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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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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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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袁(30) #20200108烏溪沙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沙安街近燈柱DE1307襲擊男子李忠洋(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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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準備好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本案會有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會面記錄。辯方表示需傳召3名證人,且會爭議被襲人的醫療報告。因此他們向法庭建議2天的審期。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和1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2天審訊程序,審訊屆時會以中文進行,被告人在侯審期間可以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另要求控辯雙方在案件開審前3個工作天將承認事實傳檔法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冼(33) #1102灣仔
🛑已還押14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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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官表示崔美霞裁判官目前身體抱恙,今天不能處理判刑程序,因此需要把案件押後處理,並會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保釋侯判。辯方在休庭期間向被告索取指示後,被告不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處理判刑程序,期間被告仍需還押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提堂

D1:周(28)
D2:黃(21)
D3:許(18)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事隔超過 2 年,3 名被捕男子現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當中一人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

D1今天沒有法律代表,但下一庭將會有。

D1申請更改報告警署獲批
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6月1日 14:30再訊,以便聽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縱火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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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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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控方同意姚少康一案的法律原則,指上訴庭的案例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認為法庭可以考慮參考該案的判刑,判詞內提及的縱火案件平均判處4至6年監禁。

辯方陳詞
辯方對姚少康案的法律原則沒有爭議
辯方指判詞第50段講到縱火罪是嚴重罪行,尤其香港是人煙稠密的城巿,51段講到如沒有實際人命傷亡,法庭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

辯方指姚少康案其中一個關注點是該案中涉及公眾集會或遊行,在判詞15段中講述當時的案發情況,當時有幾百人聚集,有幾十人在路障的旁邊,有幾名警員在現場見到姚少康手持打火機和汽油彈,之後姚就被警員拘捕,並作出招認。辯方認為在姚少康案中,現場有數百人聚集,示威者的情緒較高漲,他的行為有機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秩序,令當時的場面更加暴力,引發人命傷亡的機會比本案更加大。而他附近有一堆路障,他的行為可引致猛烈的火勢,造成嚴重的財物損壞或人命傷亡,比起本案更為嚴重

辯方指判詞16段描述姚少康是故意阻礙執行職務的警員,以當時的示威狀況,他的行為會令公眾秩序更加危險;而本案則不存在上述情況,本案不涉及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另外正如51段所講,如無造成人命傷亡,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辯方認為本案會導致有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辯方同意被告在住宅附近犯案有一定的風險,但法庭可考慮,根據被告人的說法,他當時有特意望過更亭有沒有人,可見被告人無意製造人命傷亡。

法官打斷辯方發言,稱:「其實冇災難係好彩,佢望過冇人啫,望得又有幾遠,不理性之中有理性,我好難拿捏,即係佢係火嘅主人,係咪佢可以控制啲火呀。」
又謂:「一個理性嘅人又有冇諗過,裏面可能有老人家有細路,所以話宜個案例唔應該同英國樞密院案例比,英國嘅民居冇香港咁接近。」

辯方指雖然在姚少康一案中涉案的汽油彈並沒有爆開,但辯方提出在dccc333/2020 判詞的第8頁第22段,指在法律上企圖犯案和實質犯案,罪責上並沒有分別,辯方指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控.......
法官再次打斷辯方,他指辯方一開頭的說法是指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現時的說法是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縱,質疑辯方的說法自相矛盾,又好似不能支持他的主旨,再者該案只說明唔能夠以企圖犯案作為減刑理由。

辯方再指被告有望過看更亭當時有沒有人在內,並非如姚少康般明知以及眼見有幾十人在路障旁邊而企圖縱火

法官稱:「理性嘅人會覺得嗰度係民居,有細路,汽油彈掟到車都有可能會爆炸。」

辯方續指本案的案發現場並非在示威或混亂的場地,亦沒有涉及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官反駁:「宜個唔止係警員,波及埋屋企人,中國有句說話係禍不及妻兒,佢自己都有兩個女。」

辯方稱,被告人有提及過,當時正門並沒有被他封鎖,若然發生火災,其他人可從正門逃生,而且被被告人鎖上的西閘是汽車出入口。

法官反駁:「宜啲係歪理定道理,即係我話鎖左西閘,冇鎖東閘就唔會阻礙到人逃生?」 法官表示客觀而言被告人的行為有機會阻礙他人逃生。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他呈上的有關60(2)條的案例,當中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例一般判處四至六年,而本案與姚少康案不同,不至於是最嚴重的縱火案件,希望法庭可採納四年監禁。就其餘兩項控罪,辯方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希望法庭可判處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4月13日 1000 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全叔精神不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轉介文件

D1:江(20) D2:黃(22) D3:蕭(20)
D4:葉(25)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9:呂(35)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祥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9]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9律師申請為只面對控罪(5)的D9案件分拆留在裁判法院審理,羅官表示這該由律政處理,D9律師表示會把申請留至區域法院處理。

