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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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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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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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3/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PW3繼續作供。主控、D1、D2及D3辯方律師作出盤問。

~D3辯方律師想呈上4張網上截取的照片作為盤問証人所用。但由於照片是廣角鏡頭拍攝,陳官休庭研究後決定不採用,原因是相片在距離、空間感及位置上與現實有差別,担心造成誤導。

~D3辯方律師未完成盤問PW3

3: 00p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控方預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其後與控方商討
👳🏻陳炳宙:無陪審團啊!得個專業嘅裁判官喺度!商咩討?)

關於押後日期,陳炳宙指如果想由他本人處理,就選其他日子,不然就由蘇文隆處理…辯方選擇由陳炳宙處理

‼️陳炳宙指案情嚴重,為免在押後期間被告潛逃,所以要新增保釋條件: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押後至2021年8月10日0930粉嶺法院第五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10位被告(20-52)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由0800-1100更改至0700-1000獲批
D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至1900-2200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其間所有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

上午進度
📌控方傳召PW3 特別部隊警員 (匿名- A)負責拘捕D1 作供

🔹主問完咸

🔸D1 #朱寶田大律師開始盤問 PW3

下午進度
🔸D1 #朱寶田大律師盤問 PW3完

🔸D2 #馬維騉大律師 開始盤問PW3

1640休庭 明天馬大律師繼續盤問 PW3

案件押後至明天6月24日上午09:30區域法院繼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3/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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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 DPC11348 吳禮謙(音)作供
現於警察總部,案發時是西九重案組4A隊。2020年5月31日是便衣當值,與隊員一起到D3住所進行拘捕及搜屋,在屋內搜出一個斜孭袋、一對黑色鞋。屋內有三間房,由D3母親指出D3 的房間,在房內搜出護目鏡。在房內替D3 搜身,搜出一個銀包,內有D3的身分證,駕駛執照,兩張銀行卡,一張八達通,一張馬會卡及一張建造業工人註冊證。D3被捕時身穿黑色背心P24,黑色短褲P25,檢走為證物。
D3辯方盤問:根據相片P8(12)搜證時的鞋櫃內有幾對黑色鞋。
PW9 : 不同意,是一對黑色鞋和幾對深色鞋
PW9同意當時無問過黑色鞋屬於誰。PW9作供完畢。

庭上播放片段P12港鐵藍田站CCTV。截圖P12a 圈出D3於5月27日13:39:47入閘。
庭上播放片段P13港鐵灣仔站CCTV。截圖P13a圈出D3於13:57:32 D3出現在大堂。

兩份八達通記錄呈堂,第一份是5月28日的港鐵出入閘記錄(中文記錄)為證物#P27
第二份是交易英文記錄附中文譯本#P27 及 P27a 其中一個交易是27/5 17:11:00 $30 商戶#61489 機號#532101

庭上播放D3住所大堂及電梯內的CCTV 片段為證物P10 P11

📌傳召PW10市民黎燕蘭作供
是旺角一間茶飲店的總經理,確認證物P28上面顯示的八達通機的商戶編號61489商戶是她工作的茶飲店,店舖地址及名稱會由證人寫在紙上,在法庭上傳閱並作記錄為證物P29,不在庭上讀出。該茶飲店是在2020年一月份開始營業,使用的八達通機由PW10經PCCW向八達通公司申請,用作收取銷售收入,裝機時PW10有協助,有保留申請記錄,出庭前有翻查紀錄。同舖有另外一部八達通機,兩部八達通機由申請至現在仍有使用。PW10在2019年入職職位是總經理,負責編更安排人手、訂貨及行政工作,日常不需到店舖工作,案發當日休息。
PW10作供完畢。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20至PP22呈堂),D2出庭作供。
D2在2020年5月28日凌晨12:35在旺角被拘捕,1:04am被押到紅磡警署,被安置在停車場的臨時拘留室,與其他被捕人士一起等候落口供。期間有一名身高約1.8米,身形肥大,穿着黑色背心,胸口位置印有「高級警司」字樣的警員(下稱為警員A),向D2說「你唔駛搵律師,我未見過星火的人打贏過一場官司」當時警員A同D2身處停車場藍色帳幕外,接着警員A將D2帶到藍色帳幕內說「嗱,我都想幫你,我都好憎政府,你出去合作啲同同事落口供先,我會諗定一啲問題問你,我同事會教你答」之後將D2帶離開帳幕等落口供,D2覺得警員A好惡和不耐煩,不打算讓D2搵律師。警員A有提及如果合作啲配合落口供後,可以保釋走。D2當時相信,心情無助,只想離開。D2案發時是大學生,5月29日要上課,缺席會影響畢業。當日落口供的警員係7015即係本案證人PW7話「而家夜喇,如果等律師要等到聽朝,而家落口供先啦」
臨時證物PP21即PW7寫的會面記錄,係D2睇住佢寫,上面的背景資料是D2提供的。內容寫完後沒有俾D2睇或讀俾D2聽。當時精神狀況係好驚、徬徨。會面紀錄上D2寫的「我適合」「我不需要律師陪同」係PW7要求D2跟住一張過咗膠嘅紙上面的字寫的,跟住叫D2簽名,亦都要求D2寫「我願意回答」,第三版嘅「我自己寫」係同樣情況,這份口供沒有律師陪同。因為警員A說過合作落口供可以保釋,如果搵律師陪同落口供就不是合作。
會面內容的問答題,問的部份是警員A用白紙寫問題交給PW7,由PW7抄到口供紙,再由D2寫上答案,答案係由PW7講D2寫。因為警員A講合作啲可以快啲保釋,全部答案情況相同,PW7要求D2在答案後面簽名。在第四版第八條問題「咁你掟果個鐵罐,而家鐵罐去左邊?答:好似被警察執咗,但係我唔知」。D2解釋因為現場被幾名警員按在地上,背脊向天,不可能睇到。
口供上面第四版的聲明寫上「自願作供的」亦是由PW7提供過膠的紙上的字抄寫的,事實是不自願,第五版嘅聲明「準確記錄」係同樣情況。
D2沒有案底,之前未試過被拘捕,沒有做會面紀錄的經驗。完成後跟指示在每版最下地方簽名。錄完口供後PW7俾拘留紙,即臨時證物PP20,叫D2簽名,冇睇過內容,只以為簽完可以保釋。

控方盤問D2...

