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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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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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陳(19) 🛑已還押16日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辯方提出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由於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候判,加上被告希望盡快重返校園,因此希望法庭判處監禁。辯方亦指被告年輕、裁決後有悔意,希望法庭以此作為減刑因素。

1455 休庭

1558 開庭

被告有意圖犯罪。考慮被告初犯,撰寫求情信者對被告評價正面,亦關心社會。

雖然本案案情相比同類型並非嚴重,但考慮當日地鐵站遭到破壞,警員更要疏散站內人士,以破壞出口會危害人身安全。被告亦有預謀犯案,且膨脹膠為易燃物品,具危險性。

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判入更生中心。
註:唔知點解要休庭成個鐘咁耐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0/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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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十天內容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37

E=他

他先在庭上簡介自己過往的工作經驗。他選擇當裝修工人的目的是希望習得一門技術和學會更多技能。在工作中,他會接觸天拿水、白電油等物件。但不會使用柴油及氣油。他在工作時會佩戴眼鏡,雖然他與朋友玩時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日常下班後不會特意將眼鏡更換為隱影眼鏡,這是個人習慣。在當時他亦正嘗試學習佩戴隱影眼鏡。他平時會在約18:30時離開工地。

在2019年10月30日,他指出他當時已認識B約半年。因他在半年前當時他在一個朋友生日會上認識了B,期間他與B交換了Snapchat。此後他與B彼此用Snapchat聊天及互相分享限時動態。但聊天紀錄在今天已經消失,因為他沒有儲存Snapchat內的內容。

在2019年10月31日09:00至18:00時,他在北角上班。他下班後應4至5名朋友之約,陪他們旺角逛街及買手機殼。之後他收到B提出在灣仔食宵夜的邀請,於是他在22:30時到達灣仔。之後他問B吃甚麼,B當時指她已買好食物及飲品,並約他在冠景樓樓下等她。

之後B帶他從正門旁的樓梯前往一樓,然後乘搭電梯前往四樓,並帶他前往及進入鐵閘已被打開的四樓F室。那時他不知道B當時按的密碼鎖密碼。他當時估計B身處的地方是自己租住,或者是她與朋友租住。但他沒有關注「朋友」是甚麼人。

他進入單位後,他看見有雙人床,單位內被打掃乾淨,屋內也沒有其他人。在單位期間,他與B一直聊心事和聆聽B心中的困擾。雖然他因不太熱心於社會運動,所以不太清楚B所說的事情,但他仍有給予反應予B及聆聽B說話。他知道B對社會狀況感到困擾,B也有在當時告訴他自己的理念。雖然他自己對B的政治理念不太理解,只記得有「梁天琦」,但他知道當時社會正發生甚麼事。而他本身也對社會事件沒有甚麼立場。

在11月1日約04:00時,他跟着B一同離開單位及前往地下。當時B發現他們好像出錯樓層,於是他們進回𨋢中並前往一樓,再從樓梯離開冠景樓。然後他獨自乘的士離開灣仔,並在約05:00返回家中,他在完成洗澡後便睡覺。雖然他當時有在冠景樓地下時問B的去向如何,但B當時叫他先離開。他也沒有問B會否隨車離開,因為兩人所住的地方的地方有點距離。

他在同日16:00時才起身,他在起身後一直留在家中玩「萬國覺醒」,直到他父親在19:00時回家準備晚飯為止。他指出當天已「射波」,即是因睡過頭而沒有上班。

⭐️葉佐文法官對自己知道甚麼是「萬國覺醒」感到開心,因他之前不知道甚麼是Snapchat⭐️

⭐️葉佐文法官笑稱他在16:00至19:00時打機,如何如他所指打全日機⭐️

但他表示自己最後並沒有和父親吃飯,因為當時有朋友約他到荃灣吃飯吃火鍋。在吃火鍋時,他有喝6樽330毫升的啤酒。之後他與朋友吃糖水直到01:00時。然後他再與朋友到便利店買數罐330毫升啤酒,並在公園聊天。

其後B用Snapchat找他,於是他乘的士前往冠景樓,因為的士可以較快到達冠景樓及他當時找不到其他交通工具前往。他在離開荃灣往冠景樓時已將隱影眼鏡更換成眼鏡,因為他感到眼乾,和眼部也不舒服。他已忘記當時有多少對隱影眼鏡在身上。他在決定滴眼藥水還是更換回眼鏡時,會視乎他戴了隱影眼鏡多久,他一天會更換或多於一對。

他在11月2日到達冠景樓前曾使用一支眼藥水。他指出有時會用一支滴一隻眼,有時也會用一支滴一對眼。他指出日常出街時會使用兩至三支眼藥水,並會把眼藥水放在一個膠袋內,再放在眼鏡盒內。他當時帶14支眼藥水並不只是作一天用,但他已忘記這14支眼藥水放在膠袋時的狀況,因為他可能會將部分眼藥水抽出來,並放在褲袋中。

