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3/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下午進度

15:00 開庭

PW3繼續作供,D3律師盤問完畢,控方無複問。

控方表示不用傳召PW4,明天可以結案。

案件押後至明日(24/6) 09:45,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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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021 後補資料

PW3作供

⚙️(續)主控主問 :
~主控讓PW3檢視証物,分別是黑帽、黑口罩(遮蔽鼻樑以下地方,只露出眼睛部分,臉部其他部分被帽遮掩)、黑短䄂T恤、黑短褲、深色長袖衫(即風褸連帽)及皮帶。DW3確認那些是D3當天所穿戴的衣物。

~PW3在現場控制D3後,將他帶返警署。PW3向值日官報告及展示証物,並將D3及他的隨身物品交警署作進一步處理。

~主控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提出申請,將D3控罪《三》的「口掛式口罩」改為「面罩」。獲陳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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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律師盤問 :
~是否在AM7043駛至彎位前,PW3都沒有留意到有人敲打交通燈→見到火花→見到交通燈着火呢?他是駛至該處,才第一次留意到?PW3不同意。

~是哪盞交通燈被敲打及着火呢?敲打哪個位置呢?PW初初答不清楚,後來稱聽到聲音及見到有動作,是打燈柱一半以上的位置,同時見到敲打及見到火花。

~D2律師指出 : 沒有人在敲打交通燈柱。PW3不同意。

~D2律師建議 : PW3見到有人敲打交通燈,其實是敲打「燈箱」,火花是燈箱有火花。PW3不同意。

~D2律師問PW3在車上聽到有人叫口號,當時車駛到什麼位置呢?PW3說是由廻旋處到支路彎位,聽到一至兩次有人在叫口號。D2律師指出 :當時沒有人叫過口號。PW3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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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律師盤問 :
~請PW3形容自己當時裝束。PW3稱有頭盔、護目鏡、面罩、藍色長衫長褲、黑色靴、背心(連手扣及袋)、警察章、能發出綠色光的閃燈、槍belt(腰帶)、警棍、手套、防撞護膝。

~AM7043上有幾多個警察?不知道實質數字。大概是10個以上,20個以下。

~AM7093與自己坐的AM7043相隔有多遠呢?
初答不知道,沒有留意。後稱不同路段有不同距離。反問是指哪個階段?未轉入掃管埔路時有塞車,是行下停下的。

~在AM7043前有幾多架車呢?
不知道。

~在掃管埔路望向新運路時,是有一段距離的?同意。

~那時望到20個人,是沒有可能分辨到他們真實身份的?同意。

~在掃管埔路(即天橋上),見不到D3?同意。

~PW3稱聽到有多把人聲(因為聽到有高低音,有先後重叠)在叫口號。聲音是從車左邊傳過來。

~AM7043只開了左邊窗。所以是從左邊傳入?不肯定。

~AM7043有哪兩個位置可以開到窗?司機位及司機位左邊車窗。

~PW3曾於2019年11月14日落口供。另外於2020年5月11日 5:30pm補錄口供。在口供上PW3從來沒有提及有人在叫口號。
PW3承認。

~去到轉彎位置,PW3見到交通燈有火花。大部分黑衣人看不到警車,但在車上可以見到他們。

~PW3稱見到有棍狀長條形物品,可能是木條或竹 ; 但就它有多長,就不清楚,因為專注力不在那裏。

~D3律師指出 : PW3所坐的位置是看不到車前景象,因為視線被前方兩位坐着的警員遮擋。

~D3律師提出 : AM7043輾過雜物時會發出聲音,附近的人會聽到。PW3不同意,他認為要視乎有多遠。

~休庭過後,陳官向D2律師提出,指她盤問PW3時,向他指出「沒有人敲打交通燈,敲打的是黃色燈箱」這事。

~陳官質詢D2律師,為何相同的事只向PW3指出,而從來沒有向PW1及PW2指出呢。陳官稱這是大律師基本知識,問D2律師可以如何補救。又稱對被告人公平審訊,不等如對控方不公平。根據法律原則和程序原則,因D2律師漏了向PW1及PW2指出「沒有人敲打交通燈」,現在需要重召他們。