D2律師複問
問:主控質疑你面對指控嚴重,點解都要簽名?
答:當時冇想到要坐監,冇想到咁長遠。
問:幾時見到先律師?
答:第二天早上見到律師,5月29日提堂,律師幫忙跟進。開庭前與律師反映,律師有在庭上作出投訴。

D2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辯方需於明天提交特別事項簡短書面陳詞 (point form)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6月24日)09:30續審,期間D2繼續還押🛑
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555 控方打算現傳召PW1 警司譚蘊兒
當日1330時在中環高調巡邏至約1520
指揮中心指示該隊standby並支援灣仔行動
較早前已得知當日港島會有大型公眾活動或就港區國安法示威
負責4小隊(共三十多人),其中帶領一隊在中區巡邏,其餘分佈在中環中央郵政局及碼頭一帶

1626 PW1指當時有民眾在馬路上逆向行走,部份軒尼詩道路段仍可行車

1632 PW1先指示驅散駱克道民眾

1633 休庭,明早再訊。

- - -
唐手足精神狀態良好💛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3/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證人作供:

PW8是警員8632。

PW8=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4:30時,他收到PW7指示,協助PW7拘捕A3。

之後他將證物交予PW9。

行動與觀察:
他看到示威者在14:25時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在14:25時,趙警長和PW7向示威者投擲催淚彈,然後開始掃蕩行動,而他的任務是向山坡的示威者發射催淚彈,但他沒有留意其他警員的行動,也不知道催淚彈有沒有發射在山坡和黃色垃圾車中間。

即時他本身站在第一排,但在推進時沒有觀察黃色垃圾桶後的情況。他也沒有留意示威者當時有沒有逃跑,因為他推進時視線專注在山坡上 (即在山坡底向山坡的示威者發射催淚彈)。

而他當時推進時也沒有穿過黃色垃圾箱。

他當時收到PW7指示時已看到A3坐在路邊石級上,當時A3的頭套掛在頸上,防毒面具已經脫下,雙手被反手扣上膠手扣。
=============
PW9是警員55805。

PW9=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行動:
在14:38時,他收到指示要檢取證物,其後PW8將A3交予他檢取證物。

證物包括頭套 (當時被告掛在頸上)、防毒面具、黃色膠圈、鴨嘴帽、黑色背包、灰黃色手套、隔熱手套、八達通、黑色長褲、電話等。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03旺角

D1 蕭 D2 鄧 D3 陳 D4 韓
D6 廖 D7 陳 D8 伍 D9 方 D10 蘇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裁決理由書

⭕️D9放棄上訴,須即時服刑

🧷定罪上訴

答辯人:
1. 警方與前排示威者的距離近,拘捕時一定是捉到前排示威者,可謂在非法集結現場「斷正」。

2. 警方衝前時,現場十分多人,情況非常混亂,原審裁判官考慮時是否需要就著每項細節均十分執著。

👨D1:
1. 有否參與集結或作出規限行為
上訴方不爭議在現場被捕,但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份參與,席前的證據僅僅證明在現場出現。

張慧玲法官:如果(片段中的人)肯定係佢,就一定係一早出現啦。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辨認出紅色手套及木盾是非常武斷,被告認為片段質素差,無法足夠證明片段中的人就是D1。

張法官:特別證人唔認識被告,佢用咗24小時睇呢啲片而認到被告,裁判官就裁定佢有特別知識,但又冇講佢睇咗咩相去辨認。不過按常理,佢唔係睇過呢啲又點認人。

答辯人指裁判官沒有對特別證人的證供給予任何比重,唯張法官反駁指特別證人把被告辨認出來,裁判官再自行辨認,必定是部分依賴特別證人的辨認。

2. 是否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認為單純佔據路面未必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而大聲喝罵並不會令執法人員害怕,片段可見現場有路人橫過馬路,亦無路人加入破壞社會安寧。張法官反駁指示威者令人、車均不能使用馬路。

答辯人指現場示威者堵路、大聲喝罵警方及向警方照射鐳射光束,現場已發生非法集結,加上被告在現場被捕,他們身穿的裝備,已有充足的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認為辨認證供只是「錦上添花」,即使沒有亦不會令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答辯人指警方已多次警告在場示威者盡快離開,引用SJ v Tong Wai Hung,守法市民在警方警告下必定會聽從指示而離開現場,認為可以排除被告是無辜的路人。

控罪元素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個別的規限行為,但被告連同他人一同堵路,意圖激使他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亦必定知悉他們的行為會令人害怕。

3. 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上訴方同意HKSAR v 袁國強,「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人把管有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當刻該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毋須證明被告人必然可以成功透過涉案物品傷害他人」,被告認為法庭必須考慮物品是否能傷人以及主觀地意欲傷人。

答辯人引用HKSAR v SHY反駁,已有充足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傷人意圖。

👨D2/D6: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作出規限行為
控方證人於衝出防線10秒後才鎖定被告,席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逃跑前的行為,他亦不肯定是否有市民混入示威人群。總括而言,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認為被告身穿的裝備並非激進示威者的裝備,引述區域法院的案例指被告預料演變成衝突而攜帶這些裝備,用來保護自己。