他在約03:00時到達冠景樓。當時他已在冠景樓樓下看見B身旁有另一個男子。他在到達冠景樓後,B向他介紹C,並叫他和C先上單位,亦叫他幫忙拿一個已關上的啡黑色背包前往單位。其後他與C前往單位,並由他打開由B看着告訴他密碼的密碼鎖。雖然B沒有告訴他要先與C上樓的目的,但他當時預期他們會聊天,不包括飲酒。他指出他看不到C當時和他一同上去單位時有「搵路」的情況。

他並不知道B當時給予他的背包內裝有甚麼物品,但他知道背包內裏有東西,拿上手時是感到「重手」的。而他認為這是B的背包,亦沒有想過B給予他的背包有攻擊性武器,也不知道本案與社會運動相關。當時他沒有將汽油彈等代入示威活動中,也沒有想像其的預期目標。他在當時有將自己的眼鏡盒放在該背包旁邊的小袋中以方便儲存。那時眼鏡盒內有3對隱影眼鏡及14支眼藥水。他同意自己眼鏡盒是較難放在褲袋,所以他會用手拿着。如果眼鏡盒內有眼鏡的時候,他會將裝有眼藥水及隱影眼鏡的膠袋放在自己的右後褲袋。若果他要坐下時,他會將這膠袋抽出。他同意當時可以將拿在手上的眼鏡盒放在當時有攜帶的布袋中。

他進入單位後,他聞不到汽油味。他看見D在床上玩手機,那時他問D是否認識B,因為他看不到D與B有直接和間接交流。當時他已將B的背包放在沙發附近。而由於他早期已看見B和C站在一起,所以他認為B和C是朋友。

他記得他當時進入單位時有脫鞋,而且有放一對襪在鞋上,但那對襪後來卻移動了,他不清楚原因,有可能是警員將其移動,也有可能是其他被告將其移動。

他指出當時C已離開單位。然後他因與D互不相識,所以他在感到尷尬下決定去廁所大解及打機,耗時約15至20分鐘。

那時他看見單位內已有兩袋黑色垃圾袋,而袋內的玻璃樽並沒有蓋。當然他以為D是收集玻璃樽用作回收,所以他問D這些玻璃樽是否用作回收,但D沒有回應。他之後再用左右手各拿起一支玻璃樽問D是否回收,然後D回覆「是」。他不知道P47一堆汽油彈中有兩支汽油彈有他的指紋,也不能確定其他人用這兩樽玻璃樽製造這兩支汽油彈,但同意這是可能有人倒了樽內的液體。他當時不認為B曾與其他人飲東西,因為他看不見單位內有瓶蓋。

他當時也因好奇,故曾接觸,即逗起單位木櫃內一個黑色背包,但沒有打開。而當時他向前揹着B的背包。他看見木櫃前地下看見一個已蓋上的紙箱,也看見一個裝有類似漂白水的紙袋,在床尾有藍色袋。他當時亦有看到有「Hollister」字樣的紙袋及內裏的物品,也有看過一個有「Ikea」字樣,內有紙箱的藍色膠袋。雖然他沒有留意單位內的發泡膠箱,但他認為單位內的床下底可以放到這個發泡膠箱。

在大解後,他看見A和B已返回單位。B向他介紹A的英文名稱。其後他看見A,B,D在床上聊有關大學的話題,但由於他不懂大學的話題,故不能與三人聊天。所以他前往另一張床打機直到04:00時。期間由於他只接觸A,C、D一段短時間,對他們缺乏認識,所以他也沒有向他們介紹自己。期間他沒有留意A當時身上有沒有記事本,他也沒有特意留意A,D的外貌特徵。他亦不知道他們三人是否就讀同一間大學。即使他在翌日09:00時要上班,他也沒有要洗澡的想法,而他亦不需到家中拿一些工具才能上班。

他指出他共看到C的樣貌約3至5分鐘,而D的樣貌共約5分鐘以上,而A的樣貌也共約5分鐘以上。他指出A在單位時沒有遮掩樣貌,也看不到A當時有佩戴眼鏡。他認為單位內的人沒有當他是外人,他們行事說話也沒有偷偷摸摸。

之後他問B可否留在單位睡覺,因為他曾喝酒,單位鄰近工作地點和不想再缺席上班。雖然最後他能在單位內睡覺,但結果還是因他睡過頭而缺席上班,所以他亦不知道工作上有沒有人曾致電他。他指出他睡覺時C不在單位內,而D則一直留在單位內。他在冠景樓時也沒有更換隠影眼鏡。

他指出他在睡覺前沒有從B的背包中取回眼鏡盒。他當時沒有特別想過要從背包內取回眼鏡盒,但他同意若背包被他人取走,他的眼鏡盒也會被取走。他當時認為該背包是屬於B,即使B取走背包也可以聯絡她。

他記得他在睡覺前有將銀包及眼鏡放在帎頭旁,而不是帎頭底,因為這些較為重要;「散紙包」則放在茶几上,因為這不太算重要;而鎖匙串則忘記放在那兒,但肯不是在地上。他同意當時有想法是將甚麼物件放在自己附近。他臨睡前亦有將手機放在雪櫃頂充電。他當時沒有想法將自己的物品放在一起。雖然他有打算將電話放在茶几上充電,但由於茶几上的插座已被插滿,被其他人用作為手機充電或為充電器充電,所以他未有將自己的想法實行。

