
沒有盤問。

辯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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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上星期五要求pw3的記事冊,但幾秒前才收到,所以需要時間看看先,需時15分鐘~

D7辯方表示D7的證物編號,不爭議在自己身上發現,但2把萬用刀發現的次序有爭議。
控方說a 在身上找到,c在背包找到;其他是a在背包找到 ,c在身上找到。法庭表示,更改回編號便可。辯方表示早前說沒有證人,現在關於物品的用途將會傳召一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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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三位證人~
偵緝警員12207張志聰(音),為大埔刑事調查隊第5隊,現在駐守新界北總部,以下簡稱pw3。

⚪️控方主問
pw3負責反罪惡行動,隊員包括警長49253,警員77254和警員11791等。當日的案件主管訓示,相信會有人作出破壞港鐵的行為。當日pw3與3位警員在廣福邨埋伏等候,駕駛vl3547車。0453分,主管通知大家,見到黑衣人去到大埔道的天橋位,pw3他們馬上駕駛去案發地點。下車後見到有2批人士黑衣蒙面,站在左右兩旁,拿著不同長度的竹枝,拋擲去路軌旁。

pw3表示未停車已經見到這些行為,於是馬上下車表明身分,叫他們不要作出破壞鐵路行為,那些人士立即四散跑走。有人向著車頭方向,即支路跑。pw3繼續上前追截他們,追趕三人之前,見著他們往高速公路方向跑。pw3見到6個人後,一直追截,追到60米後,截停了一名女子,將該名女子交給警員26960。在d1身上發現黑色短袖衫短褲、黑色手套、腰包背囊、黑色貼身長襪褲、灰色口罩、黑色面巾(可以套上頸部)。pw3沒有第一時間向d1查身份,事後才知道其身分。pw3返回現場紀錄回燈柱,竹枝數量,掉了幾多條及拋擲的位置。

pw3對完d1身分證後就抄在紙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回到警署約早上7點多8點左右pw3紀錄口供。11月12日,pw3把155抄去紀錄164,當中看證人口供紙核實。(*黃官責備主控,不斷再問,明明有經驗~)pw3在紙寫下d1的資料,包括中英文全名、出生日期和身分證號碼,呈堂作p8。控方呈上p3的相9、10,pw3表示是事發當日追截女子的地方,大概在相12,相片中間綠色牌前3米左右的位置。

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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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1辯方🔸

pw3於2012年加入警隊,2019年擔任刑事偵緝處。當日與pw2,女警77224 和警長2941同一輛車,車是白色,沒有任何標誌。pw3表示其位置不會被其他警員遮擋視線,一收到情報,pw3已經側向望外面的情況,但他只留意前方的景象,沒有留意車上其他人的動作。雖然pw3不記得車上的實際情況,但記得自己身體向前拱時,180度的範圍都能夠看得清楚,但同意如何都會受到遮擋。

pw3收到通知,才開車出發,其督察不是自己小隊oc,不記得自己小隊oc有否上班。pw3當時不見有其他車在現場,不記得各人下車的次序,除了司機,其他幾乎同一時間。pw3表示在大埔公路元洲仔,開往天橋時已經見到那群黑衣人,當時約20米距離。

橋的左右兩旁,行人路都有人,大約3-5個黑衣人,pw3見到左面有人在行人路側邊拿竹枝,不記得具體數量和人數,右面如是。辯方詢問,有否可能得一個人手持竹枝,pw3同意。pw3表示見到有舉高竹枝向下掉的動作,但不清楚具體掉下幾多支,因為那一刻尚未下車。下車後pw3隨即喝止左面的3個人:「我係警察,你地唔好再掉竹落去啦」,其後全部人四散。現場太多人,pw3聽不到其他人說甚麼,只留意著自己眼前的情況。

