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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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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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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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5/5]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透過警方調查員得知,主控因上星期五接種疫苗後,身體極度不適、發燒和周身痛,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和5月31日續審(D4、一名D4證人、D3和一名D3證人作供)。

控方須在6月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辯方和法庭,而辯方須在6月15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和法庭。暫定7月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若5月18月能完成審訊,5月31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6[從缺]
DAY 7 按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葉佐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莫(21) #1102灣仔 (原案A4)
🛑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與同案其他被告人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控方繼續由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黃恩寧檢控官代表;而辯方則由沈士文大律師及黃宛蓓大律師代表。

答辯:被告人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串謀縱火)。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存檔法庭。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管有的汽油彈及汽油彈原料的數量不少,乃危險的易燃裝置,而且這些物品放在多層大廈內有相當可能導致火警及人命傷亡;以及有5人有計劃地犯案。

求情:

法庭已閱畢由被告人父母,大中小學師長同學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大意主要是指被告人是品行良好,聰明及關心社會的青少年,但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人自己也撰寫一封求情信,指他已感到後悔,明白到使用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會增加社會上的矛盾,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現時希望可以儘快服刑完畢,重投社會。

在還押期間,被告人也參加了一個在囚人士學習計劃,他在此期間閱讀了不少書籍並寫了多份讀書報告,給予教授一個深刻的印象。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3年2個月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包括案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648&QS=%2B&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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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避席申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1

#陳仲衡法官 指申請書附件一甲例子七(P.18)提到有次自己稱「唔好嗌交,『長』咗啲」,應該是「嘈」不是「長」,並認為自己應避免使用如此重的詞語「嗌交」,而應該使用「爭論」。

#陳仲衡法官 自稱自己會成為一個「『思想公正』、知情的旁觀者」(下稱「陳仲衡」),以客觀的標準去考慮申請。


🔸過早介入、阻止辯方盤問方向

「陳仲衡」會認為案件管理極其重要,擔心冗長的審訊會對各被告構成壓力,因審訊期間多次有不同被告病倒。

「是否有暴動」是審訊議題,#陳仲衡法官 在審前覆核已表明對此議題持開放態度。「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過早否定辯方辯護方向。

「陳仲衡」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就某課題向控方了解是無可厚非,「陳仲衡」同意 #陳仲衡法官 是從案件管理角度出發。

#陳仲衡法官 批評是因為辯方作出模糊的盤問而令自己要介入向證人澄清。


🔸對辯方律師提出嚴厲批評

對於辯方指,控方發言比例為65.2%,辯方只有34.8%,#陳仲衡法官 認為比較的作用不大,因控辯雙方職能不同,控方具有舉證指毫無合理疑點的責任,而辯方則沒有任何舉證責任。#陳仲衡法官 指自己從來沒有為辯方盤問設下時限。縱觀所有例子,「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偏頗。

#陳仲衡法官 批評辯方律師為自身經濟利益,故意拖延審訊,強調自己對事不對人,又指辯方律師已清楚知悉法官有詳細的筆錄筆記,根本無需重複證人在主問時的作供內容。如法官沒有要求辯方律師重複的話,辯方律師便是故意拖延審訊時間。#陳仲衡法官 指,未見與辯方律師不先重複證人早前作供內容便無法發問的情況。反之,於不少地方,證人的答案未能回應辯方律師的問題時,#陳仲衡法官 主動為辯方律師澄清問題。「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對辯方律師不公。


🔸不時挖苦及嘲諷辯方律師

#陳仲衡法官 認為辯方律師提供控方證人供詞或筆記本相關段落的影印本可大大節省法庭時間,批評有時辯方律師於 #陳仲衡法官 辛苦抄寫三段後才提供影印本。「陳仲衡」認為提供影印本不會窒礙辯方盤問的空間,更不可能是對辯方懷有敵意。

#陳仲衡法官 多次批准各辯方律師在審訊期間出席其他聆訊,更請批准不同辯方律師及被告人因身體不適、考公開試等原因避席審訊,「陳仲衡」不可能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對辯方存在偏見。

「陳仲衡」不認為申請方提出的理據能支持其申請,#陳仲衡法官 遂駁回申請


📌控方申請修訂開案陳述

控方指,較早前已修訂控方開案陳述,加入在呈堂片段中對A19的指認。現申請同加入對A1的指認,將要求 #陳仲衡法官 從片段辨認A1在被制服及拘捕前已出現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並指出其行為,以指證A1曾參與暴動。

控方指早前已告知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相關片段,並向其指出A1。#關文渭大律師 澄清自己只獲告知相關片段及時間,未知控方指稱片段中何人為A1。#陳仲衡法官 命令控方盡早通知關大律師。

