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蕭(26) #0922旺角
🛑已還押20天🛑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及審訊內容索引: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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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被告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不再向法庭重覆求情大網,但仍希望指被告當時或許受自身精神和情緒問題影響判斷力,一時衝動而犯案。此外亦有24封的求情信指被告具有良好背景和有專業技能,閒時也會參與義工服務。

📌案情:

辯方認為本案比起其他暴動案件並非最嚴重的,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計劃和組織地參與本案暴動;也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大規模暴力;現場氣氛也較平靜,警方可在路面上移動,當警方驅散人群時示威者已以流水式方式離開現場;現場也沒有警民衝突及對侍,也沒有警員受傷;是次暴動是非暴力,破壞程度也較低;被告人當時也沒有帶任何武器和縱火工具。

辯方指被告2次的縱火均是在同一馬路中央進行,但沒有造成嚴重破壞,火種也很快被消防員熄滅。

📌案例:

辯方向法庭呈交了與本案相關的案例,即CACC113/2018和CACC130/2017案,希望法庭可參考2案並以監禁4年3個月至5年作為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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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辯方指在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她由於情緒及精神方面出現問題而覆診,或許影響到自身判斷的能力。辯方指她亦已對本案所作的行為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她早日貢獻社會,照顧家人,以對社會和家人負責。由被告人的僱主、親人、朋友等所撰寫的24封求情信中指被告人是有愛心、樂於助人和勤奮工作。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每宗暴動罪案件的性質和背景不同,其他暴動罪案件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仍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

法庭觀察到本案有100多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叫囂,甚至會手持磚頭,或使用雷射筆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當警方稍後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不加理會,甚至之後在太子道西進行縱火波及2至3條行車線,堵塞道路。但法庭同意本案不是有詳細策劃。

控罪1和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被告手持植物、紙皮等物件協助火堆燃燒,現場片段可顯示出該火堆火光熊熊,可對附近公眾人士造成嚴重傷害,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認為控罪1及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監禁,而控罪3則是5年監禁,由於本案案情是在同一天一連串發生的,法庭下令3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後把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下調6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4年6個月監禁就是她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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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19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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