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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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文慧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1 張善恩 老師
PW1於明愛馬鞍山中學擔任了8年教師,以前教科學,現在主教化學。他亦是D2 的中一科學老師。

PW1 於案發當天,負責把D1及D2 的兩包TATP粉末收起並放於教員室內。並且有把事件報告給校長及訓導主任得知。

🔵控方主問
11:35 PW1與社工一同去課室搵D1, D1拿出用錫紙包嘅Chemical 。PW1稱朝早冇見過包嘢,於是問D1 係咩嚟,D1話係TATP. PW1當時唔知咩係TATP,但係安全起見就收走嗰包chemical. 之後PW1將呢包嘢帶去110室教員室。學校P1(21) CCTV可以拍攝到當時情況。
13:50 向校長交代此事,於是校長與PW1 打開嚟睇,看見一堆白色粉沫。看完之後就將佢還原。
13:55, PW1到禮堂安排學生排隊,看見D2手持類似錫紙包裝的物品,疑似D1的物品。PW1去搵校長,再同訓導主任連同D2 進入校務處。之後將該包物品直接放入教員室的盒子。
PW1 認為D1 包嘢外型較小,D2 包嘢的包裝外型較大。

根據學校操場的CCTVP1(8),P1(9) ,
13:51看見D1 與D2 在操場對話。
13:56時可見D1走出操場,D2亦在場。從CCTV 看見D2手上持有一些東西反光的。影片可見D1手上有包嘢,D1將佢打開與D2一齊望包嘢。之後D2將包嘢收起,嘗試俾返D1,但不成功。
14:04之後D1同D2分開離開,PW1 稱其他同學亦準備到禮堂排隊。CCTV再看見D2 追著D1,試圖將包嘢俾返D1,但不成功,所以包嘢嗰刻喺D2 手中。

🟡辯方盤問
PW1 認為2包錫紙兜重量好輕,PW1亦沒有改變其物品的大細,只係就咁拎住。把它放入箱亦冇縮細該體型。PW1 有小心處理2包錫紙兜,但冇用幾秒慢慢去放慢慢去處理。

PW1 指出D2 以學業為重,性格容易偏激,操行亦沒有大問題,是願意服從的學生。D2 亦沒有在學校犯下大的錯誤。PW1 知道D2 於中四冇讀科學,淨係讀VA 同中史。PW2 認為D2 的科學知識有中三的水平,當中亦有化學的成分。D2 亦會參與不同的科學實驗 例如CARBON REDUCTION, 但是D2 不會在學生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所以應該沒有該方面的知識。

PW1 在禮堂發現D2時,D2 沒有閃縮,直接把該包錫紙兜攤開。D2有可能唔知道該包是甚麼。PW1認為假如D2知道該包錫紙兜是犯法嘢,他理應會閃縮。PW1 於口供中並沒有稱D2 有笑笑口話係茶葉,稱因為當時有啲驚及擔心。但他表示D2於禮堂內有從容嘅笑法並不是緊張,令PW1更可確認D2 不知道該包是甚麼。PW1係覺得D2手持嗰包好似D1嗰包TATP, 所以佢覺得D2 包嘢有可能都係TATP,但 PW1 喺搜查D1當刻唔知咩係TATP,之後先上網search。喺搜查D2嘅時間就知道咩係TATP。
喺禮堂嘅時候,PW1先通知訓導主任 梁拍安(音),叫佢企HALL 門口,之後再去校務處搵校長,梁sir 再帶D2 到校長室. PW1喺校務處入面收走D2 的錫紙兜。當PW1見到D2的包裝,雖然已經知悉甚麼是TATP, 但PW1唔希望咁多經手,所以冇即時收走。PW1只係叫訓導主任喺其他同學離開嘅時候喺門口帶走D2,冇諗過叫佢即刻帶走D2。PW1在現場向D2 稱「唔好扮嘢 未必係茶葉嚟」,但此內容沒有錄在口供內。呢句PW1係用搞笑嘅語氣向D2 說出的。12月28日,警員向PW1 指出他的口供與其他在校同事有些少不同,因此需要補錄口供。
D2 與PW1 在禮堂交流時,雙方皆不肯定錫紙兜內是甚麼。

1252 午休,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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