D3 申請更改報告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4月29日 14:30 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再訊,轉介後本案D9將轉為D8,期間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們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們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們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審訊 [33/60]
#0728上環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540 小休後廣播

1548 開庭
繼續繼續主問PW36 鄧智兆總督察
繼續播放由14992 戴嶼峰 拍攝的P45 - NTS16 M093

由19:34:22至19:46:51

19:39:55時,一件物件飛向東邊街方向,擊中其中一個防暴警員頭盔並爆開,PW36因當時在防線後方沒有留意,但指當時有聽到有人嗌「有人掟嘢」和「小心上方」。 #陳仲衡法官 指出「有人掟嘢」和「小心上方」為傳聞證供。19:39:53時截圖為P45_PW36_003。

19:40:16時一輛救護車由人群沿德輔道西駛向西,同時有物品掉落在東邊街防線前方,PW36同樣在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45_PW36_004。

19:40:25至19:40:30時一人在行人路手持長條形物,向前行並拋擲一件物品。PW36同樣在當時沒有留意。19:40:26時截圖為P45_PW36_005。早前另一截圖P57(icable)_PW3_008A為同一畫面,以防 #陳仲衡法官 數錯磚頭。

19:40:34時兩件物件拋向東邊街警方防線方向,19:40:37時其中一件在地下爆開,19:40:38時另一件物件着地。PW36同樣在當時沒有留意。分別截圖為P45_PW36_006及007。19:40:43時又有另一件物品飛向警方方向,PW36同樣在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45_PW36_008。

19:44:33時終於由東邊街右轉入德輔道西。一片嘈吵,不斷發射催淚彈,沒有任何問題。

1627
🌟 #關文渭大律師 申請下週二到上訴庭處理上訴及刑期覆核,因上訴庭將審理日期由本案開始前改至下週二。 #李國輔大律師 亦申請星期三到區域法院作第五次押後提訊, #陳仲衡法官 指該案押後日期在一月決定,當時已知本案審期,但在 #李國輔大律師 連番懇求下批准。

PW36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許(23) #1224灣仔
🛑已還押13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714
=================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官表示崔美霞裁判官目前身體抱恙,今天不能處理判刑程序,因此需要把案件押後處理,由於考慮到有情況改變,法庭會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保釋侯判,並強調不會對最後的判刑結果有影響。

辯方有保釋申請,控方表示反對保釋。

法庭在考慮控辯雙方的理據後,批准被告人保釋侯判,條件如下
•現金$3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住址
•更改住址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准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需在24小時內交出)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處理判刑程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8/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12/4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5 開庭

仍然係PW16就兩名被告的證物 巨細無遺哋作供,仲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
主控要證人辨認一條橡筋,涉嫌揼波鐘👎

書記小姐好勸力👍

#駱應淦資深大律 師雖然行動不便,但依然為無名手足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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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繼續主問
2019年10月14日帶汽油彈去化驗所,和一份由案件主管蒙幫辦簽署的交收文件Pol160 (P80),寫有11:38 由WDPC 14039送交,由化驗所 M H Lo 接收。

🔦證人檢視經化驗所化驗完的第一個汽油彈物料
由一個警方的大證物袋封存,袋的四邊由WPC 14941加簽,剪開第一層膠袋,內有由政府化驗所的膠袋所裝載的物品,該(第二層)膠袋曾經被剪開過,有啲marker唔對位,撕開膠紙取出物件,又有另一個膠袋(第三層)封存,但上面無部門名無人簽名,第三層膠袋都係有剪刀開過嘅痕跡,取出兩個膠袋,一個膠袋包住紙盒,袋面有標籤寫住GPD44245,有政府化驗所barcode ,和一個膠袋裝有管狀物品,包住紙盒嘅第四層膠袋同都有剪開過,再用膠紙痴返,盒內有一個密實袋、一條黑色膠紙、一塊白色布、橡筋、一個膠袋裝住兩個政府嘅白色細膠樽,剪開裝膠樽嘅第五層膠袋,打開樽蓋睇,內裏無嘢;紙盒內有另一個未見過嘅白色透明膠樽,類似藥水樽,內有啡紅色液體,顏色近似由汽油彈樽到出嚟嘅液體。

當日交汽油彈俾政府化驗所,警方亦有寫信要求檢視有冇啲DNA,呈上文件紀錄(P81),剛才嘅管狀物品就係試管,內有棉花棒,PW16唔清楚係咩。

D1律師請證人離度,表示剛才的證物未見過,辯方無法準備,幾個膠袋係剪過嘅,D2律師要求主控跟進;主控表示無意突襲,剪膠袋不是證人範圍;裁判官認同剪開過係有不妥善,需要跟進。

主控問PW16有關政府化驗所個膠袋(第二層)曾經被剪開過,再用膠紙痴住,證人表示唔知邊個剪開,交去試無見過呢個袋,入邊第三層袋都未見過,拎去化驗所時全部封號,之後無見過直至今日,「藥水樽」不是證人交去,今日第一次見。