期間他有看見茶几上有打火機。他指出自己沒有食煙的習慣,也看不到其他被告有食煙。

他認為他當天睡過頭是受酒精的影響,但在之前沒有試過因酒精而遲到。他指出在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也聽不到鬧鐘的聲音,但也收不到來自公司的未接來電及訊息。這是因為他的上司要看管多個室內單位,所以未必天天會留在北角的地盤。他指出他的工作是採用報更制和日薪制,所以這十分依賴上司及員工的信任。但他沒有就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一事報告予上司知道。

E作供內容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0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下午進度:
PW1警員24529及PW2警長2374吳志華(音)作供完。控方透露尚有兩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1]

邵,楊,黃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同意事實如下:
(1) D1-3均沒有刑事記錄
(2)D1-3是其票控人士
(3)此同意事實呈堂為控方證物P2

——————————————

傳召PW1督察陳嘉豪(音)作供
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三小隊

主控主問、D1及D2法律代表盤問:
內容從缺,如有相關內容歡迎按此報料💛

D3法律代表盤問PW1

在PW1由西洋菜南街向亞皆老街推進時,8個人背向第三小隊向北行移動,同意此時看不到該些人的容貌。PW1在D1法律代表盤問時指當時人群約有100人,均認不到容貌。在D3律師盤問下,PW1指人群散開至15人時,按聚集群眾的衣著(黑色衫褲、戴口罩)及行動(共同叫囂、向同一方向跑)界定為目標人物,但期間沒有以容貌特徵為標準。

PW1指Y1小隊到達山東街時未有封鎖街道,市民能自由移動至票控的地點。他同意不排除票控了包括之前沒有聽到警告卻此時進入範圍之市民,及後強調自己作出票控的是聚集的人,但周圍有新進入場地的普通市民。PW1不同意無論100人或打散或15人的群組時,當中沒有受禁群組。

PW1同意記事冊及兩份口供中沒有提到任何人的衣著及打扮;沒有關於紅白招牌的位置;沒有關於荷里活廣場的紀錄,但在庭上有補充以上情況。

🌟鄭官對PW1作供的部分內容存有疑問:
1.警告次數
在控方案情中,現埸的100人本來身處豉油街及通菜街交界,PW1人在西洋菜南街至豉油街交界發出警告,100人散開,其中15人到達鼓油街交界。PW1自己曾發出三次599G警告,鄭官問為何在今早播放的片段中看不到該三次警告,PW1回應指可能自己官方紀錄錯或者記憶出錯。

2.如何識別聚集市民身份
PW1提及100人經過警告後散去,只餘下15個人,向前推進後拘捕了8個人。PW2在推進的最前方,今早播放的片段中見人群沿西洋菜南街轉右向亞老街跑。鄭官質疑PW1如何確認轉了彎後的是同一班人,PW1回應指以衣著(大部分都是黑衫黑褲)及動作(追捕時8人同時跑動而其他市民沒有移動)區分目標人群眾。鄭官問本來有15人,何故另外7名沒有追捕,PW1指一行散開,而且情況混亂故無法追截,PW亦無法指出7人散開的方向。

主控沒有覆問,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 警員17875 施文俊(音)作供
-2014年加入警隊
-案發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00時身穿制服出勤,到達西洋菜南街近山東街時停下觀察。2008時經通訊機收到「上子彈頭」、「沿西洋菜南街往豉油街方向急步推進」指示。推進期間自己沿左手邊行人路位置,到達西洋菜南街6號Nike服裝店時,見迎面有堆人跑來,當時彼此相距15米,正前方為2名黑衫長褲孭背包男子(D1、2),2人見到自己就跑到店舖中,PW2指店舖中人流稀少及僅有職員。
PW2立即帶同隊員入內並找到該2名男子,將他們帶出店舖外及調查,同時見到其他隊員在門口截停2名女子(其中一位為D3),此時收到Y2-3 隊PW1通知,此4人為早前發出警告但沒有離開的人,故只是PW2發出4張599G票控該四人。

D1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指自己收到指示需要推進,追入服裝店的原因是自己知道有100人聚集及知道PW1已作出警告但有人不離開,故推進時知道該2名男子可能犯了法。
PW2同意通訊機中無人講過聚集人士的特徵,惟知Y連第三小隊在另一邊方向推進,彼此為包抄戰略,只因為D1-2迎面奔跑過來,相信跟本案有關就截停兩人。PW2觀察了他們2-3秒,在店鋪的地下一層發現他們。

🎞️辯方展示Nike店舖平面圖(及後呈交為辯方證物D1-1及D1-2)🎞️
PW2同意自己沒有上樓亦不知道店鋪共有多少層

PW2同意鋪內除職員外,有1-2名顧客,PW2稱能認到被告的衫褲。PW2同意發出599g的決定是由PW1通知,由PW1從後面行前出現之前沒有見過他。

D1代表指出PW2截停D1時,D1本已在店鋪內「睇鞋」,其並非跑入店鋪的人,PW2不同意此說法。

D2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描述了截查情況:進入店鋪後向隊員指示D1-2,及後帶兩人到店鋪正門,自己側背向Nike店鋪,跟早前提及「PW1從後走前指示PW2作出票控」一說法脗合。

