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韓(29) #1112中環 #和你Lunch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1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蒙面法

控罪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和求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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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求情和背景:

📌背景:

被告與父母同住,會給予家人$2000家用和會照顧外甥,被告過往也沒有案底。雖被告在童年時缺乏關愛,曾面對家庭暴力,但被告性格有轉變,變得樂於助人,也與家庭重修舊好。

📌案情:

辯方指出遊行原意是和平進行,後來演變成堵路和破壞,可見並非有預謀和計劃。被告也是受群眾影響而加入堵路和破壞。辯方亦認為本案並非最嚴重,因被告沒有反抗警員和逃跑旳意圖,也沒有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和使用噴漆。

📌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出被告為人善良細心,平靜寡言,當中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他打算修讀與投資相關的課程,準備重投社會,以及和家人保持聯絡。

控罪1: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就CACC164/2018案中制訂的量刑指引。

📌案情:

法庭觀察到在當天12:00起,有網民在網上號召市民罷工,並在午飯時間在中環一帶堵路。此後有不少人在畢打街聚集,這些人有的是身穿上班衣服,有的是身穿黑色裝束。這些人初時只是聚集在一起,在有示威者使用槌仔打交通燈前氣氛和平。此後在有示威者投擲磚,拆除欄杆,破壞餐廰和巴士,更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

法庭同意本案暴動並非有預謀和計劃,是忽然發生。雖然現場有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但參與堵路和破壞的示威者遠少於數千人。法庭觀察到本案有二百多名上述示威者集結並組成傘陣。

法庭觀察到有一名示威者用槌仔敲打交通燈;有三輛巴士被人噴漆,有巴士的玻璃和車胎分別被示威者打破和弄破;有示威者用木棍和竹條破壞餐廳,使餐廳的玻璃被打碎;有示威者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有行人路的磚頭和欄杆分別被掘走和拆走,但沒有造成嚴重的破壞和人們受傷。

法庭觀察到示威者在當天12:00時起開始聚集,期間不斷有示威者加入使畢打街一帶水泄不通,人流更伸延到皇后大道中。但後來人數有減少。而警方在當天15:30時驅散示威者。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歷時3小時多,在當天12:35時,有一隊警察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設立防線,而示威者則組成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已高舉藍旗和黑旗。後來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推進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因此警方已高舉橙旗和黑旗。隨後也有數名示威者向警車投擲磚塊。

法庭觀察到因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被示威者癱瘓,令銀行和餐廳等不能開門運作,此外車輛亦不能通行,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在公共開支方面,法庭觀察到沒有公共設施被破壞,但需要維修交通燈和欄桿,重舖行人路磚。

法庭觀察到被告在本案的角色只是參與者,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暴動期間有使用噴漆。

📌案例: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以下案例:

1:DCCC875/2016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9個月

2:DCCC581/2017
葉佐文法官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

3:DCCC901/2016
郭偉健法官分別判處10位被告監禁2年4個月至監禁4年3個月,其中1位則判入教導所

4:CACC164/2018
彭寶琴法官分別判處3位被告監禁3年6個月至監禁7年

5:DCCC 570/2018
練錦鴻法官判處被告監禁監禁3年10個月

6:DCCC825/2019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

法庭認為本案較DCCC 581/2017所涉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認為本案仍然嚴重。本案發生在中環,為商業中心;主要道路也被示威者癱瘓達3小時;也有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和向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法庭認為此沒有傷及記者實屬幸運。

法庭認為在場大部分示威者克制,在當天15:17時,只有約200名在畢打街和干諾道中交界集結。法庭從片段可見當時旁觀者多,但參與者少。即使有示威者向一隊警方小隊投擲磚塊,但法庭觀察到沒有警員要躲避,可見沒有警員生命威脅;也沒有警車被磚頭擊中,也沒有巴士受嚴重破壞,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也遠離建築物。

法庭觀察到被告當時逗留在馬路上協助堵路,也有投擲和用腳掃磚塊,也有建立傘陣。但法庭同意被告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作出暴力行為,也並非有安排行事。

法庭認為本案比一系列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案情較輕微。本案並沒有針對執法人員,也沒有人們受傷,但被告的行為是認同示威者罪行的表現。

📌控罪1刑期:

法庭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真誠悔意再酌情扣減2個月刑罰至2年6個月監禁。

控罪12的量刑:

法庭指出按一系列案例,此控罪的一般判刑為15天至2個月監禁,因此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4星期監禁。

控罪13的量刑:

法庭指出此控罪沒有量刑基準。但噴漆在一般以社會事件為背景的案件中會用以噴口號。雖然法庭同意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噴漆,但認為被告將噴漆帶在身上是必然有打算使用的意圖,因此法庭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2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案件整體後決議將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故總刑罰為2年6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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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26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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