答辯人指出被告於幾時出現並不重要,速龍衝出防線時與示威者非常接近,而示威者一直進行非法集結,被告於非法集結現場被捕,加上被告的裝備,有足夠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針對D6,答辯人指被告管有3對手套,身穿的衣服有「生於亂世,有種責任」的標語,更加肯定被告是非法集結的一分子。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質疑裁判官沒有詳細解釋被告的意圖,單憑被告在現場被捕而推論被告的意圖,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時參與及規限行為,上訴方認為「跳咗少少」。

3.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定罪

👨D3: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D3在速龍衝出防線前已身處現場

裁判官處理PW7的證供時://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正在嘗試拘捕第三被告...自己也跌在地上,但仍然專注集中亦在地上的第三被告,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沒有留意到還有其他經過的速龍小隊成員協助控制第三被告,甚至揮動警棍,打向仍未受控的第三被告,屬合情合理,與當時環境吻合//。上訴方質疑倘若PW7如此專注於D3,而沒有留意其他人接近或襲擊D3,這是有違邏輯及常理,裁判官輕率處理矛盾之處。

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PW7與片段及截圖之間的衝突,片段中男子一直戴的鴨舌帽並沒有任何標誌以辨識,亦看不見他有戴上連著外衣的帽,裁判官只是裁定D3於被捕前兩、三分鐘戴上連著外衣的帽。片段中的男子亦曾脫下手套,但PW7的證供提及D3一直戴上手套,張法官亦指出片段中男子的手套看來較被告的手套闊大。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方指出醫療人士會有共同目的進入集結現場,而被告人管有醫療用品,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沒有妥善分析證物,張法官指出裁判官的看法是即使管有醫療物品作救人之用,不代表被告不會參與非法集結,兩者沒有衝突。

答辯人指被告人除了管有防𠝹手套,亦管有另外的手套,片段中的男子亦有換手套的情境,裁判官於審訊時指出戴上連著外衣的帽子不用幾秒。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已充份考慮所有證據裁定片段中的男子就是D3,即使辨認證供有缺失,亦不影響定罪的穩妥性及安全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不早於11:30繼續聆訊,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直至判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3/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下午進度

15:00 開庭

PW3繼續作供,D3律師盤問完畢,控方無複問。

控方表示不用傳召PW4,明天可以結案。

案件押後至明日(24/6) 09:45,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
7/8/2021 後補資料

PW3作供

⚙️(續)主控主問 :
~主控讓PW3檢視証物,分別是黑帽、黑口罩(遮蔽鼻樑以下地方,只露出眼睛部分,臉部其他部分被帽遮掩)、黑短䄂T恤、黑短褲、深色長袖衫(即風褸連帽)及皮帶。DW3確認那些是D3當天所穿戴的衣物。

~PW3在現場控制D3後,將他帶返警署。PW3向值日官報告及展示証物,並將D3及他的隨身物品交警署作進一步處理。

~主控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提出申請,將D3控罪《三》的「口掛式口罩」改為「面罩」。獲陳官批准。

+++++++++++++++
✂️D2律師盤問 :
~是否在AM7043駛至彎位前,PW3都沒有留意到有人敲打交通燈→見到火花→見到交通燈着火呢?他是駛至該處,才第一次留意到?PW3不同意。

~是哪盞交通燈被敲打及着火呢?敲打哪個位置呢?PW初初答不清楚,後來稱聽到聲音及見到有動作,是打燈柱一半以上的位置,同時見到敲打及見到火花。

~D2律師指出 : 沒有人在敲打交通燈柱。PW3不同意。

~D2律師建議 : PW3見到有人敲打交通燈,其實是敲打「燈箱」,火花是燈箱有火花。PW3不同意。

~D2律師問PW3在車上聽到有人叫口號,當時車駛到什麼位置呢?PW3說是由廻旋處到支路彎位,聽到一至兩次有人在叫口號。D2律師指出 :當時沒有人叫過口號。PW3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畢。

++++++++++++++++
✂️D3律師盤問 :
~請PW3形容自己當時裝束。PW3稱有頭盔、護目鏡、面罩、藍色長衫長褲、黑色靴、背心(連手扣及袋)、警察章、能發出綠色光的閃燈、槍belt(腰帶)、警棍、手套、防撞護膝。

~AM7043上有幾多個警察?不知道實質數字。大概是10個以上,20個以下。

~AM7093與自己坐的AM7043相隔有多遠呢?
初答不知道,沒有留意。後稱不同路段有不同距離。反問是指哪個階段?未轉入掃管埔路時有塞車,是行下停下的。

~在AM7043前有幾多架車呢?
不知道。

~在掃管埔路望向新運路時,是有一段距離的?同意。

~那時望到20個人,是沒有可能分辨到他們真實身份的?同意。

~在掃管埔路(即天橋上),見不到D3?同意。

~PW3稱聽到有多把人聲(因為聽到有高低音,有先後重叠)在叫口號。聲音是從車左邊傳過來。

~AM7043只開了左邊窗。所以是從左邊傳入?不肯定。

~AM7043有哪兩個位置可以開到窗?司機位及司機位左邊車窗。

~PW3曾於2019年11月14日落口供。另外於2020年5月11日 5:30pm補錄口供。在口供上PW3從來沒有提及有人在叫口號。
PW3承認。

~去到轉彎位置,PW3見到交通燈有火花。大部分黑衣人看不到警車,但在車上可以見到他們。

~PW3稱見到有棍狀長條形物品,可能是木條或竹 ; 但就它有多長,就不清楚,因為專注力不在那裏。

~D3律師指出 : PW3所坐的位置是看不到車前景象,因為視線被前方兩位坐着的警員遮擋。

~D3律師提出 : AM7043輾過雜物時會發出聲音,附近的人會聽到。PW3不同意,他認為要視乎有多遠。

~休庭過後,陳官向D2律師提出,指她盤問PW3時,向他指出「沒有人敲打交通燈,敲打的是黃色燈箱」這事。

~陳官質詢D2律師,為何相同的事只向PW3指出,而從來沒有向PW1及PW2指出呢。陳官稱這是大律師基本知識,問D2律師可以如何補救。又稱對被告人公平審訊,不等如對控方不公平。根據法律原則和程序原則,因D2律師漏了向PW1及PW2指出「沒有人敲打交通燈」,現在需要重召他們。