D3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表示由推進至票控期間,沒有見到D3有任何作為,見不到隊員截停D3的情況,也見不到D3跑的情況。當時只是跟從PW1的指示,對該四人進行票控。

🌟鄭官對PW2作供的部分內容存疑:
鄭官質疑PW2推進時,D1-2身穿黑衫褲但沒有戴口罩,PW2是如何得知原本在跑的兩人人就是其後身處Nike的人?PW2指出其身型、衣著、背包完全脗合、在截停二人時他們亦在喘氣、彼此進入店鋪時間相隔2-3秒,兩人不可能上電梯,因其電梯位置較近PW2入鋪一邊,PW2能夠見到兩人有否上電梯。

D1法律代表補充盤問
PW2同意在2020年6月?日(聽唔到)落口供及記事冊中,箇中沒有提到D1-2身型的記錄,已沒有紀錄看到二人在店內喘氣一事。

主控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

🌟鄭官質疑兩名PW的證供均與D3無關
官:有咩證供針對D3,連跑嘅證供都冇,PW2口供唔知D3點解被截停,PW2一直跟實D1-2;PW1嘅口供裡面只係話推進緊,冇提到D3喎。
控:PW1指有人跑,但冇講D3有跑...
官:咁即係冇證供啦?證供係講緊兩個證人有提及過,咁做乜提上嚟?
控:有留意到呢點,但有同DOJ商討過...
官:咁你依家有冇陳詞?
控:D3有嫌疑。
官:有咩嫌疑?
控:當時當地出現,自招嫌疑
官:(歎氣)嗰度旺角嚟㗎嘛,好多人去旺角行街㗎啦,佢著黑衫黑褲喺人群中出現我都會考慮吓,但人有衣著自由㗎嘛,但依家都冇證供。我連佢有冇跑過都唔知,可能佢真係有罪,但係冇證供我都唔能夠咁樣假定㗎嘛?

法庭裁定D1-2的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未有透露被告會否作供及傳召證人。D3表證不成立,申請訟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7日0930在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7/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候補)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13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司法機構將會就 WKCC813/2021 (初選47人案) 於5月31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進行的聆訊,實施特別座位安排措施。

於【13: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三樓大堂派發94張被告人親屬入庭票,每位被告人可獲家屬入庭票張,一號法庭(正庭) 及二號法庭(延伸庭) 各一張。

於【14: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一樓中庭大堂派發272張公眾入庭票及90張傳媒標貼,各傳媒機構的一位代表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領取傳媒標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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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家屬入庭票安排如下:
47張 A庭四樓一庭內座位 (正庭)
47張 A座四樓二庭內座位 (延伸庭)

公眾席入庭票安排如下:
🟣102張 A座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50張 A座四樓法庭延伸區內企位
🟠44張 A座八樓十七庭內座位
🔵76張 A座八樓陪審團集合處內座位

記者席傳媒標貼安排如下:
6張 A座四樓一庭內座位
🔴52張 A座四樓二庭內座位
🟡32張 B座一樓記者室座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3/7]  #1013荃灣

因法庭要先處理另一單判判,押後至10:00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所有控罪不認罪
0945開庭
0950休庭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一個鐘處理上星期尾先收到的控方CCTV
D2代表律師指處理完可對承認事實有收改減少審訊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821元朗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羅,梁,尹,麥

控方申請押後,把4張傳票合拼處理。
控方仍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證據的事宜,再決定是否控告。被告今天毋須答辯

4名被告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3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8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9/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1:23
辯方已完成中段陳詞

控方正在回應辯方的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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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文慧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1 張善恩 老師
PW1於明愛馬鞍山中學擔任了8年教師,以前教科學,現在主教化學。他亦是D2 的中一科學老師。

PW1 於案發當天,負責把D1及D2 的兩包TATP粉末收起並放於教員室內。並且有把事件報告給校長及訓導主任得知。

🔵控方主問
11:35 PW1與社工一同去課室搵D1, D1拿出用錫紙包嘅Chemical 。PW1稱朝早冇見過包嘢,於是問D1 係咩嚟,D1話係TATP. PW1當時唔知咩係TATP,但係安全起見就收走嗰包chemical. 之後PW1將呢包嘢帶去110室教員室。學校P1(21) CCTV可以拍攝到當時情況。
13:50 向校長交代此事,於是校長與PW1 打開嚟睇,看見一堆白色粉沫。看完之後就將佢還原。
13:55, PW1到禮堂安排學生排隊,看見D2手持類似錫紙包裝的物品,疑似D1的物品。PW1去搵校長,再同訓導主任連同D2 進入校務處。之後將該包物品直接放入教員室的盒子。
PW1 認為D1 包嘢外型較小,D2 包嘢的包裝外型較大。

根據學校操場的CCTVP1(8),P1(9) ,
13:51看見D1 與D2 在操場對話。
13:56時可見D1走出操場,D2亦在場。從CCTV 看見D2手上持有一些東西反光的。影片可見D1手上有包嘢,D1將佢打開與D2一齊望包嘢。之後D2將包嘢收起,嘗試俾返D1,但不成功。
14:04之後D1同D2分開離開,PW1 稱其他同學亦準備到禮堂排隊。CCTV再看見D2 追著D1,試圖將包嘢俾返D1,但不成功,所以包嘢嗰刻喺D2 手中。

