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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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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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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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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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上星期控方打算傳召一名測試證物(彈簧/布條?)的警員,就測試過程/報告作供。代表第二被告的曾藹琪大律師反對測試報告呈堂,因為警方自行用兩枝木棒、磚頭,將撿獲的彈簧自行組裝成投石器。

陳廣池法官認為該報告有一定程度的引導性,而且該(彈簧/布條?)可以有不同功用,亦不一定配合磚頭使用,可以是其他東西例如豆袋或其他不同重量的物品。裁定報告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不准報告呈堂。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提訊
👤馬(22) #20201201太子
🛑已還押逾2個月 (原案D2)

控罪:縱火罪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申請人本已在今月11日獲陳慶偉法官批准保釋,但由於在遞交旅遊證件上出問題,故需還押至今日再開庭處理相關事宜。
—————————
申請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4/5] #暴動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1日區域法院姚勳智法官席前的中段陳詞

姚勳智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代表律師草擬了承認事實第二部分,控方需時查閱,若雙方同意後,即完成辯方案情。

雙方結案陳詞需於今天下午5時或之前提交法庭。控辯雙方初步估計會沿用之前已述及的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1030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2021年3月9日1000區域法院作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蔡(20)🛑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其中3名被告被送中,服刑中‼️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屆時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轉介文件。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251日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控方於2020年1月6日改為現有控罪並指如果罪成,大機會刑期超過十年,案件將轉付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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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保釋申請被拒

‼️繼續還押 ‼️
(按:手足非常精神,有和親友及旁聽人士點頭,幾乎大部份時間都望住旁聽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背景:
在8.31太子站襲擊中被捕後稱遭性暴力的中大學生吳傲雪小姐及其他8.31被捕人士於2019年11月6日到葵涌警署踢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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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長54982唐劍成(音) 完成作供。其餘3名PW證供以65(B)呈堂。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1:31辯方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表示需時約15分鐘準備。休庭。

11:50被告作供,沒其他辯方證人。
12:07早休15分鐘。
13:09被告完成作供。


15:30 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將於2021年3月5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至案件完結。

詳情後補。


簡述審訊內容(審訊詳情會於結案陳詞後盡快補回):
PW1聲稱被告在警署外手持手機觀看,再東張西望,認為他可疑,故將他截停搜查,被告掙扎,故箍被告頸並帶他到垃圾站處搜身。其間有另外3名警員協助。
辯方指出PW1無向被告展示委任證或指出截查原因,直接箍被告頸並帶他到垃圾站,並指出PW1沒權這樣做。PW1不同意,稱要視乎現場環境和被截查人士的反應。PW1被問到是否知悉其工作的癸涌警署有警長因自編自導撿獲汽油彈而被捕,PW1突然聲量加大,表示「唔關我事,我唔答」,及後表示知悉此事,但否認自己回答時情緒激動。

被告作供指他為和理非,當日響應Telegram群組的呼籲到場聲援吳傲雪,在場後發現人數極少,以為自己遲到或人群已被驅散。他在看手機時有人聲稱「兄弟,你背後個logo好揚,揹個袋遮住吖」,後將一黑色袋塞進他手和身中間,他下意識接住。後因袋有不少重量,他打開後發現有鎚等物品,不久後即被PW1箍頸並拉到垃圾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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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議題:辯方質疑簽收的文件並無描述證物的特徵,證人如何確保無調亂證物?

涉及雷射筆的證物有4件,即證物P88(Q1)有手繩的雷射筆、證物UltraFire電池(Q2)、證物P33雷射筆(Q3)、電池(Q4)

話說女警Gladys Tong 在2019年8月25日在停車場從警員PC13685手中收到雷射筆及電池時,當時證物沒有標注Q1/2/3/4等證物編號,她自稱不太可能因此而混淆證物,因為她是依照PC13685的指示,收到證物後按指示「列印」證物標籤標注證物。當時兩枝雷射筆都有電池在內,初步檢驗後兩枝雷射筆可以發出藍光,據她所知藍光的危險性較高,所以提醒同事12386小心,她亦分開存放雷射筆與電池。

2019年9月26日,PC12368將雷射筆交還予女警,並分開擺放2支雷射筆及電池,後來女警將雷射筆交予PW14 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電子工程師郭漢文。

郭漢文收到2支雷射筆及電池時,2支雷射筆被放在同一證物袋內 (後來又改口話電池係分開袋放,以袋中袋的形式出現)。盤問下郭漢文承認如果無標示,將難以分辨電池是Q2還是Q4,聲稱證物當時有「手寫」標籤駐明編號,所以唔會撈亂。


*2021年1月27日應案件主管要求,女警按照案件進度回第二份口供,書面補充證物標籤的處理過程。標示另一號碼是專家(技術部門TSD)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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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筆測試結果:
專家證人盧永楷指雷射筆Q1(P88)屬第IV類激光產品功率強,直接照射或透過慢反射(經粗糙表面反射)都會對人眼造成傷害,令紙張變黑甚至燒著。

雷射筆Q3(P33)屬第IV類激光產品,輸出功率比Q1更強,17.3米內從任何角度直接照射眼睛,都會造成對眼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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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19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半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提堂
17/7/2020 答辯
18/8/2020 審前複核
28/9/2020 審前複核

