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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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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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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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協助拘捕A15

🌟 #0831銅鑼灣 案中 #沈小民法官 指58171 黃子誠 證供不可靠,控罪不可能成立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7

📌證人供詞及記事冊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的口供紙主面提及來自NTS M077的兩幅截圖,第一個截圖是關於搜查A15、第二個截圖是關於PW37與偵緝警員押解A15。

在1頁紙的證人供詞,完全沒有提及截停、制服、拘捕A15,PW37同意。在記事用就案發當晚有3頁紙紀錄,完全沒有提及A15,PW37同意。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口供紙時有播放NTS M077,PW37同意辯方指出PW37單憑記憶講述在片段前所發生的事情。當日透過通訊機得知 鄧智兆 要求支援,因此由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回去協助。

📌眼罩
主問時指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戴住防毒面罩和眼罩, 鄧智兆 脫下交予PW37,但PW37又指眼罩從地上拾起。兩個不同版本是因PW37忘記眼罩從何搜出,PW37不同意,亦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有沒有戴眼罩。
眼罩在近電車站A15坐下被搜身時才初次搜出,PW37不同意。
PW37指第一次看見A15時,A15坐在地上戴住眼罩時,眼罩沒有鏡片, 鄧智兆 扯脫其眼罩。昨天主問時指 鄧智兆 扯脫其口罩,現指 鄧智兆 先將眼罩交PW37,再將防毒面罩交予PW37。
主問時指眼罩在地上,現指眼罩是PW37從 鄧智兆 手上接過放在地上。

PW37堅持以上說法皆十分肯定。

🌟 #陳仲衡法官 堅持要求 #王國豪大律師 說話必須用口語,表示自己難以理解,但直播員理解力尚算OK,毫無難度。

📌雨遮
鄧智兆 有提過涉及一把雨遮,但沒有指示PW37尋找,PW37沒有協助尋找,亦沒有搜獲。

📌護甲
PW37當時先搜查A15背囊,再搜A15身。A15當時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沒有任何護甲。頸上有橙色哨子。

📌證物處理
PW37指有證物列表提及證物是在身上或背囊中檢取,後指自己理解錯誤,其實沒有該列表,自己上車後沒有時間列出證物。

🌟PW37說話鬼食泥, #葉青菁大律師 建議證人提聲說話,被 #陳仲衡法官 大聲吆喝「俾佢講埋先啦,佢講到一半你又起身講嘢,我抄唔切啦」(按:抄唔切關人起身講嘢事咩?)

覆問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盤問時提及的橙色哨子,PW37指類似P15-5。

PW37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3/2]
#雷射筆 #鉗 #扳手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245章33(1)及(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62 (a)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兩個鉗子(控罪二)

———————————————

📌書面陳詞已在3月呈交,控辯只作簡短口頭補充結案陳詞。辯方回應控方陳詞指被告身上工具為社運常見用作破壞堵路是沒有證據去證明。❗️鄭官見控方未能順暢解答下提示控方可要求法庭以司法認知推論工具必然用作破壞。❗️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裁判官表示亦可能安排在七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118葵涌

D1:冼(18)
D2:湯(21)
🛑曾還押54日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內庭飛已派晒
「求直播員打錯左十三庭」

【速報】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 (23) #0930荃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內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有警誡供詞但不依賴

辯方對證物鏈沒有反對,即同意被告管有物品但將有3名辯方證人就被告管有物品理由解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至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辯方希望被告今日無須答辯,申請押後以就答辯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指今次將會是最後一次申請押後案件,控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 (17) #2020063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詳情指梁手足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去年6月30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10個月。同日,中共在港強行頒佈《维护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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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有警誡供詞(有招認)。辯方不爭議警誡供詞準確性及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3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5

📌拘捕A15
當日旁晚時分在德輔道西一帶當值,約2010時在一警車內處理一名被捕人,即A15。當時以「襲警」及「未經批准集結」警誡及拘捕A15。PW38脫下鎖住A15的膠索帶,並安排救護車送A15到瑪麗醫院。

