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D2: 楊(2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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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第一被告作供:
案發時D1中四,與朋友相約於山東街聚餐,會合朋友途中經過小食店時有人起哄:「有人掉嘢」,D1隨即見到記者行近,警方亦用電筒照射大廈外牆。D1順著警方照射方向望向大廈,嘗試尋找兇手。當時D1站在小食店外,協助警方尋找肇事單位,並未留意身邊環境,回過神來已被截停。

D1解釋身邊無人與自己聚集,亦沒有打算參與任何群眾聚集。到達小食店附近時並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而自己一直行行人路,因當時車輛沒有遵從交通燈號行駛,馬路上亦有警員。

小食店附近行人路擠逼,D1沒有在任何階段企圖作出與警方敵對行為,於警方作出兩次口頭警告後才到達現場,從未聽過有關口頭警告。

📌主控盤問重點:
- D1與朋友相約10時半在奶茶店(近登打士街)外集合

- D1一人赴約,停留在小食店前因聽到有人呼叫「有人掉野」

- 警方第二次口頭警告至發生高空擲物相距約20多秒,若D1往小食店方向步行,推斷在警方發出警告時,D1約身處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位置。惟D1堅持聽不到警方呼籲。

- D1沒有留意當晚旺角警員數量是否特別多,因旺角一向有警員駐守,故沒有念頭「轉場」,主控指:「見到咁多警員都唔安樂啦」(直播員:😧),D1回應想先會合朋友再決定,但承認當時沒有想到用電話聯絡朋友

- 行人路上多人,但與平時旺角情況一樣,不同意自己有叫口號,駐足原因亦非支持對抗警方,反而認為協助警方緝兇為市民責任

📌辯方覆問指D1於小食店駐足時間少於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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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作供:
D2當日約22:00於好景商場購買遊戲機手制,證物D1片段22:34:35顯示相關手制被警方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收據呈上為證物D6。而D2當晚購物後就被罰告票,認為遊戲機手制的熱感紙能成為證據,故釘於罰款通知書上並呈上為證物D7。

D2當晚亦拍下證物D7照片,用以問朋友意見是否可成為抗辯理由。由於熱感紙已褪色,照片呈為證物D8,以還原熱感紙內容。

22:03買完手制後,D2曾到家樂坊門口陪朋友吸煙,小聚後各自回家。D2計劃到先達廣場乘坐巴士,沿西洋菜南街走到山東街,看到警方防線。當時行人路上較多人,前方有防暴警員向通菜街推進,故D2站在行人路上讓路,等待警方清場後再前行。

D2於22:21:50被警員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截停前並無聽到任何警方警告,於山東街路段亦無聽過任何市民指罵警方。D2不打算參與任何群組聚集或協助/ 支持任何對抗警方行為。D2亦無留意到高空擲物事件。

D2駐足因不想被警方誤會自己為示威者,當警方經過自己身邊時亦無向自己發出任何警告,故認為自己停留位置安全。最後被警員搜查背囊時,有向警員解釋自己只是買遊戲機手制後路過。

📌主控盤問重點:
- 家樂坊距離截停位置約兩個街口

- 律師指D2不想被誤會為示威者即當晚有示威,D2澄清當晚有人群聚集,但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

- 不肯定人群距離是否少於1.5米

- 承認警方推進時已有人離開現場,但自己停留原因為等待警方清場後繼續前往車站,並無留意是否仍有9人留在原地

- 不同意自己駐足為表示支持攻擊警方,反而是想方便警方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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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人群沒有共同目的而聚集,雖控方指人群聚集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證物片段均沒有證據支持說法。人群駐足有不同目的,在無共同目的前提下,每人因自己理由駐足,逗留現場或為可取做法。

由警方發出警告至執法間少於一分鐘,沒有給予合理疏散時間,而馬路交通混亂,警方亦進行推進中,故大部分人群留在行人路上。街道擠逼,當日大量警員執法,警方亦沒有給予指引人群離開,令市民無所適從。

兩名被告有提出合理辯解而控方無法推翻,免責條文應適用於被告。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希望法庭能判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暫定)裁決。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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