控方 #葉劍明大律師 呈上承認事實,會傳召10名證人,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

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3日警員17185在威爾斯親皇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上,列為證物P1
2) 2019年11月4日,為警員的傷勢拍攝的照片P2(1-2)
3)瀝源橋、獅子橋、城門河一帶的地圖P3
4) 2019年11月4日在瀝源橋、城門河一帶拍攝嘅照片P4(1-9)
5) 一個nike黑色斜揹袋 P5 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5A
6) 6支玻璃瓶P6,裏面裝有汽油,樽上有布條,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6A
7) 裝有汽油的膠壺P7,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7A
8) 3支鑽嘴,螺絲批P8
9)兩個打火機P9,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9A
10) 政府化驗所證實P6的樽內分別載有246、230、204、207、 280、210毫升的汽油。207毫升的樽中有微量糖粒,P7內有120毫升汽油
11) P6 P7受妥善保管,沒有受到不當的干預
12)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 #黄錦娟大律師 爭議證物,可能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現階段未能確定

📕傳召PW1 警員17185 陳家銘(音),證人發現被告行為可疑,上前截查時報稱受傷。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 PW1逮屬新界南第二梯隊第一小隊,軍裝當值,21:55 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巡邏,21:56從通訊得知有3名男子,在担杆莆街見到警車後逃走,可疑男子穿黑衫黑褲孭背囊,走去中央公園,於是前往瀝源橋兜截,22:00到逹瀝源橋,見到被告掉袋落河,當時PW1從大涌橋路上瀝源橋,面向中央公園,在第一條燈柱位置,被告近第四條燈柱,面向PW1,距離大約30米,被告雙手抱住個袋在胸前,向右拋落城門河,被告穿黑衫黑褲,身邊無人,橋上燈光充足,望到被告動作,中間無其他嘢阻礙視線,袋係四方形,大小約一呎,黑色,有帶連住;被告正常步速,PW1 急步上前,去到第三條燈柱截停被告,面對面叫警察咪郁,被告無理會,突然加速,雙手向PW1推咗一吓,觸及膊頭對落3-4吋胸口位置,力度係大嘅,被告嘗試在PW1左邊逃跑,PW1在佢左邊,用雙手攬住被告上半身,佢不斷爭扎,其間被告用頭撞PW1 前額近眼眉一下,有支援同事到,制服被告在地上,被反手向後扣上膠手扣,22:02安置被告坐在橋面,向女警19513講被告掉袋落河,帶佢到第四支燈柱位,用電筒照射,見到黑色袋狀物體漂浮物,袋離開橋的水平距離約5米,附近無其他漂浮物,慢慢向大圍移動,由見到被告掉袋、拘捕、到再見返個袋,時間相隔2分鐘,PW1同19513一齊觀察個袋,知匯上級,揾水警幫手打撈。

同警員20288詳細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去威爾斯親王醫院睇醫生,傷勢有:右前額有約1cm擦傷,右邊胸口紅和痛,治療後出院,11月4日病假。

控方叫PW1畫草圖,包括大涌橋路、瀝源橋、燈柱位、被告位、拋袋方向和PW1位置,呈為P11。

📍辯方盤問📍
PW1在11月3日10:00開始當值,主管是警長33480,有幾十名隊員,19513,20288,23232係同一隊,穿防暴制服,無帶頭盔或頭套,有帶膠框眼鏡。

口供紙寫「21:55同本隊人員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一帶高調巡邏」,高調嘅意思係着制服俾其他人知道警察存在,防止犯罪分子作出犯罪行為;知道當日沙田有示威活動,有通訊機在身,在21:56知道在担杆莆街有黑衫黑褲人,走去中央公園,無印象有無話戴口罩,或者係咪一齊。

22:00見到被告,時間係推測嘅,在22:02制服被告,過程約兩分鐘,無即時睇錶,講唔到邊個時間係睇錶或推測;案發之後,有進行資料匯集,共識就係今日嘅時間,準確嘅。

橋睇地圖P3,沙田大會堂距離担杆莆街300-400米,瀝源橋大約200米長,PW1無行晒,唔知有幾多條橙柱,橋上有街燈,係黄光,法庭環境比當時環境光,但足夠留意被告動作。

PW1 行得比較前,前面無隊員,側邊有,印象中十幾人一齊行,但唔會有太大聲响,橋上有其他人,聽唔到人聲,算係静;第一眼見到被告距離30米,中間無其他人,被告後面幾米外有人,唔確定幾多米;「印象中」嘅意思係模糊嘅。

第一眼見到被告,佢雙手放在胸前,類似抱住/托住個袋,向右邊拋出跌落河,睇唔到跌落河一刻,聽唔到水聲,橋面到水面約5米,只見到個袋1-2秒,唔確定打橫定打直,抱住個袋係長方形,修正之前四方形講法為長方形。

案發之後無見過個袋,無見過相,無討論過關於個袋,22:02同19513講件事,行過去一齊照同一件物件數分鐘,22:10同20288匯報,22:02~22:10之間有熄過電筒,有同其他警員對話,同意不是整段時間睇住個袋,由拋到照袋,唔知呢兩分鐘個袋咩情況,其後個袋由19513觀察,PW1無跟進。

河面暗深色,用燈光照落去好清晰見到係黑色被告掉嗰個係黑色,第一次照到河面個袋時離橋5米,似袋樣,袋呈四方形,表面有摺痕,唔能夠清晰見到條帶,唔能夠100%肯定係袋,但唔似衫,衫會變形;19513有強力電筒,5米外有光度,袋狀物體有反光位置近邊緣,當有光照射就會反光。