📌在醫院檢取證物
A15在等待診治期間,PW38在瑪麗醫院17號分流站從A15檢取一些證物。

P15-1防毒面罩和P15-6眼罩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P15-6中有眼罩、綠色布袋,布袋中有白色袋,袋住一塊深色鏡片,在背囊搜出時,眼罩在綠色布袋上,當時PW38沒有留意袋中有深色鏡片。
PW38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前,從未發現有白色袋和鏡片。

P15-5哨子掛在A15頸上,PW38從A15頸上脫下。
P15-7五個未開封口罩亦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

P15-8手套則在警車上被PW38從A15手上脫下,以防剪下緊箍A15的膠索帶時,剪爛手套。脫下後PW38將手套放在背囊內,直至從背囊再次搜出手套。

A15的個人八達通在背囊內銀包搜出。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8

📌「不斷襲擊」
案發當日約2005時, 鄧智兆 將A15交予PW38處理,並交帶細節讓PW38拘捕及搜身。
PW38在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4頁的證人供詞,第4段中提及「不 斷 用手踭襲擊鄧智兆」,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亦有紀錄 鄧智兆 提及「AP 不 斷 用手踭襲擊其身體」。

呈上PW38的證人陳述書第4段為MFI D15-2。

覆問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證人口供第四段中提及 鄧智兆 向PW38交代案情,在現場 鄧智兆 交代時,PW38沒有作任何記錄,在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中作紀錄時,依靠憶述 鄧智兆 交代內容。

PW38作供完畢

——————

女警署警長 55464 黃鳳雲 的兩份證人供詞

兩份證人供詞連同附件以65b形式呈堂,2021年4月9日錄取的證人供詞為P70;2021年4月13日的為P70A。

於4月9日的口供錄取過程中,刑偵探員播放了兩條片段,分別為獨媒片段及一條警方拍攝片段。

獨媒片段00:35:00-00:40:00
有一女子在00:38:32於合成海味附近進入鏡頭,至00:39:03離開。
黃警署警長由衣著,裝備,行為等認出自己,並於00:38:45作出截圖。

另一片段為NTS16 M064 00007
00:09:00 - 00:10:00
於00:09:40作出截圖,辨認出片段中女子為自己
片段顯示黃警署警長於00:09:45帶一名女被捕人上警察車輛,並於00:09:45作出截圖。

在4月13日作錄取另一口供,為4月9日的口供作補充。
再次播放同一警方片段,時間為00:09:20-00:09:35。片段中見到背心上印有CRM NTS標識,並於00:09:32作出截圖。

(參考 盤問覆問 P34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陶 (60) #2020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站E1出口外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2日示威者號召於不同地方示威,包括旺角。案發當日旺角有約500名示威者聚集,呼叫口號及唱歌,亦有人從高處向警方投擲雜物。同日亦有示威人士就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等罪被拘捕。

控方3名證人,包括一名督察、一名警員及一名偵緝警員,當日奉召到旺角站E1出口外行人路設封鎖線。約20:03,現場有超過200人聚集(包括被告),叫喊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解散警隊,刻不容緩」,警方當時已舉藍旗警告。同日20:28,仍有超過50人聚集在上址,大聲叫喊「黑警死全家」,警方即口頭警告群眾解散,否則使用武力。

當日被告戴銀色眼鏡、藍色T-Shirt、黑褲、黑鞋、戴口罩,白髮。警方以揚聲器警告被告。

20:30時,被告再次大叫「黑警死全家」,及指罵警方「死黑警」「仆街」以挑釁群眾,致群眾加入大叫並假扮狗吠,向警方大叫「屌你老母」。警方繼續警告被告,但被告持續挑釁群眾侮辱警察,破壞社會安寧,警方遂衝向被告,被告嘗試逃走,最後被制服。

制服後警方向被告進行搜查,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被告被捕後全程保持沉默。

相關片段:
警方有一段手提錄影片段拍攝當日情形(相關片段從11:24開始播放,約5分鐘)。片段可見,11:24-13:38,現場較為平靜,當日在情況受控後被告是第一名挑釁群眾的人士,被告站於人群中,群眾與警方距離約2-3米。

被告第一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中13:38,被告舉起手大叫「支持警察」,群眾和應「吞槍自殺」,口號重覆叫喊數次。

