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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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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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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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3案合併⭐️
D1:劉(17)
D2:劉(16)
D3: * (14)
D4: * (15)
D5: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法庭為 D3,D4,D5 頒佈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命令
內容為: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

D1,D2,D3,D5辯方大律師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資料。

D4: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你地呢班虐貓嘅仆街,簡直不知所謂,枉為手足,係社會嘅敗類。有人澄清D5無虐貓,虐貓事件發生時D5不在現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41 開庭

D2律師作中段陳辭,裁判官休庭考慮後,裁決表面證據不成立;口頭判詞中提到警方濫用599G限聚條例,用作管理人群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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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後補資料

D2律師作中段陳辭
從控方倚賴嘅片段P2中見到,D2身處在一群反光衣人士當中,PW1 & PW3同意嗰啲係記者,記者會係邊度有事發生就去邊度,應用D1嘅邏輯,就算將控方嘅案情推至最高,D2不是參與受禁群組聚集;PW3有講D2有聚集,但同意口供無寫,片段亦影唔到有咁嘅事發生,PW3記憶唔清晰。

告票上寫嘅時間係20:55,但聚集嘅時間係20:20,D2企在反光衣人士當中,反光衣人士係受豁免嘅,咁點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D2獨自一個人行,佢管唔到其他記者嘅行為,又或者記者有共識跟住D2,但D2唔知道喎。

控方指聚集有共同目的,法例條文無呢個字眼,例如:可以係幾個人非法集結,距離20米,但不是受禁群組聚集。

14:51 控方回應
PW3指出事前有發生聚集,有20-30人響應D2嗌口號,有不是穿反光衣人士走近D2。

在修訂嘅傳票係無寫時間,20:58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嘅時間,控方不是指控在某1分鐘聚集,係告D2在20:15至20:20時,與30至40名黑衣人聚集。

辯方回應
根據告票存根P6,寫住嘅罪行時間係20:58,案情撮要亦寫住D2身處穿反光衣人士當中。

15:08~15:24 裁判官休庭考慮

裁決
考慮辯方陳辭,20:15~20:20 PW3 指被告與30-40黑衣人聚集,證人同意在書面無寫,不能作出解釋,口供無講,亦都答唔到,證供質素有問題,未能定罪。

20:57~20:58 片段影到D2獨自攞住大聲公,提出法律事項,無任何行為與其他人溝通,不能證明參與聚集行為,警員帶走D2。

PW3協助新界北小隊人員處理社會事件,警員利用限聚令控制社會運動事件,D2無同其他人出現聚集,就算將PW3嘅證供推至最高,D2無干犯限聚令,不能同意控方講法,雖然發出高票一刻係20:58,可以指干犯時間為20:15,做法不恰當,應反映干犯時間,告票出現問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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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又有花生,主控認為,繳交違例泊車告票罪款,唔等於承認違例泊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裁決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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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控罪2襲警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分析
主要證人PW1至PW3作供可信,與FB呈堂片段吻合。辯方爭議PW1隱瞞警察身份因有現場人仕問PW1 ”Are you Popo”獲首次不獲回覆,法庭不排除Popo 有眨意因此不回答. 而在被告控制PW1時,PW1有講放手我先出示委任證,但被告不理會,由此法庭不認為PW1刻意隱瞞其警察身份。而PW1事發時在追截地鐵跳閘男子毫無疑問是正在執行合法職務,其作供解釋大叫「非禮」是想引起更多關注阻止逃走也非不合理。
被告與PW1糾纏間搶去伸縮棍反制服警員是在沒有危險情形下使用不合法武力,法庭不接受其自衞之解說,其作供不可信。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控方將控罪二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6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作判刑,🛑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傍晚被告透過朋友發聲明指對裁決結果感到憤怒,會上訴直至彰顯公義(I will not rest until justice is done)

📍直播員按:Rebecca , Thanks for supporting Samuel & Blacklist852👊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1/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下午進度:
PC16045 潘俊健(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刑事調查隊第10隊。

警員鄺保然(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大埔軍裝巡邏小隊。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就特別事項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30續審,辯方會就特別事項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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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詞:

PW3是警員8396 鄭業銘。

PW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他在13:06至13:47時拍攝警方片段。在14:30時,他看見PW2拘捕並帶A1離開環迴東路,於是他協助PW2進行調查。他形容A1當時有爭扎。

協助PW2:
他向A1施行警誡,以及為A1進行快速搜身,後來才在警署正式檢取A1的證物。

證物包括黑色護徑、防毒面具、灰色防火手套 (A1當時雙手戴着)、黑色手套 (A1當時用魔術貼扣在手腕)、黑色帽子、藍色手䄂 (A1將其套在雙手)、A1的手機、口罩和黑色背包。

他同意當時沒有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A1當時有被PW2鎖上手扣,而他們亦不需要脫下灰色防火手套才為A1鎖上手扣。

他在庭上示範A1如何將黑色手套扣在手腕上,可惜由於他的手腕太粗😮無法扣上。

他同意當時截圖上有5個警員護送A1,而他只記得有數個警員護送A1,當時A1已鎖上手扣。

他記憶中A1被戴上車前沒有更換衣着。

他的背包內的淺色衣物沒有印象。

現場環境:
他不清楚當時地面是否散落護具,也看不到附近有沒有物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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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是警員11539 陳仲球。

PW4=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

他是防暴警員。

觀察:
他看見山坡上約有20人,當中他們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路口上也有約50名示威者,也是大部分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但他同意他看不到因被樹木等物品和盲點遮蔽的人的衣着顏色。

他同意當時的人可以隨時加入和離開防線。

13:05至14:26時,他指出示威者有轉換位置,也看見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在14:26時,他看見約有20名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迫近警方防線,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那時示威者與警方相距約25米。

