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2]
👤D1蘇(17), D2巢(27) #1113大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板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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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承認事實及呈堂證物 (若有漏望見諒)
P3黑Nike外套、P4鴨舌帽、P5藍手袖、P6黑背包、P7扳手、P8鉗、P9一包索膠索帶、P10過濾器、P11泳鏡、P12灰3M手套、P13地圖、P16光碟、P17防毒面具、P18黑鴨舌帽、P19綠色防水袋、P20黑色上衫、P21泳鏡

P22 4催淚煙彈小彈頭 (控罪5經修訂後從彈殻改為小彈頭)

控方申請留空證物P14和撤銷承認事實P23第4段。D1無反對,D2以影響辯方案情為由反對撤銷承認事實第4段。最後陳官仍批准控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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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現場指揮官PW1 朱詠儀 督察作供,控方主問:

背景
朱詠儀督察2015年加入警隊,䅁發時(20:00)擔任新界北的防暴隊30-40人的小隊指揮官。20:20 PW1朱督察身穿綠色防暴裝備、戴頭盔及攜帶擴音器,負責給在場人士警告、在大埔太和路近南運路進行防線工作。在太和路近行人天橋有約100名穿著黑衣人聚集,部份人蒙面,他們堵塞東和西面的道路、放火、投擲汽油彈及叫囂。

朱督察指約21:10 示威者從西向東逼近警方防線,距離警方50米,並有人投擲雜物和汽油彈。21:15 因警告後人群都沒散退,警方便施放多於一發催淚煙。示威者向西後退,部份向北走,離開PW1視線。她從通訊機得知,PTU在安康、安祥路拘捕示威者。22:30 PW1便離開現場。控方播放一條長12分鐘的片段,為案發當晚21:15的錄影。控方表示不依賴片段中人物所講的說話,只依賴現埸的聲音。


盤問:
PW1朱詠儀督察在D1大律師盤問下承認當晚施放了10幾發催淚彈。D2大律師要求PW1朱詠儀在證物P13地圖中,用長方形標記防線排開的位置及時間、繪畫防線移動後位置及時間,有標示的地圖列為證物P13A。PW1同意以下描述: 防線距離天橋約300米、防線有向前移動及一田百貨在大埔太和路的對面。盤問期間,PW1標記的防線跨越東及西的路線。實情是當日的防線只在西行線,東行單已被堵塞,PW1表示她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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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警員5890 劉智斌 (拘捕D1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於2006年加入警隊,案發在任新界北重案組及應變大隊。當日PW2下午候命,在21:10他身穿便服奉命到大埔安埔路。PW2指在21:20,幾十名黑衣蒙面人士從一田超市向他的方向跑去,黑衣人士距離他50-60米。主控官要求PW2在P13,即一幅地圖標示自己第一眼看見黑衣人士的位置。該地圖列為證物P13B。PW2指他留意到一名身穿黑外套、褲、背囊、帽及戴藍色口罩及眼罩的男子和另外一位男子一起跑。主控官要求PW2在P13B標示黑衣男子跑的路線。PW2和黑衣男子在大埔中心第3座迎面,大叫「警察咪郁」。黑衣男子捉住門口柄,PW2便扯着他的背包禁止他進入大埔中心,唯男子沒有理會。PW2指自己用警棍擊打黑衣男子意圖令他放開門柄。男子沒有理會,除即和PW2跌入大堂。經過一輪掙扎,PW2用索帶反扣黑衣男子雙手,帶他離開大埔中心3座到4座,有較多警力的地方作調查。PW2搜查黑衣男子背囊後發現士巴拿和水喉鉗,並靠袋中的身分證辨認出男子蘇,即本案D1。

辯方D1大律師盤問:
PW2同意以下: 他不能確定D1能聽到他叫「警察咪郁」及靠衣著顏色質疑男子有機會犯罪。D1大狀向PW2指出當D1捉住門柄,PW2向他使用不必要的武力,即用警棍擊打D1的軀體和頭,導致他頭部流血。PW2不同意有打D1的頭,但指出有同僚幫忙制服,不清楚同僚的動作。大狀質疑PW2若想D1鬆開捉住門柄的手,為何不更大力打手,反而打頭和軀體。PW2仍堅打軀體可以更快制服D1。
D2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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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23911 機動部隊警員 林瑞宇 (拘捕D2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3 2016年加入警隊,案發在任新界北PTU C1隊。案發當日PW3在大埔警署候命,於21:06離開到安埔路。21:20 PW3在超級城外看見一群人跑向太和村方向。一名男子跟隨在後,身穿黑色長袖衫、褲背囊、頭巾、粉紅色防毒面罩、藍色手套和青色水袋。PW3距離男子約3米。主控官要求PW3在P13,即一幅地圖標記出自己和男子的位置,該地圖列為證物P13C。PW3、一名督察和警員21600追捕男子,帶到第五座外作調查。在他的青色水袋內找出4粒催淚煙彈小彈頭。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5詳情。即由4個催淚煙彈彈殼改成4個催淚煙彈小彈頭。辯方D2大律師反對,指檢控基礎完全不同,會對D2構成不公平的情況,但陳官仍批准控方的申請。

D2大律師申請押後,需就控罪修改決定答辯,會否重召證人仍待商討。D2大律師申請$5000訟費,指若警方和控方做得更好,下午的審訊時間便不會浪費掉。明早會處理訟費。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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