🟡辯方盤問
PW1 認為2包錫紙兜重量好輕,PW1亦沒有改變其物品的大細,只係就咁拎住。把它放入箱亦冇縮細該體型。PW1 有小心處理2包錫紙兜,但冇用幾秒慢慢去放慢慢去處理。

PW1 指出D2 以學業為重,性格容易偏激,操行亦沒有大問題,是願意服從的學生。D2 亦沒有在學校犯下大的錯誤。PW1 知道D2 於中四冇讀科學,淨係讀VA 同中史。PW2 認為D2 的科學知識有中三的水平,當中亦有化學的成分。D2 亦會參與不同的科學實驗 例如CARBON REDUCTION, 但是D2 不會在學生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所以應該沒有該方面的知識。

PW1 在禮堂發現D2時,D2 沒有閃縮,直接把該包錫紙兜攤開。D2有可能唔知道該包是甚麼。PW1認為假如D2知道該包錫紙兜是犯法嘢,他理應會閃縮。PW1 於口供中並沒有稱D2 有笑笑口話係茶葉,稱因為當時有啲驚及擔心。但他表示D2於禮堂內有從容嘅笑法並不是緊張,令PW1更可確認D2 不知道該包是甚麼。PW1係覺得D2手持嗰包好似D1嗰包TATP, 所以佢覺得D2 包嘢有可能都係TATP,但 PW1 喺搜查D1當刻唔知咩係TATP,之後先上網search。喺搜查D2嘅時間就知道咩係TATP。
喺禮堂嘅時候,PW1先通知訓導主任 梁拍安(音),叫佢企HALL 門口,之後再去校務處搵校長,梁sir 再帶D2 到校長室. PW1喺校務處入面收走D2 的錫紙兜。當PW1見到D2的包裝,雖然已經知悉甚麼是TATP, 但PW1唔希望咁多經手,所以冇即時收走。PW1只係叫訓導主任喺其他同學離開嘅時候喺門口帶走D2,冇諗過叫佢即刻帶走D2。PW1在現場向D2 稱「唔好扮嘢 未必係茶葉嚟」,但此內容沒有錄在口供內。呢句PW1係用搞笑嘅語氣向D2 說出的。12月28日,警員向PW1 指出他的口供與其他在校同事有些少不同,因此需要補錄口供。
D2 與PW1 在禮堂交流時,雙方皆不肯定錫紙兜內是甚麼。

1252 午休,14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陳(18) #1113青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以雪糕筒、膠欄杆、膠水馬、垃圾筒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9月22日被彭亮廷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在2020年10月6日判處申請人進入更生中心,並以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為理由,拒絕上訴人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708

彭亮廷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038
===================
申請方的理據:

理由1:警員的可信性

警員就截停及追捕與閉路電視的片段有不相符的地方,例如顯示不到警員一手捉着兩位人士的情況,或上訴人有曾用手推警員,而這些問題是否關鍵之處?亦是否可以用因為片段未能反映所有過程便可是之為鎖碎的問題?總體而言,若警員本身作供不盡不實,亦會影響其他作供的可信性。

理由2:犯罪傾向性

警員未能看到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而且對現場觀察也十分朧統,只看到申請人站在人群中。因此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上訴方引用 梁國雄 案,指出即使上訴人與一同堵路的人是認識,法庭亦要考慮這批人士有沒有共同目的,或是彼此有沒有聯繫。

此外案發現場是位於屋邨巴士總站附近,案發時間也只是約21:00時,而且警員亦同意當時有其他市民走過。而且上訴人只帶有手套及雨傘,並只是放在背包。

因此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參與堵路行為或與其他堵路的人有共同犯罪計劃。

理由3:上訴人逃跑的原因

上訴人在案發當時只是18歲,若面對警員當時全副武裝追捕上訴人,上訴人一時情急之下逃跑也是一個可能性。不一定是因為畏罪而逃跑。

理由4管有工具的意圖

案發現場當天並沒有發生暴力事件或示威活動,因此沒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上訴人會將上訴人會將本案六角匙用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涉案的六角匙是體積細小,可稱是家用工具,不能作為傷人的武器,即使上訴人真的有堵路,也不代表他必然會用六角匙傷人,法庭亦應考慮上訴人的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較低。

即使上訴人有用手推警員,當時上訴人也沒有嘗試用六角匙傷人。

(*)當時上訴人沒有帶防護裝備,而涉案六角匙只是在隨身褲袋搜出。
===================
答辯方的回應:

回應理據1:

片段只能顯示出事發時2秒的情況,因此不能排除警員在大堂外已捉實上訴人和身旁的女子的背包。即使警員沒有就此紀錄,也不是十分重要的內容。因為控方在本案依賴的是環境證據。

回應理據2:

