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323上水 🔥#判刑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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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 宣讀判詞前,法官釐清辯方昨天部分陳詞:
① 被告案發時62 歲,今年63 歲。
② 於還押期間,被告以過來人的經歷勸勉及開解獄中的年輕人,鼓勵他們要積極面對前路並珍惜青春及家人,不要再犯案。

📌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了3 項控罪。

讀出同意案情,見昨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的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944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953

🧷 被告的背景
被告現時63歲,屬於土身土長的香港人。被告有2名女兒及1位有長期病患的妻子,是一位好丈夫及好父親。被告於還押期間曾主動尋求心理輔導以疏導情緒。被告亦勇於承擔過錯,坦白承認控罪。

🧷 辯方曾引姚少康一案作案例
該案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案件在馬路上發生,#胡雅文法官 訂下6年量刑基準。而社運下的縱火案件判刑刑期已上調,以達阻嚇作用。
但就本案而言,被告向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有2枚汽油彈爆破,其中1枚更撃中載有汽油的私家車。而且案發接近民居,相比起在馬路的危險性更高。

🧷 引案例 SWS [2020] HKCA788
指出上訴庭沒有就縱火案件定下量刑指引,但作出判刑時應考慮案發背景及環境、以及犯案人的動機。
考慮到被告於案發時所攜帶的腐蝕性液體、鋤頭的大小及形狀,以及被告當時的衣着及實際行為,認為被告早有預謀。
法官又指考慮到本案就近的宿舍單位只有5-10 米,如需為案件評估高、中、低的等級,本案風險系數屬中等。

🧷 舉出多宗與社運相關的縱火案例
綜合多個案例,主流建議縱火案一般以5 年判刑刑期為基準。一致認同縱火案的判刑需具阻嚇性,而且需要保護公眾免受傷害。

🧷 判刑準則
1. 案發時屬於凌晨時分,被告成功投擲了3 枚汽油彈,宿舍內的居民已熟睡,警覺性較低。
2. 縱火案的嚴重程度高,有機會引致毁容及植皮等身心受到傷害。
3. 警察宿舍有警員的家人及兒女居住,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到無辜市民受到傷害。鐵絲網亦必增加逃生的難度。
4. 正所謂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告不應將對警員的情緒,發洩在他人身上。
5. 汽油彈擊中了一輛私家車,私家車有機會釀成爆炸,風險更高。
6. 被告同時管有腐蝕性物品及攻擊性武器。
7. 被告的行為直接衝擊法治。

📌 判處刑期:
控罪(1) : 量刑起點為5年半監禁,求情因素後下降至5年3個月,被告年事已高,認罪扣減1/3,判處42個月監禁。
控罪(2) : 量刑起點為15.5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10個月監禁。
控罪(3) : 法官表示曾觀察該鋤頭,幸而警員在追捕期間沒有以之威脅。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判處6個月監禁。

總刑期:考慮案件的連貫性及重疊性,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被告須於14天內繳付私家車維修費$5000。

#李慶年法官 為被告計算大約實質刑期後,勸勉被告:「希望你就過來人身份勸勉吓年青人,尤其你有孫仔架嘛,希望你可以珍惜。」

(按:開庭前,全叔一直看著到場旁聽的外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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