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判刑

👤邱(26)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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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審訊後罪名成立‼️
控罪(2) 開審前認罪,罪名成立‼️

澄清背景報告的錯失
被問到有關物品帶出公眾集會有甚麼用途?
被告澄清沒有提及過供應涉案物品給示威者(supply to the demonstrator), 只是會傷害別人。

求情信
被告自己體驗到失去自由,明白到自由可貴,表明物品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深感悔疚。另一方面,因影響到家人,母親為自己奔波擔憂而慚愧。今日母親及兩位舅夫也到庭支持。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奉公守法,不再做非法的事,亦願意因此案接受懲罰。

母親指兒子很孝順,照顧母親有加,亦見他感到欠疚。被告出於單親家庭,任職自由職業者以陪母親照顧十年前患病的哥哥,及探望婆婆。

熱心公益的舅父對被告了解頗深,曾聘請被告做兼職設計師,指他對工作有熱誠,更參與舅父的社會服務,例如派飯盒給長者、抗疫工作等,一直都服務 the poor and elderly。被告亦有返母校小學做義工,可見他熱心、持續地幫人。

此案件令他精神受困擾,亦會留下案底。

中學校長及老師的信提及,被告性格文靜、與師生關係良好,沒有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行為。

其中一名雇主指被告有認真工作態度,曾為戰棋遊戲設計畫集,具創意力。前雇主表示被告是合格員工、幫得手,工作態度認真,亦快速完成工作。當遇到與老闆意見分岐時,會耐心解釋並聽取意見,是一名順服、孝順、溫和有禮、沒有反社會人格的年輕人。

案例
辯方舉出 HCMA101/2020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上訴人在公眾場合及活動中身穿防具或放在背包,與本案(在家中搜出)的性質不同,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緊,或曾使用過涉案物品,可見嚴重性未及案例。
縱然本案物品破壞力可能更大,惟本案以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判監兩年)控告,而案例是沿用公安條例。案例認罪的被告量刑為8個月,不認罪的被告為12個月。

控方補充案例中作出的武器傷害測試,設備和木板跟本案相同。

判刑理由
被告初犯,求情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案例。被告現年28歲,教育程度至大學,退休的母親患病。被告經常探望婆婆,求情信可見他品性善良、文靜、勤奮好學,亦屢次獲讚賞。令家人擔憂表示悔疚,亦深切反省。
控罪(1) 為第2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控罪(2) 為第5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涉案物品具殺傷力,而且數量甚多,會危害公眾人身安全。事件未有造成傷亡,被警方及早發現,實屬僥倖。

辯方舉出的案例中,攻擊性武器與本案類似,但本案的彈珠數量更多,量刑12個月不為過。
本案涉及簡易治罪條例,刑責比較輕,因此量刑起點為11個月,而眾多求情信的正面評價,扣減1個月;無線電與控罪(1)有關,罰款$5000,金額已反映認罪扣減。

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罰款$5000。‼️

(按:非常孝順的手足離開時,緊握欄外母親的手❤️ 祝你和家人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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