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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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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1/1]

曾(62)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2019年10月27日,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

傳召PW2 警員PC8427嚴海華(音)
刑事應變小組C2小隊

📌控方主問PW2

控方盤問警員當日是否當值,於20:18身處何方。 PW2在20:40得悉機動部隊拘捕了一名男子,需前往支援。 20:42時PW2登上車輛AM7082,由PW1講解拘捕過程,該男子為被告人。

PW2從PW1手中檢取一個藍色背囊,為案中證物,警車於21:10抵達紅墈警署。PW2堅稱從沒對被告使用暴力。

其後PW2押解被告人去到臨時羈留中心,即位於警署有蓋停車場附近,並向被告發出Pol 153,即為被羈留人士需知及被羈留人士權利。

辯方反對臨時會面紀錄呈堂

辯方指出該臨時會面紀錄為PW2警員PC8427自行寫下,沒有覆讀給被告,PW2只叫被告於指定位置簽名。

控方問PW2有否告知被告應有的權利,PW2稱於羈留中心內有告知及覆讀會面紀錄給被告。

📌辯方盤問PW2
辯方問PW2是否因當晚有很多被捕人士都被安排於臨時羈留中心,所以PW2沒有帶被告到房間G12進行Pol 153,警員否認。

辯方指出PW2出示Pol 153予被告時,被告話「唔識得睇」,PW2否認。

控方要求PW2先避席,辯方之前呈交的反對通知書中,反對理由與辯方剛才提問的問題無關,辯方申請修改反對的理由

辯方重新呈上反對會面紀錄呈堂的通知書
被告人因讀書少,不懂閱讀Pol 153,但警員沒有讀給被告聽,只要求被告簽名,因此反對該會面紀錄用作證供。

📌辯方繼續盤問PW2

PW2不同意發Pol 153予被告時,沒有讀給被告人聽,並指被告沒有告知自己唔識睇。

辯方指被告當時只是依照PW2指示於會面紀錄簽署,PW2沒有警戒過被告,PW2否認。

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早7庭都完咗,大家有時間可以上去10樓13庭,一齊支持面對鄭念慈裁判官嘅手足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
#1111上水

李 (19)

3/8/20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685

7/9/20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119

14/10/20 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23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因為被告上次承認控罪(2),控方呈上修訂的控罪書,裁判官問控罪(2)是否與控罪(1)有關,如果有就要加返,控辯雙方休庭商議20分鐘。

控方呈上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文件

傳召PW1 PC24813作供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晚當夜更,至翌日早上大約七時,警方電台通知上水有堵路,小隊坐車在石湖墟一帶巡邏,約在07:20在新豐路近中石化油站迴旋處,見到約15個穿著深色衫褲嘅人,思疑佢哋堵路,佢哋有人攞遮,冇戴口罩,警車停在迴旋處,警員落車掃蕩,那班人上返行人路,走向天平路龍琛路奕翠園,隊員分開幾組分別搵人,大約在8點,在某一個路口見到被告,被告一見到警察便轉身走入路口,PW1叫警察咪走,被告無停下,但幾步後跌倒,被告被截查,在黑色書包搵到士巴拿、螺絲批、對講機、圍巾防毒面具、繃帶和紗布等物品,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而作出拘捕和警戒,被告一直保持沉默。

📌辯方盤問
PW1同意在新豐路迴旋處冇見到該班人有什麼實質行為,只係大概在15分鐘前在龍琛路北區大會堂附近見有堵路;該班人有人揸長遮,但唔見有人揸士巴拿,有人戴外科口罩(修正主問時講法);唔肯定在迴旋處見到的人,是否在天平路見到的人,亦唔知被告是否在其中,由07:20見到一班人,到8點見到被告,已經相隔40分鐘。

PW1只是根據被告的衣著,和見到警察就走這兩個原因,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而截查並拘捕,被告當時雙手無持有任何物件,士巴拿和螺絲批是放在背囊之內,被告亦沒有因為其他行為令PW1思疑,當被問到PW1叫警察咪走都被告跌低歷時幾耐,原來只係1-2秒。