然後有警長擲出催淚彈後,加上有警員下達「gogogo」的指示後,他與警員進行掃蕩及推進。

他在追捕時前方有5至10名警員,但不知道是否第一中隊的警員,也沒有留意前方有沒有人被制服。

他不知道當時現場有沒有手套、士巴拿、槌仔、生理鹽水、「豬咀」等雜物散落在地上。

拘捕A2:
在14:27時,他身處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交界,看見現場環境凌亂,地面四處也有大型雜物 (例如床褥)、碎石、垃圾桶和玻璃碎等。期後他看到了有佩戴防毒面罩及灰色圍巾的A2正向大學站方向逃跑,期間有不斷回頭望。於是他向A2大叫「警察咪郁!」,但A2沒有理會。最後他跑過A2,並確定環境安全後跨過行人路的欄杆截停及制服A2,即捉住A2的上臂和按A2落地,他形容A2在他制服期間有掙扎,但不知道A2的動作是自衛還是痛楚的反應。由於他在制服A2期間有觸碰到A2的防毒面罩,所以他有吸入催淚煙。最後他考慮到現場危險,故將A2帶離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並在14:30時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2。

在此期間,他沒有向A2交代帶A2離開的原因,A2也沒有表示自己生命有危險,他在庭上表示此舉是保護A2的生命安全...然後他與約三名不知名警員協助押解A2離開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他站在A2的後方,有兩名警員站在A2兩旁 (他答不出最後一位警員的角色),期間他視線沒有離開A2。他在押解A2到達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時看到女警9702。

他指出由於他要觀察附近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所以他在追截A2時曾望向前0.X秒,即視線曾離開A2 0.X秒。而催淚煙則對他視野影響不大。

他在拘捕後有拉低A2的防毒面具,所以他認得A2的樣子。

他當時有帶頭盔,亦有曾經拉下護目鏡及非透明的紅色護面罩,因當時有需要。

他指當時用快速步行的速度追截A2😦即跟隨大隊的速度追截。

他忘記當時A2的頭巾是如何包着A2的頭,只記得是包着所有頭髮。他不肯定A2當時的背包是否關上。

證物:
他本身看到A2穿一對白色鞋,但由於A2有反抗,所以在他們帶A2離開現場後,已經只有一隻白色鞋。

他不知道當時A2被截停時有沒有穿一對白色鞋,也看不到有人為A2穿回白色鞋。他也沒有在現場找回另一隻白色鞋。

他當時在制服A2時才看見A2身上有腰包,但他沒有檢查,而該腰包一直在A2身上。他也沒有檢查和沒有干擾A2的背包。

調查:
他在事件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及截圖,並在庭上用截圖標示開始掃蕩時警長身處的位置和A2被捕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2時A2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2時他身處的位置、他追截A2的路線以及A2逃跑的路線。

記事冊及口供紙:
他在案發當天補錄記事冊,並在翌日補錄口供。

他沒有在任何地方記錄了他追了A2數十秒,也沒有記錄A2有倒頭望的情況 (他不肯定這是否重要,以及沒有將A2的所有動作都寫下)。

他按案件主管警員8009的指示,在2020年4月6日繪畫他追捕A2的路線和A2逃跑路線,但同意此與庭上的版本有少許差異。

其他:
他2019年11月9日和10日也有當值。他在這兩天分別在11月9日23:00時和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1:25時到達警署。因為他在08:30時在家中接到任務通知。雖然他同意當天只是休息了數小時,但只是感到有少許疲倦。

他並沒有在記事冊記下何時吃飯。而他在12:05時到達中大,所以他同意當天並沒有吃午飯。

他當時有在膝頭及手肘穿戴護甲,他小腿也有裝備,穿靴型鞋,帶有手扣及短槍,也有手持盾牌及警棍。他同意這些裝備會影響他的行動。

他表示腦海仍對案發時有記憶,但書面供詞並沒有覆蓋部份情況。

他在香港讀書,亦知道甚麼是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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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女警9702

PW5=她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她到達了中大二號橋。在14:25時,她看到有示威者對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期後警方開始進行掃蕩,但她沒有跟隨,而是留在警方在二號橋設置的站崗。

在14:31時,PW4與多於兩至三名不知名的警員帶A2到她面前,然後她檢取A2的證物,包括一隻白色鞋、防毒面具、黑色背囊、藍色口罩、圍巾、黑色手套、iPhone (在腰包找到)、2個膠袋 (內含鎚頭不連手柄和紅色螺絲批),而當中有些證物是由PW4交予她。期後她亦以「藏有工具作刑事毀壞用途」拘捕A2。

A2的腰包是在A2身上。

她不知道本案證物有沒有作DNA及指紋檢驗。

她在檢取物件時不知道有槌仔的手柄。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會在2021年8月7日11:00在區域法院進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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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開始繼續審訊。辯方律師向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盤問有關破窗器粉碎玻璃的狀況、功能及威力程度。專家表示沒有就破窗器的刀片部份作測試。10:36盤問完畢。

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現時大專二年級。事發當日約八點半由家搭車,計劃往荃灣用膳及買餸。中途他遇上前中學老師,傾計約半小時。

及後被告途中聽到槍聲,亦見到有催淚彈向沙咀道發射。他輾轉橫過沙咀道,往荃新天地中庭及至禾笛街,見到其他人及防暴警察在跑,被告逐跟著其他人背向防暴警察跑入中庭。後來第一位警察衝入,被告被推背跌落地被制服,第二位警察拘捕被告。被告亦透過地圖及相片,陳述以上過程。

下午被告繼續作供,辯方播放影片,由被告講述被捕過程。被告表示汽車破窗器是之前已放背囊內,如遇交通意外時作逃生用,之前曾試用,沒有作其他用途。點火器有防風伸縮功能,連同3M手套均是戶外活動用。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盤問未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下午2: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2/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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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6 - PC15099 歐陽xx
拘捕D2的警員

