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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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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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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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22承認事實

(77)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高級督察 彭智偉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22,當時A22身穿黑色長袖上衣(P22-1)、黑色長褲(P22-2)及黑色球鞋(P22-3),並背著黑色背囊(P22-4)。高級督察 彭智偉 及後把A22交偵緝警員 20839 何凱銘 看管。

(78)同日約2020時,偵緝警員 20839 何凱銘 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1。

(79)2019年7月29日約2055至2115時, 偵緝警員7395 余海濤 搜查A22住所。期間檢取A12的衣物,包括(1)黑色長袖上衣(P22-1)、(2)黑色長褲(P22-2)及(3)黑色球鞋(P22-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2相片呈堂為P28(D22)(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8張從A22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2)(1)-(18)。

——————

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處理

📌裝備
當日帶備橙黑色長槍,或稱40毫米發射器,孭在身上,及.38手槍。

📌背景
約1750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收到指示向聚集在路面上的群眾進行拘捕。PW54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

📌制服A22
接近市民時,PW54看見其中一人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電車站的馬路上聚集(按:?),在人群前方。PW54到該人面前時,看見該人身旁已有其他警員及示威人士(按:?)。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PW54認為該人想離開上址,於是上前將他推落地制服該人,即A22。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PW54指「認為該人想離開上址」,證人不應猜度他人想法。

📌推倒並壓住A22
PW54用雙手將A22推落地上,再用自己「小小嘅膝頭哥」壓住A22,以防A22逃離。
其後有警員,即20839,上前協助。

📌A22裝束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向PW54指出A22當時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背着一個黑色背囊。
PW54指A22當時戴防毒面罩、鏡片較大的泳鏡(唔完全係好細但又未至於半塊面,覺得為泳鏡但又可能非用於游泳)、灰色頭套,手持一支行山杖。

📌標示A22位置
PW54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2被制服的位置,在德輔道西西區商業大廈東行線上,呈堂為P62_PW54_001A。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14:08至05:14:46
片中可見電車站旁東行線煙霧彌漫,中間有黃色頭盔和雨遮位置為PW54指的人群位置,一名女子被大力推落地及壓住時尖叫。
05:14:19時一個藍燈畜龍,即PW54,從旁推跌一名女子,即A22。

📌與另一人拉扯
05:14:13時A22伸手向地下,PW54在現場有見到。
05:14:14時可見A22手拉住一名戴黃色頭盔的人,PW54指即早前稱「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截圖為P57(RTHK)_PW54_001。
05:14:15時片中A22跌向地上戴黃色頭盔的人的方向,A22跌落在地後雙手向前伸,PW54在現場有見到。截圖為P57(RTHK)_PW54_002。

直播員所見:畫面中A22用雙手起撐自己後,被PW54從旁壓倒,另一畜龍拉A22頭部,兩畜將A22向前扔落地上,絕非一下推跌落地。

📌便裝接手
05:14:31時A22趴在地上,兩畜在旁壓住;05:14:36時左下角持橙色槍者為PW54;05:14:38時PW54起身轉身離去,數個便裝警員接手壓住A22。

📌片中A22裝束
05:14:17時可見A22裝束,截圖為P57(RTHK)_PW54_003。
片中A22頭戴防毒面具,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22-7。
灰色位置為A22戴着的灰色頭套,片中頭套包裹頭部包括耳朵,露出眼部,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8。
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與現場A22眼部戴着的泳鏡同款,呈堂為PP22-10。

- 早休至1200 -

🌟 #黎建華大律師 身體抱恙,但因今早案件涉及A12,因此堅持到庭代表A12。惟 #黎建華大律師 早休後實在急需求醫,因此完成主問後,PW54盤問將延期。

05:14:18時可見A22右側,截圖為P57(RTHK)_PW54_004。

直播員所見:片中有畜龍騎在另一人下身位置。

05:14:24時A22手持行山杖,PW54指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9。
片中A22手戴的手套手背較淺色,手心位置黑色,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11。截圖為P57(RTHK)_PW54_005。
05:14:44時可見A22趴在地上,顯示後腦位置,截圖為P57(RTHK)_PW54_006。

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PW3 警員23195 劉暉浩(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警員指他在20:40時到達大河道與楊屋道交界,他看見附近行人路及馬路有磚頭、垃圾桶、雜物、垃圾及鐵欄等雜物。此外也有部份身穿黑衣,帶口罩蒙面的人走過。但他看不到有人聚集及聽不到有人高叫。

D3律師問及警員是否知道在20:50時A3小隊曾發射催淚彈。警員指不清楚,而他在口供紙上就此有紀錄只是因事後有人告訴他所以得知,他當時並沒有留意有沒有催淚煙。

追捕D3的過程:
警員在20:56時與隊員在楊屋道及禾笛街交界下車進行掃蕩。在追捕期間看到D3向他方向跑,加上看見他有戴藍色外科口罩,因此他上前控制D3。但警員不知道D3先前曾做了甚麼事。