控方補充指將在第26段新增有關A1指認的新分段。#陳仲衡法官 著控方須提供具修訂紀錄的版本,不接受控方以手寫修改。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控方指,由於技術故障,未能儲存在P58(1933_2003)_46_PW62_D2_001截圖中圈出A2的001A,現重新圈出呈堂。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盤問

📝A2法律代表盤問PW62逐字稿

⚠️PW62在接受盤問期間多番竊笑,極不尊重法庭

向PW62展示MFI P57(RTHK)_25_PW62_D2_001A。
截圖中顯示除PW62所指稱是A2的人士佩戴一個有3個透氣孔的黃色安全帽外,截圖右方有另一名人士亦佩戴一個有3個透氣孔的黃色安全帽,梁大律師質疑所謂在黃色安全帽上有3個透氣孔並不存在獨特性。PW62辯稱是由不同細節相加而成為其獨特性。PW62聲稱自己長時間觀看各公開媒體片段,包括由香港電台拍攝的片段,但無法估計自己曾觀看片段25多長時間,亦不記得畫面中右手邊的人士頭戴的安全帽有3個透氣孔。

播放片段25,即P57(RTHK),時間由04:35:58起播放。
在04:36:07.540顯示畫面中右手邊的人士頭戴的安全帽同樣有3個透氣孔。但 PW62仍無法確認右邊的安全帽與左邊的安全帽是否屬同款。梁大律師質疑即使畫面清晰如此, PW62竟一直堅持2頂安全帽只是相似,無法確認是同款。梁大律師指PW62不能排除2頂安全帽是同款的可能性,PW62竟無端失笑,惹來滿庭譁然。梁大律師質問PW62何以在證人臺上竊笑, PW62沒有回答。梁大律師多番追問不果,#陳仲衡法官 要求梁大律師聚焦問題。

🔸條碼

PW62繼續辯稱2頂安全帽並非同款,從安全帽後方內側有條碼而確認。梁大律師質疑,在截圖001A中,PW62所指的所謂條碼可能根本不是條碼。梁大律師指,條碼一般有兩項特徵:
1. 有不少粗幼不一的間條(條)
2. 間條下方有數字(碼)
PW62不同意畫面中所謂條碼模糊一團,不能顯示粗幼不一的間條和數字,辯稱是因為畫面在移動不能看清,但看到間條,認為是條碼。梁大律師詢問間條的大約數量,PW62稱有許多條。梁大律師要求PW62提供大約數量,PW62回應有10條以上。當梁大律師向其澄清是否少於100條和50條時,PW62再次無端失笑。PW62堅稱自己看到「一堆」間條。PW62同意在畫面中見不到間條粗幼不一,但矢口否認畫面中的並非條碼。

- 休庭至1203 -

🔸眉毛

PW62不同意畫面中人士的左眉毛跟A2不一樣,指自己能排除到並非同一道眉毛,「因為佢(畫面中人士)就係第2被告」。梁大律師追問照PW62的邏輯,是否代表因為認定片中人是A2,所以說2道眉毛是一樣的,PW62不同意,辯稱是靠其他特徵包括身形、衣著、裝備,加起來就是獨一無二的組合。

🔸瀏海

PW62同意片中人的額頭絕大部份沒有見到瀏海。但當梁大律師詢問PW62在P28中,A2的瀏海是否覆蓋大部份前額時,PW62竟又又又再次無故失笑。PW62向法官解釋自己沒有笑,形容A2有「M字額」,瀏海並非覆蓋絕大部份前額。PW62同意在前額正中部份有一堆瀏海。PW62憑空臆測片中人不見瀏海的原因是因為把瀏海藏在安全帽內,更稱如此戴帽的方式是「普遍認知」。

🔸眼罩

PW62同意片中人所佩戴的透明眼罩能正常、牢牢佩戴,左右眼罩帶沒有破損。PW62同意在P29(D2)(5)證物相片中的眼罩右帶破損,不能牢牢戴在頭上,但不同意並非同一副眼罩。PW62指兩個眼罩為同款,指片段在A2被捕前拍攝,而證物相片在被捕後拍攝,並無衝突,但同意自己不能肯定。

🔸指出辯方案情

梁大律師指出PW62所謂能在片段中辨認A2的衣著、裝備並非獨一無二,PW62不同意,認為逐樣看並非獨特,加起來就是獨一無二。PW62不同意片中人的衣著與A2不同,亦不同意片中人並非A2。

- 休庭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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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方證供分析:

法庭接納PW1和PW2的證供。因此法庭相信案發時紙箱沒有用膠紙密封,加上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表示知道紙箱內有啤酒樽,所以法庭相信被告人當時是得悉紙箱內有汽油彈。

法庭接納B警員及PW3的證供。即使他們就紙箱頂部是否有封頂的證供有差異,但法庭認為2人的分工不同,所以2人專注的事情也有不同,故法庭認為沒有大問題。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首先,一位心智成熟的的士司機不會上樓搬貨;此外他們理應明白載貨不載人會有風險,故會確認貨物的種類。