🔹PW6 主問
案發當日PW6軍裝當值,收到訓示會在港島及九龍區做踏浪者行動,預防違反公眾安寧事件發生。5月28日0011在警察遊樂會候命,由通訊機得知彌敦道亞皆老街有聚集堵路,0013離開警察遊樂會前往旺角道/彌敦道交界,有需要時作出支援。差不多到達亞皆老街彌敦道,見大量人士站在路邊聚集,有雜物掟出在馬路上,到達時立刻落車,見到刑偵同事正在制服一名男子,後來知道該男子被捕。刑偵同事話有人掟磚,PW6集中留意惠豐中心的聚集人士,有一名男子穿藍色外套深色衫,金色短頭髮,雙手持有一個金屬罐掟向刑偵同事。同隊隊員追向這位男子,該男子轉向行人路逃走,被PW6雙手抱緊,帶至彌敦道亞皆老街馬路上警察封鎖線內,期間有掙扎。過程中有向被捕人宣佈拘捕,罪名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之後交給警員1878繼續看管,PW6繼續執行原來職務。0036向證物警員12848指出相信是被捕人士掟出的金屬罐,0040暫時控制現場,向1878交代案情。當時拘捕的人與今日庭上D2被告不太似樣,因為當日係金色短頭髮,今日係黑頭髮,但確認被告姓名。
播放片段P3,PW6從錄影片段中認出自己及D2,片中顯示彌敦道亞皆老街情況及警車AM9804,確認畫面與當日現場情況吻合。

🔹PW6 D2律師盤問
PW6曾稱見到D2所擲的金屬罐落地時距離刑偵警員少於一米,PW6澄清現場一部分同事制服疑犯,一部分同事在現場保護同僚,而該金屬罐落地點距站立的同事少於一米。

律師不爭議D2有擲罐,但相關錄影片段拍攝不到,播放D1娛賓片段及P3車cam後,PW6堅持金屬罐與警員少於一米。

PW6不同意警車到場後現場人群已散去,只剩下記者,因PW6無檢查在場人士記者證,不能區分,而行人路上仍有大量人群聚集,同意身穿反光衣人士「部分」可能是記者。

PW6在車內有見到擲物件人士但因距離較遠不能分辨是誰人擲出,亦留意不到他們的去向。同意在口供紙無提及自己下車後有人擲物,及下車後有聽到人叫「死黑警」,但PW6指要視乎自己拘捕的罪名決定記錄的內容,但記憶中以上事件皆有發生。

拘捕D2後,PW6帶D2到封鎖線,D2在馬路上等待,沒有上警車,期間身邊有警員包圍(包括PW6),同意當時D2視線受阻。PW6同意向同僚指出金屬罐為涉案證物時,在現場無向D2提出。

🔹PW6 D3律師盤問
PW6在一段未呈堂的Facebook片段中因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自己,但能認出AM9804原因為該車是第一部到場的警車,但AM9804本身並無其他可識別的特徵。

PW6指自己不能分辨該Facebook片段是否有任何揑造成份。
———————————————
🔵PW7 - DPC701 陳健雄(音)
負責為D2作會面記錄

🌟D2律師反對控方呈遞會面記錄

D2律師指該會面記錄是D2在威嚇下非自願地錄取。以下為辯方說法:

案發日D2被捕後在警署停車場內(臨時羈留室)等待,一名便裝警員身穿警察背心,心口印高級警司字樣,即警員A,向D2稱:「你唔洗打算揾律師,就算比你揾,我都無見過星火啲律師打得贏。」

期後D2沒有機會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警員指:「我想幫你,我都憎政府,而家夜啦,你同同事都攰,如果要等律師就要第二朝先落得口供。」D2意會即若快些落口供便能快些被釋放,而警員亦有提及「落咗口供就比bail」

會面記錄其間,並沒有警員向D2進行對答,過程由警員抄寫問題,然後D2依照警員意思講出及抄寫答案並簽署,過程中D2不了解自己的權利。

🔹PW7主問
PW7現駐守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七隊。案發日便衣當值,5月27日08:30開始執勤。

5月28日01:10 PW7奉案件主管命令到紅磡警署作警誡警員協助錄取口供,其中包括D2。同僚18785向自己轉述案發時警員15099在凌晨見到D2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雙手持鐵罐掉向警方,警員15099因在上址現場執行職務,故拘捕D2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罪。

PW7從18785接過D2後,D2希望聯絡家人,PW7請示主管後獲批,遂聯絡值日官了解安排後,用臨時羈留室電話讓D2聯絡家人。期後上級警長2585為D2作搜身。

【02:08-02:13】
PW7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P20)及解釋內容權利,讓D2閱讀及明白內容後簽名確認,PW7亦有向D2讀出通知書內容。

【02:14-03:29】
PW7 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為D2錄取第一份會面紀錄(PP21),現場有其他同僚及其他被捕人,所記錄內容準確,沒有威逼利誘或使用武力。

被告有在會面記錄上寫「我不需要律師陪同」、「我願意回答」、「我食飯經過㗎咋」及簽署確認記錄的內容。

期後就襲警向D2錄取第二份會面紀錄(控方不依賴)。PW7為兩份會面紀錄及羈留人士通知書錄製副本,由D2簽收。

最後PW7在D2身上撿取衣著及個人物品作證物,期後交D2予同僚8403處理。

🔹PW7 D2律師盤問
臨時羈留室即警署停車場,亦是口供錄取地點,當晚有搭建帳篷作拍照、搜身用。

PW7見D2第一次進入帳篷為搜身時,當時負責搜身警長2585身穿便衣。

PW7無留意現場是否有出現辯方描述的警員A,除警長2585外,PW7無印象D2有接觸其他同事,亦已忘記2585衣著。

PW7當晚無講/聽過「你唔洗揾律師啦」「落咗口供就比bail」或類似字句。

當晚PW7有讓D2打比家人,打電話前有問D2要聯絡誰,故得知D2聯絡呀姨。PW7不同意自己有要求D2限時要5分鐘打完,亦無限制D2致電誰人。不同意律師所指因不准聯絡直系親屬,所以D2先打比呀姨。

律師質疑羈留人士通知書在 02:13記錄完畢,隨即02:14已開始為D2進行會面紀錄,一分鐘內無法完成:抄寫內容+向D2讀出內容+D2確認及簽署,PW7堅持一分鐘已足夠。