🔦證人檢視經化驗所化驗完的第二個汽油彈物料
同樣最外層嘅大膠袋係警方證物袋,有WPC 14941在袋嘅四邊簽名,當展開第一層袋想取出內裏第二個膠袋時,發現第一個袋嘅封口黐住咗第二個膠袋,第二個係政府化驗所嘅膠袋,大膠袋內有一條橡筋,第二個袋又係有開口嘅,第二個袋內有兩包膠袋,證人表示第一包內嘅白色膠條,似係搣開政府嗰啲細個白色膠樽嘅封蓋嘅膠條,另一個膠袋內有14支試管和棉花棒,膠袋有政府化驗所標誌和標籤GPD44246,試管唔係證人送去化驗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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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5
報稱受襲

🌟報稱受襲的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即前警務處處長 鄧竟成 的兒子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時段一由19:10:12至19:10:49
片段開始時警方防線在皇后大道西及正街交界前,正準備推進。
19:10:41時一名男子身穿黑色背心持雪糕筒及棍狀物跑過,PW36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1_PW36_001。
19:10:49防線開始推進。

🔸時段二由19:44:50至19:46:10
當時PW36已由東邊街轉入德輔道西加入防線,警方展示黑旗及發射催淚彈。

🌟「啊郭先生,成個畫面都係人,你叫我留意一位人士?」

在19:46:03時畫面中間身材較高,頭戴黃色頭盔、防毒面罩,頸上有白色物品,手持一枝水,早前指雙手戴燒焊手套。截圖為P41_PW36_002。控方指控其為本案其中一位被告人,後會有進行證人認證,已通知有關辯方大律師。

📌追捕
約2000時接到新指示後,向皇后街推進,當時人群與警方防線距離約70米。防線向前推進時人群向後退。雙方距離約40至50米時,警方開始奔跑至距離20至30米,PW36看見人群中有物件拋擲向警方方向,包括頭盔、雨遮、不知名硬物。警方與人群距離約只有10米時,警員加速,當時亦有零星物品拋擲向警方。
PW36及其他警員衝入皇后街及附近範圍,當時PW36看見一些人向中環方向跑,亦有人被警員制服在地。

📌目睹男子被制服
PW36到達皇后街時,回望上環方向,看見7米外,在德輔道西滙豐銀行外的馬路上有一名男子正被警員制服。男子當時戴護目鏡、灰色及粉紅色防毒面具、手套,背着背囊,右手持長遮。男子掙扎逃脫後,向PW36方向跑。

📌追逐男子
PW36指向男子叫他停下,但男子沒有理會,在PW36右邊跑過。PW36轉身追逐該男子,期間男子用手上的長遮擊打2個分別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人士的警員頭部。

📌聲稱被男子襲擊
PW36追上去,見男子繼續揈遮,用長警棍毆打男子右手,但男子沒有反應,PW36於是上前用雙手搭住男子膊頭,並哮叫「警察唔好走」。男子先揈膊頭,右手手踭向後揈,打到PW36胸口。

📌制服A15
PW36推男子落地制服,並向男子聲稱「你襲警,我依家拘捕你,你唔好再郁」。PW36制服男子,等候另一畜龍 警長58171 上前支援後,PW36用膠索帶鎖住該男子。PW36與一個穿黑色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將A15交予該刑事偵緝警員,並向其交代姓名、警察編號7627、聯絡電話601⋯。該刑事偵緝警員稱之後會聯絡PW36。

將男子交刑事偵緝警員負責後, PW36則到皇后街防線。該男子不爭議即A15。

📌標示PW36及A15位置
PW36在P62街道圖上畫(1)藍色交叉表示回望見到A15時自己的位置;(2)紅色交叉1表示當時A15位置,分別為滙豐銀行外近電車路上;(3) 紅色交叉2表示A15被推落地上制服位置,呈堂為P62_PW36_001A。

📌失去視線
由第一眼看見A15至雙手壓住A15期間,PW36指A15曾短暫離開自己視線範圍,如在看見A15在PW36右邊跑過後至再轉身追捕A15之間,及在追捕期間被一至兩個在PW36面前跑過的警察遮擋。兩個跑過的警察完全遮蔽A15身影,之後見到A15所謂用遮擊中兩個跪在地上的警員頭部。

📌證物處理
在德輔道西皇后街交界上的電車路上,即紅色交叉2位置,PW36鎖上膠索帶後,PW36拉起A15令其坐下,扯脫其眼罩和防毒面具,交予警長58171處理。

證物P15-1為A15當時戴住的防毒面具,PW36指為同款。

至於A15戴住的眼罩為深色,只有鏡框沒有鏡片,因A15被PW36推倒在地上時,力度之大令其眼罩鏡片飛脫。證物P15-6內有布袋和眼罩,眼罩只有鏡框,顏色同為深色,款色相同。

