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19 年9月8日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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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鐳射筆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雖然沒證據指出被告不知輸出頻率,但鐳射筆上有「Danger」等危險標誌,因此被告一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被告被截查時,不是身處在示威現場,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或曾經參與示威。但從被告身上搜出的裝備可知,被告不可能沒預謀,他的物品不是隨手可置,一定是事先籌謀 過。被告亦把綠TSHIRT換成黑TSHIRT,有需要時使用武力心意是不少。被告帶有防毒面具、雨傘、面罩等,是典型示威者的物品,雖然沒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但必然是有預謀參與。

鐳射筆傷害性大,當時是發生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被告沒作供,不能推翻這推測。

因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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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案發時是學生,案發至今有一年九,現已畢業。
👵🏻官:被告讀咩科?
👦🏻辯:ERRR我唔記得咗
(索取指示後)
👦🏻辯:被告讀會計!

被告現職保險公司,辯方呈上卡片。
👵🏻官:被告現在滿24歳?
👦🏻辯:ERRR..Errrr係!
👵🏻官:因為佢X月生日啊嘛!

呈上一些求情信,講被告品行良好。
案發後被告精神焦慮,要看精神科,有焦慮症。

被告沒挑戰控方證供,十分合作,沒作供挑戰控方證供。
當日港島有示威活動,但被告所在地沒活動。

👵🏻官:你有無案例係關於一枝鐳射筆㗎?我就揾到翁XX案例,判監八個月。
( #0727元朗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辯:我揾到李運騰法官的案例,亦是在示威地隔一條街搜出。有一個是李XX案例。
(#0816上水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1
👵🏻官:你可唔可以呈俾我睇?
👦🏻辯:ERR我無印出嚟。不過如無證據顯示當天有參與示威活動,er如果無社活動,無用相關武器 errrrrr可以考慮輕判,當時判七個月。Errr呢單案係被告有打網球的工具。

辯方指本案被告年輕,有正常工作,希望輕判。

👵🏻官:你揾唔揾到案例係1枝鐳射筆?
👦🏻辯:揾過但揾唔到,通常都係2樣物品,無單一鐳射筆。
👵🏻官:我揾翁XX案例,不過係加埋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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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本案嚴重,必須監禁,要考慮到社會安全。

六個月量刑起點,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
(手足離開時無回頭😔
(據稱辯方律師是男性姓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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