律師指會面紀錄上「警誡下的說話一段」沒有讓D2簽署,PW7解釋每一頁右下角已有D2簽署,自己亦曾讀出內容讓D2確認。

會面記錄以一問一答形式記錄,即PW7抄問題,D2寫答案,即一個寫完到一個寫,不停來回換來換去。
對D2動作自如、熟悉落口供程序,PW7不感奇怪。
律師指出D2是在聽到PW7讀出答案後默寫,非自己作出答案,PW7不同意,亦沒有講過「而家都夜啦,我地同事都攰啦,落埋份口供佢啦,要等律師嚟就要等聽朝㗎啦」等字句。

PW7有考慮D2在凌晨落口供會精神狀態不佳,故在第一頁有問D2身體狀況是否適合作口供,D2有寫「我適合」「不需要律師陪同」並簽名。PW7不同意是自己叫D2寫+簽名。

🔹裁判官問PW7
D2有要求聯絡家人,電話有接通,能成功聯絡呀姨,內容大概為被告通知家人身處地點及情況,通話時間不長,約30秒內。

通話時PW7在D2身邊,沒有監聽對話內容,當時尚未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通話後D2無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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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 DPC 18785 高紀昇(音)
🔹PW8主問
案發至今仍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當日處於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執勤。

00:30時同僚就堵路事件進行拘捕,有警員受暴力示威者襲擊,PW8與隊員上前支援。跑到現場時,PW8與警車及軍裝警員同時到埗,見到有便裝警員正制服一名人士,附近有人聚集,路面有雜物。該批便裝警員受不同方向(包括登打士街方向)雜物(包括水樽、紙皮、磚頭)襲擊,聽到同僚叫「有人掉磚」,PW8遂舉起盾牌戒備。

PW8 因關心便衣同事安危而沒有留意軍裝同事位置,但軍裝警員為數約超20人。現場嘈吵,有同事提醒有人擲磚、有人群叫罵聲、有人講粗口、有人鬧「死黑警」等⋯

PW8指相關辱罵說話包括「黑警死全家」認為辱罵是充滿情緒但無內容,辱罵人士超過50人,圍住彌敦道及亞皆老街。

期後15099押戒一男子向自己表示已拘捕該男子(即D2),並覆述案發經過,由於現場不適合逗留,PW8帶D2到封鎖線,然後在現場留守,等待警車到紅磡警署。

到達警署後,PW8帶D2見值日官報告案情,期後到臨時搜身室搜身,無發現可疑物品。01:45時把D2交比警員1075處理。

在警員15099接過D2到交給警員1075期間,PW8與D2一起,期間無人使用武力或威逼利誘。

🔹PW8 - D2律師盤問
律師指現場有叫罵聲但PW8在口供無提及,PW8解釋只會記錄有關協助進行拘捕的行動,而每一次遊行示威在地面執勤都聽到類似辱罵內容,故無特別記錄,但有記錄同事叫「有人擲磚」。

不同意律師指出:無記錄的內容是有可能記錯。

PW8承認D2有在帳幕內搜身,但現場沒有人與警員A衣著相同,而即使是高級警司,警察背心亦唔會寫有「高級警司」字眼,但同意當晚有便裝警員穿警察背心。

PW8不肯定現場是否有同僚2585,本身亦不認識此同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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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預告:
將傳召PW9 警員11348,而列表上的另外兩名警員無需傳召。

控方尚有一名市民證人就八達通資料方面作供,D3律師有盤問。

估計明早能完結控方案情及特別事項證供(被告傾向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D2需繼續還柙
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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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警長7937陳盼達 作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一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附近西行車線,當時警方已經設立了防線,防線橫跨東西行線、面向東。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均有示威者聚集,PW12看到干諾道中50米外有大約200名示威者,有人用竹枝砌起路障堵塞馬路。示威者的裝束大部份都有頭盔、護目鏡、泳鏡或滑雪鏡、口罩或豬嘴、深色衫褲,其中部份人手持自製盾牌,並用硬物敲打盾牌發出聲響。有人用綠色或藍色鐳射筆射向警察防線、有人叫口號,如「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當時,PW12身處的角度看不到文華里內的情況,但聽到有人群聚集及叫囂及不停辱罵警察。間中有雜物被掟出至干諾道中,PW12沒有看到包括什麼物品,但聽到有玻璃樽跌在地上後碎裂的聲音。

PW12指警方曾發出口頭警告,指人群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及會施放催淚彈;但不記得有否舉旗。及後收到指令需要進入文華里執行拘捕行動,STC等指揮官指示後一同從干諾道中快速右轉進入文華里。當時PW12跑得較前,在距離文華里約10米時見內有100名左右戴着頭盔、護目鏡、口罩或豬嘴的示威者。期間頭排人士將手持的行山杖、鐵枝及竹枝丟在地上,中後排則有人向警員掟水樽。然後示威者開始轉身向德輔道中方向逃走。

期間PW12留意到一個示威者轉身時速度明顯落後,於是PW12將其鎖定並進行追捕。PW12用左手拉著其背囊,右手做出拉褲頭的動作並把該人壓在地上,該人(A2)趴在地上。PW12用膝頭跪着A2的臀及腰部位置,並叫其冷靜及轉身。當時PW12留意到A2的額頭有1cm左右的傷口正在流血,但不知為何受傷。PW12對A2宣佈拘捕:「我係警長7937陳盼達,我而家拉你,罪名係非法集結。」辯方不爭議A2當場被捕。

A2當時戴黑色泳鏡、兩邊裝有粉紅色過濾綿的灰色豬嘴、身穿黑色風褸、t shirt、運動褲、波鞋及背著背囊。PW12除下A2的背囊並為其鎖上手銬,帶A2過馬路到對面行人路寶軒服務式住宅附近,並指示A2跪在路邊、面向牆。之後陸續有其他警員帶被捕人一字排開面向牆,PW12叫A2留在原處不要動,並指示其他警員看守A2。其後A2表示感到有些許暈,PW12扶他到寶軒服務式住宅的凹位,之後有其他人(PW12估計是其他畜龍)在PW12不在現場時除下了A2的泳鏡及豬嘴,而PW12則去了找急救隊為A2作治理。急救隊處理A2的傷勢時、PW12將A2交給警員3367處理時,均沒有人留意到A2的泳鏡及豬嘴的去向。