警員指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離開過D3,視野中也沒有障礙物阻擋。他也同意現場有很多身穿不同類型衣服的人逃跑。

制服D3及對他搜身的過程:
在二人跌倒後,警員為免D3逃去,故向同事取一條膠手帶,並綁着D3雙手,之後警員扶他起來進行查問及搜身,整個過程中D3沒有激烈反抗。由於警員曾拉開D3口罩讓他呼吸,因此他曾看過D3外表。

警員在搜身期間發現D3的杏色斜揹袋內有一個裝有7CM𠝹刀(P11)的文具袋(P10)。

👩‍⚖️劉淑嫻裁判官後來發現承認事實內的證物P10應是文具袋,並要求控方修改。

D3律師指出當時文具袋還有三支原子筆,兩支螢光筆及一支鉛筆。警員對此沒有印象,但同意有筆在文具袋中。
===============
PW4 警員19322 周炎行(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在20:12時,警員看到有30-40名身穿黑衫黑褲利用雜物、花盤及垃圾堆車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使交通阻塞。但他同意不知道當時荃新天地內的情況。

在20:50時,警員看到有約200名示威者在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及行人路聚集,當中大部分是身穿黑衣黑褲,也有部分人帶有口罩及防毒面具,再次用垃圾堆車及磚頭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

因此,警員奉命到上址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但示威者沒有離去並繼續聚集,因此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推進及發射催淚彈。但警員對發射了多少顆催淚彈沒有印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明白大家都想入去撐蔡玉玲,請在場人士互相尊重排隊,請勿打尖。
#西九龍裁判法院
請注意正門外有愛國人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上午已經還押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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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開庭,庭內空約30個位
1440繼續盤問D3妹妹🥺
1553仲盤問中

🟢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000續審
🟢1556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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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答太長,而且到後面控方問題頗多重覆,只例出主要重點

被告背景
父親於19年7月離世,同當時剛轉校
受此事影響,19年尾/20年頭開始睇精神科醫神或心理科醫生到現時(仲有睇)
有食藥

辯方主問
D3當日約左三名朋友晚上7點左右,玩boardgame同食飯去散心。Boardgame朋友並唔太知道D3發生嘅事情,只知道D3心情不佳,所以出來陪同。

兩名boardgame朋友先行離開,剩Becky陪同送D3去搭巴士回家,接近巴士站時,D3覺得有啲疲倦,於是於花旗銀行門外休息,吹一吹冷氣同Becky傾計。(D3回家巴士接近花旗銀行位置) (D3指傾計途中沒有太在意身邊環境,因專注係同朋友嘅對話之中)

係同Becky傾計途中與另一位朋友圖寶(音)約於旺角見面,然後(打算)一齊去D3家中打機,等屋企熱鬧一點,因家中媽媽都認識圖寶,可以舒緩家中氣氛。傾左約十分鐘後Becky得知D3正在等人,暫時未會離開,所以先行回家,當時約晚上11點幾。

當D3一個人時,佢一人行左去較後位置嘅夾公仔機鋪頭,係外面睇左一陣都有進入夾公仔鋪,有諗過玩,但最終都打消左呢個主意。然後約十分鐘後,圖寶與男子B於夾公仔機鋪頭外與D3會合。D3指知道男子B,因有數次見面在與圖寶一齊嘅場合,但未去到認識男子B。但在現場當晚D3主要和男子B聊天,和圖寶並沒有太多對話。

圖寶稱約左圖寶嘅朋友,於花旗銀行外還錢俾圖寶。於時D3便與圖寶一齊於花旗銀行外等候。於等候期間,見到有個哥哥(男子A)係度玩雷射筆覺得啲光線好靚。(男子A衣著黑衫黑褲)

睇左大約一分鐘左右,個哥哥留意到佢,借左枝雷射筆俾佢玩左一陣(D3指佢照下個牆,地下同天空,只係欣賞下光線,並指當時對雷射筆並沒有太多了解,只係從ig見到之前太空館激光中嘅片段),然後被警方用強光照射(D3指唔知道警方目標對象是否本人因光線太強列同身邊太多人。)之後將枝筆還番俾個哥哥,之後就冇留意個哥哥,繼續同朋友傾計。過左一排個哥哥行返來問D3認唔認得佢,D3指佢答男子A 唔認得。