1300休庭,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1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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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法庭不接納控方將4名被告的五部手機內所獲取的內容為可呈堂證供,大致原因:
1.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是自願提供手機密碼
2. 警方未有根據警例在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前作警誡

裁判官對本案警方,當中包括高層警務人員,未有根據法例及既定程序索取證供及證物表示驚訝。

0945 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下一步一般事項的安排

1020 開庭,開始本案一般事項,PW9 PC14464 作供中

1155 早休,1215 再開庭
辯方就PW9從CCTV辨認被告作可呈堂證供提出反對,控辯雙方一番爭議後,裁判官決定有關反對以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方式處理,辯方提交反對申請書。

1307 休庭,下午續審。

1445 PW9繼續作供。
PW9為負責處理及拍攝警方從4位被告身上所檢取的證物的警務人員,在庭上逐一辨認各項證物。主問未完,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14深水埗
#審訊 [1/2]

👤何(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告拍攝空姐牛肉飯店面時被便衣🐶指控用光束照射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3隻警員,1位醫生。

PW1警長3712作供,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2]
👤D1蘇(17), D2巢(27) #1113大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板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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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承認事實及呈堂證物 (若有漏望見諒)
P3黑Nike外套、P4鴨舌帽、P5藍手袖、P6黑背包、P7扳手、P8鉗、P9一包索膠索帶、P10過濾器、P11泳鏡、P12灰3M手套、P13地圖、P16光碟、P17防毒面具、P18黑鴨舌帽、P19綠色防水袋、P20黑色上衫、P21泳鏡

P22 4催淚煙彈小彈頭 (控罪5經修訂後從彈殻改為小彈頭)

控方申請留空證物P14和撤銷承認事實P23第4段。D1無反對,D2以影響辯方案情為由反對撤銷承認事實第4段。最後陳官仍批准控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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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現場指揮官PW1 朱詠儀 督察作供,控方主問:

背景
朱詠儀督察2015年加入警隊,䅁發時(20:00)擔任新界北的防暴隊30-40人的小隊指揮官。20:20 PW1朱督察身穿綠色防暴裝備、戴頭盔及攜帶擴音器,負責給在場人士警告、在大埔太和路近南運路進行防線工作。在太和路近行人天橋有約100名穿著黑衣人聚集,部份人蒙面,他們堵塞東和西面的道路、放火、投擲汽油彈及叫囂。

朱督察指約21:10 示威者從西向東逼近警方防線,距離警方50米,並有人投擲雜物和汽油彈。21:15 因警告後人群都沒散退,警方便施放多於一發催淚煙。示威者向西後退,部份向北走,離開PW1視線。她從通訊機得知,PTU在安康、安祥路拘捕示威者。22:30 PW1便離開現場。控方播放一條長12分鐘的片段,為案發當晚21:15的錄影。控方表示不依賴片段中人物所講的說話,只依賴現埸的聲音。


盤問:
PW1朱詠儀督察在D1大律師盤問下承認當晚施放了10幾發催淚彈。D2大律師要求PW1朱詠儀在證物P13地圖中,用長方形標記防線排開的位置及時間、繪畫防線移動後位置及時間,有標示的地圖列為證物P13A。PW1同意以下描述: 防線距離天橋約300米、防線有向前移動及一田百貨在大埔太和路的對面。盤問期間,PW1標記的防線跨越東及西的路線。實情是當日的防線只在西行線,東行單已被堵塞,PW1表示她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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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警員5890 劉智斌 (拘捕D1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於2006年加入警隊,案發在任新界北重案組及應變大隊。當日PW2下午候命,在21:10他身穿便服奉命到大埔安埔路。PW2指在21:20,幾十名黑衣蒙面人士從一田超市向他的方向跑去,黑衣人士距離他50-60米。主控官要求PW2在P13,即一幅地圖標示自己第一眼看見黑衣人士的位置。該地圖列為證物P13B。PW2指他留意到一名身穿黑外套、褲、背囊、帽及戴藍色口罩及眼罩的男子和另外一位男子一起跑。主控官要求PW2在P13B標示黑衣男子跑的路線。PW2和黑衣男子在大埔中心第3座迎面,大叫「警察咪郁」。黑衣男子捉住門口柄,PW2便扯着他的背包禁止他進入大埔中心,唯男子沒有理會。PW2指自己用警棍擊打黑衣男子意圖令他放開門柄。男子沒有理會,除即和PW2跌入大堂。經過一輪掙扎,PW2用索帶反扣黑衣男子雙手,帶他離開大埔中心3座到4座,有較多警力的地方作調查。PW2搜查黑衣男子背囊後發現士巴拿和水喉鉗,並靠袋中的身分證辨認出男子蘇,即本案D1。

辯方D1大律師盤問:
PW2同意以下: 他不能確定D1能聽到他叫「警察咪郁」及靠衣著顏色質疑男子有機會犯罪。D1大狀向PW2指出當D1捉住門柄,PW2向他使用不必要的武力,即用警棍擊打D1的軀體和頭,導致他頭部流血。PW2不同意有打D1的頭,但指出有同僚幫忙制服,不清楚同僚的動作。大狀質疑PW2若想D1鬆開捉住門柄的手,為何不更大力打手,反而打頭和軀體。PW2仍堅打軀體可以更快制服D1。
D2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
PW3 警員23911 機動部隊警員 林瑞宇 (拘捕D2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3 2016年加入警隊,案發在任新界北PTU C1隊。案發當日PW3在大埔警署候命,於21:06離開到安埔路。21:20 PW3在超級城外看見一群人跑向太和村方向。一名男子跟隨在後,身穿黑色長袖衫、褲背囊、頭巾、粉紅色防毒面罩、藍色手套和青色水袋。PW3距離男子約3米。主控官要求PW3在P13,即一幅地圖標記出自己和男子的位置,該地圖列為證物P13C。PW3、一名督察和警員21600追捕男子,帶到第五座外作調查。在他的青色水袋內找出4粒催淚煙彈小彈頭。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5詳情。即由4個催淚煙彈彈殼改成4個催淚煙彈小彈頭。辯方D2大律師反對,指檢控基礎完全不同,會對D2構成不公平的情況,但陳官仍批准控方的申請。