~📍陳官並稱會考慮向大律師公會投訴D2律師。📍

~D2律師稱需要些少時間整理及釐清,申請休庭。

~休庭完畢。D2律師指由於PW1及PW2在証供上從未提及「敲打」交通燈,但PW3有,所以只向PW3提出。

~陳官接受D2律師的講法,並向她致歉。

~D3律師呈上4張網上截取關於案發路段的照片,欲作為盤問証人所用。

~陳官審視後,認為該些照片是用廣角鏡頭拍攝。休庭研究後決定不採用,原因是相片在zoom後不是肉眼看到的狀況,影象拉長後真實性有問題,在距離、空間感及位置上與現實有差別,造成誤導。

~陳官建議如果D3律師想的話,可以提早少少休庭午膳,讓他到現場重新拍攝照片,審訊可押後至2:30pm。

~D3律師接納陳官建議,撤消將該4張照片呈堂。

D3律師繼續盤問PW3 :
~D3律師從控方証物照片中指出,車轉入內彎後,樹木高過車身。PW3同意。

~D3律師繼續指出,樹木正後方是行車路,由於有樹木遮掩,PW3是看不到新運路的交通燈的。
PW3不同意。

~D3律師稱在T字路口,三個方向都有人散開,幾個地方都有不同的人,因此提議 : 會不會有其他四散的人不是示威者呢?
PW3稱有可能,因為沒有留意。

~D3律師問 : 總之黑衣人就拘捕?
PW3不同意。

~PW3稱是第一個落車。落車後與3個人對望。

~D3律師提議 : 相隔30米太遠,PW3看不清楚30米的事物?
PW3不同意。

~D3律師問PW3沒有可能在第一眼便看到口罩及背囊?PW3不同意。

~D3律師指出 : PW3見到的三個人中,其中一人為D3。他指出 : D3當時沒有戴面罩。PW3不同意。

~D3律師提議 : PW3是稍後追到D3,搜身時發現他身上有面罩,然後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對他進行拘捕。PW3不同意。

~D3律師讀出PW3在2019年11月14日所落的口供 : 「在新運路的十字路口的交通燈下見到其他示威者聚集。當D3發現我方後,立即於新運路南行線往粉嶺方向逃跑,其他示威者也逃跑。我於是立即展開追截。」

~D3律師問口供上所指是否D3的起跑位置?PW3同意。

D3律師指出 辯方案情:
~PW3第一眼見到D3時,他是站在十字路口位置。PW3不同意。
~PW3是否同意在行人路上追截D3?PW3不同意,稱是在馬路上。
~PW3下車時,其中一名警員用棍狀物體指向D3方向,該警員大叫「咪走!」。PW3稱不清楚。
~D3在安全島起跑,沿新運路東行線向東邊跑。PW3不同意。
~PW3與其他警察沿新運路行人路向東跑。PW3不同意。
~D3律師指出 : 整個追截過程中,警察及D3都是在行人路上。PW3不同意。
~PW3是在北區公園行人路上(一支燈柱位),㩒低D3。在D3身上撿取証物,部分身上物品(水、止汗劑、銀包、鎖匙)沒有被撿取。PW3稱不記得。
~PW3亦從D3背囊中撿取了索帶。其餘還有一對手套、眼罩連袋、一對黑手袖、五支生理鹽水及面罩。除面罩外(PW3稱D3是戴住在臉上,不在背囊),PW3稱是。
~PW3除了見到D3跑外,見不到他有其他行動,亦看到D3與其他人聚集。PW3不同意。
~整個追捕過程好快,有機會拘捕路經的市民。PW3不同意。

~D3律師盤問完畢。主控沒有覆問。

~陳官稱因明早同一庭有判刑,要延遲至9:45am續審本案。另外,四位辯方証人會改為三位。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因字數限制關係,A5盤問及覆問內容將放在另一處)

繼續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PW19衝入文華里後,有人繼續向警方掟水樽、遮、顏色彈等雜物,亦有人用棍襲擊警員,因此PW19在距離示威者一米時曾揮動警棍。PW19表示之後有人跌倒,其推測該人是被雜物打中,該人(A6)向地上的一塊磚頭伸出左手,PW19見狀用警棍擊打其左手,阻止該人(A6)撿起磚頭並制服其。

及後,PW19帶A6到寶軒酒店外,A6身份沒有爭議。到達寶軒酒店外時,PW19看見有另一名神情痛苦的男子(A5)坐在地上,頸上掛着防毒面罩,戴着透明眼罩,身穿黑色衫。PW19相信A5亦有參與文華里的非法集結,於是帶同A5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19不記得當時A5有否戴黃色頭盔。

22:04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6宣布拘捕,之後把A6交給偵緝警員8562。

22:05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5宣布拘捕,之後把A5交給偵緝警員16033。

PW19稱安排兩人坐在寶軒酒店外後覺得自己雙腳刺痛。其後登上警車讓一位同僚檢查傷勢,發現其雙膝附近發紅,懷疑是被液體淋到所致,PW19在文華里推進期間被某東西掟到雙膝位置後褲濕了。PW19在警車上用了幾枝水沖洗傷處。

📌展示P86地圖供PW19表示自己用警棍擊打A6左手的位置及發現A5時其坐在地上的位置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9:04播放至21:49:12 PW19指認A5,當時戴著黃色頭盔的A5倒了在地上
21:49:28 A5坐在馬路中心,手持安全帽。身邊有並非PW19的STC。片中看不清楚A5右手拿著何物,片中亦可見A5當時背着黑色背囊。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31,推算時間為21:49:50 PW19指出自己正在處理A6