中間仲有女子N同本案中嘅第四被告有牧童笛 ,D3有同女子N交談並指女子N教D3牧童笛。女子N和第四被告,在現場有吹奏。D3指和第四被告沒有任何交流。

到後期,D3指有想要離開,因為只是同男子B交談,警署都不時有強光照射,同埋警署開始有用擴音器叫咪,但由於現場環境太嘈吵,未能聽到警方講咩野。但圖寶指因為想要等埋佢朋友來到還錢,所以同D3講唔差在等多陣,D3只好留低陪圖寶。

直到警方出警署去拉人,D3跟隨人群跑動,因怕停低會被人群推跌和踩到,並不是因自己有犯任何罪行。

最後D3於9月25日零晨1點25分被一名女警拘捕。


法官要求D3在圖片中圈出男子AB,女子N,第四被告,圖寶,Becky同D3自己。(圖片由控方證物片段所提出)

庭上播放兩段片段,由警方警署所拍攝
片段中能夠見到人群聚集,有聽到叫死黑警,和見到D3玩雷射筆,但並冇集中照射單一警員,只係於警署牆外射來射去。另外片段中有警方舉藍旗,並用擴音器指人群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警方有機會用適當武力將人群驅散和拘捕。

控方盤問
問: 點解廿幾歲嘅Becky會留低一個十幾歲嘅妹妹係街而自己返屋企先?
答: 怕人地屋企會擔心同埋約左圖寶,所以佢走左先。
問: 同becky傾計時有冇留意到身邊環境並唔尋常?
答: 專心同朋友傾計,並沒有太留意身邊環境
再問: 身邊有人叫囂,夾雜粗言穢語,你聽唔勁聽到,覺唔覺得唔尋常?
答: 因為專心傾計,並沒有太理會身邊環境,至於本身自己及家中都經常會使用粗言穢語,所以沒有覺得唔尋常。
問: 你(D3)知唔知道人群聚集係果度係因為咩野?
答: 當時唔太清楚,因為適逢家中變化,無太留意社會時事,怕影響情緒,只知道係反修例。
再問: 知唔知佢地聚集係針對警察嘅一場示威
答: 真係唔太清楚。
問: 當時N係你身邊吹牧童笛知唔知吹緊咩野?
答: 當時比較嘈吵,只隱隱約約聽到好似係有隻雀仔跌落水。
問: 圖片中明明你係搭住N膊頭,有咩理由你聽唔到?
答: 咁現場咁嘈,真係聽唔清楚
問: 點解你覺得想走,但又唔走?
答: 因為聽到警方開始用擴音機叫咪,但現場環境太嘈,所以聽唔到叫緊咩野。由於圖寶執意留低等朋友來還錢,擔心朋友(指圖寶),當然留低陪佢。即使覺得環境有問題想走。

再問雷射筆,是否蓄意照向警方
D3指只係見到激光中(科學館)片段,所以有樣學樣射向警署牆上。反問如果蓄意照向警,為何唔用雷射筆集中指定一名警員。

到最後控方律師直指,片段中你同男子A交談,你根本認識男子A,你同佢處於果一度嘅目的都係相同,意圖擾亂社會秩序同騷擾警方。
D3指片段中所謂同男子A交談,只係同圖寶對話,並沒有和男子A有任何交流。
(只節錄比較主要對答,因控方對D3提問重覆性太高,Part Time旁聽師覺得控方律師提問有誘導或意圖令D3承認一啲同佢口供不符合嘅野。)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908粉嶺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蘋果日報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2位證人,分別為一名街外證人(即大波man)、一名警員證人(負責形容當時環境狀況及拘捕事宜)。控方表示會呈上2個光碟作證物;

辯方不爭議拘捕事實,表示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不會呈上其他片段。並表示今天仍沒有控方片段的錄音謄本,相信到時審訊會有。

控辯雙方預2日審訊,但法庭表示1日時間已足夠。

押後至6月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
(按:辛苦何手足❤️❤️

= = = = = = = = = =
30/5/2021更新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裁決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14:38 開庭
14:50 徐官宣讀判詞中
15:25 仲未完
15:37 裁定 要項、虛假

15:44 速報:被告罪名成立,求情中
15:38 每項控罪罰款三千元,共六千元

16:15 阿包與律師傾完,從會見室出來,獲等候人士鼓掌歡迎

16:27
裁決理由書全文
新聞摘要

21:06 直播員按:如新聞摘要所述,裁判官考慮三項犯罪元素,全面接納控方的舉證,庭上多次提到要考慮立法原意,但只係好狹義咁去解釋該條法例,為何不考慮新聞自由,為何不考慮公眾利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裁決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裁決速報
裁判官信納PW1-7證供,不接納被告的作供。
裁定被告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至 5月6日 1430 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3/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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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pw2、pw4、pw9、pw5作供完畢
控方將不會傳召pw3、pw10

pw2 警員12359陳挺撻,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及九東第二梯隊第二隊。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4警員58791徐笑紅,負責拘捕女子甲。現守東九龍交通部執行管制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並分派為其中一隊捕捉小隊,成員包括警員2920、8252及9343。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9警員10591李濃在,負責協助警員58791警誡拘捕女子甲及檢取女子甲的證物。現駐守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12日也是駐守將軍澳反黑行動組,當天為便裝工作。當天在中大二橋防守工作,協助拘捕人員的警誡工作。

pw5 警員19545蔡落生,負責拘捕A1。現駐守(後補)2019年11月12日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當天為防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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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p.s. 警員8277盲腸炎入咗醫院😄,未知能否如期出庭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D2: 楊(2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下午進度:

第一被告作供:
案發時D1中四,與朋友相約於山東街聚餐,會合朋友途中經過小食店時有人起哄:「有人掉嘢」,D1隨即見到記者行近,警方亦用電筒照射大廈外牆。D1順著警方照射方向望向大廈,嘗試尋找兇手。當時D1站在小食店外,協助警方尋找肇事單位,並未留意身邊環境,回過神來已被截停。

D1解釋身邊無人與自己聚集,亦沒有打算參與任何群眾聚集。到達小食店附近時並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而自己一直行行人路,因當時車輛沒有遵從交通燈號行駛,馬路上亦有警員。

小食店附近行人路擠逼,D1沒有在任何階段企圖作出與警方敵對行為,於警方作出兩次口頭警告後才到達現場,從未聽過有關口頭警告。

📌主控盤問重點:
- D1與朋友相約10時半在奶茶店(近登打士街)外集合

- D1一人赴約,停留在小食店前因聽到有人呼叫「有人掉野」

- 警方第二次口頭警告至發生高空擲物相距約20多秒,若D1往小食店方向步行,推斷在警方發出警告時,D1約身處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位置。惟D1堅持聽不到警方呼籲。

- D1沒有留意當晚旺角警員數量是否特別多,因旺角一向有警員駐守,故沒有念頭「轉場」,主控指:「見到咁多警員都唔安樂啦」(直播員:😧),D1回應想先會合朋友再決定,但承認當時沒有想到用電話聯絡朋友

- 行人路上多人,但與平時旺角情況一樣,不同意自己有叫口號,駐足原因亦非支持對抗警方,反而認為協助警方緝兇為市民責任

📌辯方覆問指D1於小食店駐足時間少於一分鐘。
———————————————
第二被告作供:
D2當日約22:00於好景商場購買遊戲機手制,證物D1片段22:34:35顯示相關手制被警方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收據呈上為證物D6。而D2當晚購物後就被罰告票,認為遊戲機手制的熱感紙能成為證據,故釘於罰款通知書上並呈上為證物D7。

D2當晚亦拍下證物D7照片,用以問朋友意見是否可成為抗辯理由。由於熱感紙已褪色,照片呈為證物D8,以還原熱感紙內容。

22:03買完手制後,D2曾到家樂坊門口陪朋友吸煙,小聚後各自回家。D2計劃到先達廣場乘坐巴士,沿西洋菜南街走到山東街,看到警方防線。當時行人路上較多人,前方有防暴警員向通菜街推進,故D2站在行人路上讓路,等待警方清場後再前行。

D2於22:21:50被警員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截停前並無聽到任何警方警告,於山東街路段亦無聽過任何市民指罵警方。D2不打算參與任何群組聚集或協助/ 支持任何對抗警方行為。D2亦無留意到高空擲物事件。

D2駐足因不想被警方誤會自己為示威者,當警方經過自己身邊時亦無向自己發出任何警告,故認為自己停留位置安全。最後被警員搜查背囊時,有向警員解釋自己只是買遊戲機手制後路過。

📌主控盤問重點:
- 家樂坊距離截停位置約兩個街口

- 律師指D2不想被誤會為示威者即當晚有示威,D2澄清當晚有人群聚集,但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

- 不肯定人群距離是否少於1.5米

- 承認警方推進時已有人離開現場,但自己停留原因為等待警方清場後繼續前往車站,並無留意是否仍有9人留在原地

- 不同意自己駐足為表示支持攻擊警方,反而是想方便警方執法
———————————————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人群沒有共同目的而聚集,雖控方指人群聚集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證物片段均沒有證據支持說法。人群駐足有不同目的,在無共同目的前提下,每人因自己理由駐足,逗留現場或為可取做法。

由警方發出警告至執法間少於一分鐘,沒有給予合理疏散時間,而馬路交通混亂,警方亦進行推進中,故大部分人群留在行人路上。街道擠逼,當日大量警員執法,警方亦沒有給予指引人群離開,令市民無所適從。

兩名被告有提出合理辯解而控方無法推翻,免責條文應適用於被告。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希望法庭能判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暫定)裁決。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2/4]