然後法庭認為若果男子甲是熟客,被告人理應會知道男子甲的姓名或花名,並儲存在電話簿中。

第三,被告人在教育大學高級教職員宿舍逗留了5分鐘,理應有時間確認紙箱內的物品,而且他與男子乙素未謀面,為保安全亦應確認紙箱內的物品。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是故意不翻開紙箱。

在考慮客觀事實上,法庭觀察到該紙箱是循環再用,故曾被撕開,被告有機會看到紙箱內的汽油彈;加上法庭在審訊時作的嗅覺測試認為若未有封面,可嗅到汽油味;此外當時紙箱笨重,被告人理應聽到不少的玻璃樽碰撞聲。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當時是得悉紙箱內有汽油彈。

總結:

法庭認為被告人在案件中擔任傳遞者的角色,並與男子甲和乙有共同計劃,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成立
==============
初步求情:

辯方指被告的成長背景不佳,但是他仍努力工作,賺取的金錢大多會給予嫲嫲及患病的弟弟,因此他的重犯機會低。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角色較輕微,只是擔任司機的角色。此外沒有證據指出他與男子甲和乙有計劃,例如他不知道要將物資運到那裏。
==============
控方希望法庭在考慮縱火案的判刑時能參考CAAR1/2020等案例。

李慶年法官希望控方可以在給予最新的案例予法庭參考,並舉出DCCC587/2020案及CACC96/2020案作例子。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69&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法庭及控方已於5月3日收到辯方醫生證人的進一步醫生報告,惟本來以為報告內容與原本的報告大致相同,只作少量補充,現卻發現辯方醫生證人撰寫了一篇全新的報告,故控方需時聘請專家去研究報告內容及組織盤問方向。控方傾向聘請私家醫生作專家證人以省卻時間,預計4-6星期可完成控方醫生專家證人報告。

辯方醫生證人於報告內提及被告青少年期的一些醫療紀錄及報告,亦引述醫學期刊內容,控方申請辯方披露相關內容,法庭批准。

案件起初控辯雙方同意辯方醫生的第一份醫生報告以65b呈堂,但法庭指出因辯方的反對方向出現重大及根本性的變化(即特別事項作裁決時辯方亦要求考慮醫生報告)。而現階段控方亦會聘請控方專家證人,重新詢問控方是否亦需要就一般事項向辯方醫生證人作盤問,控方回應十分大機會會就一般事項作盤問。

法庭提醒辯方,辯方醫生證人須分開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作供,證人需要預留兩天時間出庭。

法庭亦提醒控方在盤問雙方專家證人後,或需重召被告就特別事項再作供,請控方考慮是否有需要。

法庭多次強調案件押後多時是極之不理想的情況,法庭在作出裁決時更需重拾多月來的記憶,不希望案件再生枝節。
———————————————

辯方須於5月14日 中午12:00前把專家證人的第二份醫生報告內提及被告少年期的醫療報告及引述的文獻原文副本存檔法庭及送達控方。

控方須於6月15日 中午12:00前把控方醫生證人的報告存檔法庭及送達辯方。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仍需按時到警署報到
是日審訊提早結束,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兩名專家證人均須出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1121 讀出陳警員錄取的2頁中文供詞,為證物C9

1126 讀出游警員錄取的3頁中文供詞,為證物C11
供詞提到燒錄了兩張光碟,唯內容完全一樣;現將其中一張光碟呈堂為C12

1134 休庭15分鐘
1153 職員提醒預備開庭

- - - - -
至於證物C1 關警員供詞中提到5月到現場拍攝,研訊主任指需要與關警員跟進正確的日期。另透露了初步估計本研訊將有2名市民、約6至7名消防及約5至6名警員(包括談判專家等)作供。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1]  #1103沙田

劉(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圍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管有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09:47 開庭,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被告不認罪

呈上雙方承認事實:

傳召PW1 警員 21044 鵬順光(音),拘捕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 =
後補資料: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以65C形式呈上雙方承認事實:
1. 呈交一張希爾頓中心一帶的地圖
2. 2019年11月3日警員21044在沙田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截停被告,在佢黑色背囊内搜到下列物品:一把士巴拿、一把剪刀、生理鹽水、黑色口罩、黑色帽、黑色面巾、三對手套、3M防毒面具連濾罐、打火機、手袖、印有加油字樣的咭片、灰色T恤、iPhone 和被告個人八達通。
3. 證物P2背囊和P3士巴拿無被干擾,無爭議。
4. 警員替證物拍攝了22張相P4(1)~P4(22)
5. 在2019年11月3日20:15時,警員21044拘捕被告
6. 被告無刑事紀錄
7.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PW1 21044的口供P5,和PW2 14597的口供P6。