被鎖上膠索帶時,A15仍戴住淺色手套。PW36指手套掌心位置較厚,類似防𠝹手套。證物P15-8手背顏色為淺色,手掌位置較厚。PW36直至將A15交刑事偵緝警員時都沒有脫下其手套。

PW36在上前壓低A15前有留意A15手持的雨遮,但在制服A15後沒有再留意雨遮。

📌將A15交予刑事偵緝警員
在馬路上與 警長58171 押A15到電車站坐下在地,58171有搜查A15背囊和身體是否有武器。搜查完畢後PW36與58171押A15到警車交予刑事偵緝警員。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9:16至20:12:27
片段顯示警長58171搜查A15背囊及身體,將背囊取出的物品逐一放入膠袋。

20:09:20時可見A15坐在電車站路壆上,在A15左邊有畜龍58171踎在地上持一袋物品,右邊有另一畜龍,PW36不知為誰。

20:09:36時,畫面中58171手持的膠袋下的地上有一個眼罩,為PW36早前在A15頭上扯下。

20:10:50時PW36與58171押A15往警車,20:11:16畫面轉到A15被押往警車路上,PW36與58171分別在A15左右。PW36指膠索帶「會越郁越緊」。

20:11:59時A15背住的背囊與PW36首次見到A15時的背囊相同。
20:12:13時,A15雙手仍戴住手套,其左邊為58171,右邊為另一警員。

20:12:27時A15上「豬籠」。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6

📌逃離制服男子
辯方指出PW36第一眼看見逃離警員制服的男子非A15,而PW36現在亦不能肯定該男子為A15,PW36先指當時不能肯定但現在肯定,後指自己不同意,聲稱肯定該男子為其後被制服的男子,即A15。

📌用雨遮襲警男子
辯方指出用雨遮襲擊兩個警員頭部的男子非A15,而PW36現在亦無法肯定該男子為A15,PW36不同意。

📌用手踭襲擊PW36
辯方指出A15沒有用手踭襲襲PW36胸口,PW36不同意。

📌驅散或拘捕
PW36為當日行動包括涉及A15的部分錄取兩份證人供詞,一份為英文一份為中文,另外用英文在記事冊中記錄當日行動。

記事冊中紀錄當日在2000時,PW36第一眼看見所謂A15的男子時,男子正向東往上環方向快速行走,PW36不同意將人群向東驅散為警方當日共同目的,指當日約1955時收到的新指令為上前拘捕在德輔道西非法集結的人士,並非驅散。
1955時收到指揮官 孔旭娜女士 的新指令上前拘捕,而早前在德輔道西並沒有收到指令要將人群向東驅散。

辯方問1955時是否收到新指令作charge and bite拘捕望到的人群,PW36指只有charge而非charge and bite,指令是上前拘捕在德輔道西警方防線前干犯非法集結的人群。

📌「非法集結」
1955時指揮官 孔旭娜 指前方人群正干犯非法集結,指示要上前拘捕。PW36本人到達德輔道西時,看見前方人群有挑釁警方行為,並試圖襲擊警方防線,因此PW36亦認為人群正參與非法集結。

📌拘捕罪名
PW36當時拘捕A15罪名為「襲警」。

🌟「我哋一齊睇住法官支筆」

- 早休至1200 -
今日終於剋扣完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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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悉控方不打算依賴由警方拍攝的兩條分別長22分鐘及47分鐘的片段,然而辯方希望利用這些片段的幾分鐘作辯護。

- 控辯雙方不爭議醫療報告。

- 預計兩天審期

保釋相關:
被告申請延後宵禁至晚上12時才開始(即縮短一小時),控方無反對,獲批

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8-29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除宵禁令改動外依原有條件續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323上水 🔥#判刑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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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 宣讀判詞前,法官釐清辯方昨天部分陳詞:
① 被告案發時62 歲,今年63 歲。
② 於還押期間,被告以過來人的經歷勸勉及開解獄中的年輕人,鼓勵他們要積極面對前路並珍惜青春及家人,不要再犯案。

📌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了3 項控罪。

讀出同意案情,見昨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94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953

🧷 被告的背景
被告現時63歲,屬於土身土長的香港人。被告有2名女兒及1位有長期病患的妻子,是一位好丈夫及好父親。被告於還押期間曾主動尋求心理輔導以疏導情緒。被告亦勇於承擔過錯,坦白承認控罪。

🧷 辯方曾引姚少康一案作案例
該案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案件在馬路上發生,#胡雅文法官 訂下6年量刑基準。而社運下的縱火案件判刑刑期已上調,以達阻嚇作用。
但就本案而言,被告向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有2枚汽油彈爆破,其中1枚更撃中載有汽油的私家車。而且案發接近民居,相比起在馬路的危險性更高。

🧷 引案例 SWS [2020] HKCA788
指出上訴庭沒有就縱火案件定下量刑指引,但作出判刑時應考慮案發背景及環境、以及犯案人的動機。
考慮到被告於案發時所攜帶的腐蝕性液體、鋤頭的大小及形狀,以及被告當時的衣着及實際行為,認為被告早有預謀。
法官又指考慮到本案就近的宿舍單位只有5-10 米,如需為案件評估高、中、低的等級,本案風險系數屬中等。