📌播放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57,推算時間為21:49:03 PW19指認A5。PW19不在畫面中。當時由另一STC制服A5,PW19不認得該警員。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5:12 PW19指認自己及A5。畫面中有另一便衣警員,控方提示其為警員16033,PW19表示不記得
21:55:46 PW19指出畫面中穿白色雨衣的人士為A6
21:57:21 可見A6除下雨衣摺起放在地上。PW19指自己當時沒有看到此動作,因為當時已登上警車治理傷勢
21:57:28 PW19指認自己。控方問究竟PW19是已離開還是在場,PW19指自己在場,但沒有看到A6除下雨衣的動作
21:58:25 可見PW19在地上撿起磚頭

🌟片段一直播到10:04:35,期間 #練錦鴻法官 一直伸懶腰、翹手、托頭及撥假髮,好不愜意。

片段尾 PW19指當時A6表示口渴想喝水,而水在背囊中。PW19叫A6不要拿,自己會幫他拿

📌播放P66 警方片段PV14
21:55:33 控方問PW19是否見到片段中A6手持白色頭盔
🌟#練錦鴻法官 表示「佢見唔見到我哋都要見到㗎」

📌播放P60警方片段PV8
由21:55:26播放至21:55:34 另一角度拍攝A6手持頭盔,後把頭盔放進背囊,A5則蹲在地上。
PW19制服背後有紅色燈。頭盔後有紅色燈的是防暴,STC沒有硬性規定作為記認的燈要放在何處,但多數都會放在背後。

A5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PW19在當日前亦曾被調派作STC,不同意很多時候都是被指派作拘捕工作,因為工作內容亦包括驅散。

當日中午左右,高級督察溤振偉進行當值開始前的更前訓示,指示STC到西環及上環一帶作拘捕工作。16:00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再次收到訓示,指要到西環支援其他大隊,但沒有指定要拘捕特定人士。STC加入防線時沒有收到訓示,溤高級督察沒有再解釋或指令進入文華里後的工作詳情。

PW19當日除了A5及A6外沒有拘捕其他人。PW19到達干諾道中防線時,西行線有約30-40名STC,牠們比PW19更先衝入文華里。而干諾道中東行線上約有20-30STC,包括PW19在內。牠們均須越過中間石壆到西行線再前往文華里。

PW19沒有留意衝入文華里時自己在東行線STC的較前或較後。衝入文華里時,PW19見到人群以為人多擠擁因而後退速度緩慢,人群當中一片混亂,但不同意混亂程度會令人無法後退。

PW19指自己擊打A6的位置與制服A6的位置不同,制服之處是向德輔道中方向移前兩步,因為兩人都有跌倒再起身。PW19有一份案發翌日錄的口供,當中沒有提及自己曾跌倒或兩人有起身再向前移動,口供當中只記述了PW19擊打及制服A6。

PW19於2019年9月18日補錄的第二份口供是作澄清或補充第一份口供,當中有份草圖用作標示PW19及A6的位置。當中以中間有個1字的三角形以標記PW19發現A6時其位置、中間有個1字的圓形則用作標記PW19發現A6時A6的位置。PW19第一次見到A6時,A6身處永安中心的轉角,PW19表示其實是在寰宇工藝店外。辯方指出當時A6其實是在花槽附近而不是該店舖處,PW19不同意。
A6是被示威者掟的雜物擊中而跌倒,辯方指出主問時PW19有提過「應該是被雜物擊中」,PW19表示自己口誤,其實不知道A6為何跌倒,亦不記得A6是面向地或面向天跌跌倒。PW19表示因為當時A6「望下我又想走」,因而很難論斷其跌倒時是面向地或面向天。

辯方質疑PW19之前不曾提及A6有「望下PW19又想走」,PW19指因為自己只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所以認為被告有很多動作無需逐樣紀錄。(???神邏輯)

PW19同意A6望向自己又想走的動作是重要,辯方問PW19是否主問時應該要講,PW19表示不知道如何答這個問題。因為雖然重要但未必要寫低(記事冊:Hi?),主問時未有提及只是一時遺漏了。

PW19指A6嘗試拾起磚的時候是側身,猜測A6是跌倒時想隨手拿起一些東西,PW19見狀便擊打了A6。PW19留意到A6有穿白色雨衣,但沒留意其綠色背囊是否兩條帶都有被背着。A6的口供紙中不曾形容A6衣著有白色雨衣及背著綠色背囊。

PW19指A6跌倒時旁邊仍有幾個示威者,該些示威者沒有向PW19掟雜物,PW19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其他警員掟雜物,亦感覺不到有物件在身邊掉下。PW19在主問時曾提及當時以揮動警棍嘗試擋開掟向自己方向的東西,但A6跌低時沒有作此動作。辯方問會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PW19對A6的觀察不清楚,PW19不同意,表示因為自己與A6距離少於一米。

PW19不同意A6伸手向磚頭是嘗試起身,但同意當時地上滿地雜物,而PW19估計A6拾到磚頭後會襲擊自己。PW19制服A6後沒有為其鎖上手銬,其看管A6長達廿多分鐘。PW19指示A6跪在寶軒酒店外時地上亦有磚頭,但片中A6跪下時PW19只是站在A6後面,沒有用手捉住A6。辯方質疑如A6曾嘗試襲擊PW19,為何PW19沒有為其鎖上手銬。PW19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手銬、索帶,可能因為早前把手銬給了別人。雖然當時可以向他人索要手銬/索帶,但考慮到現場人手足夠及與A6距離近易於控制而沒有求助。A6跪下時曾試過自己起身、抽一下褲,但PW19沒有擔心過A6會襲擊自己。辯方指出此手法與處理一個曾嘗試襲擊自己的被捕人不符。