D2大律師申請押後,需就控罪修改決定答辯,會否重召證人仍待商討。D2大律師申請$5000訟費,指若警方和控方做得更好,下午的審訊時間便不會浪費掉。明早會處理訟費。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諸(22) #1210沙田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 #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管有仿製火器 #槍械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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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法庭在辯方不爭議PW1口供下會接納PW1口供;PW2方面,法庭認為他的證供持平,會採納他的口供並加以分析。

針對控罪1:

法庭認為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這點控方亦確認,故法庭需考慮當時環境才能達致裁決。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或前往示威活動,亦沒有證據指當日有示威活動。被告在案發當天在商場外被搜查,但沒有證據指當日被告有使用涉案物品以指向別人或向別人發射。

法庭指有人使用雷射筆射向警察是非法用途,但現實上也有人正當地使用雷射筆,例如向建築物及死物照射。因此被告會使用雷射筆攻擊別人不是唯一推論,他可以用它作其他用途,而且被告把雷射筆放在衣服中,可能被告本身沒有打算使用它的。

綜合以上,法庭不能推論被告會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裁定被告控罪1罪名不成立

針對控罪2:

法庭認為若是正常人,會對被告指帶氣槍出外會令自己安心及把氣槍上鋼珠以提升它的重量會令自己覺得安全會感到奇怪。但被告是患有精神病及受其困擾,因此法庭需以不同角度分析此辯解,否則會對被告不公。

法庭認為被告的精神病歷有證據支持,並非一面之詞及隨意跨大。有關被告未曾對醫生表示有幻聽的問題上,法庭不感奇怪,被告未有對醫生説出他有幻聽不代表他沒有幻聽。

在現場環境上,法庭認為現場沒有示威和衝突,也沒有證據指其他地方有示威和衝突。考慮到被告的特殊因素,在他未有用氣槍及雷射筆指向及攻擊他人,加上現場未有衝突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會使用氣槍作非法用途。

雖然PW2未有聽過亦不太相信與被告相似的辯解,但他也同意不同人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不同精神病病人可以就他們行為有千千萬萬個解釋,因此認為被告的辯解並非可能不是真的。加上PW2從未接觸被告,只以二手證據作判斷及猜測並非100%準確,所以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的辯解是真的。

法庭指此控罪需要辯方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告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法庭考慮被告及DW1的證供後認為雖有些地方不太可信,但整體而言沒有明顯不合理之處,加上考慮到被告的狀況下,法庭不能100%肯定被告會使用氣槍作非法用途。裁定辯方成功舉證,裁定控罪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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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涉案雷射筆和氣槍充公,文件歸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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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令:

控方指與律政司商討後,認為在涉及到公眾利益下,提醒法庭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 條向被告頒下入院令,或法庭可先將被告還押索取精神科報告後再作決定。

法庭表示不會作相關命令,因為被告被捕到至今裁決已相隔1年3個月,雖然法庭在裁決時認為被告在案發時精神或許出現問題,但現時不肯定他們精神的狀況如何。

加上被告在獲時任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保釋前已還押約5個月,期間曾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如被告被診斷出需要治療時相信當時已經會處理。

法庭認為不適合對脫罪的被告頒下入院令,令他因需還押而再失去自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提堂

D1劉(17)
D2李(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有新的文件,與控方再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2021年3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2中環 #提訊

A1陸(20)
A2梁(21)
A3蕭(21)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案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A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A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A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A3。(控罪一及二)
A2、3則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及警員58747(控罪三、四)

A1、3皆不認罪
A2就控罪1及4認罪

A2將於21年5月18日 1100 聽取答辯及求請,期間放棄保釋,需要還押‼️

控方將傳召13名警員及1名市民作為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但有25段片段,需要播放的片段約有1小時46分。

A1,A3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 0930 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正審將於2022年3月14日 至 3月18日 進行,審期5天,兩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審訊 [1/2]

👤何(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告拍攝空姐牛肉飯店面時被便衣🐶指控用光束照射

不認罪

下午進度:
PW2 警署警長黃佩琴(音)作供,指出見到被告取出黑色電筒射出綠光。

PW3 PC14799梁智康(音)作供,
,指出共三位警員對被告搜身,否認拳打被告、屈被告搶槍、捉住被告頭撞向牆導致流鼻血。

PW4 廣華醫院醫生要明天才可出庭作供。

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8開庭

📕PW1 警員17185陳嘉銘(音)作供,(直播員按:證人工作時好專注,除咗佢自己,身邊發生咩都無印象)

