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2/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3pm 一開庭,陳官向D2辯方律師提出質詢,指出她昨天盤問PW1時與今早盤問PW2時自相矛盾的部分。

~D2辯方律師承認疏忽,陳官重新傳召PW1就該問題作供並完成。

~PW3(署理警長C)作供,主控盤問,未完成。

~押後至明日(23/6)09:30 在五庭續審。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3pm開庭。

陳官向D2律師提出疑問 :
~PW1及PW2坐同一架車(AM7093),坐同一方向位置。D2律師向PW2指出交通燈沒有着火,但在盤問PW1時卻沒有指出相同事件,即是接納PW1指出當時有着火。為什麼?

~D2律師確認沒有向PW1指出他「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的情況,原因是PW2是拘捕D2的警員,因此集中向PW2盤問。

~陳官質詢這做法。D2律師承認疏忽。陳官稱就此要再傳召PW1答問。控方稱PW1是天亦在粉嶺裁判處其他庭上,因此可以快速傳召他回來作供。

~陳官宣布休庭10分鐘。

~3 :15pm開庭。

PW1作供

D2律師盤問 :
~D2律師向PW1指出事發當日他並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PW1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畢。

PW3(署理警長C)作供

主控主問 :
~2019年11月12日,PW3隸屬特別戰術小隊。20:50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與隊員分別坐兩架沒有任何警方標記的小巴(AM7043及AM7093),由粉嶺行動基地出發到案發現場。

~PW3座位 : 司機座位後兩排的雙座位,靠左邊,近走廊,對住門口。

~20:58時位置 : 掃管埔路往新運路上。

~由於交通問題,車慢慢向前行駛。望向新運路,見到有一群人聚集,他們身穿黑色長衫長褲,大部分人有戴口罩、戴帽。

~剛駛入新運路彎位,開始見到車路上有雜物(棍狀長條形物件、雪糕筒)。

~由掃管埔路望去,大約有20人將鐵馬搬去新運路阻擋車輛。

~主控請PW3看控方証物相片。
PW3指看到一班人聚集在4條行車線上,用自己的方法拆鐵欄。鐵欄外,有垃圾桶。

~PW3聽到有人叫口號,見到有黑衣人拿棍狀物敲打交通燈。

~當車進入支路,PW3留意到前面有雜物。當時車是低調慢駛,駛過
路上雜物。

~當車最終駛到新運路,由於雜物太高及太大,令車無法駛過。

~再接近一些,PW3及隊員立即落車,黑衣人開始四散 。有5~6名黑衣人去了新運路西行線 ; 5~6人向掃管埔路方向走 ; 也有一些人跑上支路。

~PW3隨即下車,打算追逃跑的人。他見到3名黑衣人,隔着30米的距離與他們對望。

~這幾個人發現了PW3,立即向新運路東北線方向跑走。

~其中一人戴着黑帽、黑口罩、著深色長䄂衫及長褲,背着深色背囊。

~PW3先向他發出警告 : 「警察,咪走!」,繼而追截。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

~直至追到北區公園門口,近巴士站,截停該黑衣人為止。

~該男子沒有理會PW3,繼續跑,PW3將他控制在地上,並警告說 : 「警察,咪郁!」。

~PW3以非法集結拘捕該名男子,並上了膠手扣。該名男子就是D3。

~主控未問完。

~23/6/2021 上午9:30續審。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