PW19指曾登上警車沖洗傷口,口供中稱為「初步治理」,是於拘捕A6前進行的。A6被捕時間為22:04,第二份口供有提到PW19初步治理完畢後再處理A6及A5並宣布拘捕。翌日02:00進行記事冊補錄時,PW19一次過順時序紀錄從開工到收工發生的事情,到達干諾道中時的觀察及對A5、A6的觀察都有紀錄。辯方指出22:04前的紀錄都沒有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直到22:25才有一條紀錄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辯方問是否22:25才接受初步治理,PW19表示不同意,因為受傷是牽涉個人問題,與被捕人無關,因此沒有準確紀錄是甚麼時間。(然而沒有準確紀錄時間與捏造相關紀錄是兩回事)
另外第二份口供只提到左邊大腿刺痛,不曾提及雙腳都有傷。辯方問究竟是兩邊膝頭附近還是左大腿感到刺痛,PW19表示因為擊中牠的是液體,因而無法準確指出感到刺痛的是甚麼位置。

PW19 因為需處理自己及其他被捕人的傷勢,所以當時視線有離開過A5及A6,並將兩人交予其他警員代為看管。但PW19的第二份口供記述其進行初步治理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兩位被捕人,PW19解釋這紀錄的意思是將兩位交予其他警員看管前視線不曾離開,而非全程,只是描述得不佳而已。辯方指出PW19有大學學歷,案發時有差不多十年的警務經驗,理應能明瞭地進行記錄。

辯方指出A6當日並沒有在見到PW19後轉身逃走,沒有伸手去拾起磚頭。PW19選擇制服A6實則是因為A6當時跌倒,容易制服而已,PW1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19作供完畢-

1634散庭, 明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港各級法院 (暫代人民法院)
#20210623香港 #港區国安法

👥蘋果法庭記者(年齡不詳)

控罪:身為蘋果員工

直播台一直穿梭於不同法院不同案件,結伴的除了一眾被告,律師,旁聽師,還有記者。或許,大家只有片面之緣;或許,大家以為鮮有交流;或許,大家都是一位過客。雖然你不認識我,我卻一定記得你,以下致我們敬愛的蘋果法庭記者:

https://telegra.ph/謝謝你一路陪我們到這裡-06-23

我哋江湖見,有興趣,可以同我哋繼續一齊行,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4/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
0925 廣播,現場9人旁聽
0936 開庭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20至PP22呈堂)陳詞
陳詞大綱:
1️⃣D2在控方盤問下不受動搖
- 辯方指D2一心希望離開不安環境(警署),更因擔心課堂出席率和情緒病,所以明知指控嚴重亦簽署會面記錄(裁判官補充說法為「屈服」)。D2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作出了不明智的選擇是可以理解的。

2️⃣ PW7作供不合理之處
- 對於D2指警員A和PW7有作威嚇或誘使的說話,辯方指PW7作供有多個不合理之處:
1. 據PW7口供會面記錄經過有默契,D2對會面過程熟練,自己書寫答案,對於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的D2來說這樣熟練的情節是不可能發生。
2. D2被制服後被警員包圍視線受阻,PW6和PW7口供亦指自己沒有向D2說警方已檢取涉案鐵罐,但PW7卻指D2在會面記錄第8條問題寫上「(鐵罐)可能比警方執左」是不可能
3. 警方會面記錄一般會用口語、原文、原字眼記錄,對於D2在警員無透露會面記錄模式、加上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的情況下自行在如此嚴肅的場合以口語化書寫說錄,辯方認為這不是自然反應。

3️⃣PP20與PP21的矛盾
- 對於PW7指PP20 羈留人士通知書由被告在PP21會面記錄開始前1分鐘簽署,辯方指警員需向D2詢問個人資料等問題和抄寫,不可能在1分鐘內完成,指PW7有可能在PP21完成後才向D2出示PP20和要求簽署,D2在接受會面記錄時有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法律權利。其後D2在PP21的額外回應亦無加簽名確認,此會面記錄準確性低,PW7不可信。

4️⃣誰人進入帳篷內做甚麼?
- PW7在盤問下承認見D2和UI2585(一名警員)入過帳篷,PW8口供則指自己一直陪伴D2,無見過有人威嚇利誘D2。期後PW8將D2交PW7,PW7卻說目擊上述情況,與PW8口供矛盾,但反而與D2指警員A同他入帳篷吻合,D2指出的案情非與控方案情有不可能的出入。

- 對於被告認出警員A制服為高級警司背心,裁判官指被告無證人支持其說法(搵唔到呢個人),同意考慮基礎為「有人同D2入過帳篷,但唔知做咩,唔知係咪有威嚇利誘」(被告指有人威嚇利誘)由裁判官裁斷。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17至呈堂)陳詞
- 辯方認為PP17 FB影片有可疑(suspicious),理由是影片標示時間與案發關鍵時間不一致,不排除曾遭改動,認為法庭需考慮影片與本案關聯性與表面真確性。

- 辯方引用案例 CACC38/2017 [2019] HKCA 839(見文末),指出PW2指下載PP17至呈堂期間有記錄,但在下載前則完全無記錄。對於部份警員指對PP17畫面有所認識,辯方認為部份警員未能在PP17中認出自己,包括PW5和PW6。辯方認為PP17畫質模糊,各警員認識有限,畫面無特定方位、無特定人物、拍攝角度不一,不能與已呈堂影片比對,希望法庭裁定環境證據未能證明PP17表面真確,不得被接納呈堂

📌裁判官的回應
#鄭念慈裁判官 回應指考慮PP17能否呈堂需考慮兩點:
1. PP17與本案是否相關?
- 裁判官舉例指控方指在D3家中搜出護目鏡與本案無關
2.PP17是否表面真確?(在未能叫拍攝者出庭作供的情況下)
- 裁判官引用與辯方相同案例(95段),指出若有其他片拍攝與PP17相符情況可作比對,本案有證物P2等幾條影片可作比對,裁判官認為兩條影片均有拍攝到警員敲打和踢開一個豬油罐,一警車隨後快速衝往現場,警員從警車左方下車,按低D1,衝前拉D2。裁判官只需考慮PP17拍攝的情節是否與P2一相同。