被告第二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14:06時,被告再次帶領叫口號,隨後14:19-14:27,一名女子大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以及「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被告第三次帶領叫口號:
14:47-51,被告與一名女子繼續帶領叫口號,14:51-56警方多次警告群眾正在破壞社會安寧,要求散去。14:56-15:36被告與旁人傾計。期後15:36-47被告轉身加入人群領導群眾繼續叫口號。

被告第四次帶領叫口號:
15:47-16:00 警方針對被告作出警告:「戴眼鏡藍色衫個呀叔,影住你呀」,被告企在民眾後方,帶領群眾向警察辱罵「屌你老母」


#求情
被告初犯,沒有定罪記錄,60歲,是社會公僕。上司亦指被告有責任心,品格良好,是負責任市民。育有2名女兒,女兒指被告為負責任的爸爸,十分照顧家庭。是次案件被告有機會面臨失去退休金,當時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呈上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因家境問題未能完成學業,期後於夜校進修,94年投身政府工作,服務市民,工作雖對身體有勞損,仍不減工作熱誠,閒時亦有做義工。是次落案起訴後已感後悔,受到教訓。

家人指被告一生為家庭奔波,奉公守法,努力上進,品學兼優。因家住深水埗一帶,常有示威發生,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積壓情緒,一時衝動犯案。被告家中亦有年屆90歲母親,家人希望之後能與被告多相處,確保被告不再重犯。


📌判刑理由: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亦第一時間認罪,法庭在較早前已收到並閱讀辯方大律師的求情信,知道被告生活起重要變化,寢食難安,已汲取教訓。信中家人亦分享與被告的童年回憶及生活點滴,指被告因受社會氣氛影響,用錯方法宣洩負面情緒。

法庭面對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的控罪,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但法庭不只會考慮被告行為,更會觀察周遭環境。當晚現場已有多人聚集(有時100,有時200),而單從影片可見亦有超過50人。現場環境不理想,有人叫喊口號、擲雜物等,即使警方多次警告,群眾仍沒有散去,雙方持續對峙。被告仍在此惡劣氣氛下挑釁群眾,令情況更緊張,被告亦4次帶領叫口號,明顯煽動他人情緒,被告擔任領導角色,令事件有潛在風險演變成暴力事件。

--------------------------
🙇🏻‍♂️被告認罪🙇🏻‍♂️

罪名成立,考慮整體案情及辯方求情後,徐官決定以60日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40日。

‼️40天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6承認事實

(59)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800 黃銘暉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制服A16,當時A16身穿黑色背心(P16-1)、黑色短袖上衣(P16-2)、黑色長牛仔褲(P16-3)及黑色球鞋(P16-4)。警員 9800 黃銘暉 其後把A16交予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看管。

(60)同日約2004時,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在德輔道西 44 號外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6。

(61)同日約2240時,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檢取以下證物:
(1) 一頂黃色安全帽(P16-5)
(2) 一副護目鏡(P16-6)
(3) 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P16-7)
(4) 一件綠色長袖風褸(P16-8)
(5) 一條黑色頸罩(P16-9)
(6) 一對3M灰色手套(P16-10)
(7) 兩副透明護目鏡(P16-11)
(8) 兩個3M口罩過濾器(P16-12)
(9) 一個3M白色口罩(P16- 13)
(10) 一件藍色短袖上衣;
(11) 一個白色透明噴壺(P16-14)
(12) 三支由上述噴壺倒出的無色液體。

(62)2019年7月30日約1318時,警員 11891 蔡咖陸 從A16的個人財物檢取以下證物:
(1) 一個黑色背囊(P16-15)
(2) 一個黑色背囊袋
(3) 兩件短袖上衣
(4) 一條毛巾
(5) 一件背心
(6) 一條短褲
(7) 一條面巾
(8) 一對長襪
(9) 一對短襪
(10) 兩個未開封口罩

(63)同日約1703時 03 分,警員 11891 蔡咖陸 在葵涌警署檢取A16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時身穿的衣物作為包括P16-1至P16-4。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6相片呈堂為P28(D16)(1)-(5)。

(88)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69張從A16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6)(1)-(69)。