警員同意看見上訴人與一女子站在示威者中間,其後便開始追捕。警員亦同意他看不到上訴人有參與堵路,因此不同意警員的觀察是朧統。

上訴人在本案沒有作供,未能削弱控方的案情。原審裁判官亦只能就眼前控方的證供作出裁斷及推論。

回應理據3:

原審裁判官並不太依賴逃跑作為定罪的基礎。他亦在裁斷書表示已給予自己有關逃跑的指引,並在考慮後已否定上訴人路過的可能。

回應理據4:

原審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有參與堵路後才作出攻擊性武器的推論,即有人阻止堵路後用作傷人。而且上訴人將六角匙放在褲袋可客易取出使用,亦可以強化原審裁判官的推論。

張慧玲法官關注上訴人會用六角匙傷害甚麼人,答辯人回應指並沒有指明會傷害甚麼人,包括警員。
===================
法庭需時考慮,會擇日宣判。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上午進度
PW3 偵緝警員 14073 梁仲昇作供。14073為從 PW1 警員24529 接收被告及負責檢取證物之警員。

PW4 偵緝警員 18787 郭偉俊為調查警員,負責查找案發現場cctv及寫調查報告

控方案情完結, 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午 2:30 索取因被捕受傷的醫療報告

下午 2: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8]
#0929金鐘

D9:莫(33)
D10:楊(20)
D38: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D9,D10,D38 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45
控方休庭先處理承認事實

1030
法官指罵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並沒有用65C準備證物詳情
再休庭處理

1130
控方完成65C 的證明詳情
提出需要播放2小時新聞片段

#陳廣池法官 認為需要在庭上完整播放該片段,因此決定提早午休,1430再續。

下午將會於庭上播放2小時的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8]
#0929金鐘

D9:莫(33)
D10:楊(20)
D38: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D9,D10,D38 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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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PW1 高級督察 蔡棟雄 作供

主問
蔡當時為港島警區行動部嘅公眾活動支援小隊,負責處理港島跨區行動及港島總區嘅跨區活動嘅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PW24指當時無收到任何申請喺2019完9月29日跨區嘅活動申請不反。但佢知道有一個不跨區嘅活動申請,係喺北角嘅公眾遊行,申請人為莊樹行(譯音),團體聽唔清楚🙇🏻🙇🏻

D1,D2,D3大律師均表示無盤問,控方指曾經將此放過落65C但被辯方刪除,以為有問題問。

📌傳召PW2 督察陳家豪(譯音)

主問
陳督察當時為機動部隊Y3小隊嘅小隊指揮官,當日由早上8:30當值。

PW2描述當時情況:
14:45 控制中心指示Y3小隊(全隊40人)落地守衛,位置係政府總部夏慤道、添華道,面向夏慤道天橋。
15:55 到達夏慤道天橋地面位置,水馬防線內。當時有多於500名示威者喺政總外,並持有長鐵通、汽油彈及呼叫口號
16:15 示威者開始向警察及水炮車方向扔汽油彈同磚頭,扔嘅數量非常多。PW2指佢多次手持大聲公發出警告(非法集結、將會驅散),但示威者無停止,之後水炮車有發射藍色水炮。PW2有指示隊員發射催淚彈同橡膠彈,當時小隊仲係水馬內。
16:50 有其他警察部隊增援,將部分人士作出拘捕同用警棍驅散。Y3小隊就有同時發射催淚彈。被驅散嘅示威者走向金鐘地鐵站。
17:30左右 行動結束後場面大致和平。金鐘一帶尚有其他小隊行動,但PW2就唔清楚。

🖥播放P57 CCTV片段(位置係政總外夏慤道)

片段係有關當時示威情況,控方一開始指係幾分鐘,但播咗十幾分鐘無聲片後,陳官質疑其播片目的。陳官指如果係睇大圍情況,新聞片段都得;如果只係話人多,五秒都夠,只係睇感覺嘅話,睇五分鐘到五個鐘都一樣。陳官要求主控道出片段需留意嘅位置。


📺16:44:14 - 16:44:17
示威者出馬路,有人埞石

📺16:45:23 - 16:48:48
十幾名示威者掟嘢

PW2指示威者係掟向政總外牆及平台,外牆為石屎,但最上有某個位係見到平台。
片中有彈弓,目的都係將硬物目標埞向外牆。

控方請PW2睇相片後,佢指外牆上方,似係玻璃或者易碎物料。控方指有玻璃碎。陳官詢問有無其他相,控方指未有。

由於辯方未睇哂該疊有圖片嘅文字紀錄,將文件暫列為PP73 。

📺15:54:07
政總防線外,可見夏慤道天橋上有人掟硬物(雪糕桶)去警察防線。之後有由其他狗隊同事發射嘅催淚彈。

📺16:11:35-16:13:34
片段顯示天橋上有遮陣

📺16:23:51
有汽油彈掟出並有火光(其後有水炮車射藍色水)
📺16:31:03
再有汽油彈掟出,並有示威者衝向政總方向
📺16:35:00
有示威者掟雜物及磚,PW2指穿螢光衣人士應該係記者但唔肯定。
📺16:38:00
示威者再次遮陣