📍辯方盤問📍
再集中講返拘捕前兩分鐘,被告拋袋,PW1急步上前,行咗20米到第三條燈柱,距離被告一米,叫「警察咪郁」,被告突然向前加速,嘗試向左方逃走,期間雙手大力向PW1胸口推左一吓,事後紅痛,鎖骨對落少少紅咗,被告去到左邊,雙手打則攬住佢上半身,佢不斷爭扎,扭動身體,嘗試逃走,但不成功,被告個頭大力向左撞PW1右前額眼眉,眼鏡脫落,爭扎咗幾秒(PW1: 幾秒已經係即時),有同事支援,律師質疑4個人要用成分鐘先制服到被告,PW1無補充。

PW1同20288講見到既情況、過程、動作和傷勢,被告坐在橋面地下,近左邊欄杆,背靠欄杆,印象中在遠處有一個人被截停,唔確定有無截停其他人,被告在23:13離開,無見過個袋;22:53水警在折返時大叫黑色袋有汽油彈,現場人應該聽到,無聽過水警揾到衫或者背囊,交咗畀19513,唔知觀察情況,唔知點打撈,無人畀個袋或者相PW1睇過,PW1表示咁嘅情況下,水警打撈個袋就係嗰個,相信唔會搞錯。

以下為律師向PW1指出辯方案情,PW1大部分都否認:
當晚被告在瀝源橋無拋嘢落河,無撞PW1,無撞前額,只向大涌橋路行,前面有其他途人,突然被警員從後捉住,推佢落地下,仲有其他警員制服佢,有人撳頭、有人撳背脊,有人撳大肶,手被屈到背後上手扣,被告大叫唔會反抗,爭扎只係想減少痛楚;被制服後有警員同佢講拉佢拒補、阻差辦公,話暴徒,水警揾到咩都入佢數,毒品都入佢,掉佢落河都無人知;有便衣警察到場,同被告講,你𠵱家講掉咩落去,果幾個係咪你啲friend / 手足,人哋已經篤咗你出嚟,仲咁儍仔捱義氣,你最好在水警嚟之前講,有咩掉咗落河,手足喺邊,話唔定當無事放你返屋企食飯;稍後時間,水警折返瀝源橋,有防暴警講你仆街啦,有汽油彈你坐梗,PW1在23:2x離開現場,水警仲手搜查緊,唔知到之後嘅事。

最後律師向PW1指出被告無任何可疑行為,無理由被截停,PW1 並不是正當執行職務,PW1否認。

⚙️控方覆問⚙️
見到被告企在左邊欄杆掉袋落河,位置距離第四支燈柱約一步,PW1急步上前,前方無其他隊員,無印象有同事指向被告,制服期間有其他同事攬住被告。


📕傳召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證人負責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1月3日21:55時,PW2的小隊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高調巡邏,21:56從通訊機收到訊息,担杆莆街有3個黑衣男子,其中一人孭背囊,在見警車後跑入中央公園方向,指揮官萬展偉叫第一中隊連同總部成員,向中央公園進行掃蕩,行瀝源橋去中央公園,上咗橋,17185在PW2前面2米,22:00佢截停被告,佢突然間鏢(PW2:逃走、快),雙手推17185胸前膊頭,17185攬住佢條腰,PW2在17185右後方,上前捉住被告左手,15014 & 23232一齊截停佢,推埋橋邊,叫佢趴低,制服在地,面向下,被告繼續反抗,叫23232鎖手扣在後面,扶佢坐在地,22:02-22:05搜身,有腰包內有鎖匙、火機、身分證、八達通,無可疑物品。

見被告右邊面右邊額有擦傷,相信係制服時做成,有問佢使唔使睇醫生,佢話唔需要,22:10由17185講返經過,22:20拘捕被告,罪名係襲警、阻差辦公,警誡之下無嘢講,無即時離開現場,因為揾咗水警打撈,等結果,22:53小艇隊折返,話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22:55拘捕被告有攻擊性武器,警誡都係無嘢講,23:33帶返沙田警署見值日官,被告無要求無投訴。

主問完成,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09:4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背景:
在8.31太子站襲擊中被捕後稱遭性暴力的受害人中大學生吳傲雪及其他8.31被捕人士於2019年11月6日到葵涌警署踢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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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被告否認全部兩項控罪。

控方只會傳召PW1警長54882上庭作供,其餘3名控方證人的供詞以65(B)形式呈堂。

📌同意事實
(1) 被告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 被告身份無爭議。
(3) 被告被捕時和現在均是學生。
(4) PW1在葵涌警署附近好爵中心垃圾站外攔截被告。
(5) 當日16:22警員1723向被告進行搜查。

📌呈堂證物
P1 膠樽
P2 兩瓶藍妹啤酒樽
P3 膠袋,內在白毛巾
P4 木柄鐵鎚
P5 數條索帶
P6 黑色噴漆
P7 黑色背囊
P8 紅色膠袋
P9 膠網,內有數個網球
P10 頭盔
P11 3M灰手套
P12 一對藍、黑色護脛
P13 黑色防風護目鏡
P14 3M豬嘴面罩
P15 黑、白色帽,上印有 ‘black’字樣
P16 黑色adidas帽
P17 白色上衣,印有fila字樣
P18 黑色圍巾
P19 八達通卡
P20 白色iPhone
P21 三個黑色手袖
P22 黃、黑色膠帶
P23 鎖匙 (後因沒檢取該物品為證物,刪去該項證物)
P24 長黑色兩傘
P25(1-23) 被告於16:23被警員11223拘捕並向他進行警誡,警員59957在警署內拍攝23張證物相片
P26 25張案發現場照片
P27 葵涌警署外拍攝的CCTV片段,已核實片段真確,不受干擾、不經刪剪和修改,輯錄成USB記憶體(審訊上午版本為輯錄成CD,下午改為USB記憶體,獲控辯雙方和被告確認)
P27A(1-9) 九張P27 CCTV截圖
P28 好爵中心垃圾站CCTV片段,已核實片段真確,不受干擾、不經刪剪和修改,輯錄成USB記憶體(審訊上午版本為輯錄成CD,下午改為USB記憶體,獲控辯雙方和被告確認)
P29-30 吳寶琼(音)博士對P1證物內352毫升液體作分析的報告,P29(A)和P30(A)為報告的中文譯本
P31 同意事實