🧷 舉出多宗與社運相關的縱火案例
綜合多個案例,主流建議縱火案一般以5 年判刑刑期為基準。一致認同縱火案的判刑需具阻嚇性,而且需要保護公眾免受傷害。

🧷 判刑準則
1. 案發時屬於凌晨時分,被告成功投擲了3 枚汽油彈,宿舍內的居民已熟睡,警覺性較低。
2. 縱火案的嚴重程度高,有機會引致毁容及植皮等身心受到傷害。
3. 警察宿舍有警員的家人及兒女居住,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到無辜市民受到傷害。鐵絲網亦必增加逃生的難度。
4. 正所謂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告不應將對警員的情緒,發洩在他人身上。
5. 汽油彈擊中了一輛私家車,私家車有機會釀成爆炸,風險更高。
6. 被告同時管有腐蝕性物品及攻擊性武器。
7. 被告的行為直接衝擊法治。

📌 判處刑期:
控罪(1) : 量刑起點為5年半監禁,求情因素後下降至5年3個月,被告年事已高,認罪扣減1/3,判處42個月監禁。
控罪(2) : 量刑起點為15.5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10個月監禁。
控罪(3) : 法官表示曾觀察該鋤頭,幸而警員在追捕期間沒有以之威脅。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判處6個月監禁。

總刑期:考慮案件的連貫性及重疊性,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被告須於14天內繳付私家車維修費$5000。

#李慶年法官 為被告計算大約實質刑期後,勸勉被告:「希望你就過來人身份勸勉吓年青人,尤其你有孫仔架嘛,希望你可以珍惜。」

(按:開庭前,全叔一直看著到場旁聽的外孫🥺🥺)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讀判詞
👥吳,霍(22-23) #0908青松

控罪:#刑事損壞
2人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背景:
兩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7月2日被判處監禁4星期,其後在同年7月14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按此👈🏿
判刑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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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2人就本案的定罪和刑期的上訴申請,2人須即時服刑‼️

判決書已上載至司法網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柴灣

上訴人: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經審訊後罪成,原於2020年6月30日被判自簽守行為,原審裁判官其後主動覆核刑罰,於同年7月30日被改判入更生中心,於同年8月7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法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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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5
報稱受襲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6

📌主問片段中的情況
在兩份證人供詞及記事冊中,只有記錄曾經過皇后大道西、東邊街及正街,並沒有記錄在主問時提及的情況。

📌對A15的描述
紀錄中PW36在當天2000時第一眼見到A15的描述只有以下5點:
(1) A small backpack 一個細小背囊
(2) A pair of goggles 眼罩
(3) A gas mask 防毒面罩
(4) A pair of gloves 手套
(5) An umbrella 雨遮

📌Small backpack
PW36在2019年7月29日1800時的口供中,指A15背住的背囊,即在NTS M077片段中20:11:59時所見的背囊,為「Small backpack」,背囊大小由頸到臀部。大小為相對,PW36指當時PW36背着該背囊行動輕快,而且背囊質料輕,以自己認知對「大背囊」定義為露營背囊,更長更闊,因此指A15當時的背囊為「小背囊」。至於當晚沒有見過有人揹露營背囊。截圖為MFI_P42_PW36_D15_001。
PW36指口供及記事冊為拘捕A15後所寫。
PW36不知道背囊沒有被檢取為證物,亦沒有指示其他警員檢取該背囊。

📌An umbrella
雨遮為淺色長遮,收起並扣住,沒有留意是否淨色,亦沒有留意遮柄有沒有鈎。該雨遮沒有被檢取為證物,PW36在制服A15後有在周邊張望但找不到該雨遮。
主問時指最後一次見到A15手持的雨遮是上前雙手按住A15膊頭壓低A15時,PW36指由雙手按住A15膊頭至在P62_PW36_001A中紅色交叉2的距離約一至兩米。
PW36指因正看守A15,不宜離開搜尋雨遮,亦沒有指示其他警員搜尋該雨遮。
當晚同隊有約10個警員。

📌A pair of goggles
主問時指A15被推跌在地時,PW36當時目睹A15眼罩的鏡片飛脫,證物P15-6亦沒有鏡片。辯方指出眼罩為A15被制服後在背囊內搜出,搜出時連同P15-6內的綠色布袋,PW36不同意眼罩在背囊中搜出,但不知綠色布袋是否從背囊內檢取。辯方指出在PW36任何見到A15的時候,A15並沒有戴護目鏡,PW36不同意,指A15有戴護目鏡,款式亦與P15-6相同。