~非即時,補回20/4 審訊內容~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21/4/2021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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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基督徒 陳喬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6為電子裝置及激光儀器專家,亦超過10次在法庭比口供,全獲法庭接納。曾撰寫超過100份激光裝置檢驗報告。針對本案2支雷射筆,採用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 的標準作檢驗,該組織總部設於日內瓦,包括89個成員國,成員國會派出電子及電機專家作代表參與會議,為電子器材和電機器材制定成員國共同接納的標準。此機構亦會為各電子電機制定一系列產品標準。成員國代表會回國根據60825 的標準在本國參與制定各電子電機產品的參考標準和安全指引。

📌涉案雷射筆的分類
檢驗雷射筆會採用 Accessible Emission Limit (AEL)測試,即把雷射光源射向一7mm開孔後再射至儀器量度其功率。分類3R即該雷射裝置upper power limit 是5毫瓦,3B即該雷射裝置upper power limit 是500毫瓦,按雷射裝置分級可能要加上安全指引標籤或安全開關。PW6指出雷射筆Q3(即P14)有鎖匙開關(key switch),在啟動時需額外插上鎖匙才可開啟雷射。

- PW6指出,雷射裝置由3R級別開始已可對人體組織如眼或皮膚造成傷害,若非常聚焦可點燃物品。而若接觸defused reflection(即透過某物件反射或穿透下接觸雷射光源)則相對安全。

- PW6確認涉案2支雷射筆皆屬3B級(詳細檢查方法和數據因太繁瑣而不在此詳列)

- 就「標稱眼危害距離」(NOHD),PW6指出雷射筆Q3(即P14)的NOHD為至少60米(即在60米範圍內照射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而雷射筆Q1(即P21)的NOHD為至少10米(即在10米範圍內照射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

- PW6確認涉案兩支雷射筆的光譜均為綠色光,而Q3的光源比Q1更聚焦。

辯方盤問

- PW6指雷射筆Q3(即P14)上並無安全標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黎建華大律師 回來了

繼續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54

📌半年間多次做畜龍
2019年6月至年尾,半年內PW54參與過涉及大量示威人士的行動約20至30次,當中需要在前線驅散或拘捕約5至10次,本案事件約為第5次。在前線執勤時PW54均為畜龍。

📌畜龍推進摸式
PW54不同意作為畜龍一般都是快速衝前,捉住一個認為有參與有人士,然後交便裝或防暴處理,指每次行動均有不同驅散和拘捕方式。如環境不許可便不會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因此無法拘捕。PW54不同意上述情況為比本案更後期,甚至開始有汽油彈等出現的時候,指決定是否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不一定受汽油彈等因素而決定。

📌制服過程簡單
案發當日PW54在高陞街開始向前快速推進,制服一人後便交予其他警員處理。PW54不同意制服A22過程簡單沒有特別之處,因現場環境流動及過程有許多不確定性,不能概括地以簡單形容。辯方指出簡單為沒有武器或打鬥等情況出現,PW54稱當時在現場並不知會否出現武器或打鬥情況,但同意現在回想過程確實沒有涉及複雜事件。

PW54在證人口供中概括地描述「快速向前跑,衝向示威者進行拘捕,截停A22,將A22推落地下,用膝頭壓住A22,其後有警員接手處理」。

📌推進時PW54位置
昨天看過的RTHK錄影片段由05:14:05開始,畜龍已在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位置。05:13:46未開始快速推進時,畫面可見畜龍到達惠康和修打蘭街電車站,PW54指並非其所屬隊伍。05:13:47至05:13:53時可見該排畜龍為最前排,PW54同意。

📌沒有特定目標
根據P61A街道圖,可見惠康在德輔道西修打蘭街電車站最東位置。畜龍開始向前跑時,PW54前方有其他畜龍。直至捉住A22前PW54沒有特定目標人物,只是盡快衝上前捉住任何一人。

📌找不到自己
05:14:19時畫面左邊向前飛撲的畜龍為PW54,倒後追蹤至05:14:10時,PW54無法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

📌前方催淚彈
片段向前推進時,未到達A22位置前,有一個催淚彈在PW54及A22之間爆開散發催淚氣體,PW54指自己現場視線沒有被煙霧影響。

📌 第一次留意A22
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

📌「未完全被制服」
主問時指「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意思即指A22身旁有其他警員,但不知有沒有其他警員試圖制服A22,A22似乎仍然能夠離開當地。

到達A22位置時,警方目的是制服認為參與非法集結人士。

📌另一畜龍從後扯A22
在RTHK錄影片段中05:14:14至05:14:17時,PW54指在片中或現場均看不到A22左後方有另一畜龍將A22向後拉,令A22向前跌落地。05:14:14時截圖為P57(RTHK)_PW54_D22_001。
再次播放後PW54終於見到,但在現場沒有見到A22被另一畜龍向後拉。