- 裁判官又指控方製作的比對列表已相對克制,不認為PP17拍攝到警員敲打和踢開豬油罐,及後警車到場,畫質模糊。
(按:PP17拍攝視角在記者群中,不排除由藍媒所拍攝)

📌D3辯護律師的回應
- 辯護律師強調PP17連貫性不佳,鏡頭移動,焦點不一,加上有時間標示有可能遭改動的疑點,希望法庭即使接納PP17亦應採取較低比重。

- 辯護律師亦強調,利用P2作影像比對應一同考慮圖示、時間等元素,影片成功比對亦需拍攝相關人士出現,而P2無拍攝到D3,只有PP17疑似拍攝到D3。

📌裁判官的提示
裁判官提示主控,在裁決完特別事項後,在裁定是否表證成立時要求控方補充更準確的非法集結時間(幾時至幾時)是由D3疑似擲物開始?還是由警員清路障,警車經過時群眾叫囂開始?

1055 案件押後至本日 (2021年6月24日)14:30續審,屆時裁判官將就兩項特別事項裁決,期間D2繼續還押🛑,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廷伸閱讀
1.CACC38/2017 [2019] HKCA 839 的判案書按此,見第79,83,94-95段

(按: D2返回羈留室前有向旁聽人士揮手致意,D3亦有向到場旁聽人士致謝😊😊
#粉嶺裁判法院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4/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09:49 開庭

控方不需要再傳召證人,案情完結。

D1 和 D2 無中段陳辭,D2律師表示另有申請,申請裁判官避席,法庭休庭至11:00,需要時間閱讀文件和等候律師提交案例。

D1 & D3律師回應法庭不是共同申請,中立。

延遲至11:15⋯11:30⋯⋯12:15

12:21 開庭
辯方交齊案例文件,控方需要時間閱讀和作出回應,申請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
匿名狗證人A作供

D1的朱寶田大律師向證人指出首被告被捕只因他距離最近、最就手,證人對陳參與非法集結的指控只是猜測,當時牠並不知D1為何逃跑。

證人稱見首被告「壯材」,目測有1.8m高,警告後仍然未離開現場,當時在範圍內的人已經參與非法集結,而D1與3、40人一齊跑所以上前拘捕 (口供上無提及30至40人逃跑,盤問下堅稱見到不過只係無寫)。牠認為被告逃跑原因係驚被警察拉,盤問下承認由加士居道東行線跨過中間分隔花槽至西行線之前,並未見首被告。

D2的馬維錕大律師希望小休與辯方律師商討後再盤問,林官謂:「呢個小休係咪必須先,因為我關注時間嘅流逝呀!」。

【10:25 開返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身體不適,今早由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傳召PW20 偵輯警員8562黃民佳(音)
當日駐守東區警區反黑組第三隊,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A6搜身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播放P67 警方片段 PV15
由21:55:09播放至21:55:16
PW20指認A6,A6當時身穿雨衣

📌P81 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從播放器時間01:13:24播放至01:13:35,推算時間為21:51:48-21:51:49
PW20指認A6,A6當時頭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雨衣

接收A6後為其搜身。期間從A6的左後褲袋搜到一個藍色口罩(P61)、從右前褲袋搜出一張紙,紙上寫有「被捕須知」的字句(P62)、在其身上檢取了一對其戴著的白色冰袖(P6-5)、在其背囊(P6-8)搜出一個黑色面罩(P6-10)、一個過濾式防毒面罩(P6-?)、一個白色頭盔(P6-1)、一個護目鏡(P6-3)、一對黑色手套(P6-14)、一把黑色遮(P6-9)。搜查完畢後帶A6前往葵涌警署。

🌟#練錦鴻法官 指出P6-10可以用作潛水等軍事用途,表示「啲人行山會戴、打劫都會戴㗎」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2204接收A6後才接觸到A6。接收A6時A6已沒戴頭盔、面上沒有戴/穿上眼罩、面罩、雨衣、手套等。

控方沒有覆問

-PW20作供完畢-

重召PW18 偵輯警員10519 吳??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4、A5搜屋

控方表示其牽涉A4、5的搜屋,控方早前爭議被告居所地址與案的相關性,現重召PW18。

2019年7月29日2355時向葵涌警署值日官提取A5的居所鑰匙,在報案室向A5出示搜查令,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傳召PW21 (已離職)警員17414 陳浩鳴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6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348時,從報案室提取A6,及後提取其居所鑰匙,在報案室向A5出示搜查令,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1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需處理涉及A7、A10的修訂同意事實。

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7及A10

2135時與STC隊員前往干諾道中順德中心外加入警方防線。

📌展示P86地圖供PW22確認警方防線位置
PW22指出當時警方防線在禧利街後文華里前

2135到達順德中心外,在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看到前方50米有大約二百名身穿黑衣的人聚集、用竹子築起路障。該批人士有謾罵說「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其中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等。現場除了謾罵聲外,PW22指出該批人士亦有敲打物件發出聲音。

當時見到文華里巷頭有大約五十名身穿黑衣的人聚集,當時巷頭距離PW22三十米以外、聚集人士距離PW22大概三十米外。這批人士中有十多人在人群前方築起傘陣,傘陣後有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掟向警方防線。