承認事實呈堂為P7,雙方同意無需在庭上讀出P5 & P6。

傳召PW1 警員 21044 鵬順光(音),證人為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由於被告身份無爭議,主控直接指出庭上被告,證人確認。

PW1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下午乘坐警車在沙田區巡邏,16:00收到電台通知,有蒙面黑衣人在沙田港鐵站破壞設施,無去到沙田站,跟黑衣人去咗新城市廣場中庭,因人數太多,警方撤離咗,PW1在2019年11月4日做嘅口供已經呈堂,主控唔會詳細盤問。

截停被告時思疑佢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搜查背囊有士巴拿及其他物品;因為在四點幾時有黑衣人在港鐵站用硬物破壞設施,PW1參加咗5個月踏浪者行動,跟據經驗,破壞者都係黑衫黑褲,在被告背囊搜到黑口罩、士巴拿等物品,所以拉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物品就係嗰個士巴拿,可以破壞任何嘢,例如:店舖、沙田站嘅設施。

📍辯方盤問
在2019年11月3日20:06時,在沙田宜正里近沙田公園發現被告,事緣係警長1786從通訊機通知,叫追截黑衣人,佢哋由希爾頓中心天橋逃往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坐在警車上時無親眼見到被告,去到獅子山公路大涌橋路交界落車,先第一次見到被告,同意律師指出,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並不知道佢係邊度嚟,亦唔知道被告點解身處該地點,見唔到被告在該地點出現前做咗咩,無見過被告做破壞嘅行為;咁係唔係因為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所以懷疑佢?不是,原因係收到通知後,見到有5名人士由希爾頓天橋底逃往獅子山隧道方向,去到沙田正街落車,見到軍裝同刑事偵緝警員追截被告,於是一同追截;亦否認對黑衫黑褲有偏見。

控方無覆問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呈上書面陳辭,辯方嘅立場係控方無足夠嘅證據證明被告身處喺邊度、干犯咗何事?無證據證明佢嘅意圖,士巴拿本身嘅性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可以有合法嘅用途。

PW1 & PW2只可證實被告在獅子山公路附近,無見到被告做咗咩,兩名證人都係靠他人得知被告嘅位置,只係傳聞證供,亦無證據話沙田站嘅活動去到幾點,只係提過四點幾,被告被捕嘅時間係八點幾,地點不是在沙田站,不能就話以士巴拿作損壞。

被告被拘捕嘅地方無公眾活動,無破壞行為,不相關嘅時間,不相關嘅地點,不能邀請法庭去作唯一嘅推論,

2019年11月3日正係社會事件風眼之中,被告嘅隨身物品可以係保護自己,可能有其他用途,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要求法庭去作唯一嘅推論。

裁判官要求澄清,發現被告嘅地點是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公路交界,截停地點係大涌橋路與獅子山公路交界,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

控方立場係被告個背囊內有多件protective equipment ,防毒面具係示威者標準配備,發現嘅地點近沙田港鐵站,被告見到警察就逃跑,士巴拿廣泛被利用為破壞工具,綜合時間、地點、裝備,明顯士巴拿係意圖用嚟破壞財產。

辯方補充被告無戴防毒面具,控方亦無講破壞嘅情況,無證據用士巴拿破壞閘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1156 早休完畢,開庭
葉大律師提醒陪審團如高官開案陳述所說,新聞片段內旁述並非證供

1157 播放兩段hk01片段
1159 播放兩段nowTV新聞片段
1201 播放一段東方日報片段
1202 播放一段蘋果日報片段
1205 至於一名由目擊者上載至Instagram的片段將在相關證人作供時播放,該片段比較能清晰見到墮下的情況
1206讀出化驗師曾博士於2021年4月21日錄取的英文口供(C13)所翻譯的中文口供(C13A)

1214現傳召第二名證人,政府化驗所專科服務主任(科學鑑證)施偉傑(音)
供詞原文列為C15,中文翻譯本為C15a,現由研訊主任讀出
施於本年3月11及12日到現場拍攝影像及掃描勘察,以製作現場的三維立體影像。稍後再量度太古廣場混凝土外牆頂端至地下行人路垂直約高17米。

1228示範使用trueview程式量度外牆頂端至地下行人路垂直距離。第一份數據由電車路軌處所掃描,高度為1752.2cm。而第二份數據於金鐘道近太古廣場行人路所掃描,行人路約闊6.1米。

1231 陪審團及其他律師沒有提出問題。

1232 讀出警員21665曾志安(音)的3頁中文供詞,列為C17

1235 讀出入境事務處陳苑宜(音)口供中文翻譯本(C18a),英文原文為C18

1245 讀出警員廖浩然(音)1頁中文供詞,為C19

1248 讀出警長黃宗良(音)2頁中文供詞,為C20

1257 休庭至1430
下午雖不會傳召證人主要是在庭上讀出證人供詞,研訊主任透露會包含早前家屬向警方提供的資料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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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時隔年幾兩年先勘察都唔同哂啦唔該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1/4]