‼️辯方指示PW36拆開P15-6證物袋並取出綠色布袋,在布袋內有鏡片。

PW36指在現場兩次可以見到A15雙眼,沒有留意A15在護目鏡內有沒有戴眼鏡。至於制服A15時飛脫的鏡片為透明。PW36指A15被推倒在地時頭向側,當時A15沒有戴眼鏡。
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5)(1)-(5)中,A15有戴眼鏡,PW36辯稱在現場未曾見過A15如相片中戴眼鏡。

📌證物列表
PW36不知有沒有證物列表說明證物從A15身上或背囊檢取,PW36本人沒有列出,亦沒有指示其他警員列出。

📌指認A15
在兩份證人口供或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A15身材,亦未曾提及A15衣着。在案發當日前PW36未曾見過A15。PW36不同意逃避一個警察及用遮擊中兩個警察的人非A15,亦不同意自己未能肯定該人為A15。

📌逃離警員
約在2000時,PW36看見在7米外,一名男子逃離一個試圖制服的防暴警員,PW36不知防暴警員的身份,亦沒有留意該防暴頭盔上有沒有燈。
記事冊中寫道「one male escaping from the crowd」,沒有提及逃避試圖制服其的防暴警員。

📌襲擊警員
主問時指親眼看見指稱A15用雨遮分別擊中兩個警員的頭部。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13荃灣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____________

答辯: 不認罪‼️

- 據悉被告指案情所指的所有物品均不屬於他。

案件排期至2021年7月5-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8/6]
👥A1劉(45) A2謝(42) A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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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續審~手足撐住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906旺角

洪(41)

控罪:
阻差辦公

詳情: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楊嘉茂(音)
_______________

答辯: 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員作供,控方將不依賴片段舉證。

- 辯方將會有6條(每條約一分鐘)網上片段用作辯護,會與控方討論證物連貫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9/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5 開庭

繼續傳召 PW16 WDPC 14039 薛嘉欣(音),案件證物員作供,控方主問完畢,D1律師盤問中。

下午14:30 再訊

= = = = = = = =
後補資料

傳召 PW16 WDPC 14039 薛嘉欣(音)
⚙️繼續主問
繼續辨認第二組和第三組思疑係汽油彈嘅證物,該兩組和第一組一樣,都係用一個大膠袋裝著多袋物品,有相同嘅物品:一個大圓形盒,三個細圓盒,一個類似藥水樽嘅樽內有深色液體,重點係內裏的膠袋曾經被剪開過,第三組證物有少許不同,證物的描述話有兩條橡筋綁着兩支火柴在樽口,但證物上無橡筋。

在2019年10月25日,PW16帶着證物牙义和彈珠,去灣仔警察總部12樓室內靶場,在12:13交俾8558進行測試,8558做咗三次彈射測試,測試完畢後取回證物,亦有檢查當日用作測試的木板。

10:45 ✂️辯方盤問(D1律師)
PW16做咗兩次書面口供,分別在2019年11月25日 和 2021年1月25日,加上記事冊和Pol155,只有呢四份,無其他筆錄,第一次接收證物時有筆錄,具體工作細節無寫低,接收時無入證物袋,樽內有液體和沉澱物,當時思疑係汽油彈,知道相關人士會被控告,知道稍後時間要交去化驗所,係重要證物要好好保存,唔可以干擾,律師指在同日23:00時干擾證物,證人唔同意,只係處理證物;見到樽內有液體同固體,分開係將玻璃樽與液體分開,怕佢揮發和洩漏,樽蓋係有黑膠紙封住,但唔知係咪拎緊,估計開過,就算有膠紙封住,都會有機會揮發。

密實袋內無液體,乾爽嘅,取出玻璃樽影相,樽身都係乾爽,樽身無破損,其中一樽有白色布,取出白色布去影相,無液體流出,無聞到氣味,律師指影相時知道係密封,無氣體揮發,處理證物係講中大話,證人唔同意。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荃灣警署影完相,為何無用密封防干擾證物袋,如果有用防干擾袋,就唔會有證據流失,就無今日嘅問題,兩名被告同樣在荃灣警署,用咗防干擾袋可以搵佢哋加簽;PW16解釋因為怕漏出,影響安全,當時在停車場處理係最穩妥嘅做法,同埋會安排車輛返總部處理。

律師在指出PW16無化學專業資格,當日唔知化學成份,唔知有無造成流失,倒出嚟與空氣接觸,唔知有無化學作用,本來裝喺玻璃樽,倒入膠樽內可能有化學作用,在停車場處理,空氣有濕度有污染物,更可能有爆炸風險;證人不同意,職責需要所以照做。

該批思疑汽油彈,當時組裝嘅狀態係重要嘅,處理完證據之後已經拆卸咗,同意係改變咗狀態,覺得無問題係,係第一次處理化學品,在學堂培訓時有認知,有液體會流出,就要用膠樽裝住攞去化驗,呢個係一般做法,但無教去邊度處理,去停車場係自己嘅想法,無問過政府化驗,所但有請示上級,無揾人幫手。