PW22加入防線時,警方有不斷作出口頭呼籲及警告,亦有展示旗chi,惟人群沒有散去。其後,PW22進入文華里。PW22推進至距離文華里十米時,文華里內的示威者開始後退。PW22繼續推進,距離前排示威者兩米時開始揮動手上的警棍作驅散,打向示威者的大髀。期間部分前排的示威者有揮動手上的物品包括雨傘、行山杖打向警員。PW22表示其間有名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罩、身穿黑衣黑褲的示威者曾用雨傘打向PW22左邊手臂附近。PW22稱留意不到誰先動手。

及後,PW22繼續進行驅散。推進至文華里中間的位置時,捉住了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眼罩、白色口罩,身穿黑衣黑褲,背黑色背囊的人(A7),向其稱「警察,唔好再走」。當時該人左右郁動,嘗試掙脫PW22的手,PW22隨即用捉住其衣領的手將其按在地上。A7向PW22指出皮膚受胡椒噴霧影響而感到刺痛,PW7扶著A7前往文華里另一處作安頓。期間走了六至七米左右,到達近永安中心時,看到另一位STC隊員正在控制A10。該STC隊員託PW22看管A10,表示需要去尋求女警員的協助。PW22在該處安頓A7、A10,拿出水供其洗面。

其後,PW22帶同A7、A10前往干諾道中,2153時在干諾道中119號寶軒酒店的防火門外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宣布拘捕A7、A10。及後,女警26528及女警27049前來接收A7、A10,PW22作簡單交代後返回STC小隊。

📌展示P86地圖
PW22在地圖上以交叉標示其制服A7及另一警員制服A10的位置,以圓圈標示宣布拘捕的位置。有標記的地圖呈堂為MFI_P86_PW22_001。

PW22表示宣布拘捕A7及A10後沒有為兩人鎖上手銬。

~主問未完,休庭十分鐘~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1030未到手足案…仲做緊啲雜案
1145差唔多做手足案,眼見至少4個被告未處理,現場剩下幾個旁聽人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4/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控辯雙方在相討後,多簽2份同意案情

指模專家報告將以65b存入法庭,辯方不作盤問。

同意案情3 (P26)
1. PC5904從化驗所取回玻璃樽,布條,2個內有液體膠樽.......等物品

2. PC5904把以上證物存放於櫃檯並鎖上,鎖匙只有一人管有

3. 運送到深水埗警署保存

4. 證物直至呈堂時均沒不當及非法干擾

5. 本同意事實現呈堂為P26

同意事實4(P27)
1. 一個玻璃樽經檢驗後在其上面並無指模

指模專家報告(P28)
警署警長6840 蔣德光(音同)(PW6)
專家身份不受質疑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10分鐘

1053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2名辯方證人(警員)

辯方為其中一名警員作口頭申請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遭裁判官質疑早知要傳召,為何不早些準備,要求後補書面。

兩名警員將以65b的口供存入法庭,以供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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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15027 曾俊豪(音同)
當日身在現場

該65b口供呈堂為D8

辯方讀出口供,沒有其他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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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當晚開始追捕黑衣人,並追上條樓梯講起......

控:光線充唔充足?
證:光線充足

控:沿胸肺科診所後樓梯上去,當時追捕人士為另一15歲AP,你有冇留意其他警員追捕何人?
證:冇

控:追到盡頭,前路冇得再行
證:係

控:都專注喺該AP度
證:係

控:見到該AP卸下一隻手套,所以注意力更集中喺該AP
證:係

控:有冇留意其他黑衣人或警察在做嘅事
證:冇留意

控:樓梯範圍地方狹窄,燈光昏暗,所以押解AP到光啲嘅地方檢調查,係咪一直由你看守
證:係

控:以及其證物
證:係

控:其時有冇留意到其他警員及其他人
證:沒有留意

控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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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協助盤問

官:警員15561係咪你同事
證:係

官:係咪同你一齊上左條樓梯度追
證:係

官:15561有提及有戴頭盔
證:係

官:個頭盔係點樣
證:膠製,黑色的

官:前面有盞燈?
證:同事自行安裝,盞燈係自己添置,而自己的頭盔也有燈

官:你話現場昏暗,狹窄,點睇到該AP除手套
證:因為相距好近,所以都會睇到

官:光源來自?
證:附近有少少街燈射到過黎,有其他同事也開左頭燈

官:縱使昏暗,都睇到樓梯情況?
證:係

官:有幾多同事追上去
證:冇留意

官:其他同事有冇安裝燈
證:冇留意
=========
辯方覆問
辯:樓梯上,你有否亮起頭燈
證:有

辯:距離遠啲都睇到?
證:會

辯:去到幾遠才會睇唔到
證:由見到AP開始,應該全程都睇到

辯:睇到佢除手套嘅動作,你大概幾遠留意到佢手套嘅情況
證:全程睇住,相距2米,佢一除我就睇到

辯:個環境下幾遠先睇唔到對手套
證:答唔到,因為由上樓梯果陣已經睇住,唔會話甩左視線睇唔到

辯:樓梯形狀會唔會影響到睇AP
證:唔會,因為上樓梯果陣已經好近
=========
另一證人為類似證供,控方確認不需要盤問另一證人。

現以65b存入法庭另一證人口供(D9)

辯方讀出口供,控方沒有盤問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讓控辯雙方呈交詳細的書面陳詞。預計2021年7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慧敏7月要放假,所以要就時間裁決)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李(19)🛑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被告保釋申請不獲批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文(20)
(因 #20200125油麻地 而被判處240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控罪: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情:
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認罪‼️‼️

重點詳細案情:
當日PW1帶PW2與其他隊員去旺角巡邏。
1400時,PW1,2巡邏至旺角站,見被告與5名男子聚集,無相隔1.5 米。PW2觀察5分鐘後,勸他們離開,他們沒理會,繼續在原地身穿反光衣整理器材,PW2發出警告。
PW3是傳媒聯絡隊警員,確認他們不是正式有牌照的記者。

無律師代表

求情:
無求情說話

‼️罰$2000‼️

(1150先處理此案..辛苦手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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