👤劉(25)
*同案D1判刑按此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上午控辯雙方修訂承認事實。完成控方證人PW1督察21998控方主問,14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PW62今早在接受盤問期間多番竊笑,極不尊重法庭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盤問

📝A5法律代表盤問PW62逐字稿

- 休庭至1545 -

- 明早0930續審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 #判刑

D3:賴(17) 🛑已還押13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D3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
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被告 D1,2,4,5 的主問及盤問經已完成。案件將會於 5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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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內容,被告清楚同意。

2份內容非常正面,感化官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報告中提及被告聽話乖巧,是一名孝順的女兒。與家人相處和睦融洽。
她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盡快完成本港的學業,到日本修讀產品設計及進修。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現時18歲IVE 學生。案發時17歲。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從家人、校監、校長的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有充分的悔意。

本案中,約有100-200名示威者從觀塘裕民坊開始向牛頭角道方向前進。於1513時這些示威者在牛頭角道設置路障。警員作出追截,示威者向牛頭角站方向逃跑。被告於現場被警員拘捕,當時用了1塊黑布蒙面,背囊中亦搜出一枝15 cm長的螺絲批、一頂黑色頭盔、一個防毒面罩及一個口罩。

法庭引用2宗案例
[1] 黃之鋒案 CAAR 4/2016 段135
根據上訴法庭,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
(1) 暴力行為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暴力的程度
(4) 暴力的規模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
(7) 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2] 袁志成案 CAAR 6/2020 段35
法庭引述以下最關鍵及/或對本案有直接幫助的幾項:

(1)判罰非法集結,必須顧及此罪所針對的公害,及何謂此罪的控訴要旨(gravamen)和這要旨可如何引致甚至加劇有關的公害。
(2)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亦即不能單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
(4)蒙面有助隱藏身份,令參與非法集結者更易變得沒有顧忌,造成壯膽效應,以致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6)參與非法集結者的人數,若遠超警方的人數,而且現場情緒極度高漲,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也會大增。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約100至200人,有示威者利用垃圾桶、垃圾以及小巴站路牌設置路障。
雖然被告於本案中並沒有領導的角色亦沒有參與暴力,但現場有其他示威者破壞公共設施以及揮動鐵棒。這些行為造成交通擠塞,必定影響公眾人士,當中受影響的市民人數無法估計。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不少,而被告亦有事前計劃及準備,從被告的背囊中搜出螺絲批、頭盔、防毒面罩及口罩。

上訴庭強調,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時必須以阻嚇性為先。非監禁式的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是不適合的。

因此,法庭決定根據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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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

[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20年第6 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 YUEN Chi shing (袁志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1444 開庭
高官透露其中一名陪審員向書記表示自己唔能夠完全聽得明今早的證供。法庭需要考慮究竟應該繼續由四人組成陪審團還是重新挑選陪審員之間作出抉擇。

1446 法庭正式解散陪審團。由於眾陪審員今早確有列席,法庭會當陪審團已出席研訊,並下令兩年內無須再擔任陪審員。可幸明天有另一宗死因研訊須挑選一批陪審團,明早會重新重該批挑選五名陪審員列席本研訊。

研訊明早0930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0佐敦

陳(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
法庭及控方已收到一系列相關的報告,當中包括一些醫學上的裁定及診斷,控方得悉被告情況後需時覆核案件處理方式。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14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14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14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14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案件將於高等法院審訊,押後至 6月21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程序 。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D1: 傑斯/尹 (52) 🛑已還押逾3個月
D2: 利(52)

控罪:
(1)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增控罪:
(5)D1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6)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7)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8)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9)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10)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2)-(4)被控於2020年 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1500 開庭
控方今天新增6項控罪,其中一項是串謀煽惑他人及五項洗黑錢罪。另外今午有一宗新案件將與本案合併。辯方申請押後以向被告解釋新增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

1506 案件押後45分鐘
1540 廣播 1547 開庭

控方指控罪(5)將會是控罪(1)-(4)的交替控罪。控罪(6)-(10)是洗黑錢罪,其中控罪(9)-(10)是與D2一同被控。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預備轉介文件;得悉D2有保釋申請,控方立場不反對。

D2保釋條件如下:
。$200,000(二十萬)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連BNO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在不少於三天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7月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判刑

👥D1林(22), D2陳(23)🛑2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扳手及1把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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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兩人律師分別呈上9及8封求情信及一些義工或學校證書,兩人感化報告顯示兩人在感化官前承認罪責,當天打算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之集會,當時不知道攜帶工具之嚴重性,而工具只作自用不打算給其他人,兩人從來沒有打算用作傷人,對事件有悔意,重犯機會不大。本案後兩人辭去本身喜愛的工作,判罪對兩人未來工作或專業發展有很大影響,兩人已經得到很大教訓。