辯方呈上d2 街景圖,如下:
相1,顯示中國石化迴旋處,左面就是一開始pw3的埋伏位置;
相2,見到道路中有個藍色牌,寫著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再前些,與案發當時光線不同;
相4,再前些,上緊斜坡,未見到火車橋;
相5-8,再上些方向;
相9,如上,遠處見到兩個黃色指示牌,行人過路柱的兩邊是安全島;
相12,就是火車橋上面拍攝去廣福橋方向,見到3個黃色的東西,近鏡頭那2個就是安全島的位置,遠的那一個就是圖9中間那一個黃色東西。

控方證物,相簿圖2 就是停車位置,即圖中左面三角形箭嘴位再前一些的位置停車,未到安全島。pw3表示在車裡已經見到有人手持竹枝,喝止的時候已經有部分人放下竹枝。pw3表示當時停車的位置距離左面的人約10幾20米。辯方詢問pw3去到現場喝止後,pw3和其他警員是否就是4位出現的警員,pw3表示不太清楚其他人出現的時間但印象中自己是第一個到達的。

pw3當時見到有人從面前跨過馬路,向支路方向跑。他們原地放下竹枝後才跑走,不記得他們在白色圍欄位置是橫過還是跨過,自己注意力集中在左面。辯方展示控方證物,圖3、4,相的右下角見到連續的欄杆分開了行車線,案發時欄杆都在。pw3見到有三個人向著自己的方向橫跨馬路跑走,但沒有見到其他人。辯方詢問pw3是否見到幾個人從不同方向四散離開,多過一個方向所以作供時才用「四散」,pw3表示自己用詞不準確,自己也不清楚地下那些竹是否是黑衣人士拋擲的竹枝。pw3表示不記得他們是否原地放下竹和用了多久才放下。但印象中,沒有見到人手持竹枝離開,沒有印象警員有否觸碰竹枝,因為自己不是負責看管。辯方詢問pw3,如果要橫過馬路需要做跳起的動作,如果有3-5個人這樣做,動作會好明顯,是會有一個跨欄的動作,pw3同意。辯方繼續詢問,如果3個人有這個跳起來的動作,pw3一定見到,pw3表示只記得有人跑不記得有否跨過去。

pw3在當日下午3點多錄取了一份口供,而第二次紀錄在154,第一次紀錄在紙上,從沒有無在警員記事冊上。pw3表示155的調查報告,記憶最尤新;154在有記憶下寫所以差一些。
辯方念出154的口供:「港鐵上空的行人路兩邊,部分人手持3米長的竹枝,掉向路軌」,質疑pw3為何控方證物中的相3、4,無一張照片的竹枝有3米,pw3解釋覺得圖中的竹枝超過2米,反問辯方這些竹就是那些人士手持的竹枝嗎?pw3認為相中的竹枝有接近3米。

pw3追截了一名女子,就是d1,截停後將d1交給其他警員處理,自己則處理現場狀況。因為自己追截了幾步後,其他人消失在pw3的視線範圍所以放棄繼續追截。pw3表示d1在左面的行人路範圍從左至右橫過欄杆,自己在截停的那一刻才留意到d1,之前的位置無法確認她做了甚麼。

辯方呈上街景圖 10,11:
相10,向前的方向會見到廣福邨,有一架黑黑的車;
相11,有白色牆,牆上面有鐵絲網。
pw3解釋只能肯定左面有鐵絲網,辯方詢問截停d1的位置會否在上圖見到 ?pw3表示不會。

辯方指出案情
pw3左面見到的人其實不止跑去其車的方向,pw3解釋他們跑去了自己車的左前至右方向;
街景圖12見到3個人進入支線的位置但pw3確認不了位置如何穿過,只記得他們有橫過欄杆。辯方表示因為事實不是如pw3所講,根本沒有發生過,所以pw3才講不出整個過程,pw3不同意。pw3答不出同一時間,其他警員有否截停其他人。停車後,pw3一開始站在車的左後方,之後向前走去馬路位置。追截人士時跑的速度很快,但剛下車的步速正常。

辯方指出,那3個人的逃跑路線最不利,因為向著pw3的方向,pw3不同意。辯方質問,為何pw3不需要跨過欄杆?pw3解釋自己一下車就在馬路的位置。

押後至12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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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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