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6/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4:45 開庭

辯方證人DW2 林先生繼續作供,估唔到控方仲未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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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021 後補資料

控方繼續盤問DW2 林先生

主控提出質疑,在北區公園已經有一個馬騮架,被告唔使去維翰路公園用馬騮架練背肌。DW2唔知北區公園有馬騮架,亦唔知被告知唔知。由2016年去北區公園,都冇睇其他設施,每次去百福或者嘉福,冇去睇其他設施,因為已經夠用。

主控再質疑馬騮架的用法,當然畀DW2 KO。

在質疑被告在證人的相冊中只出現過一次,證人再數多幾張。

質疑被告頭髮短,唔需要帶頭箍,而且當晚帶的是頭巾不是頭箍。

跟住花咗好多時間質疑點解要帶手套,點樣手額雙槓,點樣磨蝕手套不同位置,點解證人有時戴手套,有時又唔戴手套;DW1 表示雙手係咪容易起枕或者磨皮係好個人,每個人嘅皮膚或技巧都唔同,會影響個人戴唔戴手套,證人比較少起枕和甩皮。

點解案發當晚唔約去嘉福公園,因為嗰度夜晚比較多曱甴、污糟,多數相片顯示都係嘉福公園,而唔係北區公園,因為相片多數係訓練班,嘉福公園有瓦遮頭,天雨不受影響適合教班,嗰度仲有一度牆,適合做倒立,北區公園無牆。

主控重複咗好多關於頭巾用途、手套磨損、運動姿勢技巧等問題,都不能成功挑戰DW2的證供,亦不是重點,因此省略。

16:00 裁判官表示要親自去醫院簽手令,因此提早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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