~📍陳官並稱會考慮向大律師公會投訴D2律師。📍

~D2律師稱需要些少時間整理及釐清,申請休庭。

~休庭完畢。D2律師指由於PW1及PW2在証供上從未提及「敲打」交通燈,但PW3有,所以只向PW3提出。

~陳官接受D2律師的講法,並向她致歉。

~D3律師呈上4張網上截取關於案發路段的照片,欲作為盤問証人所用。

~陳官審視後,認為該些照片是用廣角鏡頭拍攝。休庭研究後決定不採用,原因是相片在zoom後不是肉眼看到的狀況,影象拉長後真實性有問題,在距離、空間感及位置上與現實有差別,造成誤導。

~陳官建議如果D3律師想的話,可以提早少少休庭午膳,讓他到現場重新拍攝照片,審訊可押後至2:30pm。

~D3律師接納陳官建議,撤消將該4張照片呈堂。

D3律師繼續盤問PW3 :
~D3律師從控方証物照片中指出,車轉入內彎後,樹木高過車身。PW3同意。

~D3律師繼續指出,樹木正後方是行車路,由於有樹木遮掩,PW3是看不到新運路的交通燈的。
PW3不同意。

~D3律師稱在T字路口,三個方向都有人散開,幾個地方都有不同的人,因此提議 : 會不會有其他四散的人不是示威者呢?
PW3稱有可能,因為沒有留意。

~D3律師問 : 總之黑衣人就拘捕?
PW3不同意。

~PW3稱是第一個落車。落車後與3個人對望。

~D3律師提議 : 相隔30米太遠,PW3看不清楚30米的事物?
PW3不同意。

~D3律師問PW3沒有可能在第一眼便看到口罩及背囊?PW3不同意。

~D3律師指出 : PW3見到的三個人中,其中一人為D3。他指出 : D3當時沒有戴面罩。PW3不同意。

~D3律師提議 : PW3是稍後追到D3,搜身時發現他身上有面罩,然後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對他進行拘捕。PW3不同意。

~D3律師讀出PW3在2019年11月14日所落的口供 : 「在新運路的十字路口的交通燈下見到其他示威者聚集。當D3發現我方後,立即於新運路南行線往粉嶺方向逃跑,其他示威者也逃跑。我於是立即展開追截。」

~D3律師問口供上所指是否D3的起跑位置?PW3同意。

D3律師指出 辯方案情:
~PW3第一眼見到D3時,他是站在十字路口位置。PW3不同意。
~PW3是否同意在行人路上追截D3?PW3不同意,稱是在馬路上。
~PW3下車時,其中一名警員用棍狀物體指向D3方向,該警員大叫「咪走!」。PW3稱不清楚。
~D3在安全島起跑,沿新運路東行線向東邊跑。PW3不同意。
~PW3與其他警察沿新運路行人路向東跑。PW3不同意。
~D3律師指出 : 整個追截過程中,警察及D3都是在行人路上。PW3不同意。
~PW3是在北區公園行人路上(一支燈柱位),㩒低D3。在D3身上撿取証物,部分身上物品(水、止汗劑、銀包、鎖匙)沒有被撿取。PW3稱不記得。
~PW3亦從D3背囊中撿取了索帶。其餘還有一對手套、眼罩連袋、一對黑手袖、五支生理鹽水及面罩。除面罩外(PW3稱D3是戴住在臉上,不在背囊),PW3稱是。
~PW3除了見到D3跑外,見不到他有其他行動,亦看到D3與其他人聚集。PW3不同意。
~整個追捕過程好快,有機會拘捕路經的市民。PW3不同意。

~D3律師盤問完畢。主控沒有覆問。

~陳官稱因明早同一庭有判刑,要延遲至9:45am續審本案。另外,四位辯方証人會改為三位。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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