📌展示P86地圖供PW12指出制服A2及指示A2跪下的位置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直播錄影片段
21:47:26 PW12指出自己正在制服A2,並指出A2的背囊

📌展示P50相片冊第21、23、25幅相片
PW12指出制服A2的地方為防撞欄向下彎的地方,當日PW12從金豐外跑入防撞欄位置制服A2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0:31播放至21:53:37
PW12指認自己,其背後有一盞紅色燈作記認
21:51:13 PW12指認當時戴着豬嘴及黑色泳鏡得A2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2表示STC的訓練中有策略為charge(高速推進) and bite(拘捕)。當日STC由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溤振偉帶隊到達現場,衝入文華里前於警察防線逗留了約10分鐘。PW12了解當時的指示為charge而非charge and bite(bite的意思是contain一群人然後慢慢拘捕)。當日PW12了解的意思是衝入然後拘捕,而非圍捕。 PW12指出溤高級督察的具體指示為:「稍後我哋會右轉衝入文華里,進行一個charge嘅行動, 我哋目的係拉頭排嘅示威人士。」

PW12的第一份Pol 154證人口供於2019年8月1日錄取,共2頁。其中第十段描述當時如何進入文華里、進入後見到有甚麼人,第五行指出示威人士轉身逃跑。PW12在證人口供中表示其視線並無離開前排的示威人士,之後開始描述A2,指當時只看到A2的背面,並寫有一句「我有理由相信被捕人士有份參與非法集結的前排人士,當轉身逃走時變做最後排人士。 而且被捕人走時明顯墮後於示威人群...」
辯方指出,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到A2曾奮力反抗,其中更有寫到被捕人並無作出任何反抗。PW12指自己用左手捉住背囊帶時A2有奮力反抗,因此便用右手捉A2的褲頭帶,口供中的無作任何反抗只是描述A2被制服趴在地上時的情況。

2019年9月23日第二份口供主要目的是紀錄截停A2的位置,附件一的草圖中第一個標記是以兩條橫間表示警察封鎖線、第二個標記是以圓點表示未衝入文華里前PW12身處的位置,第三個標記是以實心正方形表示PW12第一眼見到A2時的其身處位置、第四個標記是以星號表示拘捕A2的位置、最後一個標記是以圓形表示為A2處理傷口的位置。
辯方指出PW12在草圖上從未描繪A2逃走的方向和距離,是因為A2不曾逃跑,PW12不同意。PW12同意19年錄口供時的記憶較現時準確。辯方指出如A2真的逃跑過,草圖應該會畫出逃跑路線。

PW12指相信A2參與非法集結的理由是聽指揮官講文華里有非法集結及堵路發生,PW12很大程度認為文華里內的人都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並以觀察黑色衣著、裝備如豬嘴和護目鏡、有否逃走及奮力反抗這些因素以判斷該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21:52:43 可見街上的旁觀者都有戴豬嘴及護目鏡,護目鏡作為保護雙眼免受催淚彈傷害、豬嘴用作避免吸入濃煙或催淚氣體。
辯方並質疑PW12第一次見到A2時只觀察到其背面,理應不知道A2有否戴豬嘴及泳鏡。PW12指自己看到A2頭後有豬嘴的帶,所以知道。

A10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個post太多字,唯有將盤問內容擺落第二度)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1:14 指出PW12所述的A2頭後豬嘴的帶

-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偵緝警員3367郭景寓(音)
港島總區應變大隊職務,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2隨身物品
*曾於2019728日指控集會現場的記者協助暴動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約22:15到達寶軒服務式住宅外,PW12交A2給PW13處理,PW13搜查A2背囊,在內找到一枝黑色噴漆(P2-2)

A1、2、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3第一眼見到A2時其頭上已用繃帶包紥,右邊繃帶有血跡。翌日02:45 PW13將A2交給警員26296,警員26296負責帶A2看醫生,PW13沒有跟隨,亦不知道他們前往哪間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一帶,由小隊指揮官溤振偉高級督察指示下加入警察防線,身處防線最前方的西行線。當時在干諾道中過了文華里的位置及文華里內都有示威者。
PW14衝入文華里時看見內有幾十個示威者,大部份頭戴頭盔、身穿黑衫黑褲,有人說「屌你老母」、「打鳩佢」,亦有磚及玻璃樽被掟向警員。當時PW14與示威者距離5至6米。
警方繼續推進,及後,PW14看到A3,其穿黑色衫褲,戴白色口罩及透明眼罩,穿黑色護肘、黑色波鞋及背著背囊。PW14指A3與示威者在一起,並準備轉身走。因為A3當時在其正前方,便拘捕她。PW14用圓盾抵住A3的頭部,按著她的膊頭,並把A3按在地上,之後帶A3到干諾道中121號路旁位置調查,PW14忘記該處是甚麼建築物。其後,PW14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3,並將其交給女偵緝警員10308。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1-21:48:51 可見PW14拘捕A3的過程

📌展示P50相片冊第25幅相片供PW14指出制服A3的位置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0:06-21:50:18 PW14指出身穿白衣的警員10308、在其右邊的自己及A3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51:08 可見PW14的頭盔後有紅色燈,其身旁是警員10308,A3坐在樓梯級,雙手由PW14鎖上膠索帶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5:42 ,推算時間為21:48:08 PW14看見自己帶A3到樓梯坐下

📌播放P81 開源片段 (第十八段)
播放器時間01:49:20,推算時間為21:46:38 PW14指認自己及A3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2:18,推算時間為21:47:18 可見PW14按住A3,A3說「畀我着返隻鞋先」及「我起唔到身」