PW54以為辯方指該另一畜龍為自己,又睇多兩次,確認如辯方所指非自己。

📌對峙時A22位置
開始向前衝到制服A22期間,PW54並非在警察防線最前線,前方有其他畜龍。警察向前衝時,PW54在修打蘭街電車站前方,看見有人轉身向中環方向跑。

到達A22位置時,原來比A22更接近警方的人群已向中環方向離去。PW54不同意,指A22身後的人群才轉身跑向中環方向。辯方指出上述情況是因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1至2米,但對峙時PW54從未留意到A22或任何一個特定人士。
PW54同意只能確定制服A22的位置,但無法確定此前A22的位置。

📌拉扯
如A22被身後畜龍向後拉,主問時所指「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是因被畜龍拉扯所致。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 #石書銘大律師 問題,是假設性問題,被 #陳仲衡法官 拒絕。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案情每每建基於假設。PW54指「呢個問題又建基於一個假設,我睇唔到個因果關係囉」。

PW54指當時有看見拉扯動作,指寫「未完全受到控制」,但沒有紀錄細節因此在庭上解釋。堅稱當時留意到A22拉住另一人,同意在庭上才作出補充。

📌 記事冊及書面口供
出庭前有警員通知需要在昨天因應案發當日有關A22事件出庭作供。PW54稱上庭前沒有翻看過記事冊或書面口供重温當日事件,單憑記憶在庭上作供。

2019年8月14日首次撰寫書面口供,至昨天上庭作供前共1年8個月,PW54稱記憶中期間從未翻看過書面口供。

2019年參與過5至10次的行動中,3宗案件須撰寫書面口供,包括本案、6月12日和7月22日,但只有本案需要出庭作供。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8月14日撰寫,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廿幾日」,PW54未能確認。 #陳仲衡法官 指不應用何時落口供測試其記憶力。辯方指出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16日撰寫,PW54又估辯方是否要測試其記憶力,證人你答問題就可以。

第二份口供為觀看RTHK片段作截圖,找出自己和A22,並在地圖上指出警察防線及A22位置。PW54同意片中可見A22「拉扯」動作,但亦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PW54稱作供前沒有與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在庭上首次向任何人提及「拉扯」。

辯方指出A22與其他人拉扯的證供是刻意加上,以加強控方案情,加強其定罪機會,PW54聲稱自己只描述當時所見,但同意從未作任何書面紀錄。

🌟「你太過激動我支筆又太過冷靜」

小總結:PW54堅持部分證供從未在任何書面紀錄提及,亦從未向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但在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此部分證供。

- 早休至12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審訊 #續審[5/4]
D1:蔡(20)、D2: 廖(30)
D3:15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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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對話……
就片段中D3在花旗銀行門外使用雷射筆的情況,陳官要求更多截圖,但主控話牽涉技術問題 🔵控方大律師 🟢陳官

🔵因為我唔知截圖係要用啲乜嘢嘅軟件呀,有機會可以做到嘅,但要了解吓。
🟢因為我係啲裁判法院到審案要截圖,啲主控轉頭就俾到我,如果我押後一陣你做唔做到?
🔵我嘗試吓同寫字樓嘅同事聯絡下。
🟢我應該尋日提出嘅,不過我頭先先醒起。
🔵我諗俾半小時時間我同同事了解吓呢個技術問題,如果整到嘅就整埋囉。
🟢係,迅速啲啦,一喺我11點再出返嚟?

結果10:30休庭cap圖,搞到11:42先開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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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開庭,年僅15歲的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留意控方問咗幾多次關於「雷射筆射向警署」
① 指稱D3用綠色雷射筆射向警方鏡頭。
🟡D3答:唔同意喎,因為我講咗好多次我淨係照天照地,好奇咁玩呢支筆而唔係特登有目標咁照囉!如果你咁樣講我唔會同意到啊唔好意思,如果你一路執着呢點你問幾多次我都同意唔到㗎喇唔好意思。我唔知幾時先可以答一啲你無問過嘅問題啊!