律師指證人如何處理證物,在第一份證人陳述書,記事冊,Pol155完全無提過,身為證物員,牽涉三個汽油彈,只係寫咗一句:「於同日23:00本人帶同所有證物返新界南總部處理」,無詳細記錄,指證人不當干擾證物,現在是自圓其說,PW16當然不同意;在第一份證人陳述書,有三項陳辭有分歧,描述緊嘅係原先狀態,不是處理後情況,一個玻璃樽內藏液體與沉澱物,與事實不符,證人唔同意有分別。

根據記事冊,PW16在2019年10月13日 17:30開始當值,20:XX接收三個汽油彈,10月14日 03:30 落更,07:30 再當值, 09:18交到證物室,有4小時並非當值不是執勤人員,指出證人落更離開咗警局;但證人稱呢個係個人決定,只係記錄落更,決定留低,繼續處理案件,做文書工作。

問Pol155調查報告是否在10月23日17:00時做,證人指在𣎴同時間輸入,無法準備講到日子,內容寫到在10月13日 23:00時處理證物,10月24日 10:15描述嘅證物不同,證人不同意。

至於第二份陳述書,係在2021年1月25日所寫,第一次詳細交代如何處理汽油彈,呢個日子係本案開審前一個星期,同意係現任案件主管要求咁做,唔同意因證供嘅描述與政府化驗所有出入,所以先做,亦冇睇過化驗報告先寫,因為還要詳細啲所以證人認為咁樣樣嘅描述係詳細啲,之前三份記錄無詳細寫,係因為當時第一次接觸無經驗,處理嘅過程印象深刻,重點會記得;隨即律師挑戰證人記憶,提出以下問題:帶咗啲咩落去停車場、幾多個膠袋、幾多個紙盒、幾多對手套、證物袋、紙、筆?咁多嘢點攞,唔揾人幫手?液體點倒入膠撙,使唔使用漏斗?

白色樽樽口較大,唔使用漏斗,唔係百分百倒晒,因為有沉澱物黐住玻璃樽樽身,將佢留在樽內,封好撙蓋,已經盡力,到出嚟無刻意分開液體和沉澱物,係混合物,無將改變左嘅狀態拍照,無諗到有呢個需要。

玻璃樽有編號,但不是在10月14日交證物時得知,當時知道嘅係GPD 44245~7,有A字嘅編號係在電腦記錄睇到先知,律師指頭三份記錄都無提過A字,係在寫第二份口供紙嘅時候先有A字,係有人叫你夾返化驗所記錄,先在口供寫,證人不同意。

主問時證人提及接觸到一個腰包,當時係上手警員分開俾嘅(不同意),有兩張八達通,不是在腰包內搵到,係9865分開俾,點解主問時話在書包揾到,有兩個版本(唔同意),律師指出八達通係在腰包來搵到(唔清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928旺角

盧(16)

控罪:
企圖誤導警員
_______________

被告同意案情,希望以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控方無反對。

案情:
2020年8月31日1730時,警員在太子站D1出口外開始行動,處理涉及831一周年的公眾活動。當晚8點幾,示威人士在太子道西及通菜街交界非法集結。PW1(即一名警員)聯同其隊員衝上前拘捕示威者,期間追捕被告至花園街後巷,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被告與警方進行會面記錄,在警誡下被告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在當晚與PW4(即一名中學同學)在旺角食晚飯。

在2020年9月18日,PW4收到被告WhatsApp通知自己在2020年8月31日被捕,希望PW4向警方表示自己當晚與被告一同食晚飯,並着PW4刪除訊息記錄,PW4照做。

在2020年10月2日,PW4收到數通不明來電,起初以為是傳銷電話而沒接聽,後來被告致電PW4指是旺角警署打電話給他與PW4確認在2020年8月31日當晚他是否與被告一起食飯。PW4向被告表示當晚自己在家,沒有與被告一同食飯,知道被告請求自己幫忙比假口供。PW4心裏害怕,於是在旺角警署再次致電時請母親幫忙聽電話。

後來PW4在PW5(即PW4父親)陪同下一同錄口供,PW4當晚在家,沒有與被告一同食飯。被告在警誡下承認2020年831當晚自己是一個人在旺角食晚飯,因擔心被控及想盡快了結案件才聯絡PW4希望他向警察比假口供。PW4在事件發生後深感內疚,致電PW4向他道歉,並在2020年10月2日與PW4通訊,請他如實向警察指自己當晚在家。2020年10月5日被告詢問PW4比完口供未,並再次向他道歉。

裁判官考慮被告年少,事發後亦知錯並向PW4道歉,批准被告以$2000自簽保守行為12個月,控方撤回控罪。🥳🥳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證物P4 (即一部手提電話)充公,辯方無反對。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5
報稱受襲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6