⚙️控方覆問:
PW1當日是便裝,見到被告時是和另一軍裝警員一齊,確認被告當時是見到警察。

PW1 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和不會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陳詞
主要係根據梁有勝一案作案例,杜官的判詞係擴闊左,傷人17的控罪足以涵蓋包括傷人和刑事毁壞等控罪,冇需要有實質破壞,只要有意圖足以入罪。

📌辯方結案陳詞
法律觀點爭議:
第17條並非無限擴闊,在1984年修例時,整份文件並沒有講述為何刪除’such’一字的原因。

事實爭議:
- 人物:PW1不能肯定被告是早前見到的15人之一,只係靠衣著
- 逃跑:由PW1 叫咪走到被告跌低,只係一兩秒間嘅事,有可能反應唔切,逃跑無罪,可能有其他原因,除非證明到被告係畏罪逃跑
- 時間:相隔好耐
- 地點:堵路和拘捕係不同地點,無基礎肯定被告堵路;相反被告居住在拘捕地點兩條街之外,被告只係返屋企
- 就算假設被告有參與其他活動,在回家途中被截查,被告在當時無意圖進行破壞
- 士巴拿和螺絲批喺日常生活中係有正常用途,唔同申縮棍或者彈珠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1: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黃大仙 #提堂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案情: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

D1代表律師表示已索取了部份文件,另有文件仍待警方提供,申請押後6星期。

D2代表律師表示已準備好答辯,不反對D1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已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網上言論
#提堂

👤楊(21)

控罪:刑事恐嚇

案情: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與律政署作進一步商討。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時間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435開庭,多雜案,有少量空位
1505休庭,未到手足案
1523仲未開
1528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蔡 (20)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 #1208灣仔 其他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150張照片及7段影片。

背景:
2019年12月8日,民陣發起「國際人權日」遊行。當日,警方聲稱在灣仔華仁書院山坡發現電路板,並拘捕多人。隨後於2020年4月21日在秀茂坪拘捕本案被告。案件4月23日首次提堂,控方反對保釋下一直還押至今。

———————————————

控方指,控罪(1)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並保留與其他案件合併權利;控罪(2)繼續在裁判法院審理。

辯方方才得悉控方安排,但不反對。辯方並未收到最終控罪詳情。辯方投訴,控方上次申請押後以待進一步調查,但現時未有任何更新,仍停留在去年4月23日收到的案情。


控罪(1) 提訊日安排在2021年1月1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審訊程序;
控罪(2)在2021年2月16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申請被拒,交由懲教署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控罪:
1.企圖縱火
2.企圖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其去信控方商討案件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8上水 #提訊

陳(16)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並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0614(控罪二、三)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控罪四)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4201(控罪五)

‼️被告承認控罪三、五,否認控罪一、二、四‼️

控方傳召十名證人,包括兩名市民證人、六名警員及兩名醫務人員。不依賴任何書面招認,審訊預計需時四天,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7月5日09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同年8月2日0930起區域法院審訊,皆時一同處理控罪三、五的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張 (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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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 (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押後處理案件合併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1/1]

曾(62)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2019年10月27日,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

📌新增同意事實
2019年10月28日拍攝的9張照片將做呈堂證供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答辯

📌辯方主問

辯方問被告學歴及閱讀中文程度,亦問被告2019年10月27日晚上20:20時被捕經過。

辯方向被告展示會面紀錄,問被告被捕當天警員有否曾向被告人展示此會面紀錄及在何處展示,問被告是否明白紙中內容,被告表示唔記得。

被告指警員沒有告知其應有權利,包括聯絡律師。

被告有主動告訴警員自己「唔識睇字,唔識寫字」,亦指出簽名是應警員指示。

辯方向被告展示當天錄取的口供,辯方問被告「睇唔睇得明」,被告話「寫到咁,梗係唔明,佢又無講」。辯方問被告同警員有無對答,警員有無問佢同唔同意呢張紙的內容。辯方問被告有無同警察講「我承認我執起磚頭準備扔出去」,被告話佢只係摀低身,警察就衝埋黎。