求情完裁判官指兩人案情嚴重不會考慮勞教中心,只有監禁選項,2人之代表律師均表示沒有回應。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 9個月❗️❗️
D2 即時監禁 9個月❗️❗️

📌判刑簡短理由
兩人在審訊後定罪,均是初犯。D1之求情信顯示為人良善,純真,忠孝,願意分擔家中工作及照顧患病父親,事件發生後有深切反省,而魯莽行為令到家中各人擔心有歉意。D2在信中各人也是正面評價,多年來參與義務服務,在家庭學校或其他地方均樂意助人,願接受意見,事後有悔意,將來願意繼續為社會作貢獻。D2之工具雖然比D1少,但兩人之工具均可損毀財產及傷害他人,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和秩序,量刑均以10個月為起點,念在二人向感化官坦認犯案,給予扣減一個月刑期,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1/4]

👤劉(25)
*同案D1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2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證人:
PW1 督察21998梁新隆(音)
PW2 警員19779錢允中(音)
PW1作供完畢,PW2主問未完成。

本案將於明日094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司法覆核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唐(23) #20200701灣仔

🧷話說律政司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改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唐手足一方就此入稟提請司法覆核,今日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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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理由:
申請方表示不是挑戰《港區國安法》第46條的合憲性,只是認為律政司司長單方面決定剔除陪審團而未有任何解釋,違反程序公義。

代表申請方的戴啟思資深大律師認為剔除陪審團只可在特殊情況下出現,例如有證據證明陪審團會受威脅、被恐嚇等情況出現,作出非理性的裁決。就如北愛爾蘭Diplock Court中的一些案例 [聽唔到係咩,大概係審一d北愛爾蘭共和軍成員嘅時候,有陪審員驚判有罪會有後果、亦有人同情被告人……作出不理性的裁決]。

另外,剔除陪審團前亦要充份解釋理由,如果律政司預計陪審團會因為同情被告人或其他理由而判他無罪,擔心作出某種不合律政司心意的裁決,並不代表司法公正會有實質受到損害的風險。

再者,移除陪審團會剝奪被告受《基本法》第86條中保障的「刑事訴訟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87條中「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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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律政司一方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付予律政司權利指示國安法案件沒有陪審團參與審訊,而《基本法》第63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答辯方認為律政司剔除陪審團屬刑事檢控程序的一部份,就如選擇檢控或撤控、傳召那些證人,律政司無責任交代理由,有關指示不應受干擾。除非律政司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當,否則在一般情況下亦沒有覆核空間。

終審法院在蔣麗莉 訴 律政司司長 [(2010) 13 HKCFAR 208] 案中,重申律政司司長有權決定案件在原訟法庭由法庭連同陪審團審訊,還是只由法官審訊,也裁定被告人並無選擇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換句話說,《港區國安法》第46條並無削弱被告人的權利,因為有陪審團的審訊從來都不是香港人的基本權利。

另外,《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這項規定並沒有明訂或默示賦予被告人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基本法》第86條中只是註明維持舊有制度,並不代表完全不可改變。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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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繼續還柙,李運騰法官稍後會頒佈覆核結果。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1/5)
👤雷(29) #1118紅磡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
辯方由 #姚本成大律師 代表。

PW2小隊指揮官 麥善涵 作供概要:
警員指看到有示威音鐵枝和磚頭,及聽到這些物品跌落地的聲音,但沒有擲中他及隊員。

警員指有4-6名隊員有發射橡膠子彈及催淚彈的裝備。當每一次發射時,每名隊員都會發射一顆彈。在22:00至23:00時有多次發射催淚彈以驅散民眾。警員同意當時有催淚煙氣味,但不知道會否令人辛苦,也不知道當時是否煙霧離漫。

警員認為該批示威者的目的是希望支援理大,他們的工作是阻止他們,但不知道他們是否可以其他道路前往理大。他同意有其他熱心人士希望支援在理大被困的人,但他不會阻止這批人進入。

播放片段:(案發日的22:59:30時)
警員對當時民眾在做甚麼不知道,他相信沒有一批人加入或離開這批民眾。因為他站在小隊後排。

播放至22:59:38時。
警方當時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趕民眾,警員指這個過程涉及數秒。

播放至22:59:50時。
小隊警員開始向前衝。

播放至23:00:13時。
民眾開始後退。但警員不同意民眾開始離開。當時他與畫面顯示的距離相距幾十呎。但警員同意他看不到被告人跌倒及制服的過程。

播放至23:00:15時。
被告人被制服。民眾已離去甚遠,警員同意。警員的角色只是陪同被告人及拘捕警員到安全的地方。他對有警員對被告問「你嗰電話喺邊」,期後有人指被告人的電話跌在被制服的地方,以及有警員在找東西的事情沒有印象。
===============
PW1警員19058 (拘捕警員) 作供:
他當天需要在18:00起至行動完畢當值。當時他的任務是在漆咸道北及蕪湖街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進入理大。在21:00時,他與隊員收到指示到現場驅散示威者。他當時看到有暴徒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因此警方向示威者舉旗及作出警告。在驅散過程中,示威者曾一度退回蕪湖街,但曾再度衝出,這個過程重覆了數次。