📌襲擊警員
主問時指親眼看見指稱A15用雨遮分別擊中兩個警員的頭部。

在記事冊第99頁上寫道「I saw one male escaping from the crowd and attacking police officers on the back with his umbrella」,在第一份證人供詞第2段亦寫道「Throughout the chase, I saw AP running through the crowd mixed with police, protesters and reporters, and strike his umbrella on the back of two police officers who were wearing helmets with the logo “police” on it」。在記事冊中沒有提及有多少個警員,但證人供詞中指為兩個。PW36指兩個警員身穿防暴裝,但不知兩個警員身份,指因自己忙於追捕,在現場沒有時間停下查找他們身份,之後在處理A15時亦從沒有嘗試查找他們身份。PW36指兩個警員被A15擊中頭部後方。
PW36同意寫「The back of the head」並不困難,在 #陳仲衡法官 要求下收回問題。

📌用警棍毆打A15
PW36指當時向A15揮動兩下警棍,在記事冊第100頁中寫「I chase him and strike on his right arm with my baton a few times」

在案發17小時後撰寫的第一份口供則寫「I strike two times」,在17小時後記起為兩次,因記事冊是在行動完結後盡快記錄當時事情發生經過,而17小時後得知需要就本案錄取口供,在錄口供前仔細記錄事發經過。

辯方指出向市民揮動多少下警棍是重要事情,PW36亦同意任何武力使用亦需作出準確紀錄,辯稱自己因而在17小時後在證人口供上細心記憶及記錄揮棍。

在證人供詞中對第一下紀錄為「I strike my baton once towards his right arm and he continues to escape」,有關第二下紀錄為「I then strike towards AP right arm again, and at that point I realise that either I have missed or that AP may have worn protection so as to be not alerted by my use of force」。PW36同意片段中可見A15當晚身穿短袖上衣。PW36指證人陳述書中「arm」並非手臂,而應是「the whole width of the limb」。

PW36稱兩下毆打均是瞄準右手上臂外則,但不知有否打中,因男子手正移動,擊中男子位置未必為上臂外則,亦不知道擊中位置。

證人陳述書中提及其中一個原因為戴有「protection」,PW36指當時是懷疑男子身穿保護性物料,因而作出證人供詞中估計,即使打中亦未必感受到。

辯方指出在紅色交叉2位置制服A15後,PW36會得知A15上身並沒有保護裝備,PW36辯稱當時沒有翻起A15衣袖所以不知,亦不知道警方沒有從A15身上或背囊搜出任何保護裝備。

辯方再次指出用雨遮襲擊兩個不知名警員的男子非A15,而PW36現在亦無法肯定該男子為A15,PW36不同意。

根據《警察通例》向市民使用武力需要作出紀錄,須填寫初步報告(initial report),PW36指初步報告對象為平常處理案件時使用武力的警員,並交予分區指揮官,同時亦要在記事冊作紀錄。但案發當晚事情並非日常巡邏,所以只需在記事冊、口供紙、內部紀錄上記錄武力使用。

📌用手踭襲擊PW36
在午休前PW36聲稱在制服A15期間,A15右手踭襲中自己心口「一下」。在記事冊中從未提及是左手或右手,但在17小時後的證人供詞寫為右手。
A15並沒有用手踭襲擊PW36,不同意。
制服A15在地上時,用力把A15壓在地上,面向地下,PW36同意,但指A15身體向地但頭部側面壓在地上。
當時A15說「我唔會反抗,我好痛,請你唔好再壓住我」,PW36聲稱按壓A15在地時,指「你襲警,依家拉你,唔好郁」後,有聽到A15說「得,我唔會反抗」,但聲稱沒有聽到A15指自己痛。

📌A15受傷
從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5)(3)可見A15額上有膠布,是PW36用力壓住A15在地上時造成。PW36稱用膠索帶鎖住A15後,將A15拉起坐下,扯脫A15的眼罩和防毒面具,以確認其容貌及性別,而且因當時推倒A15在地上,因此檢查及查問A15傷勢。PW36訛稱當時沒有見到A15有受傷,A15亦自稱沒有受傷,只稱「膠索帶有啲緊」及「可唔可以俾返隻鞋我」,因推倒A15時右腳鞋子飛脫。PW36其後有拾起鞋子交還A15。

PW36不同意A15被壓在地上時,多次指「好痛」,身體和手腳有郁動,因而當時A15手臂與PW36心口有接觸。

📌 警長58171
PW36之後用對講機要求協助後,警長58171前來協助處理,並非指定要求58171。

📌偵緝警員12799
偵緝警員12799為其後拘捕警員,早上作供時指將案件過程「brief」該偵緝警員,並向其交代姓名、警察編號、手提電話。
記事冊中寫道「I brief the crime officer of the details during and after the arrest of AP」,如「A15用手踭襲擊自己心口一下」有向該警員提及。其後便將A15交予該警員負責。
該警員在7月29日下午有致電手提電話聯絡PW36以就本案錄取口供,PW36於是在1800時錄取口供,並命人用公文袋將口供送達12799。PW36不知口供何時送往12799,指自己對時間有混亂。

PW36作供完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沙田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希爾頓附近,有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控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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