被告表示不明白口供紙第3頁內容,簽署只因警員指示。辯方再問被告警員有無讀口供紙同會面紀錄俾被告聽。

📌控方盤問

控方指被告職業為送貨司機,由自己一手管理送貨流程,理應懂閱讀送貨單。加上考車牌的筆試時,也需閱讀題目。被告回答筆試題目簡單。控方指出被告懂得閱讀中文。

有關拘留在羈留中心,控方問被告是否記得在每個地方逗留多久,是否記得當時有沒有律師,同時質疑被告當時身上有律師資料卡,理應知道自己有權搵律師。

控方指被告稱警員在多人面前,隨便寫口供讓被告簽署,是無稽的指控。

控方向被告展示Pol 153,指出警員有向被告解釋此文件。被告否認。

控方指被告有留意時事,理應知道被告人的權利及如何保障自己。

控方向被告展示會面紀錄,警員是否在G12號房展示此紀錄予被告,被告同意。控方指出其中一段寫被告剛巧經過新之城對出,若控方想誣蔑被告,為何會寫對被告有利的說法。

控方同時質疑如果警員同被告完全無溝通,為何警員會知道被告從事的工作,以及擁有𠝹刀的原因為拆開貨物箱。

控方指其實警員有警誡過被告,同時會面紀錄準確紀錄了當日事發經過。

📌裁判官質詢

裁判官質疑辯方為何要反對口供紙呈堂,因為雙方都認同警員沒有威迫,誘使作供。裁判官同時指出被告人能考取車牌筆試,即證明被告識字,是否「40幾年前考完,之後就唔識字?」

辯方律師指出辯方當初接收的證供與庭上的證供有出入。

裁判官指出到底警員有否警誡被告是十分關鍵的,但被告卻忘記警員有否作警誡。

裁判官問辯方有什麼重點可指出警員口供不可信,辯方指出沒有覆讀及口供紙的時間不正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0沙田

諸 (22)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仿製火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的專家報告會已65B形式呈堂,辯方決定不傳召專家證人,只會盤問控方證人,預計兩小時可以完成審訊,裁判官決定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 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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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屯門 #提訊

A1 冼 (21)
A2 劉 (21)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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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20)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
(控罪一未有相關案情,謹此致歉)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管有兩支噴漆;另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襲擊警員曾展鷹(控罪二、三)

背景: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得悉控方有案件合併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6 畫家/潘(33)🛑已還押12日(服刑完畢的日子起計)

(註:被告早前涉及 #0621警察總部 的一宗案件,後被判處監禁21個月。於2020年12月24日服刑完畢並交予懲教看管。該案之詳情請見蔽台紀錄。)

控罪(只列出涉及A6的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所有被告)
4.暴動 (A6)
5.非法集結 (A6)
6.刑事損壞 (A6)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A6另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控罪二、四)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及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控罪五、六)

被告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兩千元(某神父為擔保人)
宵禁2100-0700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某院舍),接受院舍監管
一星期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7油麻地