——————

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背景
當日約1800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人群叫囂,用粗口挑釁警方,包括「死黑警」、「警犬」、「屌你老母死黑警」,並投擲雜物。警方防線其後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至約1955時,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停頓,PW39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接到指示將作快速推進,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

📌制服A16
推進期間,前方數百人集結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位置,PW39在快速推進時,留意在約20米外,一名男子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波鞋,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面向警方防線。男子看見警方快速推進便轉身離去。PW39上前將男子拉倒在地並按壓,期間男子有掙扎,PW39稱自己叫「警察唔好再掙扎,依家拉你非法集結」,另一個畜龍18658前來協助。其後PW39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男子,即A16。
之後PW39將A16交偵緝警員5589處理。

📌標示A16位置
PW39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制服A16的位置,在電車站與電車軌之間,呈堂為P62_PW39_001A。

📌揚聲器
A16當時用右手持揚聲器,PW39制服A16後揚聲器掉落在A16身旁地上。PW39沒有處理該揚聲器。

📌證物
PW39指P16-8綠色長袖風褸為A16當時身穿,黃色頭盔類似地盤用安全帽,制服A16後留意到頭盔邊沿有一條灰色線,確認為P16-5。深綠色眼罩確認為P16-6。灰白色防毒面罩確認為P16-7。黑色背囊外有黑色防水套,PW39確認為控方展示的證物,呈堂為P16-16。

- 早休至1215 -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審訊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125 宣布休庭10分鐘

1140 被告選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蕭(26) #0922旺角
🛑已還押20天🛑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及審訊內容索引: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7
==============
辯方求情:

被告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不再向法庭重覆求情大網,但仍希望指被告當時或許受自身精神和情緒問題影響判斷力,一時衝動而犯案。此外亦有24封的求情信指被告具有良好背景和有專業技能,閒時也會參與義工服務。

📌案情:

辯方認為本案比起其他暴動案件並非最嚴重的,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計劃和組織地參與本案暴動;也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大規模暴力;現場氣氛也較平靜,警方可在路面上移動,當警方驅散人群時示威者已以流水式方式離開現場;現場也沒有警民衝突及對侍,也沒有警員受傷;是次暴動是非暴力,破壞程度也較低;被告人當時也沒有帶任何武器和縱火工具。

辯方指被告2次的縱火均是在同一馬路中央進行,但沒有造成嚴重破壞,火種也很快被消防員熄滅。

📌案例:

辯方向法庭呈交了與本案相關的案例,即CACC113/2018和CACC130/2017案,希望法庭可參考2案並以監禁4年3個月至5年作為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辯方指在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她由於情緒及精神方面出現問題而覆診,或許影響到自身判斷的能力。辯方指她亦已對本案所作的行為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她早日貢獻社會,照顧家人,以對社會和家人負責。由被告人的僱主、親人、朋友等所撰寫的24封求情信中指被告人是有愛心、樂於助人和勤奮工作。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每宗暴動罪案件的性質和背景不同,其他暴動罪案件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仍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

法庭觀察到本案有100多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叫囂,甚至會手持磚頭,或使用雷射筆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當警方稍後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不加理會,甚至之後在太子道西進行縱火波及2至3條行車線,堵塞道路。但法庭同意本案不是有詳細策劃。

控罪1和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被告手持植物、紙皮等物件協助火堆燃燒,現場片段可顯示出該火堆火光熊熊,可對附近公眾人士造成嚴重傷害,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認為控罪1及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監禁,而控罪3則是5年監禁,由於本案案情是在同一天一連串發生的,法庭下令3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後把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下調6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4年6個月監禁就是她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192&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先請法官P16-4鞋子及P16-8綠色有帽風褸,以讓法官容易理解主問。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衣物
將A16交予5589處理後,PW39離開,沒有再接觸A16。由制服A16至將其交5589期間,PW39一直在A16附近,A16沒有離開其視線範圍,期間有留意A16衣着。

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6)(2)中可見A16,下身穿着的黑色長褲和球鞋與現場相同。