📌爭議事項
P7 黑色背囊內的物品是否由被告管有。

📌控方主問
PW1警長54982唐劍成(音)1994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6日當值,駐守葵青警局重案組第2隊。因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16:00包圍葵涌警署,助理指揮官指示PW1作便裝反罪惡巡邏,如見可疑人士即截停、搜查和盤問。PW1 16:20單獨巡邏至好爵中心外,見一男子身穿黑色衣褲、戴眼鏡、揹大黑色背囊,手持長黑色雨傘。當時PW1與被告在人群中相隔1至2米。當時天朗氣清,光線充足。被告垂低頭看手機(不記得被告那一隻手持手機),看完後左右望,引起PW1注意。被告看手機後向葵青警署方向行,行向葵仁路,PW1馬上截停被告。從PW1見到男子看電話至截停他,時間1至2分鐘。PW1補充指該男子東張西望,看完手機後轉身,一動就被PW1截停。PW1向他展示委任證表露身份,稱要向他作搜身,截停他的一剎那男子想掙扎逃走,PW1搭住男子的膊頭,男子fing開他的手。因PW1用手側面箍住男子的頸,男子逃走不到。PW1印象中用右手箍住。及後其他隊員到達現場協助,現場人多,故帶男子到好爵中心垃圾站搜查。該男子是被告。

警員11223搜查被告的袋,PW1看著,搜獲防具,包括頭盔、眼罩、圍巾、鎚、黑色噴漆、懷疑是天拿水的液體、白色上衣、帽、玻璃樽、一袋網球、一些索帶。天拿水在膠樽內。警員11223拘捕被告,連證物帶回葵涌警署。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同意案情沒提及該些證物在袋內搜出,施官感驚訝,說「咁……咁……(停頓幾秒)證人出去,唔好同任何人講案情,唔好睇文件。」證人離開法庭後,辯方表示有四項證物是在證人身上檢取,包括P19 八達通卡、P20 白色iPhone、P23 鎖匙和P24黑色長雨傘。另外有銀包沒被撿取作證物。
(按:此為郭大狀重要的辯護策略,郭大狀在結案陳詞時首尾呼應,指出P7背囊內沒任何可辨認被告身份的物品。)

PW1再次進入法庭,指出證物在何處檢取。分別是
P7 背囊在被告身上檢取,P1, 2, 3, 4, 5, 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1, 22均在P7背囊內檢取,其中P4木柄鐵鎚被P8紅色膠袋包住。PW1不記得在何處撿取P19八達通卡,P20 iPhone和P24 長黑色雨傘在被告手上檢取,P23 鎖匙沒被檢取,後在同意事實中刪去。

及後控方播放P28 好爵中心垃圾站CCTV片段,內有3段不同角度的片段,控方只播Cam 2,即Channel 2內CH02_20191106161826的片段,畫面上實時為16:23:22至16:33:24,共長10分鐘2秒。

直播員描述片中內容:
四名男子(面目猙獰,貌似黑社會成員,但控方指出是警員)挾住和強拉一名男子(被告),其中一名警員箍著被告的頸。有途人想上前觀看何事,但被一名黑衫黑褲戴面巾人士亮棍示意離開。有阿姐推著手推車經過亦被指示離開。若只觀看片段會以為是兇神惡煞的黑社會分子擄走被告,但原來是警員守住垃圾站向被告搜身,並不准途人觀看。
片段約16:32:20有警車駛入垃圾站,約16:33:24時警車駛走。

及後PW1在P28A截圖相簿圖1認出自己,當時他身穿藍色外套,內穿白色上衣,箍住被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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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辯方盤問PW1
PW1不記得截停被告時有否留意被告上衣有標誌(黑底白字標誌,M字開首,像簽名),同意截查被告至搜身,都沒宣布拘捕,亦不是作出拘捕,亦同意用手箍住被告的頸拖他入垃圾站。畫面中穿綠色長袖外套人士、穿卡其色上衣肥男子和另一男子一同押被告到垃圾站。辯方表示PW1任何階段都沒向被告表示警員身份、入垃圾站後才表示警員身份、沒展示委任證和沒講要搜身和搜袋,PW1全部不同意。PW1同意他截停被告至帶他到搜身地點(垃圾站)距離約20米,都是箍住被告的頸。被問及截停搜身時警員有否權力使用武力,PW1表示本身沒有,但被告想走,才用武力。被問及截停市民而市民想離開時可否使用武力,PW1表示要視乎現場情況,包括若被截查人士想襲擊警員、不斷掙扎、或有合理理由該人士會繼續襲擊警員,則可使用武力。PW1指出被告沒襲擊他,箍頸的原因是被告不讓他進行搜查。PW1同意警員可拘捕被截查人士並帶他到警署,但不同意除非行駛拘捕權力,否則沒權帶被截查人士到任何地點。PW1認為視乎地理環境、現場環境和各人安全,可不用拘捕被截查人士再帶他到拘捕地點。PW1不同意他和另外三名警員「拖行」被告到垃圾站,認為「瞓在地上被拖才是拖行」。辯方表示PW1沒展示委任證或表示身份而箍被告頸,因此被告下意識抗拒而不是激烈掙扎,PW1不同意。PW1沒印象搜身時被告有銀包在身上、沒印象八達通卡在被告手上或是銀包內、亦沒印象搜身時有否見到鎖匙,但指出被告持有雨傘和手機。辯方指出八達通卡、iPhone、銀包和雨傘在被告身上,而不是在袋裏,PW1指出只肯定被告手拿雨傘和iPhone,其他不肯定。