陳官再話控方太慢,指控方睇片又完哂先問,無動感🙃

官問PW2點解示威者點解衝右面,PW2指因為警察企右邊水馬後方。示威者係見到水馬後嘅警察先行動。


🖥播放P60 香港01直播片段
片段顯示示威者聚集、水炮車射藍水。
PW2指藍色水作用為記認,方便追查。
(直播旁白指有至少26發催淚彈,狗隊射咗先舉黑旗)

陳官問片中木板用途,PW2回答係示威拍執做防禦。



三名被告大律師均指有部分證供係之前未有嘅,未知是否會有盤問,但希望先同當事人商討並於明天續審。

案件押後至6月1日上午9: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因法庭要先處理另一單判判,押後至10:00開庭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5 開庭

辯方已經呈上書面嘅特別陳辭,裁判官閱讀之後向控方詢問,就著辯方提出的質疑:證物(汽油彈)被干擾、和證物袋不明哋被剪開,控方有無回應;控方不認同係干擾,是適當處理方法,白色樽一向都係警方用開,倒出嚟只會在物理上數量有變,不會影響化學成份的檢驗結果。

辯方抨擊搵唔到邊個剪開證物袋,控方指係化驗所職員剪嘅,目的係取出玻璃樽,佢講唔到剪開咗幾多個不是重點,取出玻璃樽驗指紋,唔會影響樽內化學成份和DNA,控方立場係足夠嘅。

10:28 兩位辯方律師陳辭
表示亦會互相採納對方的陳辭,重點係認為PW16 & PW23的證供不可信,PW16係處理三支懷疑係汽油彈的警員,她在頭三次的口供無提及處理過程,但忽然在一年三個月之後,即開審前一星期,再做詳細紀錄,呼之欲出嘅係控方「漏招」,另外會唔會有人提醒,因而會作一啲嘢出嚟?頭三份嘅供詞講緊係玻璃樽汽油彈,不是分拆之後嘅情況,只有第四份口供先講分拆,證人係前言不對後語。

點解證人要分開證物?主問下解釋話樽蓋開過,容易揮發,會流失,盤問之下話見到有黑色膠紙包住樽蓋,咁何以見到會開過?密實袋內和玻璃樽樽身都係乾爽,何以覺得會流失和揮發?

D1會力陳樽內物質被干擾,PW7形容樽內係液體,PW16形容樽內有液體加沉澱物,蘇博士形容兩個白色樽內係液體,另一個白色樽係濕嘅固體,無證據指稱點解狀態會改變。

化驗所職員剪開證物袋,盤問期間話剪咗三國,覆問時話唔肯定剪咗幾多個,證人講咗兩個答案,呢度有疑點,另外,控方亦無叫證人辨認剪開咗邊個證物袋。

本案PW16做咗兩樣錯事:(1) 三次無作紀錄,(2) 干擾化學物質;如果法庭接納佢嘅證供,會間接認同這種處理方法。

10:55 D2主要爭議背囊是否屬於佢和有否被人干擾,背囊不是從佢身上檢取,有片段影到兩班人之間有一個背囊,PW1 54965同意期間有人搶走D2背囊,沙展搶番返嚟放在地下,有人指稱背囊屬於D2,現場有好多人圍觀,有人曾衝向警員,可能有人放嘢入背囊,有片段見到有人搶走,法庭不能排除被干擾過。

PW8聲稱檢取汽油彈,到底是否PP29,睇咗相,相片同證物有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辯方會準備結案陳辭,原定在6月3日的審期擱置,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何(49) #0805深水埗

控罪: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579馮耀彤。【裁決詳情按此

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9日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詳情按此

--------------------------
代表上訴方的黎家傑大律師就本案的定罪提出兩大爭議。

第一,上訴人未必知悉PW1警長馮耀彤上前是執行職務。因為當時現場環境嘈雜,上訴人未必知悉灰衣男子曾經用粗口指罵警員,因此亦不知馮警長想追截在上訴人身後的灰衣男子。

第二,上訴人並非有意令馮警長在執行職務上變得更困難,即使有阻撓亦只是意外。另外,如果警員行為超出法律權限,就不算是執行職務。在埸的其他警員亦可追查該灰衣男子,但牠們並無上前,因此上訴人阻礙程度有限。


📌潘敏琦法官經典回應
潘法官質疑上訴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相信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潘稱「佢無上庭作供喎。即使有辯白證供但無經過盤問,嗰d證供我可以reject 、可以不給予任何比重㗎,之後睇片再draw inference 咁得唔得呀?

如果你話係一個意外,佢行路返屋企嗰陣撞咗上去。有幾多人係會唔帶眼到撞埋去一個著住防暴裝嘅差人心口到呀?除非呢個人嘅視力或者智力有問題喇,但本案無呢方面嘅證據呀嘛。」

你行左我行左呢d情況大家都會遇到,常理嚟講咁樣撞到人係會講對唔住、彈開㗎喇,唔係警員移左佢移左、警員移右佢移右,仲要講「走呀!走呀」雖然唔知佢係叫邊個走喇。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當警員行過灰衫男子時,是被告向右橫行然後跟貼著警長的前方,因此裁定被告行為具主動性,已經滿足了控罪的所有元素,包括意圖、上訴人知否在警員執行職務,而且片段與警員證供沒有違背,加強可信性。

除非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否則控罪只要求被告曾作出阻撓,毋須證明被告知悉受阻人士是警員或執行職務。

--------------------------
🔴潘敏琦法官駁回定罪上訴,稍後會頒佈書面判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英語聆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以下現正保釋🌟
D8, 10, 11, 14, 16, 17, 24, 40, 42 ,43, 46。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部份在地下輪候人士亦獲安排上大堂。

1504 「9P(報導保釋法律程序)」廣播中,
提提大家小心啲啊~

1507 開庭
被告們進庭,懲教職員指示每三人坐一張(長)凳(有觀察指本聆訊有別於一般由全人類預備好等待個官進庭的做法,是要避免被告們開庭前「玩咪」嗎?)