-PW14主問完畢-

16:38休庭, 明天10:30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
下午審訊

📌📌控方傳召PW2 督察 作供📌📌

🔸D2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PW2

🔸D3 辯方大律師 盤問PW2

🔸D4 辯方大律師 盤問PW2

PW2指不知道印度會旁邊為YMCA京士柏百周年紀念中心,亦不知道附近有沒有攀石設施

牠指加士居道西行線旁有行人路,有看到螢光衣記者及其他人。D4律師指在行人路上的人大部分亦不是示威者,PW2不同意。

13:25時,PW2看到畜龍小隊越過石壆並作出拘捕,而行人路上大部分為參與集結的人士。PW2指若該人穿著記者螢光背心就能分辨為記者;如有裝備、在搬水馬或鐵通便是示威者;同意是較難去分辨行人路上的人是否示威者。

🔸D7 辯方大律師 盤問PW2

PW2指牠有佩戴頭盔但無影響聽覺。當時有聽到槍聲並知道是屬於催淚煙,但沒有去點算有多少發槍聲,也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記錄催淚煙的使用。牠不知道其他防暴隊伍使用催淚煙的情況,平常亦不會互相匯報。

🔸D8 辯方大律師 盤問PW2

D8律師指當時速龍從中間石壆去加士居道西行線制服示威者,西行線人群向油麻地方向後退,情況有點混亂、無秩序及四散奔逃,PW2同意。D8律師再問指有些人由馬路上行人路,有些人由行人路走到馬路,牠稱看不到。


🔸D1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PW2

D1律師就五段影片向PW2盤問,PW2均指牠不在現場。


🔹控方覆問


———
📝案件管理問題

🔺控方指他們已經以電郵及電話詢問有線電視(有關片段所顯示的時間是什麼意思),官再督促控方必須優先處理這事。

🔺D2辯方大律師再詢問有關當日PW2所屬防暴隊的三十多名警員會否有記事冊或口供紙。亦希望知道速龍小隊當日是只有九人出勤或是有更多隊員,如有更多隊員的話,辯方要求知道牠們的記事冊或口供紙。

▶️1638休庭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上午09:30區域法院繼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部分審訊內容從缺,如有相關內容請報bot🙇🏻‍♂️)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2/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3pm 一開庭,陳官向D2辯方律師提出質詢,指出她昨天盤問PW1時與今早盤問PW2時自相矛盾的部分。

~D2辯方律師承認疏忽,陳官重新傳召PW1就該問題作供並完成。

~PW3(署理警長C)作供,主控盤問,未完成。

~押後至明日(23/6)09:30 在五庭續審。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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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3pm開庭。

陳官向D2律師提出疑問 :
~PW1及PW2坐同一架車(AM7093),坐同一方向位置。D2律師向PW2指出交通燈沒有着火,但在盤問PW1時卻沒有指出相同事件,即是接納PW1指出當時有着火。為什麼?

~D2律師確認沒有向PW1指出他「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的情況,原因是PW2是拘捕D2的警員,因此集中向PW2盤問。

~陳官質詢這做法。D2律師承認疏忽。陳官稱就此要再傳召PW1答問。控方稱PW1是天亦在粉嶺裁判處其他庭上,因此可以快速傳召他回來作供。

~陳官宣布休庭10分鐘。

~3 :15pm開庭。

PW1作供

D2律師盤問 :
~D2律師向PW1指出事發當日他並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PW1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畢。

PW3(署理警長C)作供

主控主問 :
~2019年11月12日,PW3隸屬特別戰術小隊。20:50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與隊員分別坐兩架沒有任何警方標記的小巴(AM7043及AM7093),由粉嶺行動基地出發到案發現場。

~PW3座位 : 司機座位後兩排的雙座位,靠左邊,近走廊,對住門口。

~20:58時位置 : 掃管埔路往新運路上。

~由於交通問題,車慢慢向前行駛。望向新運路,見到有一群人聚集,他們身穿黑色長衫長褲,大部分人有戴口罩、戴帽。

~剛駛入新運路彎位,開始見到車路上有雜物(棍狀長條形物件、雪糕筒)。

~由掃管埔路望去,大約有20人將鐵馬搬去新運路阻擋車輛。

~主控請PW3看控方証物相片。
PW3指看到一班人聚集在4條行車線上,用自己的方法拆鐵欄。鐵欄外,有垃圾桶。

~PW3聽到有人叫口號,見到有黑衣人拿棍狀物敲打交通燈。

~當車進入支路,PW3留意到前面有雜物。當時車是低調慢駛,駛過
路上雜物。

~當車最終駛到新運路,由於雜物太高及太大,令車無法駛過。

~再接近一些,PW3及隊員立即落車,黑衣人開始四散 。有5~6名黑衣人去了新運路西行線 ; 5~6人向掃管埔路方向走 ; 也有一些人跑上支路。

~PW3隨即下車,打算追逃跑的人。他見到3名黑衣人,隔着30米的距離與他們對望。

~這幾個人發現了PW3,立即向新運路東北線方向跑走。

~其中一人戴着黑帽、黑口罩、著深色長䄂衫及長褲,背着深色背囊。

~PW3先向他發出警告 : 「警察,咪走!」,繼而追截。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

~直至追到北區公園門口,近巴士站,截停該黑衣人為止。

~該男子沒有理會PW3,繼續跑,PW3將他控制在地上,並警告說 : 「警察,咪郁!」。

~PW3以非法集結拘捕該名男子,並上了膠手扣。該名男子就是D3。

~主控未問完。

~23/6/2021 上午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3]

~此為後補22/6審訊內容,非即時~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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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110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屆時將處理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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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P2 香港電台拍攝的新聞片段
P6 涉案透明膠袋
P17 一件灰色T裇
P19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片冊
P20 PW3的警員記事冊

辯方證物

1430 開庭,僅有3-4人旁聽

⏺️傳召PW5 偵緝警員9302 魯志明(音)

辯方盤問
- PW5指CMIS系統需要輸入:以英文描述證物、數量、包裝形式、化驗所編號等,接着把上述資料列印在一張A4紙上連同證物一同交到證物房,因系統可能有延誤,需時由10至25分鐘不等。PW5指自己在10/5晚上無為白電油做此步驟,不同意當晚有空間這樣做,亦不同意把白電油放在證物房比放在自己的鐵櫃更理想,但同意放在鐵櫃中如有人拿出過證物有可能不會有書面記錄,而放在證物房則出入都有記錄。PW5同意若把證物放在證物房會有天詳盡記錄。