辯方指出2020年4月21日有警長被拘捕,原因是他透過中間人自編自導自演發現汽油彈,該警長安排男子袋內藏汽油彈放在葵芳邨葵正樓對開石枱,PW1表示對案情沒印象,亦沒印象警長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被問及知否2020年4月前、2019年11月都有嫁禍事件,PW1大聲激動地回答「唔關我事,我唔答」。辯方問「你係咪唔答」,PW1說「咁答唔關我事」。被問及PW1是否對此事有認知,PW1表示有認知。辯方指出PW1有點激動,問他需否飲水,PW1表示自己沒激動。
(按:PW1被問及嫁禍事件時確有突然聲量增大,激動地回答。
)

施官問PW1案發當時聚集情況,PW1表示有人包圍警署,估計是響應網上號召。施官問及該些人士言行舉止,PW1表示他們穿黑衣褲,不同人有不同斜揹袋,但沒留意現場人士的動靜。

辯方再盤問,PW1表示有印象2019年11月6日網上有人號召聲援吳傲雪,因吳要轉擔保,有認知吳聲稱被警員性侵,同意有一群人在報案室外聚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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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被告今年17歲,案發時16歲,案發至今都是學生,住沙田,案發當日放學後在家中見到Telegram群組號召聲援聲稱在新屋嶺被性侵的吳傲雪,換上黑衣褲,拿了黑傘、鎖匙、銀包和電話去新城市廣場乘47X巴士,銀包裏有八達通,穿黑衣褲的原因是示威一般都是穿黑衣褲,而帶黑傘的原因是想用來遮擋記者的鏡頭。當日他沒帶袋和口罩,大約16:05至16:10到好爵中心垃圾站附近。當時警署車閘外無示威者,被告以為自己遲到或警方已作驅散,故到近垃圾站的橋底(不記得是行人或行車橋),想拿手機看直播。此時,有一名男子對被告說「兄弟,你件衫個logo好揚,揹個袋遮遮佢啦」。(被告表示他當時穿的黑衣有白色logo,為潦草英文字,第一字似M。)男子隨即把黑背囊塞到被告手和身體中間,被告下意識接了該背囊。及後該男子過了被告左邊的馬路,因有人塞東西給被告,他腦裏一片空白,感覺袋有點重,拉開袋約一張A4紙的距離看裏面有甚麼。該男子的外形與被告差不多,約1.7米高,偏瘦,戴黑色口罩,穿黑衣褲,約三十至四十歲,短髮。被告看到袋內的頭盔、防毒面罩、紅膠袋內有鎚柄、膠樽內有液體和兩個玻璃樽。被告沒把所有東西「摷」出來,亦沒見到其他東西。被告感到害怕,因為該物品都是激進示威者帶的,是非法的,而被告不是激進示威者,只是和理非。被告當天外出沒戴口罩,因為他沒病,亦沒特別原因須戴口罩。被告即時把袋拉埋,想搭港鐵走,行向地鐵站方向在垃圾站正門被人箍頸。被告沒把袋丟掉,因他怕有CCTV拍到,感到驚慌因為怕被人誤會袋裏的物品是他的,而示威現場亦有警員巡邏,怕被警員截查後認為袋裏的物品是他的而拘捕他。被告沒試過有陌生人給他東西保管的經驗。

被告被男子大力箍頸,感到不舒服並掙扎,想拉開與男子的距離,但失敗。被告有嘗試推開男子但推不開,後知該男子是警員,即PW1。PW1箍被告頸到垃圾站裏,說自己是警員,向被告搜身和搜袋,之前沒說自己是警員、沒出示委任證、亦沒說要搜身。在垃圾站內,PW1表示自己是警員後被告沒掙扎,被告拍埋牆,警員打開袋,內有防毒面具和鎚等。然後被告被帶到警署內問話,表示「無嘢講」,因為有懶人包提醒若講錯說話會被當成認罪。被告想乘地鐵回家,因為想到住所附近熟悉的地方把袋丟掉。在任何階段,被告都沒用或意圖使用袋裏的任何物品,不管用作合法或非法用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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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被告作供,控方盤問
被告是和理非,2019年有去示威,去了數次,有遇上警員用催液彈。被問及知否和平示威有時會變暴力,被告表示視乎情況,未必這樣。被告案發當日去和平示威,帶有雨傘,沒其他準備其他東西如面罩、頭盔保護自己,因為當天他去和平聲援,如示威變激烈他會選擇離開。被問及男子塞袋給被告,裏面可能有炸彈或有人想賊贓嫁禍,被告為何不丟棄袋,被告表示他已拿了袋,想看裏面有甚麼。被問及知道袋內物品是激進示威者會用的物品,為何不拎走然後離開,被告表示現在回想起是應該拎走袋後離開,但當時想去熟悉地方丟棄袋,另因怕垃圾房有CCTV,故不敢到該處掉走袋。被問及一路揹住袋,現場可能有警員截查,豈不更危險,被告表示想搭港鐵盡快離開,沒想到這麼快被警員截查。由男子塞袋到被PW1截停,被告不記得多久。控方問以秒或分鐘計,被告表示以分鐘計。被告沒馬上走,因為想看袋裏有甚麼,行了好少距離,由近垃圾站的橋底走到垃圾站正門附近,就被PW1截查。被告急步行,被PW1截查時揹住袋。