陳 (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油麻地廣華醫院內保管或控制1支尖銳的遠足杖、1把錘子和1把萬用刀連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剛齊文件,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去信律政司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2/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主要在慈雲山警署工作,你的辦公室亦在那裏。你調查時曾經去過D1屋企搜查,知道他住所是案發現場附近。如果他行去新都城就會經過案發現場。
PW4:同意
辯:你話你處理很多同類型案件,證物會包括雷射筆,係唔係好多時會將證物擺喺自己櫃桶
PW4:環境容許我都會盡快交畀證物房,櫃桶同一時間只會存放一單案件的證物,保持完整性同埋唔干擾佢
辯:你對刑事調查有21年經驗,相信你會小心處理證明,處理細節都會有詳盡紀錄。檢取證物一刻, 是否要放進防干擾證物袋封存?
PW4:唔係樣樣嘢都要,跟程序做。
辯:為何PP1 PP2不盡早交去證物房?
PW4:8月10日由朝早八點做到8月11日凌晨,要搜屋、休息、放假,有其他案件要處理,要約證明房交收。慈雲山證物房得一人處理,有好多其他隊伍要約佢,有時可能有幾百樣證物,全日就畀曬佢。
辯:8月11日至8月22日中間有十至十一日時間,你講咗一堆原因,邊一個先係真正原因?
PW4:全部都係,環境好惡劣,證物房人員唔係淨係服務我一個,我約呢個時間已經係最早。
辯:你口供內從來冇提及證物放在你櫃桶
PW4:因為櫃桶得我一個人保管,口供內已寫證物是由我保管,保管喺邊就唔使寫得咁仔細。
辯:你喺花槽搵到雷射筆亦冇同被告確認是否他的物品
PW4:冇,因為我會調查,就算佢話唔係佢嘅我都會拘捕
辯:你如何確認該物品是屬於他的
PW4:詳細調查後有記錄,錄影會面時亦有問
辯:你係一個人喺花槽揾嘢,在場其他同事冇搵
PW4:係
辯:你應該可以分辨到Unlawful assembly (非法集結)和Unauthorized assembly (未經批准集結) 是兩回事。你拘捕D1時只說「未經批准集結」,即是你觀察了D1一段時間,都冇覺得佢係unlawful
PW4:可以咁講,但告咩唔係我決定
辯:你亦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D1,你懷疑他妨礙車房上的人,但不知道是誰
PW4:係
辯:你哋去到佳景路入口是為了配合防暴掃蕩人群
PW4:可以咁講
辯:你預期拘捕行動是由防暴進行?
PW4:是由我們拘捕,防暴保護
辯:即係如果你哋唔拘捕,防暴都唔會衝出嚟
PW4:估計唔會

向PW4展示辯方相片D1(1-5)。PW4同意人群聚集於相片內紅閘附近,邨內花槽旁邊較少人,PW4在景林邨橫樑下定點觀察,之後漸漸行近紅閘,差不多到截停D1的位置。觀察期間,D1一直站在原地,離人群有點距離。

播放片段
辯:cctv片段00:52:51,身邊有幾個人和你一起觀察
PW4:唔清楚
辯:有一名黑色背囊人士在你和D1之間,你如何觀察到D1行為
PW4:拍片角度問題,他不是在我正前方
辯:現場冇其他人和D1互動,亦無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
PW4:講唔到
辯:D1身邊有人周圍行,冇人覺得驚慌
PW4:係
辯:你哋行埋去制服D1的前一刻,佢冇任何動作
PW4:同意
辯:D1用手指指住上面,好似同隔離嘅人講嘢,一秒左右就放番低,果一下唔係用雷射筆照警員
PW4:唔同意
辯:00:53:25-00:54:13 就係你觀察的時段
PW4:可以播返前少少
辯:前少少未見到你,嗰陣你已經到咗?你又話定點觀察?
PW4:我落車行埋去期間都有觀察到
辯:你指稱D1用嘅雷射筆係咩色
PW4:綠色
辯:播片,片中見唔到綠色光線,亦不是聚焦的光,只係有嘢發光,唔似係雷射裝置發出的光。
PW4:不同意
辯:亦唔似係一點的狀態
PW4:你問我同唔同意,我一定唔同意架啦

