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 #判刑

D3:賴(17) 🛑已還押13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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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
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被告 D1,2,4,5 的主問及盤問經已完成。案件將會於 5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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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內容,被告清楚同意。

2份內容非常正面,感化官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報告中提及被告聽話乖巧,是一名孝順的女兒。與家人相處和睦融洽。
她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盡快完成本港的學業,到日本修讀產品設計及進修。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現時18歲IVE 學生。案發時17歲。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從家人、校監、校長的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有充分的悔意。

本案中,約有100-200名示威者從觀塘裕民坊開始向牛頭角道方向前進。於1513時這些示威者在牛頭角道設置路障。警員作出追截,示威者向牛頭角站方向逃跑。被告於現場被警員拘捕,當時用了1塊黑布蒙面,背囊中亦搜出一枝15 cm長的螺絲批、一頂黑色頭盔、一個防毒面罩及一個口罩。

法庭引用2宗案例
[1] 黃之鋒案 CAAR 4/2016 段135
根據上訴法庭,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
(1) 暴力行為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暴力的程度
(4) 暴力的規模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
(7) 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2] 袁志成案 CAAR 6/2020 段35
法庭引述以下最關鍵及/或對本案有直接幫助的幾項:

(1)判罰非法集結,必須顧及此罪所針對的公害,及何謂此罪的控訴要旨(gravamen)和這要旨可如何引致甚至加劇有關的公害。
(2)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亦即不能單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
(4)蒙面有助隱藏身份,令參與非法集結者更易變得沒有顧忌,造成壯膽效應,以致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6)參與非法集結者的人數,若遠超警方的人數,而且現場情緒極度高漲,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也會大增。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約100至200人,有示威者利用垃圾桶、垃圾以及小巴站路牌設置路障。
雖然被告於本案中並沒有領導的角色亦沒有參與暴力,但現場有其他示威者破壞公共設施以及揮動鐵棒。這些行為造成交通擠塞,必定影響公眾人士,當中受影響的市民人數無法估計。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不少,而被告亦有事前計劃及準備,從被告的背囊中搜出螺絲批、頭盔、防毒面罩及口罩。

上訴庭強調,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時必須以阻嚇性為先。非監禁式的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是不適合的。

因此,法庭決定根據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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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

[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20年第6 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 YUEN Chi shing (袁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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