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4/2]

諸 (22)
(曾經還押過160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仿製火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上次進度: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2636
*審訊記錄請回溯台內hash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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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休庭
1445開庭

控辯雙方協議:
1.控方依賴65B呈上專家證供(證物p13),辯方不需讀出
2.控辯雙方呈上第二份65C條同意事實(p14)
--20201022被告同意瑪嘉烈醫院披露醫療紀錄
--20201022約2125時送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
--同日由陳國熙(同音)醫生診斷 ,醫療報告有紀錄被告身體狀況
--一名護士陳嘉怡(同音)寫的臨床護理報告,準確紀錄被告身體狀況(證物p17)
--20161221轉介精神科,由勞醫生寫的精神科護理報告,紀錄被告精神狀況(p18)
--20161221由吳海怡(同音)醫生寫的精神科評估,有內容及結論 (p19 )
--證物p17-19連貫性不受爭議(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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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DR. 茶理陳

PW2茶理是精神科專家證人,控方呈上他寫的報告總長24頁給他看。PW2指正了報告上一些英文字眼。
控方呈上p15醫療報告(瑪嘉烈醫院報告)在專家報告裏,有章節提及過被告沒有幻聽情況,文件下方那些英文字眼有說明,即被告聽到不應聽到的東西,看到沒看到的東西。
被告想自殺在急症室看醫生的時候,沒幻視及幻聽,因為一個人如果想自殺,醫生要問為何自殺,是否精神病或者情緒病引起,精神方面的話會有幻聽或幻視。
溫官指控方的問法已超出證人可回答範圍,證人同意當時只可以問病人只是有沒有甚麼甚麼。
控方呈上p18醫療報告,PW2指出了一堆英文以說明被告的幻覺情況,說明當時沒幻聽及妄想情況。
檢查方法是,是看病人行為說話想法感受有沒有不妥,自殺念頭是想法問題,幻覺是感覺感官方面問題,因聽覺視覺有問題。會問病人有沒有看到一般人看不到的東西。
控方呈上p19醫療報告,指被告沒被害妄想,沒聽到別人人說他的話,或不正常的感官情況如幻聽幻視,有些人皮膚上會有幻覺,是束縛的問題。

PW2在本案沒見過被告人,很少遇過要給專家意見而沒見過病人,之前試過就遺產報告而上庭,證供有被法庭接納。

辯方盤問
2016年試過自殺,是因工作及家庭有關,如家庭離異,工作不順利,與家人關係不好,有飲酒情況,造成心理壓力,導致不開心。
PW2不能排除2016年的幻覺是心理上的問題。
關於p18醫療報告,辯方問到該堆英文的意思,PW2稱這些意思是,被告遇上幻覺的情況,有檢查時是沒有,但後來憶述才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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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只會就法律方面
控罪一:
引用案例余建豪(同音),如何得到鐳射筆
控罪二:
控方用反駁理由是因為被告的證供超出可預計範圍,證供不可信,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否可靠可信。引用到li two eight(?抱歉英文差)案例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鐳射筆不是有攻擊意圖的武器。控方只依賴當時環境及衣著,但不足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因當時沒有騷亂,不能證明鐳射筆是用來傷害警員。
控罪二:
已達到舉證標準,有引用自己醫療報告,有家人的證供。控方的陳醫生不能排除2016年受到纏擾,所以2017年起帶氣槍。
辯方指被告還押時受精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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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21年2月16日1430沙田法院第一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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