PW1箍被告頸至垃圾站裏才搜身搜袋,距離約十多步。被問及PW1箍頸因他覺得被告想離開,被告不同意,表示被箍頸很不舒服,覺得被襲擊,所以掙扎。因被告被箍頸,想推開PW1拉開距離,入垃圾站前都沒與PW1說任何話。被問及為何無端端被箍頸都沒說話,被告表示他嘗試掙扎,要推開PW1,故沒說話。被告當時不知箍頸的是何人,覺得可能是警員。被問及為何覺得是警員還想走,被告表示不是想走,而是PW1箍頸很大力,被告想拉開距離。被問及「唔怕被警察誤會咩?」,被告表示如走會被加控一條罪。被告否認當時知道PW1是警員,表示當時沒想走或掙扎,他示威不是想用武力抗爭,只是單純想聲援吳傲雪,沒帶袋和袋裏物品,沒想用天拿水和玻璃樽製汽油彈。被問及袋裏的布塊是否被告想用作製汽油彈,被告表示他是和理非,只有雨傘用作遮擋鏡頭。被告表示他沒想在示威時用噴漆、索帶和鎚作破壞警署之用。被告知道該示威是為支持吳傲雪,被告不滿警方,但沒想用汽油彈掉警署。被告指出,吳傲雪在警署內,如用汽油彈掉警署,吳會有危險,故他不會這樣做。被告否認陌生男子塞袋是他虛構的。

被告不知他當天穿的黑衣上寫甚麼,黑衣沒特別標語,是舊衣,只知背後有M字,其他不知,另心口處有似背後M字首的縮細版本。該衣物為朋友在被告生日時所送。黑衣男子塞袋時被告雙手撳電話,被告沒與男子說話。男子邊說話邊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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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結案陳詞
控方沒任何補充。

辯方陳詞,指PW1一開始說被告想逃走,但事實上被告被他箍住頸,根本無法逃走。PW1說被告正走向葵涌警署方向,但這不等於被告不是向地鐵站方向行,因為到地鐵站的路線有很多條。P27 葵涌警署外拍攝的CCTV片段所見現場沒衝突,找到袋內的物品亦不代表管有人想引發暴力事件,而據P27A當時人龍沒行出馬路,9張相片均顯示人數稀落。被告到現場亦有合理解釋,他想聲援吳傲雪,如用汽油彈會傷害吳,而被告的聲援是和平進行,不可能用噴和鎚等破壞警署。現場有多名警員,被告亦有示威表達不滿警方,他應網上號召,是和理非,若說和平示威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對被告不公道。辯方指出被告並無案底,他的犯罪傾向較低,證供可靠性較高。被告穿的衣服沒標語,沒亦戴口罩,他亦解釋這是因為他沒病,亦沒其他原因須戴口罩。他當日沒帶袋,袋是陌生人給他的,袋內沒任何個人物品來自被告,被檢取的手機、八達通等都不是在袋內檢取。

PW1同意2020年4月葵涌警署一名警長因涉嫌自編自導自演汽油彈事件而被捕,PW1亦聽過2019年11月的嫁禍事件。有人給袋一名示威者,示威者的反應亦會視乎他是入世未深還是有經驗的。被告家住沙田,而非葵涌,接到陌生人塞給他的袋後腦裏一片空白屬正常,被告亦表示他見到豬嘴和鎚等感驚慌。為何被告不把東西丟到垃圾站?他受驚後驚惶失措,而若把袋丟在街上,途人可能說「先生,你跌咗嘢」,引起更多人注意。被告不滿警方,認為警方處事不當,沒報警而找地方處理那個袋亦屬合理。

控罪一指被告會用汽油彈丟到警署,若然這是真的,他可以使用面巾、豬嘴、眼罩等,但被告均沒這樣做,證物裏的大毛巾亦塞不進藍妹啤酒樽內,亦不像細布,證物裏亦沒剪刀和打火機等,P1中的天拿水亦只有352毫升,若放到2個啤酒樽,每個只會有176毫升,不像汽油彈的容量。至於控罪二,現場警員眾多,被告亦無鐳射筆和丫叉等示威者包圍警署時會用的用具。袋裏有網球,但沒案例用網球襲擊警署。如想在警署放火,不可能會在下午4時,而非凌晨4時。以往有在警署放火的個案都是深夜打游擊,縱火後就走,在下午縱火不合常理。

2019年11月有嫁禍示威者的說法,被告的iPhone被檢取,但沒任何與激進行動相關的內容被檢取到。袋內證物沒被告指紋,亦沒被告的DNA,沒任何法證上的證據。合理疑點是被告沒管有袋和袋內物品,他入世未深,想回住所附近丟掉袋。辯方強調是住所附近,而非帶回家中。被告想把袋棄置。

如控方想反駁,唯一合理反駁是被告管有時間長,亦想用袋內物品,或想以袋內物品作測試。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5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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