律政司代表: #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1513 #張耀良大律師 表示剛收到案件管理文件,關注其中沒有提及控罪文件送達日期,及今日才得知已預定了提訊日日期。 #蘇惠德總裁判官 回應法理規定相關文件會在提訊日前不少於7天送達辯方。張大狀希望法庭能給予辯方更多時間,蘇總建議辯方去信法庭申請押後。#祁志資深大律師 及D12/42/44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亦有表示時間不足問題。

1519 D3:趙家賢代表 #黃瑞紅大律師 透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需時,尤其是接觸還押中的當事人更是困難重重。就算律師已預備好文件,亦難以在各懲教院所預約探訪。故希望法庭能給予更多時間以檢閱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1521 #祁志資深大律師 指經常會收到很大批的文件,「很大批」即數百頁,而文件沒有翻譯成英文。(“When we receive chunks of bundle, and I mean “CHUNKS”, there’s hundreds of pages and that they are not being translated.”) 祁志資深指斥這不只是交收文件事宜,而是關乎到法律原則問題,甚至影響著《基本法》下的基本權利。認為35天並不是實際可行的押後時間。

1524 蘇總重申法例列明提訊日7天前辯方會收到相應文件。祁志資深追問法庭能否下令控方清楚列明控罪元素?始終《港區國安法》都是新法例。蘇總拒絕下令。祁志資深再三確認蘇總是否無權作出有關指令(“So you’re saying, you don’t have th power?”) ;蘇總回應認為無必要下令(“I don’t think it is necesary.”)。祁志資深重申控罪書籠統而含糊無助律師向被告解釋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難道是要律師自行闡釋?這是從根本上需要處理的議題。

1528 #黃宇逸大律師 就案件管理及因應答辯提出質詢:
①本案審訊是公開聆訊,還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的閉門聆訊
②無陪審團會否發出證書指示毋需陪審團列席審理
③控方能否列出眾被告屬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哪三類:
- 首要分子(”principal”)
- 積極參加的(“active participants”)
- 其他參加的(“others”)

1538 有律師問及能否分批次進行交付程序,蘇總否決並指47人全部共同被控同一項控罪。

1544 開始處理保釋事宜
以下26名被告今日沒有保釋申請,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1/2/7/9/12/13/15/19/20/21/22/23/25/26/27/28/29/30/33/34/35/36/37/38/41/44

以下被告保釋條件更改獲批:
D8/43/46

1605 處理 D6:袁嘉蔚 保釋申請
1653 ‼️保釋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657 法庭和律師留意到時間,故D3:趙家賢的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中午12:00才處理。

1658 是日聆訊完畢,而明天將會處理47中其中8人的保釋申請。根據司法機構日誌,保釋申請日程如下:
【2021年6月1日 】
上午10:00(3人):D4:鍾錦麟、D5:吳政亨、D45:王百羽
中午12:00(2人):D3:趙家賢、D18:劉澤鋒
下午02:30(3人):D31:吳敏兒、D39:范國威、D47:余慧明

【2021年6月2日】
上午10:00(2人):D32:譚凱邦、D36:陳志全
中午12:00、下午02:30(不詳)

🌟案件排期至本年7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為提訊日,較早前獲保釋的被告繼續維持保釋🌟

- - - - -
直播員按: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並不代表完全放棄保釋權利,被告人按自己需要時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申請。

有被告聆訊完畢進入羈留室前:「多謝老細」
另節錄處理保釋前部份被告間或與家屬的對話:
「走啦唔好打bail啦哂時間啊」*(更正)
「撐住啊」
「你瘦咗啊你」
「收唔收到信?」「收到幫我keep住」
「邊個㗎呢本書」「轉頭睇」
「記得去六四個展覽喎」
「大家撐住」
「我愛你啊老公」

由於部份被告進羈留室期間聆訊繼續,有被告:「講大聲啲啦聽唔到你講乜啊」

#香港人加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9/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435 開庭

控方申請把D1面對的控罪2的詳情中「後巷」一詞更改為「橫街」

D1-3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4會作供,或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

D4現到證人枱作供
D4 主問尚未完成

1640 退庭

案件押後至 明天09:30 灣仔區域法院續審
A1, A2, A4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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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原定安排本案於1130審理,但據聞法院早於1000時左右已處理被告的案件。
案件將押後至 6月28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相信被告今日亦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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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在上午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呈上三封由老師及制服團體導師等撰寫的品格證明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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