在23:00時,有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當時警員是在地面一字排開的警員之一,與示威者距離有10至20米,而其他警員則在天橋戒備。警員指當時兩批警員皆有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至橡膠子彈。他同意因光線暗淡,煙霧彌漫下看不到示威者的作為,但看到他們的路向。他亦同意當時相信在警員在驅散至再他們設立防線期間,沒有一批人加入或離開前線。

之後,警員看到有一人轉身逃跑時跌到,於是他上前控制該人,即被告人。但他亦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做了甚麼。在23:05時,他為被告人以後手鎖上膠手扣。而因為當時還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於是警員把被告人帶到天橋底後才進行搜身。

完成搜身後,他與PW2帶被告人等警車。但是由於多處路面皆被堵塞,所以一直沒有警車接載。直到01:30時,終於有輛旅遊巴US3724能接載被告人前往警署。

播放片段:

在22:58:11時:
片段顯示出有人持傘走出 警員指有機會是示威者,但不清楚實際自己站的位置與男人的距離。警員同意示威者不是密集地站在一起,在當時也沒有丟炸彈。

警員同意示威者不是密集地站在一起,在當時也沒有丟炸彈

在22:59:38至22:59:43時:
片段顯示出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而撤退。但警員不知道有沒有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

在23:00:05時:
片段指示威者有慢慢散開,人群漸疏

在23:00:12 時
一批「英勇的警員」跑向示威者方向,但片段看不到被告人跌倒 。

在23:00:15時+截圖:
警員看不到自己,也看不到被告跌倒,因為鏡頭不能顯示。而截圖則是解像度低,或是被其他警員遮了自己。

在當天23:20至23:30時,警員為被告進行搜身並宣布拘捕。當時搜出了灰色防毒面具、口罩、索帶(警員認為是紮起路障) 、波子(警員認為是撒落在地上) ,但當時警員沒有就此有特別的想法(即攻擊性武器),於是聯絡總台派警車接載被告人,但由於到處都有堵路,於是一直未有警車到場。在03:08時,警員把被告及他的物品交予警員13686。

在23:20至23:30時,被告人有戴手䄂,但後來當被告人脫掉後,警員放在被告的背包。由在警車至到達警署期間,警員一直拿着被告背包及他的視野一直在被告身上。

警員對被告沒有電話一事沒有印象,辯方指出片段中有警員疑似在在找東西,警員指那些警員應是在掃蕩現場,即清理火頭或危險品。

警員指警員怕有刀片、釘等物品放在手䄂,故在為被告人搜身時幫他脫去手䄂(按:剛才不是這樣說?),當被問及如何為反身的被告脫手䄂,警員指是從虛位中脫出來。

當時警員是帶着開工手套,他同意手套可能已染污,但當時沒有用證物手套處理證物,因當時環境不允許這樣做。但即使回到警署,也沒有用證物手套處理證物並交予警員13686。警員指出手䄂當時沒有電油味,但沒有拿去化驗。
=====================
案件會在明天 10:00 同庭續審。

有以下問題大家可以想想。
-油站是否長過法庭
-如何為一個被後手鎖上索帶的人脫掉手袖

(*)第一名證人的作供內容從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色差
相片P78(D5)(1)-(4)假人穿着A5衣物中,PW62不同意辯方指出褲和鞋均顯示為藍色,堅稱是黑色。PW62同意認得相片中衣物屬於A5,但否認稱相片中衣物為黑色是謊言,亦否認上述堅持純粹因知道相片P28(D5)(5)中衣物顯示為黑色,聲稱眼見為黑色。
比較相片P28(D5)(5)與P78(D5)(1),依然不同意P78(D5)(1)中衣物及鞋顯示為藍色。兩張相片投射器畫面截圖呈堂為PW62_D5_001。
辯方在盤問時展示予PW62的4張由書記列印假人相片呈堂為P78(D5)_PW62_D5_002(1)-(4)。

