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續審 [3/3]

D1: 陳 (28)
辯方代表: #陳禮熙大律師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方代表: #徐兆華大律師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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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胡先生

從事汽車銷售員,工餘時幫全民記者(網媒)當義務記者。2019年11月加入全民記者至今,主要於全港各區示威現場做新聞直播。

DW1確認照片為自己全民記者的記者證及掛頸繩(D7(1))、記者證正面(D7(2))、記者證背面(D7(3)),並讓法庭確認實物。每次直播時,證人皆會佩戴記者證。

🌟小插曲:
辯方律師期望播放D6,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澄清辯方依賴的片段,辯方指自己依賴片段由拍攝到證物攤放在地上直至證物被收拾的情景 (即片段中00:00-21:26的相關部分),畫面及聲音皆會依賴。控方質疑若一邊播放讓證人一邊確認,相等於給予證人一份口供照讀,只是片面之詞,批評播放影片的意義。

法庭指若辯方依賴影片從頭至21:26的相關部分,應播放全部20多分鐘,以對控方公平。辯方回應若播放全部20多分鐘,自己只會依賴部分片段中的聲音,法庭反映對控方不公平。最後辯方決定整段D6不依賴聲音,亦沒有準備影片謄本。達成共識後法庭指最終會要求播放所有辯方影片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期後辯方想播放片段時暫停影片發問,惟法庭要求先放畢全部依賴片段,有需要時才「番轉頭問」,主控隨即批評辯方:「你一次過播晒先啦,唧牙膏咁」

🔶胡先生口供(續)
觀看D6後,證人確認片段為自己所拍,到現場為觀察會否有突發新聞。當日是4月30日,太子會有群眾聚集,到太子後覺沒有特別,遂前往旺角,到達洗衣街及山東街交界附近沒有發覺有示威活動。

證人確認D6片段中的畫面為當日情景,不是透過鏡頭觀看,而是親眼所見,與片段畫面一致。

其中一小片段顯示一名人士打開雨傘再收起
16:27-16:38 片中可見有一名防暴警員捉住一名黑衣人士
16:38-18:17 黑衣男子轉頭望向鏡頭,證人指當見到男子後能辯認男子,二人從2019年12月開始認識,因兩人皆在直播現場出現以記者身份做直播,互相打招呼後而認識,知道對方花名為「司令」。

從認識起至案發日二人曾相遇約10多次,每次皆以同一身份做直播,證人知道D2是為facebook群組「on9協會」做直播。該群組主要做新聞直播,除此之外證人表示不太清楚。

證人確認證物P10相冊第11張照片顯示「司令」即黑衣男子的容貌;第9張照片則是記者證,證人表示每次遇見D2, D2皆有佩戴;第8張照片顯示的反光衣為直播員所穿,以識別身份,證人及D2做直播時都會穿上。

證人從庭上認出D2。

🔶主控盤問:
義務記者意思為以義務性質,沒有收入地幫忙做直播,加入全民記者沒有特別手續。證人沒有從事新聞行業,加入當記者時有人提及記者守則,要會見總編但無需面試,因對行業感興趣而加入。

證人沒有上記者專業操守課,總編沒有正式提及記者守則,證人指會提醒自己如實報道,不能偏頗,但同意會見總編後,總編感合適便能加入當記者。

證人並非記者協會會員,但以自己認知形容,覺得每人都有權利去記錄。自己非專注拍攝社會事件,只是該時期社運較多。

案發當日到太子站後覺當時無示威活動,只見到多人獻花,感沒有特別,在附近閒逛後離開。證人沒有特定目標要前往,沒有經過朗豪坊及砵蘭街,有經西洋菜南街及洗衣街,當時旺角一帶都有警察駐守。

約晚上10時多(忘記實際時間)證人到達洗衣街,見到有警車及黑衣人士,故開直播拍攝現場。證人當晚沒有特別與總編聯絡,只是自己周圍行走以留意是否有特別事發生。

證人當晚認出D2前有「行家」在身旁提醒「嗰個好係司令喎」,證人觀察後,認出該人確實為「司令」,當時二人距離約10米。

證人首次認識司令是因主編在旁向證人介紹「嗰個就係司令」,「司令」沒有加入過全民記者,二人只在示威現場有見面,私下沒有聯絡。證人不清楚D2是否屬記者協會,自己的記者證由網台發出,沒有加入記者協會。證人自稱沒有加入記協原因為條件難以符合,因要在報章刊登文章或修讀相關學系。

證人同意形容自己為新聞從業員,但沒有閱讀相關記者守則,認同全民記者聘請自己便可以當記者,加入全民記者無需申請良民證,但不清楚總編挑選記者的準則。

證人對「on9協會」認識不深,覺得是「吹水谷」但有記者做直播。證人穿的反光衣為總編提供,但同意深水埗有同款反光衣售賣。證人形容D2以記者身份做直播的基礎為身穿反光衣及持機拍攝,估計D2為記者。

證人對D2背景不認識,做辯方證人原因為D6片段是自己拍攝,而D2在幾日前聯絡自己,遂答應。

🔶覆問:
證人沒有申請加入記者協會因自覺資格不足,自己曾「望過下」資格,包括相關學歷、工作經驗及需在報章上撰文。

證人認同一個人投入於新聞工作的時間長短與記者資格有關連,例如要修讀新聞系,長時間在報館當實習記者等。證人亦知道香港記者協會是香港唯一會發出記者證的新聞協會。

辯方案情完結。

兩名辯方律師各自澄清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6月22日前及6月29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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