📌USP相片
相片P59由USP United Social Press 社媒的網站下載。被制服在地,面朝下被按壓,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外套者為A16,相片右邊持圓盾的畜龍為PW39、左邊畜龍為18658。在相片右下方地上的揚聲器為A16較早時手持的揚聲器。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5:05至19:55:13
19:55:08時,PW39指畫面中間,站在電車軌和雙白線間,右手持揚聲器,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着黑色背囊,戴黃色頭盔者為A16。截圖為P57(NOW)_PW39_001。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1A。
19:55:11時控方指示法官留意該男子動作,截圖為P57(NOW)_PW39_002。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2A。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不滿意要求PW39重圈。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1:58至00:22:13
PW39指在00:22:02時畫面右方在雙白線和電車軌間,右手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球鞋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1。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1A。
在00:22:05時可見該人背面,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2,圈出為002A。在00:22:11時見到該人左側又再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3,圈出為003A。

🔸時段二由00:23:22至00:23:34
PW39指在00:23:24時畫面右下角,戴黃色頭盔、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4,圈出為004A。畫面可見位置為「西城六十」。

- 午飯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6]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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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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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A2律師已完成對PW8的盤問。盤問內容主要涉及PW8對A2的辨認。控方也已完成有關A1和A2方面的覆問。

⭐️怎樣判斷A2有180CM?⭐️
PW8表示用港鐵購票機入票位加上以自己的身高判斷...

👨‍⚖️郭啟安法官表示每個人的身材比例不同,有的可能腳長點,有的可能腳短點

⭐️PW8表示曾就4-5宗社會案件觀看不同截圖,而這宗案件是他第1次就此作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所有被告均表示不作供。

13:07審訊完畢

由於控方表示工作十分繁忙,辯方也十分繁忙,案件暫定於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10:00作結案陳詞,預料需時全日,A1和A2律師需於4月27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A3則需於5月3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0/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5 開庭

繼續傳召 PW17 政府法政化驗師 蘇文浩(音)博士,負責化驗三個思疑汽油彈內的液體,證實為輕質石油蒸餾液,和評估證物的情況,作供完畢。

傳召 PW18 政府化驗師 陳嘉雯女士(音),已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負責化驗三個思疑汽油彈內其它物料,有否人類血液或DNA,結果全部都無,作供完畢。

下午14:30 再訊,主要處理控申請押後和再傳召兩名證人列表以外的證人,辯方反對。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派飛,得5個人🙂庭內放寬座位至40人
1431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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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0831銅鑼灣 案中制服及拘捕A4時 用警棍不停毆打其背部

📌繼續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三由00:23:49至00:24:39
在00:24:10時畫面左邊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者為A16,控方由00:24:10至00:24:13慢鏡播放,要求PW39留意該男子行為,PW39指片段中可見該人戴眼罩和灰色防毒面罩,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5,圈出為005A。
控方由00:24:13繼續慢鏡播放至00:24: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6,圈出為006A。

🔸時段四由00:25:58至00:26:11
在00:26:03時畫面中間,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7,圈出為007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再看P16-4鞋子。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9

📌「非法集結」
案發當晚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快速推進,指示為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訓示從通訊機上由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督察作出,指示以「非法集結」拘捕前方群眾,而非「未經批准集結」。

🌟潘誦騏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 作供,循特別通道進出法庭申請當天突被 #郭棟明大律師 撤回

📌耳機
從相片P59可見右邊的PW39裝備包括圓盾和警棍,左耳有透明線耳機。是否戴耳機是個別警員自己選擇,PW39不知道當日其他畜龍也沒有佩戴。當天PW39只在左耳佩戴,用以聽取行動指示,沒有佩戴耳機的話就需要召集聽取訓示。

📌揚聲器
約2000時警方防線起步向前推進,前方群眾開始慢慢後退,至警方快速推進時,群眾大部份向上環方向跑。
當時看見A16右手持揚聲器,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藍色,沒有手柄。此外PW39沒有留意揚聲器其他特徵。
由於揚聲器沒有手柄,PW39指A16所謂「右手揸住」是向前,所以自己注意到,但同意由於時間短暫,無法詳細形容。

📌「逃跑」
PW39同意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大多數人正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雜。
主問時稱PW39因「見到」警方快速推進而走,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是否「見到」,但指「正常一個人見到警察衝前,如果冇干犯任何罪行,唔需要逃走」。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此為評論,無需在法庭作供時提出,只需講當時所見所聞。