辯:D1一直和人群保持一段距離,中間有人行過
PW4:同意
辯:00:54:13 留意到你用右手按住腰部,左手向前指,你做緊乜
PW4:用槍戒備
辯:因為你處理好多案件,有好多細節都記唔清楚,大致依賴文字記錄
PW4:係
辯:你話你喺花槽揾嘢,而你同事冇喺花槽揾嘢。睇番片,有一名市民被撲低後,你又行開咗去按住另一個人。去花槽揾野的其實另有其人。
PW4:我之後有行番去花槽
辯:我哋將段片由頭播到尾,你睇一次
PW4:同意有其他人搵花槽
辯:你按住被告的頭,望住軍裝警員的方向,見到有另一個人搵花槽
PW4:同意,你繼續播... 00:56:40 相信呢度我執到支雷射筆
辯:但你一直都係企喺度喎... 呢個只係你推論,你無法100%肯定邊一刻執到
PW4:記憶中我係踎低執
辯:但你冇前前後後咁喺花槽度搵,你冇辦法肯定其他花槽有冇其他雷射筆,但你主問又講到冇搵到其他雷射筆
PW4:我只係講我附近

辯:向你指出,除咗隔離的一個人,D1冇同其他任何人交流,亦和聚集的人有距離,人群叫囂是D1出現前的既有情況,你說不出D1有計劃參與集會。
PW4:同意
辯:將軍澳警署附近有間永興茶餐廳,茶餐廳當晚有宵夜時段
PW4:唔知果日有冇開,平時有。
辯:本案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你見不到他們有交流,你講不到這三個人是不是共同做事
PW4:同意
辯:即使D1有舉起裝置亦不能肯定他的目的,他可能只是照向人群,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PW4:可以咁講

辯:向你指出,D1冇喺現場講粗口,亦冇不停地叫
PW4:不同意
辯:你在D1身後觀察,不能100%肯定是他叫囂
PW4:同意
辯:D1身旁的人沒有動靜
PW4:同意
辯:D1在任何時段都沒有舉手用裝置發出綠色光束,亦冇用裝置照向警務人員。在兩次警告後仍然用光束照射警員三至四秒之後放低,這件事沒有發生過。
PW4:不同意
辯:你說D1將光束射向警方只是推論,可能你只係見到佢射向某一方向,但不是指向一個目標。你不能100%肯定光束射向哪一個位置
PW4:我見到佢係射向警署

辯:你將PP1交畀盧sir之前要做一些處理,有冇封好先交出
PW4:有放落袋用釘釘好
辯:你親手交畀佢
PW4:係,有我做的簽收紙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王警司的警告只係話唔好再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冇叫人唔好聚集
PW4:不同意

📌PW5 證物房文員 梁兆輝 書面口供用65(b)方式呈堂,沒有在庭上讀出。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檢取證物十日八日之後先交去證物房嘅情況都唔多發生
PW5:我唔知佢係幾時檢取
辯:8月22日收取雷射筆是從女警接收
PW5:當日係女警15510交畀我,但唔記得有冇其他人排緊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份口供係根據電腦交收紀錄去寫,你對事件冇獨立記憶
PW5:係,因為每次交收都會match電腦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
1.未有按照牌照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今早沒有到庭,下午庭書記沒有嗌被告名🤔不過突然有疑似手足人士入庭索取擔保紙後離開,未知是否本案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6灣仔 #提堂 #新案件

丁(43)

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與另一單案D5被告,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控方今天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被告依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3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參考與本案相關案件請按: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43

註:丁為上述案件D2,D5之母親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 [今日新增,但庭上沒有讀出,庭外消息]

案情: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及同日同地與另一案件被告人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2020年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今天D5新加一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與另一新案件相關,將一併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另一案相關資料請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42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林卓廷
A2 庾 (35)
A3 陳 (37)
A4 葉 (31)
A5 鄺 (26)
A6 尹(48)
A7 楊 (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部分被告還在申請法援/索取法律意見,案件押後

A1代表透露A1打算不認罪,其餘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

A1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A3申請撤銷人事擔保被拒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劉 (19)

控方稱開庭前得悉辯方已去信律政司,但主控唔知,向法庭申請稍為押後,立即聯絡律政司,兼攞指示;隨後確認收到信件,不反對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同意押後,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 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13)
(澄清:被告原本有保釋,無需還押。)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將押後至3月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3庭進行審前覆核,再於3月22、24、25日進行審訊 ,其間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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