② 當時附近得D3一個用雷射筆,你右手用雷射筆照警員,並舉起左手擋住來自警署的光線。你係知道警方係照住你、你係警方嘅目標。
🟡D3答:因為當時身邊有其他人,我唔會留意到身後有無人用雷射筆照去嗰個方向㗎嘛所以不知警員的電筒是照向自己,舉起左手擋光只是應對掁(caang)眼強光的自然反應,唔代表知悉自己是警員的目標。

③ 問D3聽唔聽到現場有人起鬨、用粗言穢語辱罵、車輛不斷響咹?
🟡D3答:聽到有現場人士有粗言穢語但關我甚麼事呢?我唔明白你個問題。同埋如果你依賴個片段嘅話,其實你係片到一路見到我係照向其他方向㗎,你一路問我係咪照向警局其實無用㗎,我一路重申我係無目標咁照。同埋我得15歲我無車牌我係唔會知響咹係咩意思㗎。

④ 你係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嗰方向,而且係無停過。
🟡D3答:唔同意啊!支雷射筆唔係我嘅我唔知點樣閂啊,同埋我真係唔明你個問題係咩啊唔好意思啊。你一路個目的都係想話我照向警署,但我個目的唔係照向警署吖嘛主控官。

⑤當時持續向警署射雷射光,至少三次垂低手熄咗支雷射筆,之後再舉手再射
🟡D3答:因為我無玩過雷射筆純粹想知個射程有幾遠,唔係你所講嘅目的囉,明唔明白啊?我唔知係片段無影到定係點,嗰支雷射筆係一路都無熄到㗎囉。


📌D3向警署揮手作出挑撥性的行為?
話説片段見D3向鏡頭揮手,控方形容D3是挑撥在場人士,向藍旗跳起身揮手回應警員「較早前」對現場人士舉藍旗,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

但心明眼亮的人會留意到,由警員舉起藍旗與D3揮手一刻,起碼相隔了2分鐘。D3亦補充:「我媽咪不嬲教我過馬路係要舉高隻手畀個司機睇到你,如果唔係佢係會唔小心車到我,我嗰目的係咁囉!」


🔵控方案情:
D3在現場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向警署照射雷射筆)導致引起在埸人士起哄、粗言穢語、車輛響咹。。。。D3不同意

--------------------------
🟡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除早前認罪的D1需還押索取報告外,其餘被告的保釋均以原有條件繼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英語聆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劉家棟(23) #0727元朗
🛑已服刑2個月🛑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

📌上訴內容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5

📌上訴內容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6

📌黃崇厚法官就本案的判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854
===================
申請方提出的首2個問題主要是圍繞FACC15/2004案,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此作進一步解釋:

1)In consider whether the actions of an accused obstructed one police officer named in the charge, can or should the court can consider possible obstruction to other police officers at the scene but unnamed in the charge? If so, to what extent?

簡易而言,在法庭考慮與案相關的被阻礙辦公的警員時,是否需要考慮對其他與案無關的警員的影響。

2) What is the ambit of the kind of conduct which “would not normally be regarded as obstructing th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because it is neither the type of criminal conduct contemplated by the statutory provision nor is it wilful in the sense that it is deliberate and without lawful excuse”

a) When and how (if ever) would conduct the kind described exceptionally amount to “wilful obstruction” of an officer?

b) To what extent is the motive of accused relevant in identifying his conduct with conduct of the kind described?

就第二點,簡單來說,申請方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法庭在考慮上訴人阻差辨公的因素,即上訴人做了甚麼(what the person has done and how it is done)、警方在做甚麼(what the officer is doing)、上訴人的行為對警方的影響(and the effect of what the person has done on what the officer is doing),作進一步描述,以協助日後法庭判定那些行為是「故意」地阻差辨公。

此外,申請方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在考慮上訴人是否故意(Wilfulness)作出本案行為時,裁定日後法庭是否需要考慮上訴人的意圖與他當時的行為多大程度相符。

3) In deciding the appropriate sentence for an offence with wilful obstruction in the course of an unlawful assembly, to what extent can or should the court take into account sentencing principle and levels of sentences for other unrelated offences such as unlawful assembly?

第3個問題則是涉及判刑原則,申請方對公眾利益(Public order)是否本案判刑中給予較大比重,及是否應包含非法集結的成分有所質疑,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此下指引。
=================
黃崇厚法官在考慮申請方及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批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並於下星期一頒布決定理由。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208&QS=%28%7BLau+Ka+Tung%7D+%25parties%29&TP=J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就辯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控方認為係傳聞證供,劉官指出「呢個係審訊黎架喎,咁喺其他刑事案件,控方證人都會引述被告講嘅嘢架啦」,劉官詢問控方,咁屬唔屬於傳聞證供,控方認為都係傳聞證供嘅一種。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
考慮到審訊的公正性,今早的聆訊內容亦會在審訊完畢後才發布。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D2代表繼續盤問 PW2 楊先生
PW2起初表示不認識PW1及D4,當天只是搵材料路經見到案發情況,但在盤問下承認在19年多次參與撐警、撐政府等活動,但就不確認活動是否D4團體舉辦。
其後辯方呈上一本相簿,當中所有相片都見到PW2,部分更有PW1和D4,而相中banner 清楚寫明D4團隊嘅名「香江情 中國心」(續)

1120 休庭15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人全部不認罪,正式排期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4日1430時
正審:2023年9月4日開始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1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報到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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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54