A16當時與PW39距離約20米,上前拘捕是因為A16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自己有理由相信A16逃走是因為干犯非法集結,但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轉身離開的原因,甚至不知道A16「知唔知點解要走」。

📌18658上前協助
制服A16在地後,18658約在2至3秒內從後上前協助,但由於事隔太久,無法肯定確實時間。PW39不知道是否因為在快速推進時,18658已經在自己身後,所以可以在短時間內上前協助。

PW39追截時沿斜線由德輔道西東行線跑向西行線。

📌不合作即掙扎
制服A16在地後,PW39指A16沒有聽從其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而是如相片P59中把雙手放在頭兩旁,認為A16不合作,所以指A16掙扎。

PW39不同意相片P59中A16的動作是投降手勢。

- 午休至1545 -

A16作P59中的姿勢同時,不停大聲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PW39不同意。

📌沒有檢取揚聲器
PW39又指沒有檢取揚聲器是因為現場環境不穩定,當時未能完全制服A16, 加上其他環境因素,有許多不知名人士在現場,認為控制A16是主要工作,而檢取揚聲器並非主要工作,所以沒有檢取。
至於將A16制服後,不久便有便衣警員接手,PW39就離開。當時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則指是因認為在短時間內現場無法迅速平靜,認為令現場環境平靜及協助其他警員才時主要工作,所以亦沒有檢取揚聲器。
離開時PW39沒有交代其他警員檢取揚聲器,是因為上述現場環境因素,而且當時PW39沒有留意。

PW39指自己在2019年11月左右見過相片P59。

將A16交5589負責的位置約在匯豐銀行外,即相片P59位置附近。

🌟#鄭凱霖大律師 提點, #陳仲衡法官 來到審訊第35日,終於了解NOW片段為一段完整片段,時段列表只為控方依賴時段,毋須每次問「係邊一段呀?列表嘅邊一段呀?」

📌接觸A16時間
從NOW直播片段中20:03:13至20:03:16時,可見PW39已離開A16附近,由5589處理A16。

辯方指出推進開始時間為2000時,PW39不相信,要求觀看20:00:12至20:00:1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推進畫面確認。

20:00:43至20:01:07時警方防線到達修打蘭街電車站。

因此PW39制服A16時間介乎20:01至20:03時,PW39接觸A16不多於2分鐘。

📌對A16的認識
PW39在案發當日制服A16前從未見過A16,在交予5589接手後至今天上庭期間亦從未見過A16。
除相片P59外,PW39沒有再見過A16的任何相片,亦從未看過與A16相關證物的實物。

PW39同意制服A16後,因環境混亂,PW39為要確保其他警員安全,注意力並非只集中在A16身上,但強調自己有注意到A16的衣着,因制服期間注意力在A16上。

PW39同意當時注意到的衣着特徵已全部記錄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上,即「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黃色頭盔、戴口罩、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共5點。PW39指自己有寫漏其他特徵,但又同意當時注意到的都已經寫在紀錄上。PW39同意任何書面紀錄都沒有再提及上述5項特徵外的其他特徵,亦從未記錄A16竹手心戈身材。

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上次覆核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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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9/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12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詳情稍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6月1日 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19)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警員證人,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1個;D2傳召1個;D3傳召2個)

🟢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至2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4天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裁決
#20200522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裁決: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陳 (29) 🛑已還押16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索取背景報告正面,被告同意內容。辯方律師呈上一封由李姓牧師撰寫新求情信,表示被告在收押時有深切反省,並希望修讀神學,將來貢獻社會。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個月❗️❗️

簡短判刑原因:
案件涉及集結並不完全是單一事件,一系列不同地點集結行動毫無疑問是起哄、壯大聲勢、達致協同效應。考慮到鍾嘉豪案上訴庭指判刑要考慮犯罪行為所產生效果,被告在本案雖然並非主導者,但出席者角色亦是主要參與。參與者互相壯膽下會做出平時不敢做之行為,所以亦是重要角色。沒有參與者,號召非法集結不可能達致其目的。從上次提堂播放之影片,案發時被告並沒有扔物件或破壞行為,法庭會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份一,即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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