控方覆問
- PW5補充在11/5/2020 0440才處理好所有證物,之後還要補錄自己的警員記事冊至0800放工,當日中午1200時又再上班,直至12/5/2020 1202時交證物予化驗所化驗

- 4/6/2020 1100時PW5從何文田政府化驗所把要化驗的證物從化驗所拿回警署,之後放回鐵櫃內防干擾袋內的背包,PW5強調不會分不同階段把證物交到證物房,因有可能會與其他證物造成混淆。

1440 PW5作供完畢。

#黃士翔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控辯雙方已討論2名證人,控方將不同意以65b處理,控方也不同意指模證供,其表示只是不同意只陳述「在玻璃樽上拎不到被告指模」,如果辯方接受可以寫埋有不同原因導致找不到指模,控方可同意。控方呈上案例。裁判官要求掃指模的警員寫口供紙以呈堂,來讓其指出什麼原因導致沒有指模找到。辯方要求先看其口供紙才肯定能否接受。

續傳召PW4 9325 霍浩銘(音同) 接受盤問

傳召PW5 鐘偉華(音同) 完成主問
(證人正教授如何製作汽油彈☺️

早休半小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正庭籌已派畢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提堂
#20200821元朗

陸,羅,梁,尹,麥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599G)
4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21日 在香港 形點I 2039號鋪翠園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申請撤控🎊💛

D3 D4有訟費申請,申請獲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參與暴動。

控罪3:傷人 #傷人19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惡意傷害X。

案情及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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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結果:

法庭認為控罪1及3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各被告認罪獲扣減1/3刑罰。法庭進一步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監禁至2年2個月監禁,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們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872&currpage=T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2/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10:32 開庭

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主要針對各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予盾,裁判官要休庭考慮,12:00就特別事項裁決。

12:02 押後至 12:15

特別事項裁決,接受辯方指證供有多項矛盾,口頭招認證供不能呈堂作證。

辯方中段陳辭指PW1認唔到堵路人,無證據指控被告堵路;主控同意。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辯方有訟費申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指被告管有士巴拿和六角匙係自招嫌疑,法庭不同意,裁定批准訟費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3/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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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廣播,現場十數人旁聽

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有兩個爭議點:
1. 證物鏈:
- 辯方認為PW3曾背住背包十秒,認為有可能調亂本案白電油(裁判官問:邊個位調亂?附近無其他搜查。)
- 辯方指PW1和PW3指找到白電油的供詞不可信
- 辯方指根據PW1和PW2書面口供,白電油在PW2和PW3到場時已攤在地上,與PW3指自己在背包搜出白電油存在根本性矛盾。

2. 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意圖
- 對於被告物品放在背包的位置,PW1和PW3均指白電油和火機在被告背包中找到,與PW3見到PW1時的情況吻合。然而白電油和火機在背包,不方便拿出,希望法庭加以考慮。
- 被告在接受PW2查問時指自己是地盤雜工,縱然被告被搜出民安隊職員證,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管有的物品有合法使用的可能性。(裁判官問:你一直打話佢屋企用架喎,依家地盤雜工又有咩關係?)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按: #黃士翔裁判官 在聆聽陳詞期間多次停頓和猶豫。)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29 終於讀畢開案陳詞:
。劉教授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傳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由梁天琦在2016倡議後廣為人知
。經分析過往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得出光時具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意味
。被告人行徑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人無視警方勸喻停下車輛,惡劣駕駛態度致警員受傷

1138 早休25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3/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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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供:

PW6是警員13627 溫祖榮。

PW6=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當值並建立警方防線。

他是防暴警察。

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有多次衝擊警方防線。

觀察:
在14:25時,約有30名示威者由環迴東路利用黃色垃圾桶掩護走到二號橋,並向警方防線投擲石頭、汽油彈及磚頭,兩者相約40米。此外亦有20至30名示威者在山坡向警方防線叫喊,辱罵警員。但他不能肯定黃色垃圾桶後的示威者是否統一着黑色裝束。

他也同意人們在當時的環境中可以隨意流動。

他看到黃色垃圾桶附近有不少雜物,但沒有留意這些雜物是否一些護具,例如生理鹽水等。

他記得當時警方曾發射及投擲多於一枚催淚彈。他同意他追捕時附近已有催淚煙,他也同意視野會因催淚煙受影響,他也同意護目鏡無助改善視野。但他指出當時催淚煙未四散,所以他仍能看到山坡的情況,他亦同意當時的視野會因催淚煙四散而降低能見度。

他指出當時示威者已因警方追捕而四散,但他沒有留意有沒有示威者拿着類似木盾牌的護具,他同意這些護具是可用以保護自己,但不知道其他人會使用這些護具的用途。

他不同意A3的頭套是掛在頸上,但忘記A3有沒有眼鏡。

拘捕A3:
之後趙姓警長向示威者投擲催淚彈後,他們接到指令進行掃蕩行動。於是他跟隨大隊一同衝前,而在垃圾桶後方的示威者則向大學站方向逃跑。

他在掃蕩期間看到身穿黑色長袖衫、深色長褲、有佩戴黑色頭巾、黑色臉罩及3M防毒面具及揹著深色背背及拿着自製的黑色木盾牌的A3正向大學站方向逃跑,於是他向A3大叫「警察!咪走!」,但A3沒有理會。他最後成功制服A3,即用左手從後攬着A3的頸部拉向自己身上,而因為他當時已吸入部份催淚煙及A3正逃跑,令他在位置差異下攬不到A3的膊頭。

期後帶A3回警察防線,期間他有捉着A3的衣領及手,之後將A3交予警長1603處理,而他到了附近的地方整理防毒面罩。由於他在追截A3期間防毒面具有鬆脫,所以他吸入一些催淚煙並感到不適。

他指出A3被他制服後,A3的防毒面具有鬆脫,而他沒有脫掉A3的防毒面具及臉巾。他指出整個追捕過程歷時約10秒,亦因要觀察前方環境,所以他在追捕過程時視線曾離開A3不足1秒。