📌機動部隊工作
案發當時屬機動部隊,其中一個工作性質為持續檢討有關人群管理及控制公共秩序的戰術及裝備,以確保能適切地配合當時的行動需要,PW54指為機動部隊部門的大方向,同意自己工作範圍包括上述性質。

由2019年6月至案發當日涉及的工作集會約5次,包括612的行動。

📌612集會
2019年6月12日在中信大廈附近集合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當日PW54有在中信大廈範圍進行驅散行動,PW54又質疑問題,問法官自己應否回答。警方發佈會公佈612當天發出過240發催淚彈、3發布袋彈、19發橡膠子彈、30海綿彈,PW54不知道數量,但同意612當天有使用催淚彈,但不確定有見到橡膠子彈。612驅散行動引致80人受傷,PW54不知道確實數字。

📌催淚彈影響
根據PW54對催淚彈引伸人體影響的知識,包括李家超在立法會曾指催淚彈會引致「皮膚和眼睛感到灼熱」,因此警方裝備包括保護眼部及皮膚,PW54同意,指有防毒面罩保護免受催淚氣體影響,但其他裝備非特定為催淚氣體影響。PW54身穿長袖衣服,但或會因中間罅隙令其皮膚受催淚氣體影響。

🌟 #陳仲衡法官 怒斥 #曾藹琪大律師 「有咩關係你答咗我先」。 #曾藹琪大律師 細心解釋背景的重要性,但 #陳仲衡法官 指德輔道西集會沒有不反對通知書,與612不同,「我唔知道發展落去個邏輯」。

「唔該你唔好浪費我嘅時間」(大力敲枱)

#曾藹琪大律師 再三解釋其問題相關性,但不獲接納,唯有稱「可能你已經決定咗唔重要啦」, #陳仲衡法官 大怒「你既然用咁嘅說話嚟擠我嘅話,咁你慢慢問啦唔使盡快喇,唔好以為我制止緊你」。

至於2019年7月1日對於自己有否參與不肯定。

612與案發當日相比,更多人佩戴防毒面具和頭盔,PW54指範圍大無法比較。612當日以PW54觀察,出席人數較少戴防毒面具,但都有人戴防毒面具和頭盔。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54

📌不反對通知書
在728當日檢討有關人群管理及控制公共秩序的戰術時,PW54知悉有人曾申請在遮打花園的不反對通知書,但不知涉及可能使用物品包括安全帽。

覆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石書銘大律師曾問及PW54是否同意自己身處修打蘭街電車站時,遙望看見群眾轉身離去情況,PW54指在更近位置才見到,控方展示P61A,PW54澄清位置約為接近皇后街電車站,在西城六十外位置。

PW54作供完畢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599G

郭、陳、張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指出拘捕警員指YOHO Mall現場有出現群眾聚集,在現場以橙帶圍封後便向現場聚集人士發出傳票。但由於證據不足,故申請撤控🎊

另外,控方提出訟費申請事項,辯方回應指現提出訟費少於3萬元,不反對交由聆案官裁定訟費金額,並指出今週三方知道控方會撤控。

法庭批准訟費申請,如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詳情請參閱 【資訊部】 轉載自科大編委報道。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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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5偵緝警員 9702 鄭翠紅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22

🌟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不反對此證人口供用65b形式呈堂,但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堅持要傳召

📌搜身
當日約2025時到達近德輔道西31號外,協助偵緝警員20839向一名女子搜身,即A22。

📌檢取證物
PW55當時在A22身旁搜出一支黑色行山杖,確認為PP22-9,呈堂為P22-9;A22頸上掛着灰黃色防毒面罩,確認為PP22-7,呈堂為P22-7;頸上又掛着護目鏡,確認為PP22-10,呈堂為P22-10。
A22雙手戴着黑色手袖,呈堂為P22-12。A22雙手前臂在黑色手袖下戴着黃色護脛,呈堂為P22-13。不爭議A22當日身穿黑色長袖上衣。A22雙手戴着手套,確認為PP22-11,呈堂為P22-11。

- 午飯至1430 -

套在A22頸上的灰色頸巾,確認為PP22-8,呈堂為P22-8。
由A22的褲袋搜出一張律師卡片,呈堂為P22-14。
A22背後孭着的黑色背囊,確認為P22-4。從背囊中搜出:一對護掌,呈堂為P22-15;黑色口罩,呈堂為P22-16;黑色鴨嘴帽,呈堂為P22-17;兩支生理鹽水,確認為P22-5及P22-6;一支噴髮膠、一支防霧劑、一支藍色水筆。

PW55將上述搜出所有證物交偵緝警員20839檢取。

PW5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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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中88(21)段中,呈堂相片由17張增至28張。

控辯雙方同意毋須傳召偵緝警員20839 何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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