#郭棟明大律師 爭議PW62_D5_002與控方早前呈堂的相片是否有色差,控辯雙方要向法庭書記Patrick了解列印過程。

- 休庭 -

休庭後 #郭棟明大律師 解釋證物P78的9個假人穿戴上9名被告人的證物,在法庭內法官席右邊由法庭書記協助拍攝,所有相片存檔在法庭電腦,因此正式證物P78存在法庭電腦內。控方以USB存取證物P78,在律政署列印2套相片予法官及控方,至於辯方列印本則由法庭書記從法庭列印,由於並非由同一列印機打印,因此兩套列印本或有顏色上差異。
#郭棟明大律師 聲稱並非批評或比對色差是否重要,但會觀察辯方盤問如何協助法庭評核證人證供,指出證人經法庭系統從螢光幕播放的影片指認被告人及描述其特徵,包括顏色,要求辯方以螢光幕顯示的P78相片盤問證人,又質疑辯方不只依賴列印本顯示的顏色,更將列印本投射並截圖在陳詞中使用,評擊辯方無法協助法庭處理顏色爭抝。

#陳仲衡法官 指證據價值比重考慮可由控方在覆問中提出要求法庭在電腦系統觀看P78,現階段由辯方決定盤問方法及方向。

辯方指出PW62在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圈出指稱A5的鞋並非黑色,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以列印本盤問,指要在螢光幕中觀看, #葉青菁大律師 不反對,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此課題延伸至證人對顏色判斷及證供可靠性和可信性,為法庭紀錄起見表明不同意 #郭棟明大律師 的質疑。PW62硬指截圖中鞋子為黑色。

PW62聲稱相片P28(D5)(5)中鞋子與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中鞋子顏色均為黑色,但指畫面「光暗」有不同。不同意截圖中指稱A5的鞋有可能為啡色或深啡色,又不同意截圖中指稱A5的鞋與相片中的鞋顏色差異可能基於色差,指是「光暗」差別。經 #陳仲衡法官 多次重問後,PW62終同意是色差引起顏色有所不同。

辯方指出距離、燈光、背景、攝影器材、播放器材均有機會令物品呈現的顏色有所分別,PW62稱「光暗」可能有影響,但黑色容易辨認,至於其他顏色則沒有資料。PW62聲稱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顏色,如黃、藍、紅可清楚辨認。

PW62不同意在片段中對顏色的描述未必反映事實,稱自己根據片段觀察描述。

🌟小總結:在PW62的小世界中無論如何都是黑色

📌相片與截圖不同
相片P28(D5)(5)中A5與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中指稱A5不同之處為(1)左手沒有防火手套、(2)沒有眼罩和防毒面具、(3)沒有背囊、(4)右手沒有持雨遮。不同之處PW62無法解釋,但自己仍可辨認出A5,沒有衝突。

截圖中裝備、雨遮、背囊在相片中沒有顯示 ,PW62不同意反之用截圖作基礎,與相片P28(D5)(5)對比會有衝突,認為在辨認上是相同,因自己不只靠裝備辨認,而是以整體作辨認,主要以外形及衣着,但又同意辨認包括裝備(之後反悔稱沒有同意)。不過又指辨認基礎有包括雨遮和背囊。

PW62不同意基於上述差別,無法肯定A5為片段中被指稱的A5。

📌PW62不同意
PW62不同意指稱A5的特徵在片段中並非清晰可見。
PW62不同意描述指稱A5的特徵並非片中可見的特徵,而純粹是在相片可見的特徵。
PW62不同意描述指稱A5的特徵並不準確。
PW62不同意用作辨認A5的相片P28及P29中特徵沒有獨特性,不足以辨認A5,稱辨認是所有特徵總合。

📌特徵獨特性
辯方指出相片P28(D5)(5)中,A5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韓式瀏海遮蓋前額的髮型,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可見,PW62稱不知道,但片中只有A5有此特徵。

PW62同意在調查期間觀看的所有片段,並不包含案發當日由1830至2030時在西區警署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所有地方。

- 休庭5分鐘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08完成向由三女二男組成陪審團作開案陳述

讀出警員8543關耀輝(音)在2019年6月19日錄取的書面供詞*C1*,其中有指2019年5月29日奉命到現場拍攝了32張照片。

1013 研訊主任預備讀出警員8543在2021年5月10日補錄供詞時留意到投影機有失靈情況,法庭現休庭5分鐘。

1025 書記職員們終於成功開著投影轉播系統,表現雀躍ヽ(*´∀`)

1030開庭,讀出警員8543的1頁補錄供詞*C1a*,因昨日被指出口供有錯誤,澄清輸入錯誤,正確日期:2019年6月15日。

1033 呈上警員8543所拍攝的32張現場照片為*C2*

1035 傳召證人警員25893蕭偉傑並讀出其於2020年7月14日錄取的2頁證人供詞*C3*
當日負責在現場描繪環境草圖及拍攝兩系列照片

1041 呈上警員25893所拍攝的59張現場照片為*C4*

1043 呈上警員25893所拍攝的36張死者財物照片為*C5*,其中筆記本內容寫:「我對呢個香港已經心灰意冷//呢幾個月不斷尋思//都找不出答案和將來//今日我是個人意願//唯獨是政府促成」及一件黑tee印有「I am lost in HONG KONG」

1046 電腦繪製的現場環境草圖


1143 休庭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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