他當時身穿防暴裝備,但不知道他身穿的裝備合共多重。他頭盔上有防護鏡,亦有紅色貼紙,但當時他沒有拉下防護鏡。

他同意當時現場地上的雜物及催淚煙會影響A3及他的跑速。

他當時大叫「警察咪走!」時與A3相距5米,但有戴着防毒面具,他亦不知道當時A3是否有聽到他的呼叫,但他在追捕A3時有盡力呼叫。

調查:
他亦在庭上展示的警方拍攝的片段截圖標示自己、警長1603及A3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3時A3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3時他身處的位置、A3逃跑的路線、以及他將A3交予警長1603的位置。

口供紙:
他分別在2019年11月14日和2020年5月5日錄取口供。他在錄取第一份口供時已盡力描述案發時的情況。

他在口供紙上寫A3逃跑時是「背着他」,他在庭上回應指他看到A3時,他看到A3的「三七面」,所以他看到A3有佩戴防毒面罩。

他在口供紙上寫他看見至追截A3時用了5步,與他在庭上用了10步多只追截A3有差異。他在庭上回應指是口供紙的內容寫得不好。

他在口供紙上寫了他帶A3往「警察防線的位置」,與他在庭上指是他帶A3往「警察防線的方向」不符。他在庭上回應指是口供紙的內容寫得不好,此外他認為將A3交予警長1603的位置與警方防線相距不遠。

他亦指當時的字眼是「帶往」,不是「帶到」。

然後他表示之前標示錯了...要畫過新的,並表示之前標示的位置是仍與警長1603和A3一起的位置。

他沒有,也不會在口供紙上寫A3因被他攬着頸而出現呼吸困難的情況。

他指A3有對他說「啊sir,我唔走,我抖唔到氣」,此句也有記在記事冊中,但沒有記在證人口供中,因為A3呼吸困難不一定是因他攬着A3的頸,也可能是因為A3吸入了催淚煙,之後他才鬆開手並留意到A3防毒面具有鬆脫,但他相信有可能是他攬着A3時令A3的防毒面具鬆脫。

他也沒有將A3交予警長1603一事,例如他為何要離開一會,要將A3交予警長1603等記錄在任何供詞中。

其他:
他在2019年6月起參與「踏浪者行動」,他也曾擔任機場特警。

他在追捕時沒有特別目標,他當時是選取一個較近自己的疑似目標人物作出追捕。

他不知道A3手持的木盾牌是誰人製作。

他同意當催淚煙入眼時會難以開眼,若被吸入時會容易咳嗽,他亦同意很快身體會因此而有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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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是警員1603彭志偉。

PW7=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當值並建立警方防線。因為他們接報有人將物品從二號橋投落吐露港公路及路軌。

他是防暴警察。

觀察:
在14:25時,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於是警方上前驅散及推進。當時已經有黃色垃圾桶出現在現場,當中亦有示威者躲在黃色垃圾桶後。

他同意當時人們可以自由出入,也不知道人們在任何時間在黃色垃圾桶在做甚麼,只知道有人投擲石頭及汽油彈。

在14:26時,他指出當時環境有不少聲浪,警方和示威者也有用揚聲器發出聲音,但不同意示威者聽不到警方警吿。

當時現場滿地雜物,但看不到護甲、生理鹽水和嘣帶等防護物品。

行動:
他與其他警員向山坡上的「暴徒」發射催淚煙,避免他們向環迴東路投擲石頭。

期後他看見PW6制服 (用左手搭着A3) 了身穿黑色背包、黑衫黑褲、有佩戴灰色手套、頭巾及防毒面具,右手也有手持黑色木盾的A3,由於他看見只有PW6處理A3,所以他自告奮勇地前往協助PW6處理A3,即按着A3的手臂。

他當時也有脫下A3的防毒面具。A3沒有戴眼鏡。他忘記A3當時是否有不斷咳嗽、擰頭、眨眼的情況,也不知道當時A3有沒有不適。

當時的催淚煙已經散去。

期後考慮到A3的安全,他與PW6一同帶A3前往二號橋的中間,兩人在路途中有交談,期間PW6有先離開休息,他認為PW6可能因吸入催淚煙而有不適,當時一行人未到達警方防線。由於A3在到達二號橋的中間時有掙扎,即有拉扯和擺動左手,於是他用力捉實A3左手,亦有將A3下壓,然後A3跌落地上,於是他為A3上手扣,之後A3坐在路邊石級,而警員8632到場協助並拘捕A3,證物則由警員5880處理。

他有命令警員8632為A3進行快速搜手,但結果沒有發現沒有任何危險品。

他忘記PW6將A3交予他的情況。而現場情況危險,所以他沒有詢問PW6拘捕A3的原因。

在14:26時,當時警方有向黃色垃圾桶後方投擲兩個催淚彈,他是其中一個投擲兩個催淚彈的警員。

他指出手擲催淚彈的最佳效果時長只有約10秒,煙霧的效果也會受風向影響。

他當時沒有特定的追捕目標,但不同意選取一個較近自己的疑似目標人物作出追捕,因為他所屬中隊的目標是防止示威者向環迴東路投擲石頭。

口供紙:
他在2019年11月16日錄取了一份口供。

在口供紙中他寫了A3自己跌在地上且擦傷下唇,但此部分與記事冊中的內容不符,即A3不斷掙扎且想逃跑,所以他將A3制服,並叫A3不要擺動,但A3仍有掙扎下,所以他為A3反手索上膠手扣。他回應指是他下口供時寫得不好,但當時他下口供時看見記事冊時勾起更多的回憶。

但他亦有在記事冊記下A3下唇有擦傷,但A3有表示不用送院。

他同意不知道為何PW6會拘捕A3。但他認為A3的裝束,有佩戴蒙面物品 (即頭套),加上他在暴動現場被捕,所以他認為A3是示威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續審 [3/1]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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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辭。

法庭質疑被告的醫療報告未有顯示與被告聲稱被重擊頭部脗合的傷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430於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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